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受阻的社会历史原因分析_农业论文

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受阻的社会历史原因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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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6)02-0137-09

      生态人类学致力于人与环境复杂关系的研究。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提出了“文化生态共同体”新概念。他认为文化是特定人群为了适应特定环境的手段①。民族文化与所处的生态系统之间在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互动过程中,构成了共生共荣的“文化生态实体”。长期以来,我国各民族人民在与环境的相互制衡中,创造了许多具有鲜明特色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然而,由于国家施政的需要,历代中央王朝在制订相关政策法令时,出于当时社会历史的特殊需要,不得不抑制某些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推广使用,甚至导致了某些有价值的农业文化遗产濒临灭绝,进而引发了始料不及的生态灾变。众多的历史事实表明:文化与生态总是相互依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盛衰之间往往与特定时空场域内的决策需要直接关联,而不一定与其实际价值大小直接关联。

      本文将以“代田法”、“架田”、葛藤和桄榔木的主粮化栽培为例,初步探讨此类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受阻的社会历史原因,并揭示这四种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以便为我国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的政策制订提供历史的教训与启迪。

      一、农业文化遗产概述

      农业文化遗产植根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长期的实践经验,传承了故有的系统、协调、循环、再生的思想,因地制宜地发展了许多宝贵的模式和好的经验,蕴含着丰富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思想,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一脉相承②。农业文化遗产(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的概念源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2年启动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项目。按照粮农组织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③农业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很广,从物种、栽培技术,到建筑、村落、工艺、民俗、历史,都可以说是遗产④。201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第97届会议报告,赋予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框架内的正式地位,这标志着GIAHS将变成FAO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截止到目前,全球已有13个国家的31个遗产地被纳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⑤。

      目前,有关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还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对其英文名称进行翻译,以及如何界定其内涵边界。在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前的中文网站上称之为“农业遗产系统”,但在其所散发的中文版宣传材料中,又称其为“全球重要的农业遗产系统”。按照英文的严格翻译,应该为“农业遗产系统”,但在进行项目材料翻译时,经过认真讨论,采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一翻译惯例,而目前大部分发表的文章也都采用了这一提法⑥。李文华院士认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⑦。另外,闵庆文、孙业红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更强调对某种传统农业知识和农业技术的保护,对这些知识和技术的地域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复合性、活态性和战略性的特点,在保护上应当遵循动态保护、适应性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⑧。

      另有学者认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不等于农业遗产,而是农业遗产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不可分割之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与人类农事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质(tangible)与非物质(intangible)遗存的综合体系。它大致包括农业遗址、农业物种、农业工程、农业景观、农业聚落、农业技术、农业工具、农业文献、农业特产、农业民俗等10个方面⑨。还有学者认为,从内容上讲,农业文化遗产有狭义的和广义的区别。例如,苑利提出农业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但他认为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农耕生产经验,如开荒的经验、育种的经验、播种的经验、防止病虫害的经验、收割储藏的经验;而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各种农业生产经验和农业生活经验⑩。

      毋庸置疑,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与特定的民族生境实现了良好的兼容,整合了特定民族的智慧结晶和知识技能,具有多重的使用价值。然而,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确实有一些优秀的农业文化遗产会因为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或者政策法令执行的短期需要,而被行政决策加以抑制,甚至导致其失传。对这样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如果不做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证,发现其当代的可利用价值,那么就可能违背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的初衷。为此,本文将对那些因为社会历史原因而濒临灭绝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展开其濒危原因的探讨,发掘其当代可利用价值,以弥补习惯性看法的偏颇,丰富和健全对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的认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某些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受阻

      我国各族劳动人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创造了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其中,“代田法”、“架田法”、桄榔木和葛藤的主粮化栽培等优秀农业文化遗产拥有丰富的生态价值和文化内涵,在特定历史时期为特定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受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优秀农业文化遗产逐渐被边缘化,并因推广受阻而趋于失传。

      (一)“代田法”农耕技术的消失

      我国汉代所推行的“代田法”是历代农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所关注的一套适用于干旱地区的农耕体制。汉武帝末年,皇帝下诏把发展农业作为当时的要务,任用赵过为搜粟都尉,推行“代田法”。关于“代田法”,《汉书·食货志》中保存了如下资料:“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11)“代田法”提出之前,《吕氏春秋·任地篇》早就提及了“上田弃亩,下田弃甽”的耕作方法。所谓甽就是垄沟,“弃甽”就是把作物种在垄上,使“其深植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12)

