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劳动与“软货”_商业论文

商业劳动与“软货”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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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这一问题的讨论,在我国经济学界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第三产业的崛起,这场讨论具有了新的意义。

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劳动,历来是被列入非生产性劳动的。然而,按照是否“创造新价值”这一标准来考察,就会发现商业职工的劳动,是商品生产过程的必不可少的继续和追加,既是使用价值在流通领域的位移过程,同时也是价值的增殖过程。作为商业劳动的直接结果,是生产出附加在原有商品之上以“服务”的形式出现的“软商品”。由于这种“软商品”的生产,使用价值才真正转化为价值,具体劳动才现实地转化为抽象劳动。因此,商业劳动的性质同样属于“真正生产的〔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在我国社会大生产中的产业性,将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一、商业劳动使产品成为商品

使用价值只有经过交换才能转化为价值,生产部门的产品只以能过流通领域、并最终进入消费领域,才真正成为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是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例如,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现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2〕。”进入交换过程以前的产品, 只能视为潜在的商品,亦即尚未具备完全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有待于在交换中进行检验和证实,有待于在交换中得以实现。如果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货不对路,就无法交换出去,因此也失去了使用价值,耗费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也就不能形成价值。

由于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因此,从事商品交换的劳动,对于使产品转化为商品,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从事商品交换的劳动,与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在社会再生产的整体过程中是连成一体、不可分割的。可以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由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共同创造出来的。

生产部门的产品在经过交换而成为商品时,附加了商业职工所付出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没有商业劳动的附加,交换无法进行,商品价值无从实现。马克思曾指出:“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1〕。 这种“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亦即现代经济学界所称的“软商品”,它是由商业劳动所生产的,与生产部门生产的“硬商品”一起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商品。

二、“软商品”价值的形成

商业劳动所生产的“服务”这种软商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商业职工为使产品转化为商品、最终进入消费而付出的劳动的凝结,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出现的,是商品大流通空间的位移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劳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以后,要经过运输、仓储、搬运、上柜、出售等一系列位移环节,要附加售前、售中、售后等一系列服务,才能最终进入消费,才能完全地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商品位移过程的各种服务中,直接耗费了商业职工的劳动,是商业部门对工农业生产部门的必要的“追加生产过程”。

某些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买卖时间”不创造价值,认为商品并不由于“多次流转”、“讨价还价”使买卖时间延长而增加价值。这种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两个不同的范畴。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的这个基本规律,同样适用于“软商品”的生产。决定“软商品”的价值量,是社会必要流通时间,亦即在现有社会的正常经营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在合理的必要的流通环节中,实现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见,“硬商品”价值的追加,或者说“软商品”价值的生产,并不取决于流通部门的个别劳动。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商品资金运动的公式,来进一步分析“软商品”价值的形成。从商品资金运动的公式G—W—G',来看,之所以G'〉G,是因为经过流通,商品的价值产生了一个增殖额△G。按照传统的观点,都认为这个增殖额△G是生产部门一家独创的, 商业利润是工业利润的分割,从出厂价到零售价之间的差额,是生产部门对商业部门的倒扣。这种观点,不符合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原则。

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都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同样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商品在流通中产生的增殖额△G, 实质上,是“一定量的劳动同一定量的劳动相交换”的结果,也就是商业部门的劳动与工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相交换的所得。没有商业劳动的追加,G不可能转化为G',△G无从产生。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增殖额△G,是商业劳动的凝结,也就是“软商品”的价值。

三、“软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态

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以自己的某种属性满足人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既包括生产部门提供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商业部门提供服务的劳动。我们说商业劳动创造价值,首先就在于它同时也创造了使用价值。作为商业劳动成果的“软商品”的使用价值,附加在“硬商品”之中,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并在运动形态上被消费,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形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具有以下特点:

1.“软商品”是一种无形产品。从物理角度看,“软商品”没有具体形态,它看不见,摸不着,不能被贮存,也不能被运输。我们不能片面地把商品的使用价值仅仅理解为一种物质形态。商品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其效用性,在于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

2.“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附加在、体化在“硬商品”之中的。商业劳动,通过对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将“软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这种劳动同样也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商业劳动生产出的无形产品与工农业部门生产出的有形产品结合在一起,才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并最终进入消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商品不仅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也是“软商品”与“硬商品’的矛盾统一体。

3.“软商品”的生产、交换、消费往往是同时进行的。由于“软商品”主要是在运动形态上的活劳动的消耗,是以服务的形式出现的,它一经生产出来,往往就立即进入交换和消费过程。因此,一般说来,它的生产的起点和终点,也就是消费的起点和终点。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软商品”及其二因素的分析,通过对商业劳动创造“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证,指出了商业劳动与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劳动一样,是对工农业部门的追加生产过程,同样属于生产性的劳动。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商业乃至整个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我们充分肯定商业劳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市场营销的重要性,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剩余价值论》第十册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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