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无人驾驶汽车时代车险的发展路径思考论文

5G无人驾驶汽车时代车险的发展路径思考论文

5G无人驾驶汽车时代车险的发展路径思考

侯小丽1,王 亮2,张 倩1

(1.三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2.南京汽车集团汽车工程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 随着4G不断深入,5G技术已然来临。预计2020年国内多个城市将被5G网络密集覆盖。5G的落地将带动多个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汽车行业的变革,无人驾驶汽车给人们带来智能交通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汽车保险的及时应对不仅响应了“新国十条”和十九大对保险业社会保障功能的要求,对新科技的支持也将给车险本身带来良性循环。笔者分析了车险业面临的机遇,并从无人驾驶相关政策、技术困境和保险制度问题剖析了无人驾驶时代下车险业面临的挑战,最后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5G;无人驾驶汽车;网络安全;车险

1 5G网络及无人驾驶汽车

1.1 5G网络

5G 网络指的是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 网络技术与4G网络技术相比不仅是速度的提升,而是能够满足更多的场景和更加极致的性能挑战。全球移动通信协会(GSMA)发布的《GSMA移动经济研究》全球版指出,到2025年,5G连接数量将达到14亿。开放合作、统一标准是5G发展的关键,通过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渗透将能激发出更多的应用,比如虚拟现实技术、智能家居、手机游戏,尤其是无人驾驶等移动物联网的应用。

1.2 无人驾驶汽车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汽车,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将其定义为“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通常也被称为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

为了探索距离断层同等距离上软土场地震动强度比岩石上震动强度更加强烈的观测事实,H.G.Rogers(Ⅰ卷,326~335页)设计了一个巧妙的试验装置来测量振动箱内沙地的震动幅度。认识到此类试验的可能尺度和边缘效应,Rogers指出在地震频率上,松软充水沉积物的运动幅度一般要大于围岩的运动幅度。利用数学分析来拓展这些实验的应用,Reid(Ⅱ卷,54页)正确地断定,盆地的反应取决于它们相对于地震波波长的大小,而且在大盆地中内部反射可能会导致放大效应增强。他进一步指出,大盆地内部及之间的振幅变化与 “性质的差异和沉积层的深度”有关(Ⅱ卷,56页)。

无人驾驶汽车主要依靠车内的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实现无人驾驶,主要通过车载传感对行驶车辆的周围环境进行感知与识别,对获取的车辆位置、交通信号、道路以及障碍物等信息经行分析处理,从而控制汽车的速度和转向,实现在道路上安全可靠地行驶。

关于无人汽车的等级划分,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划分标准,北京市发布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中将自动驾驶车辆能力评估分为1到5级,依次为 level1辅助驾驶、level2 部分自动驾驶、level3有条件自动驾驶、level4高度自动驾驶、 level5级完全自动驾驶。其中完全自动驾驶可以在所有的道路环境下实现自动驾驶,完全替代人驾驶。车辆智能将经由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向整车自动驾驶发展。

2.内容(C),是指培训资源体系,包括师资、课程、教学案例、教辅资源等。互联网时代“内容为王”,网络培训同样必须以内容为核心,打造适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学习的培训资源体系,满足培训需求至关重要。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愿景之一也是大量降低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将来人车、车车、车路及整个城市将会和谐共处,达到节能提效的闭环效果。这一期望正在慢慢实现,工信部和交通管理部门正在部署让道路数字化,交通灯、车子、道路设施等将通过网络实现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实现智能交通,减少拥堵现象。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离不开保险的护航,车险在这样的大趋势下也要顺应时代要求及时应对。

2 车险业的机遇和挑战

2.1 机遇

3.1.1 尽快出台行业生产标准

目前Level1、Level2阶段无人驾驶汽车主要靠ADAS技术(高级辅助设备)辅助驾驶,车险公司可以通过ADAS+UBI模式实现保险定价方式的优化。通过收集用户和车辆的各种数据,包括车速、里程、急加速、急转弯、急刹车、里程分布等以及预警信息数据,保险公司可以多维度分析用户的行车习惯、驾驶风格等,同时考虑天气、路况等其他因素从而实现个性化精准定价。OK车险在这方面还做了创新,通过手机GPS和传感器模块智能获取用户的驾驶数据,既经济又方便,是典型的手机车联网,无需安装昂贵的车载硬件设备也能获取多维度有效信息,实现高效定价。