      “代田法”是一种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的农业遗产,这种农业遗产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因地制宜,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生态价值。例如,耕种的时候采用了“岁代处”的方式,这种“代处”实际上就是为了地力的休耕,以便达到保持地力的目的。这种“代处”的耕作方式,并不是整体一块地的休耕,而是沟垄之间更替休耕,沟充当种植区域,垄充当休耕区域,这正是“代田法”的智慧所在,也是为什么“代田法”反复耕作还能够保持地力的重要原因(13)。

      “代田法”作为一种与特定生态环境相兼容的农耕体制,对西汉王朝西北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促进了汉与匈奴两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14)。同时,“代田法”作为一种“用力少而得谷多”的耕作体制,确保了屯兵的军粮供给,在粮食安全问题上解决了汉王朝封建统治集团的后顾之忧,维护了他们的利益。

      然而,随着中央政权的不断巩固,特别是与南匈奴关系的逐步改善,汉王朝出于施政的需要,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令,阻碍了“代田法”的持续推广,以便更有效地维护汉王朝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样,“代田法”也就失去了其生存所必须的社会政治环境。由此可见,“代田法”的消失与汉王朝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导向有直接的关联性。这些关联性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代田法”适用的土地资源萎缩。随着西汉王朝与匈奴关系的逐步改善,特别是在“昭君和亲”以后,更加密切了双方的关系。最适合“代田法”推广的西北疏树草地生态系统被朝廷转而用于安置归降的匈奴各部。东汉时,几乎全部用于安置南匈奴各部,最终使得适合“代田法”推广的干旱地区土地资源脱离了朝廷的控制。“代田法”失去了它所植根的土地资源,技术推行也就失去了意义。

      其二是推广“代田法”失去了规模性的劳力资源。“代田法”是一种需要规模性经营的农耕体制。翻耕土地不仅需要特殊的农具,还需要大量的畜力和人力,才能实施“二牛三人土地翻耕”模式。随着汉匈关系的改善,在河套地区的规模性驻军逐渐减少。失去了规模性的人力和畜力补给,“代田法”的推广也就无法顺利推行。而内地的广大农田不仅不适用于“代田法”耕作,而且单家独户的小农经营也无法确保人力畜力的规模性投入,以至于“区种法”应运而生。“代田法”却无法付诸实践利用。

      其三是“谷贱伤农”导致了“代田法”执行受阻。推行“代田法”,粮食产量可以获得丰收,但封建王朝的国家大政又必须确保“食货”平衡。粮食过多,必然导致货币回笼受阻,从而引发了朝廷财政的亏空,甚至无法支付官员的薪俸。据《汉书·食货志》“榖至石五钱”,最终迫使朝廷不得不追加新的税种,以回收钱币。在财政压力下,西汉王朝末期不得不压缩“代田法”的推广范围。进入东汉后,甚至基本放弃了“代田法”。

      可见,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发生了转变,使曾在汉王朝边郡地区推广的“代田法”逐渐消失。在西汉末年的《氾胜之书》中,已经不再提及“代田法”了(15)。尽管“代田法”在西汉时期推广的时间较短,但并不代表这一传统农耕技术缺少良好的生态智慧和知识技能,更不表明在当今没有推广的价值。相反,在严重依赖化肥和农药来确保农作物高产稳产的当今时代,“代田法”这一传统生态农业系统完全可以发挥其独特的应用价值。发掘这一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并使之成为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完全符合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需要。决不能因为“代田法”不处于活态传承状况就对它弃而不顾。

      (二)“架田”技术系统被窒息

      多个世纪以来,漂浮农业一直是地理学家和农史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漂浮农业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农业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重建和谐的成功范例(16)。在中国,这种人为建构的水上农耕体制被称为“架田”,又称“葑田”或“浮田”。它是指一种漂浮在水面上的农田。这种农田最初是由泥沙自然淤积水草,日久浮出水面而形成的一种可耕地。东晋时,长江流域便开始利用这种自然形成的可耕地用于种植水稻等作物,并将这种水上可耕地统称为“葑田”。而“葑田”之名,则首见于唐朝。

