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与教育公平_教育公平论文

“就近入学”与教育公平_教育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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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长周济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表示,中国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和最突出的困难,就是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和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不足。此言可谓鞭辟入里、余味深长。这种困难具体表现在基础教育领域就是当前备受关注的“就近入学”和“教育公平”问题。

一、“就近入学”的起源、含义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规定,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规定,实施就近入学原则。

为了贯彻这种入学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则采用“学区制”,划片入学,学生不得跨“学区”和“施教区”选择学校,学校也不得选择学生,一切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对“就近入学”的误解主要有以下三种:

(1)所谓“就近入学”,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适龄儿重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有的还加上出生地)就近进入政府设立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进而提出:如果下就近入学而任意择校,那就意味着违反《义务教育法》。

(2)不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认为:就近入学是一种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的一般化的规定,对具体的儿童来说,如果儿童家庭、学校双方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达成协议,那么在什么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则是人们的自由。

(3)农村的外出打工者们则认为,就近入学就是他们的孩子应该就自己打工地点之近进入相应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对以上误解可以从上述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引述中得到澄清。“就近入学”实际上是对为实施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而言的,是一种规范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行为的规定。换言之,各级政府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有责任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地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布局,使适龄儿童就近能够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由此可以推论出:使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实际上是教育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一项法定的义务;而对少年、儿童来说,“就近入学”则是教育法规赋予他们的一项法定的可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教育公平问题

1.关于教育公平的种种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平的解释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可见公平本是一个社会心理或伦理问题。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公平不断地分化到各个具体的分支学科中,教育公平即是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中的运用,主要指教育机会均等。在西方教育理论中,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界定很多,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26条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应该是,不论社会阶层,经济条件,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最具代表性的要数美国的科尔曼和瑞典的胡森的论点。

科尔曼把“教育机会均等”归纳为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具有不同含义的四种涵义;T·胡森则分别对“平等”和“机会”进行界说。他认为“平等”有三种涵义,即:起点均等论;过程均等论;结果均等论。“机会”则是指几组变量等。

国内的学者分别从教育法学、教育伦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哲学、教育政策学和教育社会学等对教育公平进行了解释,形成多种解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本上认同“教育机会均等”的定义方式。二是认为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三是认为我国现阶段教育公平按教育过程应由四个方面构成:就学权利平等,就学机会平等,学生成绩机会均等,教育效果均等。

2.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从范畴意义上看,教育公平是一个反映相对性的范畴,作为教育机会问题,共享教育机会的平等固然很有道理,但如果将之推到另一个极端,而否认差别教育机会的合理性的话,则难免成为偏颇之论。教育机会的绝对平均主义必定会压抑、损害整个社会教育的活力。在共享教育机会方面做到平等是可能的,但在一切方面寻求均等化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从机会的来源上还是从儿童个体的差异上看,教育机会总会受到一些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因此,在教育机会、教育公平方面绝对均等的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择校”,是阻碍教育公平前进的羁绊

1.择校有悖于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我们知道权利划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人们在基本权利上应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主要应该是国家和整个社会来保证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阶段的平等,我们可以看成是由政府和国家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分配的平等,这种分配的原则和标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完全同一的,是没有差别的,否则,就不能成为基本的人权。义务教育是国家、政府行为,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办的“公事”,它应该是公众受益的,因此,公众在义务教育的享受上应该是平等的。

2.有人认为择校是谁交费谁择校,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受益原则。然而,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经济状况可以打破教育权利的公平,择校生只需拿出一笔赞助费就可以买来学籍进入相对高质量(是否真的高质量值得商榷)水平的学校。这对于有着同样教育需求,但是经济状况一般、较差、甚至仍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家庭的适龄学生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择校将使那些幼稚的心灵从此背负一种不公平的烙印,这又是一种怎样的悲哀?

3.有人说择校是为了“因材施教”,就近入学对一些“天才儿童”是不公平的。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请问现实生活当中有几个家长不是为孩子择注重“成绩和分数”的学校?而且进入质量迥异的学校只能加剧儿童的两极分化,因为基础教育的功能在于为国民素质的提高提供基本保障,为人才的发展奠定基础。儿童虽然有差别,但95%以上的孩子先天素质差别不大,让他们就近入学,就是让他们学会和普通学生交往,合作共事。把他们集中起来不利于他们的发展。

