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制度与实践_政治论文

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制度与实践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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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4-0046-06

如果说人是政治的动物,那么人也是意识形态的动物,因为“政治”就是为获取利益而争夺或运作权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意识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就是挂在由意识形态所织就的网络之上的动物。因此人们常常会把政治与意识形态在某种意义上等同起来使用,甚至直接将政治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尽管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可取,但却反映出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之紧密,即一方面意识形态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政治纲领性,是政治合法性的观念基础、解释框架和整合力量;另一方面,政治活动中又必然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是立足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获取利益和争夺权力的斗争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意识形态当作一种政治来考察,也可以把政治当作一种意识形态来考察,并以此来考察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本文试图从第二种角度出发,来探讨意识形态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即考察政治的意识形态属性或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应该包括那些方面的问题。

作者的观点是,政治意识形态,并不仅仅意味着政治思想或理论意识形态,而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理论(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组织)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实践(运作和活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政治理论、制度和实践这三个维度来探讨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以及它所反映出的政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第一个维度(理论维度)在第二维度(制度维度)中的具体落实就表现为第三个维度,即政治实践。尽管这种划分在现实中实际是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的,但为了更清晰地把握和理解它们,这种区分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了解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就是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政治活动的企图,但却并非纯粹理论的思辨,而是需要借助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活动来最终实现并在这一实现过程中完整表现其自身的观念和信仰体系。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理论

政治理论,是我们最容易看到的一个政治意识形态维度,它指的是一系列政治学说、思想和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各种以“主义”形式出现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点,如“自由主义”(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分为传统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或新右派)、“社会主义”(分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无政府主义”(又分为个人无政府主义和集体无政府主义)、“法西斯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以及“原教旨主义”等。作为政治理论的所有这些“主义”又都分别对应着各自具体的政治学说,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作为政治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观念体系。如自由主义中就包含着天赋权利说、功利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学说。尽管说法颇多,但它们又都分别拥有自己的核心观念,如上述自由主义所包含的各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就是强调个体的优先重要性(即认为个体最重要,要相信个体的理性、尊重个体的多样性,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只有以个体为核心的国家才是善的或好的国家。这实际强调的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可见所有的政治思想的核心要点都落实在国家学说上。因此,从某种意义是说(至少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观就是国家观,即为什么要、如何以及建立和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它构成了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此,最早自古希腊罗马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直至今天的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提出的关于国家的学说,就是我们今天考察思想理论形态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理论来源和资料。而我们根植于这一深厚的历史背景,对于作为政治理论维度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探讨,则当然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且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执政的理论依据和保持、巩固政权的指导思想,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民主与专政理论、法律思想、政党思想、外交思想和国防思想等,而其所涉及的理论层面则涵盖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诸领域①。因此,它是一种以政治法律思想为核心内容,但却并不局限在政治法律思想范围之内的政治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意识形态,和其他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一样(因条件限制),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政治制度诉求一样,必然要在社会实践中寻求其制度体现形式,即力图用一种制度安排和设计来完成其理论的核心价值观和利益倾向,因此它选择了社会主义作为其制度安排和设计蓝图,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意识形态主体或主流意识形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思想理论,因为它是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即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从理论的东西变成了实际的东西。与形形色色的“社会民主主义”相比,马克思主义为全世界受压迫和受剥削的劳动人民(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进行辩护,并指出了它们争取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指出了他们争取解放的出路和光明。在这里,作为政治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发挥着所有的意识形态理论所固有的辩护功能、阶级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解放叙事(即表达了弱势群体的美好理想或乌托邦)的特征。而其功能的发挥则反过来又要依赖于政治制度安排和设计。

因此,就像我们对于任何一种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探讨都必然会扩展到第二个维度即制度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中一样,政治意识形态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也必然会体现在制度层面。所以我们才会发现作为思想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各种“主义”(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等)与作为制度层面的各种“主义”(如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之间的密切而重要的关系。

二、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

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都要以巩固现存社会制度或以推翻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也可以说,一定的意识形态与相应的社会制度是相依为命的”话[1] 35,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一事实了,即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各种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包括奴隶主义制度、封建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制度等,它们实际上就是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的折射和体现。由于理论和制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我们一般在讨论它们时,几乎都不再说明它们是制度层面的还是理论层面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经常在这两个层面互换使用各种实际是制度层面的各种“主义”的原因所在(如“社会主义”既可作为一种思想层面的意识形态而存在——包括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又可作为一种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等制度相对而言;同时又包含着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和运动)。