      我国古代漂浮农业形式“架田”在历史文献中多有记载。北宋人苏轼《乞开西湖状》奏折中说:“水涸草生,渐成葑田。”(17)南宋陈旉《农书》记载:“若深水薮泽,则有葑田,以木缚为田坵,浮系水面,以葑泥附木架上而种艺之,其木架田所,随水高下浮泛,自不淹溺。”元代王祯在其《农书》中对“葑田”亦作了如下描述:“架田,架犹筏也,亦名葑田。葑,菰根也。葑亦作湗。江东有葑田,又淮东、二广皆有之。若深水薮泽……自不渰浸。”(18)

      “架田”的建构与我国台湾高山族曹人支系和中美洲墨西哥阿兹特克人的“漂浮农田”的取材有所不同。它不是使用芦苇根,而是直接使用大型的原木,捆扎成木筏,一般都使用杉木,因为含有草酸钙,比较耐腐蚀。然后在木排上铺上芦苇,再在上面浇上一层湖底的淤泥,厚度在3-4寸,就可以在淤泥中直接种植各种农作物了。不仅可以种植水稻,还可以种植蔬菜和花卉,操作的技术要领仅止于控制漂浮的高度而已。可见,传统的漂浮农业拥有极其丰富的生态知识储备,也有精巧的技术(19)。

      然而,这种农耕体制如果在“以农为本”的汉文化地区,由于其技术操作的特征,肯定会前景黯淡。特别是元代以后的历代中央王朝显然难于容忍这样的农耕生计模式。如果容忍此类农耕体制的合法存在,对当时的中央政权而言,就会构成严重的危害。通过比较分析,阻碍“架田”传承的社会历史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架田”造成国家征收赋税难于实行。由于“架田”技术操作中的漂浮流动性特征,实施这样的农耕系统必然会导致居民居住地的不稳定性。对习惯于“记口订赋,量地定税”的历代王朝封建税收制度而言,这样的漂浮农耕系统必然对中央集权构成严峻的挑战。在传统的户籍和税收体制下,连实施此类耕作的居民如何称谓,又该如何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他们进行户籍管理也都无章可循,更别说要对他们进行征收赋税了。这样一来,“架田”被封建中央王朝所抑制,就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水平而言,也是在所难免。正因如此,历代封建王朝要么把这些居民称之为渔民,要么则想尽办法引导或强迫他们回到陆地上建房定居。

      二是“架田”致使土地拥有权和使用权难于界定。“架田”的主要技术结构是在水面上漂流的木筏铺上湖底的淤泥,进而形成一块块水上耕地。这种水上耕地流动性大,变动性也大。人们今年使用,来年便可以随意丢弃,他人捡到还可就地使用。这些水上耕地不像陆地上的耕地那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不可位移性。另外,由于古代的测量知识技术有限,难以对湖面以及“架田”的面积做出科学准确的测量。从而导致“架田”土地资源的拥有权和使用权难于界定,而且被占用的湖水水面的空间更难于明确划界,并由此而干扰其他居民的航运和渔猎。这对于依赖土地税收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封建王朝来说,确实难以将“架田”纳入赋税体系。因此,这种优秀农业文化遗产遭到抑制,也是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三是“架田”引起的农作物偷盗案件难以审理。宋人的笔记小说中也曾记录到如何审理偷盗“架田”中农作物的案例。上文提到,“架田”在水面上四处游动,致使无法界定其拥有权和使用权。正因为“架田”产权不明晰,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经常发生其农作物被偷事件。在案件审理中,当事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审理官员在处理此类偷盗案件时,常常是束手无策,结果也只有草草了事。这样一来,由于偷盗导致的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在民间常有发生,加剧了社会矛盾。古代由于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有效侦破技术手段,故“架田”这一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在过去遭到政府阻止,决非偶然,而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因素。

      总之,由于“架田”耕作技术与历代中央王朝的行政管理惯例不相兼容,故朝廷出于施政的需要,“架田”才逐步被窒息,其相关的生态知识和技术技能也慢慢地被当地的居民所淡忘,直到当代。

