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新理论:对国际法的挑战_国际法论文

干涉新理论:对国际法的挑战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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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F982

一、新干涉理论以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做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

今年3月24日以来,以美、 英为首的北约向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发动了它有史以来最大规模和最猛烈的空袭。随着战事的进行,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一项处理国际事务的崭新理论——新干涉理论,这个理论将使以军事手段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合理化。

布莱尔表示:“我们在对外政策方面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是要为我们积极介入他国人民冲突提出正当的理由”,“长期以来,不干涉主义一直被视为国际秩序中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并不想轻易抛弃这项原则,但不干涉原则必须在一些重要方面加以限定”,“国家主权并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注:摘自1999年4月22 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在芝加哥经济俱乐部的讲话)故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并非完全不可侵犯的。人权等价值观应在主权之上,欧美的价值观应是人类普遍的价值观。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价值观的传播会增进我们的安全。”(注:摘自1999年4月22 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在芝加哥经济俱乐部的讲话)所以布莱尔得出结论——违反了欧美的价值观即民主、人权、法制,就会危害欧美的安全,对违反这种价值观的国家就可以进行干涉。用什么去干涉呢?当然要用北约这个庞大的军事政治集团。近年来北约的性质、职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是成立之初的纯防御性组织,在“集体防御”的原则上赋予了“捍卫共同利益”的新解释。其军事行动已不限于防区以内,在不一定会对成员国的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局势下就可以采取军事行动,具有了进攻性和侵略性,还不需要得到联合国或欧安组织的授权,换句话说,可以不受阻拦地进行干涉。

当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谋求独立,而南联盟阻止他们的分离行动时,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武装冲突,北约就指责南斯拉夫侵犯了阿族人的人权。并提出一项和平协议,要求南斯拉夫接受,由于协议损害了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理所当然地为南斯拉夫所拒绝。为了维护那里的“人权”,捍卫布莱尔们的价值观,北约就对南进行了猛烈、持续、不受约束的空袭。科索沃成了“新干涉理论”的实验场。南斯拉夫人“只是试图平息分裂分子的叛乱,毫无过错可言,仅在90年代就有其他几十个国家做过同样的事”,(注:摘自1999年3月26 日《今日美国报》)毫无疑问,“新干涉理论”是为北约在成员国边界之外进行干预寻找借口和辩词,它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绝非是对国际法的发展。

二、新干涉理论违反了现行公认的国际法

首先,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宪章第一章第2 条:(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使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五)“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宪章第八章第22条“禁止在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侵略别国的情况下对其动武”;第24条“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第53条,任何组织“如无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构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其次,它违反了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宣言、决议

(一)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系违反国际法,均在谴责之列”。

(二)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三)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3 条:“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四)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此等权利与自由之行使,不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反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

(五)1981年12月联合国《不允许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他国家集体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第三,它违反了北约这个多边组织自身的规定

北约的成立条约《华盛顿文件》规定,北约的主要使命是各成员国的集体防卫,只有当成员国受到武器进攻时,北约才使用武力。北约第5条“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 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7 条“本公约并不影响,亦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方面对于身为联合国之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之权利与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基本责任有影响”。

第四,北约对科索沃的干涉还违反了其他的一些国际条约

1980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禁止用强迫手段和武力来迫使任何国家签订一项条约或协定”,1975年赫尔辛基协议最后文本保障欧洲各国领土边界不受侵略。

如此众多的国际法被粗暴践踏,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被抛弃,这怎能说是扩大、发展了国际法?北约怎能有权对非成员国的主权国家实行限制,而不需要联合国的授权?这种自我授权怎能有效?如都效仿之,天下岂不大乱?照此推理,俄罗斯是否有权在高加索恢复秩序?尼日利亚是否有权在非洲大湖地区驻兵?中国是否有权出兵印尼平息排华骚乱?

三、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企图动摇现行国际法的基础,是极荒谬的

在国际法中,联合国宪章是至高无上的,其中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经典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和平共处的根本保障,它是人类惨痛经验教训的总结,而新干涉理论却认为主权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人权高于主权”是新干涉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一谬论的出台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冷战时期,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作为对“共产党国家”不战而胜的一个法宝。1989年东欧剧变后,由于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某些西方大国变本加厉地打着人权的旗号,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1998年4月欧洲人权法院成立, 新任院长在讲话中说:“从作为人的权利意义上讲,那些非民主国家或对尊重人权不那么关心的国家将不再被人们视为主权国家的这一时刻,可能离开我们不是很远了。”

西方鼓吹的“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是认为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人权标准和价值观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当他们认为某一国家和某一件事情不符合他们的人生观、人权标准和价值观,他们就可以置国际法于不顾,粗暴干涉该国内政,任意侵犯该国主权,这种论调是十分荒谬的,意在掩盖北约侵略和干涉别国内政的实质。也是十分危险的,其意图在于谋求世界霸权,为其国家利益及全球战略服务。

