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选择_伦理学论文

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选择_伦理学论文

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活动中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选择对于社会治理活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整个伦理学的发展史都把人的道德行为作为研究的重心。但是,在近代以来,真正能够对人类社会治理活动发生实质性影响的伦理学说并不多。只有公共管理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直接的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学,它研究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发生的前提、基础和机制,并寻求道德制度的保障。

一、伦理学对道德行为选择的研究

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人的德行是社会生活整体有机化的前提。一个有着普遍德行的社会,是一个健全的社会;反之,没有德行的社会,就是一个恶的社会。对于恶的社会,无论有着什么样的惩罚机制,都不能从根本上禁绝恶行的发生。因而,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激励人的德行,都是成功的社会治理的标志。

社会需要道德,需要人的道德行为的支持。但是,如何才能激发人的道德行为,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重心。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学这门学问的存在,就是为了研究人的道德行为及其社会功能。自从人类有了自觉的伦理研究以来,一直是把重心集中在对人的行为的探讨方面,即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前提、基础、发生机制及其效应等等。就伦理学的总体情况来看,大致存在着三类伦理学理论范式。在古希腊和中国古代,伦理学主要集中在对人的德性的研究上,它属于伦理学的“本质论”的阶段。近代以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所代表的是另一种伦理学范式,由于这种伦理学范式着重研究人的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归入伦理“现象学”的范畴,属于对人的道德行为加以解释的伦理学说。在20世纪后期,有一些被称作为制度伦理学的探讨,试图走出伦理现象学的阴影。但是,由于这种所谓制度伦理学主要是法律制度化思维路向的翻版,很难说会在理论上有着什么样的积极意义,更不用说能够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了。不过,无论伦理学属于实质论的、现象学的还是“制度观”的,差别无非在于探讨人的道德行为发生的根源、道德行为的运行机制、道德行为的制度保障而已。就研究的重心而言,都需要落脚在人的道德行为上。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农业社会中的社会治理由于是一种直接的权力作用体系,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为了谋求统治的合法性和统治秩序的稳定,需要强调统治者道德因素对于权力运行的约束作用。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在理想形态上所追求的是行“仁政”、施“德治”。但是,由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所维护的是社会等级差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利益上的根本对立决定了德治和仁政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念,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总是以直接的权力强制力和暴力来维护阶级统治。如果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着统治者的道德行为选择的话,那也是偶然的,是因人而异的。所以,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总是给人以伦理说教的印象,并不能够真正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稳定的作用。

在工业社会,由于发明了法制,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法的精神”来进行建构,只是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内部运营中才较多地为权力的行使留下自主的空间,实际上,即使在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极力根据法制的原则来加以规范。法律的制度所从属的是科学化和合理性的原则,它不需要过多地强调道德的作用,社会治理者能够依法行事,就已经是合格的社会治理者了,至于他的道德状况以及他能否时时处处作出道德行为选择,那是无关紧要的。对于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来说,主要是在一般性社会生活领域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解释。所以,这种伦理学是从属于对人的一般性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目的的,是以科学面目出现的伦理学。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它根本不发挥什么作用,因为它在本质上是不可能在法律规范之外提出另一套社会治理规范系统的。

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出现了制度伦理学的研究热潮,如果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的过程中来看这种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它已经超越了近代伦理学仅仅为一般性社会生活提供理论支持的研究视域,重新开始关注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了。就这一点而言,关于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已经敏感地感知到了后工业社会的要求,属于后工业社会社会治理伦理学的前奏曲。

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建立在权力的直接作用基础上和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建立在法律制度体系上不同,公共管理这种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形式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属于道德化的社会治理。这样一来,随着后工业社会变成现实,随着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体系走向成熟,必将会有一门公共管理伦理学出现。这种伦理学将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通过对人的德性的考察来探讨人的德行发生的前提、基础和运行机制,探索能够激发人的德行的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从制度上寻求人的德行的制度保障。所以,公共管理伦理学需要更多地在实质性的伦理层面作出探讨,而不是满足于对人的道德行为作出解释。当公共管理伦理学涉及到道德行为的时候,主要是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来探讨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行为模式。但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社会治理者的道德行为,也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对它的研究也不应受到忽视。所以说,公共管理伦理学对道德行为的理解,是基于伦理关系、人的道德存在和社会治理模式所作出的思考。