      值得一提的是,北美洲的墨西哥阿兹特克人不仅历史上一直实施类似于“架田”的耕作体制,而且这种体制至今还处于活态传承状况。他们将这种农田称为“奇南帕”,而且至今还得到了墨西哥政府的支持和奖励(20)。相比之下,如果我们对“架田”农耕体制不展开发掘、整理和利用,而且也不借鉴国外的相关技术和技能,那么此项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当代利用价值就无法付诸实践应用。然而,我国的富营养化湖泊恰好急需这种农耕体制去提高其水质。干旱地带新建的水库,也需要这种农耕体制去减少水资源的无效蒸发浪费。将这样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弃之不顾,同样是我国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损失。

      (三)桄榔木主粮化萎缩的历史责任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人类社会要得以维持,必须要确保其成员有充分的食物保障,而且食物的来源主要得仰仗于植物。这将意味着人类社会一旦形成,就会与植物结下不解之缘。植物作为粮食地位的演变,却与一定时期的社会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桄榔木作为一种木本粮食作物,其粮食地位的兴衰同样可以验证植物作为粮食的地位与特定社会历史的制衡关系。

      桄榔,又名莎木、姑榔木、面木、董棕、铁木、糖树、山椰子、南椰、砂糖椰子、熬任,棕榈科桄榔属,常绿高大乔木,茎较粗壮,高5米至10余米,直径15-30厘米,有疏离的环状叶痕。果似鱼尾葵,但较大一些,直径达4厘米左右。树干外包有纤鞘。羽状复叶丛生于茎端,小叶多数线形。其髓心可以提出淀粉,名为桄榔粉,古代称“桄榔面”。原产亚洲南部,马来西亚、印度、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印尼等东南亚各国分布利用较广,斯里兰卡、澳大利亚也有分布。中国很早以前广东、广西、云南等地都有出产,后来四川也从广东移植桄榔树。目前桄榔木就有限分布于桄榔山谷阴湿地带,或山坡上密林中,多为野生,但也有部分少数民族仍在栽培利用之中。大部分居住在热带和亚热带的原住民们都有食用这种植物的传统文化(21)。

      桄榔木见诸汉文典籍的记载为时甚早。《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就有如下的记载,“牂柯地多雨潦,俗好巫鬼禁忌,寡畜生,又无蚕桑,故其郡最贫。句町县有桄桹木,可以为面,百姓资之。”(22)这一记载充分表明,早在汉朝时期,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就已经拥有栽培和利用这种植物的农耕体制或本土知识与技术。另外,左思《蜀都赋》曰:“布有橦华,面有桄榔。”(23)又《华阳国志》卷三《蜀志》曰:“兴古、南汉县有桄榔树,峰头生叶,有面,大则收面乃至百斛。”(24)又在《太平御览》卷九百六十“木部九”载引《魏王花木志》云:“桄榔出兴古国者,树高七八丈,其大者一树出面百斛”。(25)

      上述文献记载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明确指出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曾经广泛种植桄榔木作为主粮。然而,继续查阅其后的典籍还发现,这种植物虽然被几十种典籍同时提到,而且是以较大的篇幅进行记载,但作为主粮运用的记载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到了宋人所作的《桂海虞衡志》和《岭外代答》两书中,则仅仅是记载这种植物的外形和它特有的生物属性,对其作用仅仅提及它是一种很好的观赏植物而已。大多种植在庙宇、祠堂等地作为配置风景之用(26)。如今,桄榔木已被列为国家Ⅱ类保护植物,禁止砍伐。在我国的西盟佤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都有这种植物分布,而且当地居民也都在吃这种植物,但是他们却要冒着犯法的危险,因为谁砍这种植物为食就违反国家的生物物种保护法令。树可以种,但不能砍。桄榔木遭遇的这一历史轨迹,主要是其食品特点不能满足当时中央政府集权巩固稳定的需要(27)。

      总而言之,桄榔木主粮化地位的萎缩,以及退出食品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桄榔木制成的食物无法长期保鲜和储备;其二,桄榔木制成的食品难以长途运输到京城;其三,桄榔木制成的食品无法与内地的消费习惯相接轨;其四,基于前三个原因,所以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不可能将桄榔木这种植物的产品作为税收的对象。