2.2 两组产妇不同时点间血流动力学指标比较 T0至T3,两组心率呈先升高后降低的趋势,舒张压及收缩压呈逐渐降低的趋势(P<0.01),两组心率、舒张压及收缩压在组间、各时间点及组间·时间点交互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两组SpO2在组间、各时间点及组间·时间点交互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为持续深化零整比研究成果,形成稳定高效的行业普惠研究机制,提高保险行业在汽车技术方向的研究能力,中保协牵头发起,联合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财险等行业内前八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保研,并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中保研的定位明确,是以公司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实体,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服务行业和社会为根本。2017年7月18日,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保研)碰撞试验室正式在京落成启用,这是我国保险行业投资兴建的第一家碰撞试验室,填补了行业空白。各家无人汽车的产品目前正在进行封闭式测试,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推出道路测试细则的试点城市申请道路测试。建议保险行业协会从测试环节全程跟踪,一来为自动驾驶保险制度的推出积累数据,二来通过跟踪车企内部测试的过程监督测试过程的规范性,尽量降低上道路测试时出现事故的机率。

以上所述的设备不仅可以收集被保险人风险信息以提高定价的效力,还能够准确纠偏、主动干预驾驶人的行车错误,预防事故发生,车险公司实现赔付率将大幅降低。随着车辆自动化等级的提升,目前车型定价的模式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相应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汽车自动化程度来同步调整。

试验地位于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的转基因试验基地。与外界有大于100 m的非大豆隔离带,对试验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外侧有围墙、栅栏,进出试验地须通过大门,大门有专人负责管理。转基因抗草甘膦大豆材料的收获、贮藏、运输和保管均有专人负责。试验结束后,除需要保管的材料以外,其余材料均全部销毁。试验结束后至第2年年末,该试验地不再种植大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时处理可能产生的大豆自生苗。

2.1.3 更加优质的理赔服务和更加精准的保险反欺诈

5G时代带来的最大的变革就是数据信息的多方面应用。传统车险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科技的应用而被削弱,大大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先进的ADAS系统可随时回放事故第一现场案发经过,保险人在查勘定损是能清楚地看到事故发生时车内、车外实时的图像,了解驾车人身份等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骗保行为,实现更加精准的保险反欺诈;车险公司还可通过ADAS系统实现后台实时监测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这样,无论是轻微的刮擦,中度的碰撞还是其它事故,保险公司都能得到及时的通知,并且交警、医院、救援车队等单位也能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这样保险公司不仅能够为车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理赔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还能动态记录被保险车辆的各种数据,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防范风险,积累经验。

2.2 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脚步,政府对于土地储备的管理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也更加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仍没有完善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仍然处于改革创新的发展阶段,还需要土地专业人士深入研究分析,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深入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强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市场机制,从而可以更加高效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3.2.1 保险资金支持

2.2.1 标的技术安全问题

2016 年1 月,中国发生全球首起自动驾驶致死事故,一辆以自动驾驶模式行驶的特斯拉汽车与垃圾清扫车碰撞从而导致一人死亡。同年 5 月,同款自动驾驶汽车美国再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隶属于谷歌旗下的无人驾驶车公司Waymo从2017年开始在钱德勒地区测试无人驾驶货车,但因其撞死当地一名女性后当地的市政官员就收到了很多市民对该技术的抱怨和投诉,涵盖从汽车的安全性能到失业各个方面,并且该无人驾驶货车在测试时经常收到当地民众的干扰,比如故意逼停、拿刀划破轮胎后逃逸,持危险物品恐吓随车驾驶人等。2018年3 月,Uber 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超速行驶撞死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屡屡发生的事件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无人驾驶汽车生产的主要标准在于安全。

2.2.2 法律制度问题

国外经验:2016 年9 月20 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加利福尼亚推出世界第一部汽车法规:自动驾驶法案《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 ( Federal Automated Vehicles Policy,FAVP) 。该政策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从0 级 到5 级,强调第一准则为安全性,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和研发提出了15项安全规范。该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美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建筑和行业标准初具模型。2018年,加州和亚利桑那州相继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不用人类安全员随行即可在道路上运行。 德国和英国也分别与2017年相继推出自动驾驶相关法案,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国内现行做法:鉴于自动驾驶处于成长时期,为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合法性问题, 2018 年4 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测试范围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高度自动驾驶(L4级)和完全自动驾驶(L5级)。2017 年末至 2018 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等地亦相继颁布了相应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试行办法。以上规范和细则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上路测试需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但无人驾驶汽车并不是单纯的技术产品,一旦上路后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道路上还有传统汽车及其他需要感性思维的突发事件的存在,这些规范和细则并没有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因给出详细的责任认定标准。

