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民主建设中的“破”与“立”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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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人治,立法治

民主与专制、独裁相对立。民主是“众人之治”的国家制度。法治是民主的基本精神。国家民主是如此,党内民主也是如此。为了防止党内发生个人专制、个人独裁和个人专断等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工人阶级政党的实践中,把民主的基本思想、原则引用到党内政治生活中,创建了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民主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法律和制度性规范为支撑的党内管理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在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并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实现党的治理由人治向法治转换,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法治不仅是党内民主的基本精神,而且是党内民主的保障。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和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内民主,也不可能实现党内生活的正常化。建国后,我党经历的曲折道路,特别“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最好的例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由于“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但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过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党对民主的理解日益深化,提出“制度是决定性的因素”的重要观点,将制度建设纳入党内民主建设的体系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党在依法治党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成绩固然可喜可贺,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党内民主在制度建设方面,特别是在程序性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个人专制、个人独裁和个人专断等人治的现象在党内生活中还时有发生。因此,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加强党内民主实体性制度建设外,必须把程序性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是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的统一。

二、破特权,立平等

民主与特权、等级相对立。民主意味着平等。平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国家民主是如此,党内民主也是如此。受封建主义旧思想、旧文化、旧传统的影响,在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着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特权思想主要表现为一些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谋求特殊化,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在法律面前不执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遵守党的纪律,自恃为党内特权人物等。等级观念主要表现为,在干部关系中,身份的不平等现象;上下级关系中的依附观念;人际关系中的等级贵贱观念;尊重官职超过尊重知识的官本位思想等。在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不仅严重损害着党的形象,伤害着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严重干扰着党内正常生活,腐蚀着党的肌体,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除。邓小平指出:“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的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的危害。”[3]“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4]破除特权思想、等级观念,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外,发展党内民主更为根本。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平等。”“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5]共产党是由众多党员自愿加入的联盟,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6]在形式上承认党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是党内民主平等原则的最基本含义。党内民主的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权利平等。党员是党内的主体,是党内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所有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党内所有党员都直接或间接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普通党员和党内领导干部只有分工的差别,没有等级界线,不允许任何特殊党员存在。二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党内,无论是在政治上、权力上,还是在执行法律和决议、遵守规章制度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上,普通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存在;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却不能享受或很少享受权利的现象发生。邓小平说:在共产党内部“无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的态度相互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7]平等是党内民主的基石和最深厚的基础。失去了平等原则,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破私权,立公权

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的理论基础、根本原则和灵魂。同样也是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础、根本原则和灵魂。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权力的主体,党的一切权力都属于党员。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广大党员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只能通过选举授予他们的代表来行使人民的权力。为了保障党员是党的权力的主体,防止权力被少数人滥用或以权谋私,党员有监督、罢免等民主权利。权力法定原则既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获得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基础。然而,权力同金钱一样,对人有着巨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如果权力不受监督,那么必然走向腐败。因此,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是一条铁的规律。20世纪末,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纷纷丧失政权就是由于忽视党内民主和党员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党的权力为少数干部盗取,党内干部贪污成风,腐败盛行等。这些惨痛教训表明,共产党要永远执政就必须防止党的权力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或权力私有化。为了防止党的权力的异化,毛泽东曾指出必须走民主这条“新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所讲的“民主”,既包括人民民主,也包括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规划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所强调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理念,同样适用对党的权力的监督。与通过发展人民民主来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一样,防止党内腐败必须走发展党内民主的道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权力监督的主体。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众多举措中,最关键的举措是建立领导干部用权上的公开制度。党内事务的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党员行使对权力监督的“一个先决条件”。列宁指出:民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8]公开性从本质上讲是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杰佛逊说过,阳光能够杀病菌,路灯可以防小偷。遵循公开制度,一切党内腐败行为就难以滋生与蔓延,也容易发现与整治。

四、破个人专断,立集体决策

民主与个人专断相对立,强调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也是一个科学决策制度。在中国这样一种特殊政治体制之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法定执政党,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有多方面内容,其中,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决策是最主要的内容。因此,决策是否正确,不仅关系着党的事业的成败,而且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实现正确的决策,必须有一种能有效集中各方面正确意见的机制和方法。民主集中制就是实现正确决策的根本机制和方法。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精神,而且是克服个人专断,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统一。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如果割裂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或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不是走向极端民主化,就是走向个人专制。因此,只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才能为根除决策过程中的个人专断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9]他强调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民主,不仅不会有正确的集中,而且只能走向个人独断。毛泽东说:“我们的领导机关,就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说来,只是一个加工工厂。”“没有数量上充分的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就不可能制造出好的产品来。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10]他强调民主是集中的基础,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上级党委必须发扬党内民主,让党员和基层组织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集思广益。正是基于党内民主在科学决策中的重要性,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特别强调全党同志必须从党的生命的高度重视党内民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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