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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人那里有着不同的含义。有人认为,政治的道德化指政治为道德所包容或取代,道德不仅被视为政治的载体和基础,而且被视为政治的目的;相反,道德的政治化是用政治否定道德,把政治视为唯一目的,为了达到政治的成功,一切非道德的手段和办法,都被认为是可以采取的。与之不同,笔者这里所理解的“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两个概念,不是指二者的相互取代,而是对相对独立的政治和伦理领域彼此之间相互作用或相互联系方式的指称,是中性的,不包含特指的褒义或贬义。
在政治与伦理的关系中,有许多复杂的情况。从理论可能性上来区分,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政治涵括伦理或伦理涵括政治;第二,政治与伦理相割离,彼此不相关;第三,政治与伦理作为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因素,在外延上交叉,在内容上交融。从历史上来看,第一种情况或许只有原始社会存在;第二种情况在像马基雅弗利那样的学说中得到阐发,并在某些残暴的统治者的行为中得到体现。在历史上存在的绝大部分是第三种情况。就儒家的政治学说、伦理学说而言,也不属于第一种情况,而是属于第三种情况。把“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两个概念用来指比较极端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笔者以为不足取,笔者更倾向于考察或分析更为常见和复杂的第三种情况。
笔者认为,儒家的政治学说和伦理学说也是把政治和伦理因素视为彼此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类型。理由有三:第一,儒家把伦理视为政治的基础,这是一种学术共识。而且,儒家对伦理在政治中的作用的强调有过分化倾向,这也是学术共识。但是,不能由此就得出儒家以伦理取代政治的结论。“治”与“德”在儒家还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第二,儒家没有完全否认刑法的作用。孔子讲恩威并施,实质上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假如伦理取代了政治,将与伦理相对独立的刑法作为政治施行的方式被采用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孔子自己就杀了少正卯。第三,把伦理视为政治的基础或目的的观点,与政治为伦理所包容或取代的观点在逻辑上不能等同起来。功利主义把幸福、效用视为伦理的基础,不等于功利主义就否认伦理的相对独立性,功利主义哲学家也承认良心在幸福或效用基础上的相对独立性。同理,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生产方式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不等于历史唯物主义不承认其他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因素各自的独立性。
在第三种情况中,也可以划分出三种倾向:第一,把伦理视为政治的基础和目的。应该说,儒家学说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代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也可以划为这一类。第二,把政治视为伦理的基础和目的。这种观点笔者称之为意识形态化的观点。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强调政治统治权力至上,把伦理视为政治权力的附庸或工具,强调伦理对政治的服从。因此,意识形态化的观点只在伦理为政治辩护的意义上承认伦理的相对独立性,不承认伦理的独立的社会批判功能。意识形态化的观点,自然是统治阶级的官方意识。在封建社会,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可称之为“强奸”的粗暴官方意识与本来意义上的儒家士大夫学说的根本冲突。第三,认为伦理与政治的相关性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在这种观点看来,伦理在多大程度、何种范围、什么意义上对政治产生作用,或者政治在多大程度、何种范围、什么意义上对伦理产生作用,取决于特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这是笔者所持的观点,或者是笔者所倾向于采取的观点。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阶级社会,政治与伦理的关系在人们的意识中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样态。比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强调把伦理视为政治的基础或目的,只是相对于奴隶主阶级而言,即亚里士多德心目中的平民阶层以上的人而言。对于奴隶而言,亚里士多德不承认奴隶具有人的地位,自然也无所谓对于奴隶的统治要以道德为基础的问题。又比如,对于某些统治者而言,口头上可能表现出伦理是政治的基础和目的的姿态,在实际行动上则采取把伦理视为政治的手段或工具的做法。这种复杂样态在儒家更具有典型性。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家族社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政治斗争是家族社团或宗族社团的斗争。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就是最大的家族:大宗。所以,皇族作为具有最大的政治统治权力的家族代表着整个家族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有“天下一家”的说法。在这个意义上,把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称为“家国一体”、“通体社会”或“家族主义结构”,在笔者看来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家族主义结构称为伦理与政治一体的结构,认为在家族主义结构中,政治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伦理的原理直接上升为政治的原理,政治具有伦理的原理与形式,伦理具有政治的结构与功能,则不一定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事实。而毋宁说,政治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伦理的原理直接上升为政治的原理,政治具有伦理的原理与形式,伦理具有政治的结构与功能,只是儒家的政治学说或政治理想。而且,如上所述,儒家的政治学说也没有把伦理与政治等同划一。至于对宗法家族社会持不赞赏态度的道家学说和佛教学说,更不宜将其政治学说概括为政治、伦理、家族三位一体的文化原理或文化机制。顶多只能对儒家学说做如是概括。