4.择校有碍于教育公平的深化,有损于教育公平的长远发展。一是择校使本应同样公平享有的教育权利的学生却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划分出了教育权利等级层次,在最起码、最基本的教育权利层次出了不公平。起点的不公平最终使结果的不公平也成为定局,而且还由此潜在着第二层次、第三层次教育不公平的隐性因素,这有损于教育公平的长远发展与全面实现。二是择校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教育是牵涉到千家万户的事情,任何一项关于教育公平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会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波澜。择校极易引起家长们的不满,进而会产生对整个社会公平的质疑,因此,对于经济择校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冷静地用长远的眼光看待。

5.择校是一种基于强势文化的冷暴力,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精神背道而驰。基础教育的功能在于为国民素质的提高提供基本保障,为人才的发展奠定基础。择校是对传统精英教育的一种折射,更是目前人们对“应试制度”的一种变相拥护和迷恋。众所周知,我国的基础教育重在达标,而非提高,择校无论是与减负还是和素质教育都是不相容的,而且它缺乏对弱势群体生命的怜悯和对整个民族命运的人文关怀。

不顾弱者(学校和学生),让择校热周而复始地重复上演还会导致生源两极分化,加大办学差距,从而进一步刺激家长择校的欲望膨胀,如此恶性循环只会让更多的小学生丧失“快乐教育”,严重干扰素质教育的实施。

6.择校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办学经费的问题,但实践上难以操作。择校费在缓解学校资金缺乏的同时也给学校、社会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诸如:乱收费、营利、教育腐败的不断涌现。而且“合理的收费”难以执行,有可能使本来很“公益”的事业拍卖为一种“奢侈品”,因为没有人相信此类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况且校际落差并不完全是由经济发展差异造成的,即使同在一个城市内、甚至同一个城区内,这种差异也是人为分配的、体制的因素造成的。

而且择校容易使学生成为教育公司谋求利益的牺牲品。如2000年12月“响当当”的武汉市“新世纪”民办学校突然宣布“解散”,2001年2月该市私立华奥学校、香梅高中相继关门。

有的学者认为择校可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率。但是,择校和教育质量并无直接联系,而且即使效率提高也并不意味着效率所产生的利润一定润泽整个社会,不意味着公平的实现。择校还不利于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整体规划,“僧多粥少”和“僧少粥多”的现状势必导致政府本来就极其有限的教育资源被闲置或被低效利用。

最后,客观地看,虽然“择校”是人们追求义务教育“过程公平”的进步表现。但是,如果把经济择校的范围无限扩大甚至延伸到义务教育阶段,这就值得怀疑了。

四、如何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教育公平

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罗尔斯“最大最小值”规则来加以限定。这一规则意味着,在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如果某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给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就是公平的。

我国的教育法规都十分重视基础教育的奠基作用,衡量基础教育的标准不是着眼于培养多少精英,而是使所有国民的素质普遍得到提高。所以基础教育“恩泽全民”的作用必须发挥到最大,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把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主要手段。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的要义及实施步骤

1.“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

它更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因为均衡是动态的,相对的。均衡发展的过程是绝大多数学校办学水平提升的过程,这是一种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均衡反复轮回,逐渐达到理想目标的过程。“均衡发展”应该涵盖学校之间的错位发展,能够充分释放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的个性发展,最终实现优势互补,整体提升。它是一种理想,公平、高效,优质的教育状态。因此,可以说,它是人们相对于目前现实存在的教育需求与供给不均衡而提出的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2.具体措施

(1)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资源投入,建立教师柔性流动制度,确保师资力量大致相当,维持各个学校的均衡发展。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比及的,大凡义务教育搞得成功的国家无不是动用了政府的力量。真正的均衡是没有的,但利用鼓励性的扶持和改善来追求一种“动态”的均等是可行的。

(2)政府应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扶助,缩小校际落差。政府有责任从依法办学的高度,努力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为它们提供相对公平的办学条件。“教育公平”是否实现必须以整个社会中具有享受和行使这些基本权力的最低条件的社会群体和人口的基本状况为依据。

(3)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好规划,完善就近入学体系和户籍制度。同时,要改革招生制度,开展发展性评价,做好宏观调控,完善自身职能,以确保适龄儿童都能均等地得到质量均等教育的便利条件。

(4)对于那些特别渴望得到“优质教育”的学生,政府允许他们进入私立学校,收费标准可完全由私立学校根据市场自行决定,政府只起监督、协调作用。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院士所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相信这种办法能解决择校问题。因为要保证教育的公正,所以公办的学校不应该择校,这就要求公办教育一定要加强投入,消灭薄弱学校,提高各个公办学校的水平,使各个学校能够给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结论

我们下一步要千方百计消灭薄弱学校,不断提高公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促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准备办一些民办义务教育的学校,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更高的选择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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