二、道德行为选择的道德存在基础

有什么样的人就会有着什么样的行为。其实,不止是人,动物也是这样。一种动物的行为与其他动物不同,那是因为这种动物有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人的行为虽然不同于动物,但也是由于人的特性所决定的。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他们在行为上的区别也是由他们的特性所决定的。当然,人在“物理存在”(注:近代科学在理解个体的人时,习惯于从人的生理和精神两个方面来把握人,往往把人的生理存在称作物质存在,我在这里把它称作“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上所具有的差异性,也会决定着人的行为会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更多地存在于人的生活层面中,即使存在于人的职业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之中,也往往是不具实质性意义的不同,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不同。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重要的社会活动中,人的有着实质性意义的行为选择是由人的道德存在的状况所决定的,人在这种有着实质性意义的行为选择上所表现出的差别,是他们在道德存在方面的差别所决定的。

现代社会科学往往把人在行为选择上的不同归结为他们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上的差别,甚至被看作为一种自然的行事风格,这是极不科学的解读,特别是用它来解读社会治理领域中的行为选择,更是大错特错。比如,对于社会治理领域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等行为,如果从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上来理解,就会更多地关注人的心理需要等欲望,这样一来,即使不得出“这些行为选择是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也会找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当然,在人的生活领域中,特别是一些较为表面化的日常生活领域中,由于发挥作用的和需要得到实现的,主要是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人的行为呈现为丰富多彩的差异是不难理解的。但是,在职业活动以及各种各样直接的社会活动中,人的那些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行为选择所包含着的差异,就只能归结为他们的道德存在的不同。

在谋求人的行为统一性的方面,近代工业社会中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谋求人的行为统一性的途径有着根本性的缺陷。因为,它是通过一种外在于人的力量,通过限制的方式来谋求人在职业行为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统一性。这样一来,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谋求人的行为统一性的做法,恰恰是违背了人的本质存在的,是通过一种祛除了人的本质存在的形式规范来达到人的行为统一性目的的做法。因而,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赖以存在的工业社会中,人的道德存在的方面受到忽视。也就是说,作为人的本质的道德存在的方面,从来都不予考虑,甚至受到排斥。人的行为如果不是基于本质上的一致性而获得的统一性的话,那么,这种统一性必然是极其脆弱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存在和发展的全部历史,都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政治家如何为了个人的或特定的利益而背离公众意志,对于官僚制的合理性设计如何在实践过程中转化成行政官员的官僚主义等等问题,都只有从他们作为人的本质的道德存在中,才能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而这一本质恰恰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中都受到了有意或无意的忽视。所以,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失败是追求形式化规范的失败。

人的行为的统一性必须以人的本质的一致性为基础,回避了人的本质的问题,只从形式的方面用功,无论这种形式在合理性、科学性和技术化方面达到了多高的程度,都无法实现真正的行为统一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把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选择上的统一性以及这种行为与公共管理目标的一致性寄托于人的本质的一致性上,即寄托在公共管理者道德存在的一致性上,认为公共管理者在良心生成和获得上的状况,决定了他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行为选择的状况。良心是公共管理职业行为选择最后的道德“法官”。事实也确实如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凭良心做事”的说法。这一说法实际上包含的意蕴是:良心是人的行为选择的道德动因。

三、基于良心的道德行为选择

良心不仅是在人的行为之后作为一种自我评价的标准而出现,而且也会在人的行为之前,作为行为发生的动因。根据良心作出的行为选择,充分证明了人的道德存在与客观需要的契合。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动因是来自多方面的,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人的行为有些是在外在压力下作出的应答,有些是由于人的社会角色上的程式化规定所驱使所塑造出来的。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更多地是来自于人的职务、岗位要求。正是由于职务、岗位上的责任义务,规定着人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应答或行为选择。对于人的职业行为来说,主要属于理性支配的范畴,从属于某种理性选择,在对这类行为的心理—精神分析中,可以发现其哲学意义上的“认识—实践”机理。