根据这一逻辑,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时,我们实际是在说,马克思主义和其他所有政治理论一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它在制度层面上则表现为社会主义。因而,社会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2] 137。而且在改革开放中我们所遇到的一些犹豫和困惑,归根到底也在于对这些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而没有搞清楚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很多时候,我们不愿意或不想承认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属性。我们之所以对其讳莫如深,是因为我们对意识形态理论、制度与实践本身缺乏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因为我们经历的当代世界,是一个不仅已经“很少有人会自豪地宣称自己是‘意识形态家’”[3] 5,而且各种“主义”本身也受到了来自后现代思潮的极大冲击的世界。人们只愿意看到以各种“主义”(无论是理论层面的还是制度层面)出现的意识形态的消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它们的积极的一面,即它们也是维系社会团聚的重要力量、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先导,能够强化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并为稳定政局、化解矛盾提供支持。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以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为基础、构成统治阶级思想主流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是与利益相关的,必然具有阶级属性。也就是说,决定意识形态性质的关键因素,是以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阶级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一定阶级、一定集团的政治利益,是理解它的意识形态性质的关键。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是来理解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以及它与其他社会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的。因此,作为政治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指的就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之下,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实际也是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而其选择的思想依据则是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内容)。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设计和安排,社会主义包括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多党合作统一战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等一整套社会管理和制度安排。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无产阶级及其先进代表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所作的一次主观能动的选择的结果。但却不是任意选择的结果,因为实际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任何一种选择都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更何况当代自然科学发展的成果也一再提醒我们,即便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也无法做到像实验室那样精确无误。也就是说,人是无法自由地选择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因为任何一种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物质力量,而人则是在自身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4] 355因此,某些西方学者把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视为一种忽视偶然性因素的纯粹的或机械的历史决定论的思想是错误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世界历史的发展不仅不能排除偶然性在现实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情况”[5] 393。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曲折而丰富的历史进程(包括它在俄国的首先建立,以后又在苏东经历的剧变以及在中国的强劲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各种理论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制度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的“选择”关系。正是这种选择关系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理论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制度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密切关系。

那么,为什么理论和制度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呢?这要归因于意识形态在政治方面的重要职能,即它的实践功能。如前所述,在政治方面,无论是在第一个层面(政治思想意识形态),还是在第二个层面(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都充当的是“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政治实践意识形态)。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实践

所谓意识形态实践,就是“一个国家和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牢牢掌握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权,保证代表和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思想、观念、文化、道德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在我国,就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为了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阵地,坚持和巩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和引导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坚决反对和打击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1] 12因此,政治权力和控制问题,是关键词,而国家和政党(执政党)运用以法律为首的政治思想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所付诸的各种活动和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如革命、建设、外交和国防等方面)则是工作的重点。

鉴于意识形态总是与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意识形态实践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协调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与稳定。而政治权力与控制则是保证利益协调成功的关键手段和工具。如果说,人对自然的控制,主要是以科学为手段和工具来完成的话,那么人对社会的控制则主要依靠的是意识形态的力量,即利用意识形态所表现出来的政治权力和控制力。而且,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控制自然的手段也被转化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所以“科学”也会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知识”也会成为一种政治权力形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作用。正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马尔库塞所言,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越来越多地依靠传统政治领域之外的工具如科学技术和知识等实施对社会和公众的控制。尽管所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其他持相同意见的人都对这种异化的或病态的社会(他们也称其为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消费社会、媒体化社会等)采取批判的态度,但却大都认为这样的社会控制方式是十分有效的,它可用来解释为何资本主义没有像马克思当初所预言的那样终结。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实践,其主要过程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与控制过程,即政治国家和政党把反映自己政治利益的思想、理论和制度运用到政治实践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度与设施以及国家和政党在革命、改革以及建设活动中的各项职能,都表现为对一定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以及一定的政治控制力的实施,是对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硬性国家暴力机器的使用在内,又越来越以争取公众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和信仰以及理想为主要形式的软性“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运作的过程。这实际上是运用各种政治权力资源实施意识形态控制② 的过程。这样的政治权力和控制,表面看起来更加“软”了,但实际是更加“硬”了,因为其渗透力和认同度更强更高了。这使得表现为意识形态的政治权力与控制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化,即传统的政治“刚性”被“柔韧化”了,被分解并糅合到非传统政治领域之中(如经济和文化领域),以至于出现了所谓的政治—经济和政治—文化双向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仅表现为它们之间分别拥有的辩证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表现为经济和文化领域的政治化,进而意识形态化的趋势。因此,西方学者所谓的意识形态“终结”论或“淡化”论,只不过看到的表象,而非实质;而后现代思想家如德里达或齐泽克等人所说的意识形态“幽灵”化或“幻像”化或许更为恰当一些,因为在日常政治实践中,意识形态并非消失了或淡化了,而是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就像名称的出现并非一定就有对应物的出现一样,名称的消失也不一定意味着对应物的灭绝。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是否经常还出现在文本或话语之中,并不特别重要,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还萦绕在我们的身边(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