2.2.3 数据、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

3.1.4 保险行业协会标准

将来大面积使用5G网络,物物相连,人车路等协同运行,一旦发生网络安全问题,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损毁,形成巨灾。比如黑客的攻击会对无人驾驶系统造成非常严重的威胁,一旦车辆安全系统受到攻击,那么黑客也可以同时盗取用户的其它信息,如目的地、路线、行驶时间等,甚至连用户的个人隐私都有可能被盗取。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而无人驾驶很大程度上依赖系统数据采集,通过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可以做出拐弯或刹车的决定,但汽车及车主的行车时间、路线等数据也会被采集。这些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关键。若属于个人用户,那无人驾驶汽车采集数据是否需要授权?若授权后汽车制造商或系统供应商是否有可能不当存储甚至使用无人驾驶汽车用户的数据,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这些都是将来需要面对的问题。

市售的复方感冒药无非是上述五类成分的不同排列组合:比如“艾畅”是止咳成分和减轻鼻黏膜充血成分的组合;比如“惠菲宁”是减轻鼻黏膜充血成分、止咳成分和抗过敏成分的组合;比如“泰诺儿童感冒糖浆”是抗过敏成分、减轻鼻黏膜充血成分、解热镇痛抗炎成分和止咳成分的组合。

2.2.4 展业、承保、理赔的复杂化

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各种技术环境、法律环境、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先的展业技术、承保和理赔的技术可能就不适合。比如在展业这一环节,将来的无人驾驶汽车由于技术上专业性,车企在售车时可能顺带销售车险产品,涉足车险行业,实现产品和服务的一体化,这将大大削弱车险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承保能力,给传统车险的销售和盈利模式带来一定的冲击;在理赔阶段,一方面车载设备可以帮助回顾事故的过程,但另一方面,由于无人驾驶汽车风险对象更多的可能在于车辆本身的自动驾驶系统,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的高科技产品风险评估更困难,这种智能化风险对象发生事故后也需要与之匹配的技术支持定损理赔,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技术考验。比如自动驾驶技术达到Level2或Level3时,这个阶段车辆虽然可以完成一定的自动驾驶、 定速巡航、紧急制动等功能,但仍需人为操控,责任认定会变得相对复杂。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卵巢癌的敏感性为83.33%(45/54)、特异性为 50.00%(3/6)、阳性预测值93.75%(45/48)、阴性预测值 25.00%(3/12)、准确性为80.00%(48/60)。超声引导下穿刺活检诊断卵巢癌的敏感性为92.59%(50/54),特异性为100.00%(6/6)、阳性预测值100.00%(50/50)、阴性预测值60.00%(6/10)、准确性为 93.33%(56/60)。

3 发展车险的相关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车险业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新技术的落地将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承保到勘察定损,从费率的厘定到新产品的研发等都需要多方面的支持。险企公司自身也要及时应对,充分做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稳定器的角色。

3.1 宏观层面

2.1.1 从人模式定价更加合理

应借鉴国外经验摸索行业标准,统一产品安全标准,安全标准的出台将赋予立法依据,各初创公司在研发产品时才能有据可依,减少并杜绝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技术标准的出台需要产品渐进准入推进,应加大以交通安全改善为导向,鼓励、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实际路况测试的力度。

无人驾驶汽车这一将来的趋势群体,在目前还是初级阶段,不管在技术上还是法律规范上还面临着很多难题需要去解决,车险承保的标的无论是汽车本身还是相关的利益都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技术标准来支撑。

3.1.2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管理规则

在兼顾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之下,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则,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专门服务机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归属以及执法主体,可以在交通管理机构内部建立专门的技术评定机构,提供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评定。

3.1.3 强制保险层面

现有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项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物资三项,不管是有责还是无责,财产物资赔偿一项占比比较低。如果无人汽车量产投入商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道路上会同时充斥着传统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事故,若传统汽车全责,无人驾驶汽车车上的硬件和各种系统软件是否在财产物资赔偿范围内呢?这些价格都比较高昂,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可能就显得过低,无法做到“基本保障”了。建议交强险分层设计,由投保人自行选择。

更新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受益主体:随着无人驾驶汽车技术不断成熟,量产并商用,网络就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网络安全的动态性、公益性和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在网络安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参与再保险,分担保险人对巨灾事故的赔付,扮演网络安全保险人的后盾。政府可以尝试在一定时期内和保险人共同构建网络安全再保险体系,直至网络安全再保险市场足够强大,保险人完全独立地承担再保险时,政府完全退出。政府参与再保险,有利于培育网络安全保险生态系统的完善与发展,最终建成具有足够弹性的网络安全保险体系。

选用塑料食品袋,将刚摘下或买到的鲜嫩、无伤的黄瓜,装入塑料袋中,每袋1~1.5千克,松扎袋口,放在室内冷凉处或冰箱内,夏季可贮藏3~5天,冬季室内温度偏低时,可贮藏7~15天。