      具体来讲,桄榔木树心的淀粉,由于在分子结构上支链很多,加热遇水后很容易溶胀。因而在加工时只需要将取出的桄榔粉加少许的水就很容易做成饼饵。但是如果要长期保鲜,那么就必须提纯为干淀粉,并充分脱水才行。可是,这样的加工在古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得消耗大量的燃料,而这正是这种粮食作物无法成为庞大帝国税收来源的关键原因所在(28)。朝廷必然要置换掉这样的粮食作物。

      总而言之,桄榔木作为主粮地位的萎缩,完全是出于国家施政的需要,而不是这种植物的产量低或食用价值低,也不是它没有生态价值,更不是这种植物制成的食品落后于其它食品。相反,这种植物不仅拥有独特的生态价值,而且还可以成为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依赖作物之一。

      自从《新唐书》和《旧唐书》明确记载在南方的百越民族中已经推广“水稻”种植起,相关时期对桄榔木食用价值的记载就已淡出了汉文历史典籍,而作为观赏植物的记载却成了有关桄榔木记载的主流(29)。而这样的记载足以证明从桄榔木到稻作的历史转换,与百越民族在中央王朝中地位的提升恰好合拍。可见,一种粮食作物地位的升降,总是牵连着相关民族政治地位的变革,也牵连着整个文化结构与内涵的重构(30)。桄榔木主粮作物地位的消退,其社会历史原因仅仅在于它的产品在当时无法进行长途运输,以及加工储存技术不完备。但到了今天,随着交通的改善和精加工技术的日新月异,发掘此项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完全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也能够为我国的粮食安全做出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可资对比的境遇反差在当代倍感鲜明。当前整个南亚、东南亚、澳洲北部诸群岛还有数百个民族依然以桄榔面为主食或副食。此外,对这种植物的茎叶以及长出的纤维,甚至花絮都能够多层次、多渠道地加以利用。以这种植物做主粮栽培,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还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我国南方也是这种植物的原产地,这种植物还是历史上的主粮。而今却成了需要国家出资保护的濒危植物。这种境遇的反差,责任不在这种植物本身,而在于特定时空场域下的政策需要。既然如此,借鉴国外的事实,深入探讨这种植物的当代可利用价值,确立其粮食作物的栽培地位,于国于民都大有好处。冷落这样的粮食作物,显然是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疏漏,亟待匡正。

      (四)葛藤主粮地位的失落

      与桄榔木一样,葛藤主粮作物地位的失落与消失,同样是受到社会历史原因牵制的结果。葛藤是一种藤蔓类的豆科植物。驯化这种植物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努力创造的奇迹。《诗经》中就提到了这种神奇的植物,而《葛屦》就是其中的名篇。该诗写到用葛藤提取的纤维编织草鞋。更由于这种植物的根可以作为粮食食用,因而利用这种植物成功的家族被称为“葛天氏”。《吕氏春秋》就有关于“葛天氏”的记载。三国时代的名相诸葛亮,其姓氏也因葛而来。中国古代的汉族,其衣着原料除了丝和麻以外,就属葛了(31)。

      中国各少数民族对葛藤的利用具有多层次、多渠道的特色。一方面,是将葛藤开的花作为重要的蜜源植物加以利用;另一方面,是将葛藤的叶子作为饲料,主要用于放牧山羊;再一方面,是提取其韧皮的纤维作为衣服和造纸的原料,这样制成的布通称为葛布;最后,也就是将葛根作为粮食加以利用,这也是当代发掘、利用和传承葛藤最关键的价值取向之一(32)。《苗防备览》称“(苗疆)溪旁石龋多小白毛竹丛生,胶葛倍形深险。”(33)这足以说明这漫山遍野的葛藤并非野生植物,而是苗族居民特意种植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粮食作物。其实,葛藤与桄榔木一样,对规避人为祸患都具有独特的避灾价值。但是,清廷出于施政的需要,对葛藤在苗疆的主粮地位进行控制,用外来农作物置换其主粮地位,从而导致葛藤主粮地位的失落。