因此,作为政治实践的意识形态实施控制的过程,实际是一个“软硬兼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运用传统的政治权力之外,还要运用到其他权力形式如科学知识等。当然,这时的其他形式的权力也必然会采取政治权力的形式和运作原理。变的名称和形式,不变的是本质。“控制的目标就是为了使个人和社会的生活方式相妥协。社会的统治阶级通过某种方式把某种生活方式强加于社会和个人。因此,统治阶级就有必要把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的需要转化成政治上的需要,再把政治上的需要转成人的心理需要和本能需要,如果这样一个转化过程能够顺利完成,社会控制的最终目的就能达到”,“这时的意识形态控制就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控制,成为了被控者无法意识到的控制,也就成了无所不在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没有控制的无所不在的控制”[6] 192,即现代政治实践拥有着法律、国家对内外职能等方面的权力资源,并致力于把意识形态控制转换(或幻化)成一种没有意识形态名称的无所不在的意识形态本质。

一般来说,在革命时期,革命党会向广大群众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思想,并把它说成是代表普遍利益的观念体系,目的是唤起民众的觉悟,明确地认清他们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状况,即培养他们的阶级意识,号召他们摆脱旧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束缚。“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7] 100而到了建设和改革时期,统治阶级以及其执政党就会努力确立代表自己集团利益的意识形态在新建立的社会中的统治地位或主导位置,宣传和灌输自己的意识形态实践活动(一般表现为某种建设或改革措施)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从而唤起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清晰地认识到政治实践的消极的一面,并进而对其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同时,千万不能忘了它的积极的一面,即政治实践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首先,是“形成国家利益的必要条件”,因为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和多样性的)“只有经过意识形态的确认和表达才成为国家利益”,从这个意义是来说,意识形态是对国家利益的确认和表达。[8] 69—71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任何确定国家利益的努力,是以对于国家利益本质的共同认识为前提的,国家利益来源于国民认同。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我们是谁,然后才能明确人们的利益之所在”③。为什么社会利益只有经过意识形态的确认和表达才能成为国家利益呢?这与意识形态本身的特点和属性有关。正如曼海姆所指出的,“纯粹可量化的和可分析的东西本身,只有在某种明确的世界观的基础是才可能被发现”[9] 71,也就是说,“人们总是以某种思想去认识世界的,意识形态作为一定社会的价值理论体系,给人们认识事物、表达事物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8] 71所有的利益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国家利益则更是在意识形态引导下的一种价值判断。“意识形态是我们观察社会生活的‘望远镜’和‘显微镜’”[8] 72,“意识形态如同一种普照的光,笼罩着整个世界”。[10] 2“国家作为一种独立于人之外的社会本体,有自己的物质结构和思想结构,它的思想结构就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就是国家需要的‘视野’。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是国家的灵魂和大脑,如果没有意识形态,国家就像没有大脑的人一样,就是一个空洞的外壳。统治阶级正是借助于意识形态,把自己的根本利益确认和表达为全民的普遍利益”的。[8] 72—73因此,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意识形态很重要,因为它们构成一个框架,政策制定者在这个框架内处理特定的问题,公众也在这个框架里去理解这些问题”。[11] 8其次,意识形态在确认和表达国家利益的同时,自身也构成了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即意识形态也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利益。

总之,国家利益中不仅包括传统的领土、人民、主权、经济等因素,也应包括意识形态。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一定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它们不仅是统治阶级成熟的思想条件,也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还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工具,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方面(即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方面应包括物质资料的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以及统治阶级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8] 76—78所有这些方面都无不关乎国家的利益问题。随着意识形态渗透力和指导力的日益加强,它将必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国家利益。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社会越是现代化,越是趋于民主化,意识形态建设越是显得愈加重要。“因为社会民主化程度提高,预示着社会控制方面强制力发挥作用的空间缩小,公众自我选择的空间不断提高,预示着社会舆论引导在整个社会控制中地位的增强”。因此,所谓“超越意识形态,只不过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所玩的花招。即便是今天大肆宣扬‘超越意识形态’的美国,也从来不会真正放弃对意识形态的领导”。[1] 14—15马尔库塞曾经用“压迫性的容忍”来概括这种虚伪性:表现是多元和容忍,而实质上始终有主流性的意见在压迫不同观点,这是潜在的思想控制。只要存在阶级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实践活动就不会消失。

注释:

①传统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②按照系统论和控制论的观点,所谓“控制”就是为了改善系统的性能或达到系统的目的,通过信息采集和加工,然后把信息施加在系统上,引导系统产生目的性行为的过程。

③参见[美]亨廷顿:《美国国家利益的消蚀》,《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第91页,转引自汤家玉博士论文《论意识形态与国防》,2004年,国防大学,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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