儒家学说之所以值得重视,主要在于儒家的政治学说与封建专制主义的联系与矛盾。儒家以伦理道德为取向、基础、目的的政治学说,既为君主专制主义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又在某种程度上反对绝对的君主专制。在西方学者接触到儒家学说时,他们往往诧异于其政治学说缺乏像西方政治学说那样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或强调。对于西方学者而言,儒家学说显得缺乏平等的学说。梁启超先生在《新民说·论义务思想》一文中,也接受了这种见解,认为儒家的政治学说和伦理学说缺乏对义务和权利的对等性的理解,是一种不平等的学说。儒家的确没有关于义务和权利对应的学说,但是,泛泛地说儒家是一种不平等的学说,只能阻止人们对儒家的政治伦理学说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察。事实上,儒家并非没有平等的思想,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一种分配平等的要求。从社会关系来说,儒家非常强调人伦关系中义务与义务的对应性,而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要求则往往通过义务与义务对应性要求曲折地得到体现。君仁对臣忠(君令对臣恭)、父慈对子孝、夫义对妇听(夫和对妻柔)、兄爱对弟敬(兄良对弟弟)、长惠对幼顺,正是这种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对应性的体现。这种对应,在比较正统的儒家学说中具有绝对的意义。如果君不仁,则臣可以不忠;父不慈,则子可以不孝;夫不义,则妇可以不听;兄不爱,则弟可以不敬。虽然儒家伦理学说强调单方面履行义务的高尚性,但要求义务的对等则是儒家学说的本义。即使是被认为是第一个从理论上奠定三纲说的董仲舒,也确认“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春秋繁露·玉杯》)这是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点的必然引申。儒家的汤武革命、民贵君轻社稷次之、闻弑匹夫未闻弑君的说法,并非面子上的理论,而是其伦理学说的必然延伸。在此,我们看到一种道义至上的倾向、一种政治服从于伦理道德的倾向:从义不从父,从道不从君。政治服从于伦理当然包括君主服从于伦理。因此,儒家强调君主制,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有共通之处。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制,但君主制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他退而求其次,即现实中有可能实行的民主制。二者强调君主制,共同点都是把君主作为伦理的政治统一体,以之从上到下进行政治运作。但在实践层面,儒家的现实政治选择与亚里士多德的现实政治选择不一样。
亚里士多德对民主制的政治选择,是建立在对现实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分析基础上的政治选择。而儒家的政治选择仍然是一种所谓“内圣外王”的伦理理想主义的政治选择。孔子和孟子都是政治利益集团之外的知识分子,都把政治理想的实现建立在贤明君主接受自己的那一套政治学说或通过劝说把某个君主培养成“内圣外王”的人格的基础上。他们周游列国,到处碰壁。从常理而言,劝说一个以掠夺、压榨、暴力为手段取得或维护其政权或曰“大宗”地位的统治者接受伦理的统治,接受自身对其他家族、平民的义务,简直是对牛弹琴、与虎谋食。然而,为什么儒家士大夫却在长达二千年的历史中代有人出、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儒家士大夫明知恶君昏君却依然忠心耿耿、死而后已呢?这是值得中国人反思的事情。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儒家士大夫的这种自相矛盾与其理论包含的自我矛盾是相联的。儒家的人伦学说,虽然强调义务的对等,但人伦关系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对等的。儒家的伦理学说已经先天地包含人伦关系中上下、尊卑、贵贱的不平等设定。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长幼关系之中,已经在价值上预先设定了君、父、夫、兄、长一方的尊贵。只要我是一个男人,如果我很好地履行了一个君主、丈夫、父亲、兄长、长辈的伦理义务,那么,即使与我处于人伦关系中另一方的臣子、儿子、妻子、弟弟、晚辈也很好地履行了其伦理义务,我的伦理价值仍然高于其伦理价值。如果说,君主的地位理论上是每一个男人都可以竞争的话,那么,生而为女子的人,其伦理地位在男人一方也很好地履行其伦理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只能有低一等的价值和人格。宗法家族制度的人伦秩序以人伦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的确定为前提,对应性义务的履行以对人伦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关系的确认为前提,同样,对人伦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关系的确认以对应性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方式,二者是宗法家族社会中非常自然的矛盾的统一。因此,儒家对道德的至上性的强调,决不仅仅以停留于对人伦关系双方的义务的对等履行为满足,还要以人伦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关系的确认为依归。
