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选拔任用决策_事业单位工资论文

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选拔任用决策_事业单位工资论文

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甄选与聘任决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学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师法》确立教师聘任制已有十多年,但我国全面、实质性地实行教师聘任制才刚开始。有关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任问题,国家至今尚未公布专门的法规,而只是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02〕35号文”)精神,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人事部还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作为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补充。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又公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随后,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教人厅函〔2006〕3号文,转发了人事部的文件,要求教育单位在招聘人员时遵照执行。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任,仅由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文件来规范,而未能由国家教育部根据教师人事工作的特点作特别规定,这不利于顺利推进公立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其实,教师的甄选和聘任是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尤其需要有严谨的、切合教师任用特点的特殊规定。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当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甄选与聘任决策制度之缺陷

我国目前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甄选和聘任制度,其设计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聘任决策组织的组成及决策方式

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公立中小学作为事业单位,其聘用教师时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按照这一规定,处理、决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机构是“聘用工作组织”和“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前者似乎是具体处理聘用事务,负责提出意见,但没有最终决策权;后者则行使单位最后的聘用决策权。

根据我国中小学目前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这两个机构的组建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中小学不存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那么聘用工作组织中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是谁?工会代表如何确定?人数是多少,或在聘用工作组织中占多大比例?有关专家应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聘请?他们在聘用工作组织中又占多大比例?其二,中小学中这两个机构的决策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投票表决,还是经评议讨论后由负责人作出决定?其三,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我国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人事问题有决策权,这与“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有否矛盾?以何种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其四,中小学聘用工作组织是否需要有强制比例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参加?上述问题,应是一旦中小学实行真正的教师聘任制时必须明确的绕不开的问题。

(二)甄选教师的程序

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职业带有显著的公务性特征,其编制、职务分类及任职条件均由国家规定,其工资也由国家财政支付。公立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公职,其甄选不能与一般企业招聘员工等同,而应有与公职性质相适应的甄选程序。国人部发〔2003〕61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这些规定是合理的,但招聘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范围以及发布期限不明确;招聘结果公示的期限虽有所规定,但公示的范围和方式没有明确。诸如此类的缺陷,有可能影响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可操作性,使当事人或社会其他组织不容易对此实施监督。

国办发〔2002〕35号文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另外,《暂行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还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工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应该说,人事部对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回避之亲属关系的列举比较具体,所确定的回避制度也较为完备,不过,除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要自动回避外,文件没有规定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应回避的要求,以及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检举和申诉处理程序。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值得借鉴之处

一些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甄选与聘任上均有严格的程序制约,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甄选依法公开进行

将中小学教师作为公务员任命的国家或地区,其公立学校教师的甄选必须通过公开的公务员考试才予以选拔录用,公开招考的程序适用公务员法。如日本,国立中小学教师的录用适用《国家公务员法》,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录用适用《地方公务员法》。又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官立学校的教师按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予以录用,有关的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招考的步骤规定得详尽而严格。实行公立学校教师聘用制的国家或地区,对公立学校的教师甄选要求公开。例如,美国学区招聘教师,要在当地刊登广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学校内凡有教师职位空缺,要公告甄选简章;香港资助学校① 教师的招聘,教育统筹局要求公开、公平及具竞逐性。因此,不管是把中小学教师作为公务员还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之任用,均实行公开甄选。

(二)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多采用委员会决策

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国家或地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决策都采取委员会决策的制度,即由享有平等决策权的一群人来处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作出决定。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作决定;而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则由学区内的民选代表组成。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家长代表、教师组织代表以及全体教师选举或推举之委员,其中未兼行政或校董之职务的教师不少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② 香港资助学校教师的聘任由校董会决定,校董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办学团体校董、教员校董、家长校董、校友校董以及与办学团体、教员、家长、校友均无关系的独立校董。③ 这些机构在决定教师聘用事务时都实行表决制,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滋生不公。