从良心出发作出的行为选择是纯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虽然也以对责任义务的觉识为前提,但这种觉识的过程表现为一种道德直觉,不同于通过分析的认识过程而作出的理性行为选择。道德直觉也是理性的,而且是更高的理性,是超越了个体理性的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以这种理性为基础作出行为选择,是能够直觉地与客观需要相契合的。所以“凭良心做事”也就是凭着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对客观需要以及自我责任义务的直觉而作出行为选择,是不同于外在约束和驱使下的行为发生机理的。

当然,外在约束与驱使下的行为也可以是道德行为。因为,即使是外在约束与驱使下的行为,个人的主动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只要外在约束与驱使为人的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人就可以在这个空间中作出道德的行为选择。从良心出发作出的道德行为选择之所以不同,就在于这种行为选择是更高的道德理性的实现,不仅实现了人的道德存在与个人责任义务的统一,也不仅实现了人的道德存在与客观需要的契合,而且实现了个人的道德理性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的统一,是人的“自我”与“客我”相统一的伦理境界,是真正的道德自我实现。人的道德存在,特别是人的良心,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基于良心的行为必然是道德的行为。即使对于其他的社会行为来说,如果基于良心去作出评价的话,也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

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而人的实践则是人的物理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这三重存在的总体性实现,是人对外在世界的综合作用过程。在对实践现象的把握中,人们在尚未发现人的道德存在的情况下,也能够作出牵强附会的解释。但是,随着人的道德存在的发现,以往的所有解释就都显得无法令人满意了。因为,道德存在的发现,使那种基于人的物理存在而对人的社会行为的理解变得庸俗,不再能够容忍那种在动物的意义上反观人自己的理论。这倒不是因为这种理论使人的尊严丧尽,而是因为这种从人的物理本能和物质需要出发的理论误导了人类社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同样,也使那种基于人的精神存在的理论解释框架更显得具有空想的性质,让它暴露出对社会、对人、对人的行为理解上的虚假性。由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发现,使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理解,对人的行为选择基础的认识,有了科学的依据。

四、道德行为选择的社会空间

谈到行为选择,就有着“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自律就是按照自己的道德信念行事,是人的道德存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他律则是根据社会理性的要求作出行为选择。其实,在伦理学中,“自律”与“他律”仅仅属于“道德现象学”的解释范畴,随着人的道德存在的发现,伦理学可以告别“道德现象学”的学科形式了。因为,在人的道德存在中,人的道德能力与社会理性完美地整合在一起,根据道德存在作出的行为选择已经超越了“自律”还是“他律”的理解阈限。

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治理者的良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治理体系及治理方式的灵活性。灵活性较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必然会以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较高的形式表现出来。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高,他就有着更多地以良心为动因的道德行为选择;反之,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较低,他的以良心为动因的道德行为选择也就很少有发生的机会。

由是观之,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方式由于给予治理者较大的自主行使权力的空间,因而从理论上讲是能够促进官吏以良心为动因去作出道德行为选择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由于对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的强化,大大削弱了行政人员行政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因而在理论上也就无法对行政人员提出道德要求,更不用说让他以良心为基础去作出行政行为选择。所以,在现实的治理活动中,我们看到,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只要求行政人员遵纪守法,认识与体悟自己的职务和岗位上的责任义务,而且主要是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然后依据法律、命令等构成的规则体系及其精神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公共管理作为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是对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的否定,它必然会赋予公共管理者以更大的自主性,从而使公共管理者能够更多地以良心为动因作出道德行为选择。