儒家学说中的这种内在矛盾,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儒家士大夫的矛盾。一方面,对于儒家学说而言,伦理道德是有等级的,越是往上等级越高,相应地,人的人格也因其伦理价值的不同而不同,某人的人格的等级决定其人伦关系的等级。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人伦关系中的地位和等级却不一定是而且往往不是由伦理价值决定的。政权的确立必然以少部分人对大部分人的统治和压迫为前提。这是伦理理想主义与现实的宗法家族社会的必然冲突。在政治生活中,越是正统的儒家士大夫越不得意。儒家士大夫表现出一种古代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悲剧性格。因此,儒家政治学说的内在矛盾决定其伦理理想只能忍辱负屈依赖或委身于与自身有巨大距离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五伦上升为三纲,表面上是儒家学说得到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其实是伦理义务的对等性原理消解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尽管包括董仲舒在内的儒家学者仍然坚持三纲作为三种基本的人伦关系的理解,但统治阶层只承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一面,而且现实生活也往往仅仅实现这一面。
在由人伦家族关系放大到宗法家族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儒家建基于旨在和谐的天下一家、天下为公的伦理价值理想不可能彻底开出真正的平等伦理,强调上下、尊卑、贵贱的人伦秩序决定儒家的伦理政治化不是建立在对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利益的分析基础上。因此,虽然在现实中不免屈辱和异化,儒家的伦理政治化仍然对政治提出过高的要求,把政治作为伦理实现的最高方式,或者要求政治实现最高的伦理道德价值。事实上,政治权力的制度在于确保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起码道德,使社会成员在交往中内心世界得到保护,而不应该奢求于对人的伦理完善和再教育以及塑造新人。这样做只能导致极权政治、导致教育上的价值的单一化和模式化。令人重视的是,提出全球伦理学的生命伦理学家汉斯·乔纳斯,一方面确信政治制度能够而且应该建立在绿色形态的环境伦理学的信念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竟然认为,在绿色伦理化的政府中,“少数人的超常知识可能影响多数人的行动”,即不管人们愿意与否,伦理化国家的模式只能在各种形式的“专制君主制”中选择。在他看来,争取民主共识的传统机制在各种有组织的利益面前缺乏成效。一个现代生命伦理学家居然在当代多元化社会提倡专制君主制,客观上除了提醒我们民主是一种发展的制度,它在当前仍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之外,也在主观上说明政治伦理化的要求如果不建立在对具体的社会生产方式或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的分析基础上,必然流于异化的伦理要求或政治上的专制主义。
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伦理要求,但它们绝不可能实现伦理的一切要求。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绝不应该谋求取代伦理道德自己的独特作用,而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满足伦理道德的要求,不能对公民在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中的态度加以干涉。比如,当代社会政治往往对公平制度提出伦理上的要求,而这种要求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符合一定的政治制度宗旨的。在公平制度的伦理要求中,奉公守法是履行伦理义务,但它本身并非一种特殊的伦理优点。不加限制地从政治角度力图使某些伦理观念或追求变为现实,就有可能导致对政治的有害歪曲。让政治去满足过分的伦理要求必然导致对政治的曲解,这本身是政治缺乏确实的或完整的伦理根据的表现。如果一种政治制度引导公民借助于伦理意识而非权利和法规意识履行义务,那它更难令我们相信它是一种好的政治制度。
强调政治制度不能无限地实现或满足伦理道德的要求,不等于否认要求政治制度实现伦理道德价值。在此,伦理政治化,不是把所有伦理规范直接作为政治法律规范从而导致暴政理解。政治伦理化,与严格意义上的伦理政治化应该是同一个意思,二者是两个从不同方向表现同一内涵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制度安排不可能无视伦理的考虑,社会总是努力使伦理原则在政治体制中得到实行或普及。政治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总是倾向于同质伦理原则的实行或实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没有一个能自发地产生文化和伦理一致性的同质或稳定的社会基础。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发展使个人享有决定自身生存的自由并能在极其复杂多样的关系中作出自我选择或自我决策,然而,大量事实表明,迄今为止现代社会并未在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人类交往的社会和体制的要求之间找到正确的平衡,仍然缺乏主观和客观之间自由的应有的协调、缺乏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之间有效的相互协调。因此,现代社会不可能避免政治伦理化问题,绝不能认为政治可以“游离于价值之外”,从而抛开伦理去论证和研讨政治问题。这样做在客观上仅仅能轻易地以一种伦理替换另一种伦理。政治并非伦理上中立的“专门问题”,而是在公正等伦理要求的基础上人们的相互关系或相互利益彼此的某种撞击及其可能的某种妥协。在我国社会中,伦理政治化,不是说要把伦理沦为政治的工具或手段,而是伦理价值在政治操作中的创造性应用。因此,表面上似乎偏移道德要求但实质上却完成伦理要求的政治操作应该得到肯定;反之,表面上符合伦理价值要求但实际上却架空、禁锢、破坏伦理价值的政治操作,应该受到否定。这种否定,或者是像某些天真的儒家学者那样被否定,或者是像希特勒式的“国家社会主义”那样受到否定。伦理的政治化,不等于伦理被当作标签贴在政治生活之中或者在政治生活中被当作神来供奉。政治不可避免地要包含并体现某种伦理价值,即使是在种种阶级利益、集团利益错综复杂、充满矛盾的当代社会仍然如此。为此,在意识形态上自觉地为政治制度或者政治结构的运行设置伦理机制,以充分地实现道德价值,是当代社会政治生活无法回避的事实。有人说,伦理在政治上只能定位于批判不能定位于操作,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定位于批判必然意味着定位于操作,只是并非行动上的可见的操作,而是作为机制决定政治制度运转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