(三)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决策实行严格回避制度

将中小学教师作为公务员聘用的国家或地区,在招考中小学教师时,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回避,这是公务员法的通行规则所决定的。笔者所特别关注的,是我国港台地区具有教师聘任权的学校所规定的聘用决策回避制度。2004年1月,台湾地区发布《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甄选作业要点》,规定在教师甄选作业中,教评会委员、甄选委员会委员及负责笔试、口试、试教、实作的委员都必须严格保密,凡有与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等关系者报名应试,都必须依规定回避之;各项委员如是被甄选者的实习辅导教师或与之曾有师生、同学关系者,均属应行回避之列,不得担任命题、评分工作。香港资助学校招聘教师,其工作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与该招聘职位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候选人为该甄选委员会成员的家人、亲属、私交或获承诺的人士,不得参与教师甄选工作。④ 可见,港台地区甄选中小学教师,有关人员必须回避的范围比我们更宽泛,它们在中小学教师聘用决策上所建立的回避制度,值得借鉴。

三、完善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甄选和聘任决策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就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专门制定行政法规,并着力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聘任决策组织的组成人员及其决策方式

如上所述,实行教师聘任制的美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是采用委员会决策;我国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政策,也规定采取委员决策。教师聘任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关系重大,决策时应集思广益,避免个人独断专行,这已成共识。

针对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甄选和聘任决策制度的问题,并借鉴美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规定公立中小学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教师聘任有关事务的决策。如有必要,教师聘任委员会也可成立教师甄选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整理应聘人员材料,对其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组织考核他们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试,并将有关结果呈报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决定。中小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的权限,包括决定教师的聘任、考核、续聘、解聘、晋升和降低职务等事项。委员会的规模在5~15人比较合适,且人数应为奇数,以利于有效沟通和协调,防止同意或不同意的票数相同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另外,为避免有委员因故缺席会议(如需要回避)而影响委员会决策,可借鉴香港校董会确定各类校董之替代校董的做法,或借鉴台湾中小学教评会确定候补委员的处理方法,⑤ 事先确定教师聘任委员会各类委员的相应替代委员,在有委员缺席会议时,由其代行该委员的职责。

至于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成员之构成,可借鉴台湾的做法,分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两部分。前者包括校长、家长推举代表(1人)和教代会推荐代表(1人),后者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其中未兼行政职务的教师应占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除校长外,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应实行任期制,委员名单应予公告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教师聘任委员会处理事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二)进一步完善与公职相配套的甄选程序之规定

公立中小学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基本可参照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但为更好地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公务性,甄选教师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公开招聘制度,即将招聘职位、任职条件、报名日期和地点、考试考核项目及方式、成绩计算方法、结果通知和公示的方式及时间等制作成甄选简章,在当地公告发布;公告方式包括在学校门前贴出告示,在当地教育行政机关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国家制定的聘任条例应当明确,教师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各地招聘教师的时间可相对集中,以方便教师应聘。招聘结果的公示,应当规定范围和方式,原则上应与甄选简章公告的范围和方式相同,招聘结果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教师聘任条例还应就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规定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聘工作人员与前来应聘人员有国办发〔2002〕35号文所列举的夫妻、血亲、姻亲关系者,应当回避;在决定其他聘任问题时,凡与被聘任者有夫妻、血亲、姻亲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回避的实行可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命令回避三种。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如有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者,由委员会主席命其回避;在教师聘任委员会参与决议的委员中如有应回避而未回避者,应当宣布决议无效。

注释:

①香港资助学校(aided school)在所有中小学中占80%左右,其教师编制由香港政府确定,教师工资执行公务员工标准。

②台湾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第三条

③香港《教育条例》第40AL条

④参见《资助学校教职员的聘任》(香港教统局通告第32/2000号)

⑤参见香港《教育条例》第40AS条、台湾《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标签:;  ;  

论公立中小学教师的选拔任用决策_事业单位工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