      首先,乾嘉苗民起义引发了葛藤主粮化的失落。清代乾嘉之际,在湘、鄂、渝、黔四省边区爆发了震惊全国的苗民起义。就在同一时期,全国也爆发了其他十多起大规模的动乱,而朝廷对付其他的动乱都是通过“擒贼先擒王”的手段,轻而易举地将动乱平息。唯独对湘、鄂、渝、黔四省边区的苗民动乱却多年征战,但收效甚微。传统的平叛手段总是希望通过经济封锁切断叛乱者的后勤补给,让他们不战自溃。这一有效的军事手段在对付苗民起义时,却无法收到预期的成效。尔后,几经波折,朝廷军事长官才注意到这儿的苗民的食品构成大大出乎他们的意料之外。他们可以仰仗满山遍野半驯化种植的葛根和蕨根为食。不要说是围上几个月,就算是围上几年他们也不会饿死(34)。有鉴于此,清朝政府才调整了战略战术,不再实施大范围的封锁,而是化整为零。让十几个或几十个士兵组成一个小队,各队之间相互策应,深入腊尔山苗疆腹地,见到苗民出现就一面追赶一面开枪,迫使苗民躲回山洞之中,无法出来挖葛根和蕨根充饥。

      以上描述,在《苗防备览》“杂识卷”中就有记载,说乾嘉之际苗民起义时,为应对“苗情狡诈,当进剿时,搬入高界深箐,追捕无踪,及进剿之师既退,又复潜回故地”,清军不得不采取“雕剿法”剿捕苗民(35)。结果,不到两个月,再辅以离间手段,原先看似无可奈何的苗民很快就俯首就缚。苗民间各集团的争斗也随之而加剧,起义也就很快被平定了。但是,苗疆平定后,鉴于战争中的教训,清廷政府于是决定不允许苗民继续以葛根和蕨根为主食。

      其次,清廷税收制度限制了葛根主粮地位的推广。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葛藤这样的粮食作物显然无法在无比广阔的内地市场流通,被征服的苗民也就无法给朝廷提供税赋。这意味着苗民还将继续成为朝廷的“化外”之民。可行的对策只能是施以“德政”支持苗疆的社会生产发展。这样的话,既可以施惠于民,朝廷的教化也能够轻而易举地深入苗疆腹地(36)。具体的做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在苗区推广玉米、烟叶、马铃薯、红薯等外来作物的种植,同时在苗疆也尽可能地开辟稻田。这些作物对苗民而言,不仅新奇美味,而且可以在整个内地市场广泛流通,从中还可以获取现金收入。加之,社会的安定又加快了技术的更新推进,以至于到了道光中期陆续编修的凤凰、永绥、乾城等地方志都明确地记载,玉米已经成了无可争议的主粮(37)。当地各民族的主粮一半以上仰仗于玉米,现金收入则主要仰仗于烟叶。也就是说,整个农作物的结构几乎翻了个底朝天。当地苗民虽然还在继续食用葛藤和蕨根,但原先生长葛藤和蕨根的最好耕地现在已经置换为由清廷所推广的外来粮食作物。这些外来农作物在种植时,都把葛藤和蕨类植物作为“杂草”加以清除,只需持续种植玉米等10年以上,那么就不可能再自然而然地长出葛藤和蕨类植物来了。

      最后,汉族驻军的军粮供给阻断了葛根主粮地位的延续。乾嘉苗民起义后,清廷为了加强对苗疆的控制,在湖南和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派驻了大量的驻军。由于苗疆早年都是以葛根为主粮,而派来的汉族驻军不吃葛根,导致军粮供给极为艰难,清廷才不得不出台相应的政策,在这些地区强行开辟稻田并推广玉米种植,以此取代葛根(38)。

      随着玉米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葛藤和蕨类植物的生长带急剧萎缩。只有到了灾荒年景,人们才会想到用葛藤和蕨类来度荒。这一转型,对朝廷而言是正中下怀,对苗民而言也只有感恩戴德之份。然而,始料不及的悲剧却在于生态环境快速恶化。其实,葛藤可以在喀斯特石漠化灾变区和干热河谷区发挥重要的生态维护作用,它可以部分地代替表土储养水分,支持大型植物的生长,因而葛藤不仅是一种缓解粮食危机的避荒植物,同时也是当前生态建设的有用植物。只需要发掘相关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葛藤就能够成为中国粮食安全的依赖物种之一,同时还可以兼收生态维护之功效。