在社会治理者的自主性问题上,统治型社会治理方式与公共管理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官吏的这种道德行为选择却是偶然的,而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却能够经常性地作出这种道德行为选择。之所以会存在着这些不同,在终极原因上可以归结为治理模式的性质,然后,则可以在权力结构和治理方式的运作机制等各个方面得到理解。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权力运行中的外在强制性的消失。也就是说,公共管理由于在权力运行的问题上实现了服务定位,这就保证它既不需要服从统治型治理模式中权力意志的压迫,也不需要接受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精神的强制,而是让行为选择根源于伦理精神的内在自觉,是建立在对他的道德存在的自觉基础上的。公共管理者道德存在的外向直觉和冲动,赋予了他的行为选择以道德性质。

可见,以良心为动因作出行为选择,只有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才能发挥正向的效应。公共管理在管理与自治的互动基础上生成的合作主义机制彻底瓦解了权力意志,这是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从未有过的状况。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本身就是一个权力意志的作用体系,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官吏的行为如果是以良心为动因的话,要么是合乎权力意志的,要么是自我意志的体现。在更多地情况下,贯穿着的是个人主观意志。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寄托于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所实现的对权力意志的约束,但它从来也未打算消除权力意志。所以,在一切为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保留了自主性空间的地方,必然会看到权力意志的复活。而且,权力意志又必然会以行政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形式出现。

公共管理是这样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保留权力,但消除了权力意志,在把权力意志从权力的作用系统中驱逐出去之后,用伦理精神和道德理性取而代之。所以,公共管理在以良心为动因而作出道德行为选择时,并不是用个人的主观意志去支配他的行为,而是根据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去作出行为选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共管理者的良心就是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体现了他个人的道德存在。

所以,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发生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人所在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为他的行为提供多大的自主性空间。但是,有了这个空间,又不意味着必然会有道德的行为选择,这个空间中还需要有着健康健全的理性。这样一来,道德行为选择的空间就只能被理解成人类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之后,社会治理体系为人的行为提供一个充分的自主性空间,而这个空间中又包含着健康和健全的理性。在这样一个空间中作出的道德行为选择,同时也是创造性的行为。

虽然道德行为选择是对客观需要的应答和对自我责任义务的承当,但是,它决不是一种适应性的行为,而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在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和职业活动中,艺术活动和道德活动是两种最为典型的创造性活动。就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言,道德活动的创造性有着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对于道德活动的这种创造性,近代以来的“认识论伦理学”是无法在其解释框架中给出充分合理的理解的。因为,根据认识、反映的理解图式,这种创造性总是显得神秘。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道德活动中的创造性就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理解。人与世界之间的交往和互动是无疑的,从人的主体角度看,这种交往和互动就是人的开放性。然而,人的开放性在人的存在的不同层次中,表现不同:人的物理存在层次上的开放性,是占有和征服;精神存在层次上的开放性是认识、把握和模仿;在人的道德存在的层次上,则是创造和改进。

人的创造在人的一切作用于外在世界的活动中都会出现。但是,人的所有行为,一旦涉及到创造性的内容的时候,如果作出评价的话,都必然会归结到善恶的问题上。甚至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没有创造性内容或不具刨造性特征的行为,是不具善恶的行为,只要是可以作出善恶判断的行为,都必然包含着创造性的内容或特征。道德行为总是创造性的行为,道德行为就是创造性的行为。

创造的才是自由的。以良心为动因的行为选择由于良心对客观需要和自我的责任义务的直觉而表现出自由。这种自由与以认识必然性而获得的自由不同,认识必然性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精神活动过程,道德直觉一步跨越了这样一个认识过程,舍弃掉了认识中的矛盾和抉择的困难,直接地在行为选择中把主体与客体整合为一,从而在这种统一中表现出道德存在是一种自由的存在。道德自由是道德能力的境界,即一种无拘无束的境界。认识必然性固然可以使人获得行为选择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永远受着认识局限性的制约,人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正确的、充分的认识,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只要人无法企及这种无限,就会以既有的有限限制着人的自由。人的道德直观超越了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所以,在行为选择中所表现出的道德能力就不会因为这种矛盾而受到困扰。

标签:;  ;  ;  ;  ;  

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选择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