“人权高于主权”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际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围绕人权问题国际上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但并不能改变人权本质上是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领域,当今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社会,不能以人权原则代替或反对国家主权原则。

对各国有约束力的人权规范是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体现的,而国际人权条约的运行机制明显地反映出国家主权对实现人权的决定性作用。对国际人权条约参加与否,完全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即便参加,也可以提出保留,即可以不遵守其中的某几项规定。当然,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国家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根据条约承担义务的限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要向根据条约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但这改变不了主权的决定性作用。如条约规定,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人权状况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指控,但必须满足这样的先决条件,指控国和被指控国都发表声明,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接受和审议这一指控的职权,这鲜明地体现了主权的支配作用。

主权是国际上的独立权,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国家主权,人权必然失去保障。历史反复证明,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欧洲等地许多国家遭受野蛮入侵,国破人亡,哪还谈得上什么维护人权?多少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一直颠沛流离,过着亡国奴的生活,在他们寄居的哪个国家里他们的人权得到了充分地保护?即使在当代,土耳其库尔德人的遭遇难到还不悲惨吗?也正是因为主权的缺失,去年印尼华人遭受了惨绝人寰的迫害,毫无疑问,今天北约的狂轰滥炸已经剥夺了南斯拉夫人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世界各国有大小强弱之分,特别是在还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情况下,人权亟需主权来维护,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多有极为痛苦的教训。“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昭示着一个真理——失去了主权,就没有人权。实际上,能够借口“人权高于主权”的,只是强国、大国,至于弱国、小国即使看到了强国、大国犯下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能高于这些国家的主权进行干涉、加以制裁吗?美国的种族歧视到现在仍令人触目惊心,英国在北爱尔兰干了多少伤天害理的事情?哪个弱小国家敢去干涉?

新干涉理论认为人权的价值、道义远高于主权,而价值、道义的标准又操纵在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手中,世人有理由对新干涉理论的下一步忧心忡忡,哈佛法学院一教授在《外交事务》上撰文认为,这种理论将为未来制定新国际法提供依据,从而对国际法进行修正。一旦北约扩大到有几十个成员国,扩展后的北约是否会按照这种干涉理论的道德准则拟定一套新的国际法准则?诸如“人权、民主被侵犯应该允许别国武力干涉”之类的所谓新观念是否会成为将来北约这样的强大集团所倡导的国际法惯例呢?荒谬的行为重复若干次,或许也就成了被认可的准则,这是整个国际社会不得不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四、新干涉理论无视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历史和现实地位

联合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其首要宗旨,而安理会是其最重要的职能部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享有优先权,其担当的使命是历史和现实形成的,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新干涉理论篡夺了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特殊权力,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置于美国主导下的北约军事强权的控制之下,视联合国如无物,明目张胆地将北约凌驾于联合国之上,企图以一个地区军事集团取代由世界上主权的国家组成的联合国,以军事强权取代普遍安全原则,严重破坏了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安全机制,其后果是非常危险的,这种格局如被确认,世界将不再有真正的和平与安全,而只能是“强权下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去年12月在法国议会发表演讲时说:“尽管地区性组织毫无疑问地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国际社会采取任何军事行动必须获得安理会的批准。”他警告说,违背这个惯例,那将意味着“倒退到一种划分势力范围的体制,这种体制建立在单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奉行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的基础上”。安南的话无疑是正确的。

但不幸的是新干涉理论所谋求的正是一种霸权主义,布莱尔声称要重新考虑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的作用、运作和决策程序,对安理会不能在对伊拉克和南斯拉夫采取行动的问题上取得一致表示失望,把联合国看作是阻止其实行全球战略的绊脚石,故他们想方设法使北约的行动与联合国“脱钩”。去年7月,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的一篇文章直言不讳地说:“美国的基本观点是联合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美国现在宁可把资源用于北约上。”此举如果得逞,将对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产生巨大影响,在无关紧要的时候拜一拜,大动干戈的时候却让你靠边站,什么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授权、五大国否决票……统统都将被扔到一边?21世纪的联合国可能仅仅成为一个世界各地的研讨会会场,或是研究诸如环保、粮食、人口、臭氧层之类的问题的松散性国际组织,一些重大的国际危机处理、安全管理、维和及军事行动等职能,都由北约这样的军事集团取而代之,联合国岂不又是一个国联?

在科索沃冲突中,联合国几乎无所作为,连一纸谴责北约侵略、要求其停止武力干涉的决议都通不过,其表现令人心寒。

已经可以认定,建立在联合国宪章至高无上这一基础之上的国际体系遭到破坏已是既成的事实,如其他国家也可以不再认为自己要受制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规则,那么国际法岂不将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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