      三、结论与讨论

      受经典进化论和唯技术论的影响,此前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仅仅关注其知识技术的传承与利用,忽视导致优秀农业文化遗产消失的社会历史背景,把消失的农业文化遗产视为落后的事物而不去加以关注和挖掘。这是对优秀农业文化遗产认识的一个重大误区。其实,消失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在当代依然有用,若能重新挖掘并加以利用,对我国当下的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和粮食安全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它们受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国家政策导向所致,而绝非它们技术落后或没有使用价值。况且,这些阻碍因素凭借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深入分析上述社会历史因素,有利于推动我国优秀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保护,还能为我们今天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提供历史的启迪和借鉴。这也是本文撰写的初衷和希望所在。

      ①朱利安·斯图尔德,谭卫华、罗康隆译:《文化变迁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2页。

      ②Li W H:Agro-ecological Farming Systems in China,The Parthenon Publishing Group,2001,p20.

      ③闵庆文、孙业红:《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特点与保护要求》,《资源科学》2009年第6期。

      ④李文华、孙庆忠:《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际视野与中国实践——李文华院士访谈录》,《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⑤李文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

      ⑥闵庆文:《关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名称及其他》,《古今农业》2007年第3期。

      ⑦李文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2页。

      ⑧闵庆文、孙业红:《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特点与保护要求》,《资源科学》2009年第6期。

      ⑨王思明、卢勇:《中国的农业遗产研究:进展与变化》,《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

      ⑩苑利:《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需注意的几个问题》,闵庆文、钟秋毫主编:《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参与机制——“稻鱼共生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多方参与机制研讨会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03页。

      (11)《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9页。

      (12)夏纬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农业出版社,1963年,第1-27页。

      (13)李登辉、熊尚全:《关于生态史中代田法操作要领的讨论》,《农业考古》2013年第3期。

      (14)邵侃:《“代田法”新解——汉族农业遗产的个案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

      (15)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65页。

      (16)伍磊、吴合显:《漂浮农业在当今中国的使用价值初探》,《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3期。

      (17)[宋]苏轼:《乞开西湖状》卷34《四部丛刊本》。

      (18)[元]王祯:《农书·田制门》卷11。

      (19)杨庭硕、田红:《本土生态知识引论》,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237页。

      (20)Andrew Sluyter.Intensive Wetland Agriculture in Mesoamerica:Space,Time,and Form.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1994,p557.

      (21)赵乃蓉、秦红增、黄世杰:《从藏粮于山到养生食品:中越边境水口桄榔粉的生态智慧研究》,《科学与社会》2013年第4期。

      (22)《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840页。

      (23)高步瀛著,曹道衡、沈玉成點校:《文选李注义疏》卷4《蜀都赋》,中华书局,1985年,第978页。

      (24)刘琳校注:《华阳国志》卷3《蜀志》注三,第248页。

      (25)《太平御览》卷960,中华书局,1994年,第4261页。

      (26)杨庭硕:《植物与文化:人类历史的又一种解读》,《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7)杨庭硕:《民族习俗与经济开发关系发微》,《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2期。

      (28)杨庭硕:《植物与文化:人类历史的又一种解读》,第5页。

      (29)李荣华:《生态适应与文化创造:汉魏六朝时期岭南人民对植物的利用》,《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

      (30)杨庭硕:《植物与文化:人类历史的又一种解读》,第6页。

      (31)杨庭硕、农仁富:《中国西南各少数民族本土知识在当代粮食安全战略决策中的利用价值例举》,《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6期。

      (32)杨庭硕:《植物与文化:人类历史的又一种解读》,第2页。

      (33)[清]严如熤:《苗防备览》卷8《风俗上》。

      (34)[清]严如熤著,罗康隆、张振兴编著:《苗防备览·风俗考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8-134页。

      (35)[清]严如熤:《苗防备览》卷22《杂识》。

      (36)杨庭硕、农仁富:《中国西南各少数民族本土知识在当代粮食安全战略决策中的利用价值例举》,第83页。

      (37)[清]严如熤著,罗康隆、张振兴编著:《苗防备乱·风俗考研究》,第92页。

      (38)尹祝寿:《试论经济政策的牵连性影响》,《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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