2.1.2 降低赔付率

我们对得到各类科研资金资助的论文做了概略区分,基本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称“国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简称“国社”)、各部委科研基金(简称“部”)、省社会科学基金(简称“省社”)、省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省自”),以及厅、市、院校和其他类型基金,结果见表1。

3.2 微观层面

IRF2是IFN信号通路的重要组成成分,在其信号通路中IRF2与其它调节因子共同调控细胞周期,在对肿瘤的调控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对IRF2结构和功能的研究,我们发现,IRF2对免疫细胞的增值具有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提高IRF2的表达水平来增强机体抵御外界病毒的能力,从而减少机体患病的可能,并在某些疾病发生之初就能有效的应对。而且IRF2与IRF1具有竞争性抑制作用,可以利用这一点对癌症进行抑制,但是由于其对癌症的双重作用,我们可以尝试利用蛋白的构象改变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以希望能尽早的征服癌症,研发出对癌症有效的药物。

车险资金切入科技初创公司,介入无人汽车的技术研发过程。车险资金的提供能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汽车的进程,同时各保险公司在科技初创公司研发过程中可以共同开发产品,了解产品的技术,为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的个性化厘定打下基础。目前已有车企筹备涉足车险业,试图完成产品的闭环销售,用户购买车企的无人驾驶汽车同时获得必要的车险,那么对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各家保险公司可投资某一个或几个无人驾驶汽车品牌,为将来无人驾驶汽车车险的承保积累分析数据,以便建立模型厘定费率。

虽然国内多家互联网公司、传统车企已涉足自动驾驶领域,但尚无汽车保险公司参与其中。车险公司完全有能力依据自身在事故处理、风险防范、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先天优势,携手相关企业开展研究,填补国内在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索赔等方面的空白。

3.2.2 商业创新车险险种的研发

保险具有社会性、发展性,可保风险也在不断变化中。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车险应该主动出击,发掘并迎合市场需求提供新产品,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改进产品。

抽象是数学的思想方法之一,东北师范大学史宁中教授说:“数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一个人学习数学之后,即便这个人未来从事的工作和数学无关,也应当会用数学的眼光观察世界,用数学的思维思考世界,用数学的语言表达世界。”①史宁中:《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与教学》,《中小学管理》2017年第1期,第35-37页。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抽象思维,这是数学教师应该关心的问题。

分层次分阶段设计车险产品:在无人驾驶汽车初级阶段,车辆只是借助摄像头等基本设备提供辅助勘测和预警作用,驾驶员仍然承担了主要的驾驶工作。道路上仍以传统汽车为主,无人驾驶汽车投保的需求仍以个人为主,所以在这一阶段事故中主要责任主体仍然是碰撞双方车辆驾驶人员,原有的商业主险和附加险基本能满足需求。在中级阶段,车辆可以在不需要人类介入中实行半自动化驾驶,人类只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出最判断和决策。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设计综合责任险,保障由于系统故障给车内人员带来的安全问题。在最高级阶段,车辆可以完全不需要人类即可完成行驶任务,但根据国外经验,车内还是要配置安全员。这种情况下,车辆的安全行驶主要依赖于系统,主要的投保需求者是系统供应方。此外,安全员和车内人员也有投保需求,他们的人身安全有赖于系统的安全性,所以这一阶段可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研发设计者责任险新险种,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目前《管理规范》要求上路测试的无人驾驶车辆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从科技发展的角度来说,还要推出保障无人驾驶车辆本身及车上人员的险种,以满足更广泛的需求。

结合财产险其他险种推出综合险:将来保险业竞争的核心是服务,在5G万物相联的时代,车、人、路、物之间互相联系,数据是保险服务的基础和纽带,保险产品最终服务的是人民,是社会,体现了保险保障的本质。2018年11月13日,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联合力帆集团、百度在北京联合发布了首款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共享汽车。在这样的时代,单一的车险产品可能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满足不了所有相关利益者的保障需要,建议可以打通财险产品的界限,创新设计各种各样的综合险种。

4 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是大势所趋,目前国内还处于初级阶段,距离无人驾驶时代的真正到来还有一定时间车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做好准备,在车辆自动化进程中抓住机遇,尽早涉入研发过程对今后的险种设计、展业、承保、理赔等各环节都能积累数据和经验,逐步实现更加精益化的管理与商业模式的变革,应对未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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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平,魏慧楠.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2018,20(4):36-45.

[中图分类号] F407.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25-0004-03

作者简介:

侯小丽(1982-),女,讲师,研究方向:应用金融;

王 亮(1979-),中级工程师,工作单位:南汽研究院,研究方向:底盘技术;

张 倩(1985-),副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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