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转型时期集体主义原则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时期论文,原则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主义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曾遇到形形色色的各种“主义”的挑战,诸如个人主义、合理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等等。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科学论述,以及集体主义所固有的科学性,更由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要求,集体主义原则一经提出之后,就为多数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并逐渐把它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加以推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起,就非常注重集体主义原则,进一步把它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集体主义却好像失去了它往日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一提到集体主义,人们就会很自然地想起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提法,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集体主义原则的简单化和教条化的理解。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有人甚至抛开集体主义而单纯追求“自身价值”,为此不惜牺牲集体利益。有人虽提倡集体主义,并声称把它作为行为的道德准则,但他们只是把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遵循它的要求。同时,由于道德原则向道德实践的转化要以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为中介,要通过主体的具体认识和具体行动来实现,故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主体行为与理论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为了消除人们对集体主义的错误理解,重新树立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地位,使之在社会结构转型期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理论指导和规范调节作用,本文力图从原因、后果及其关系等几个层面来对集体主义原则加以研究,克服对集体主义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能用正确的道德行为来践行集体主义原则。
一、导致错误理解集体主义的原因和片面强调集体与集体利益的后果
(一)导致错误理解集体主义的原因
从集体主义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革命导师们并不是单纯从个人依附于集体、以牺牲个人利益来满足集体利益的角度来阐述集体主义的。但在宣传和实践集体主义的过程中,很多人在认识上和行动上都发生了严重偏差。导致这种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集体主义本身的原因,更多的则是由于人的主观随意性而造成的。
1.未能将作为社会政治原则的集体主义与作为道德伦理原则的集体主义区分开来。
科学的真理观告诉人们,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相对的,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规律或一种理论,他们起作用都是有条件的,突破了这种条件限制性,真理性也就成为谬误性。因此,我们不能奢求一种既适用于各个领域又非常具体的原则或理论。同样,集体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原则,会在不同领域发生作用,因而它在不同领域所具有的内涵和起作用的方式就不会是完全相同的,而是有差别的。作为社会政治原则,特别是作为一种政党的组织原则,集体主义必须享有某种程度的绝对权威性,这既是政治这一特殊领域的客观要求,也是被无数实践所证明了的事实。个人对集体的服从,甚至为了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这是政治形势与政党生存要求的客观权威性与高度整合性之内在必然性需要所决定的。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个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依靠整个阶级的力量,而整个阶级利益的巩固,正是它所有阶级成员利益的保障。这时强调集体地位和集体利益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进行阶级斗争的客观需要。然而不同的是,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乃是一个高度理性化和主体自律化的领域,人们的道德信仰是一种规范化的信仰,而不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约束。作为对伦理道德进行规范的原则,集体主义就不能单纯强调个体对集体的单项服从,也不能片面的要求个体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偿牺牲。事实上,人们对集体主义在这两个不同领域的区别却缺乏应有的认识,常常不自觉的在政治化意义上理解和揭示集体主义原则,因而在解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时,往往把它理解为一种绝对的、个人对集体的单项服从关系,而很少涉及到他们之间的内在统一互补和相互制约关系。
2.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论证与解释不够系统、不够具体、缺乏说服力。
一方面,集体和集体主义本身具有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对于什么是集体以及自己属于何种集体,人们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同一个人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也使得人们难以对集体做出具体划分,对集体利益也就相应的很难给予具体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人们就不可能自觉的将自己的利益置于集体之下,更谈不上自愿的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和维护集体利益了。
另一方面,人们在宣传和实施集体主义原则的时候,往往只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只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性,只强调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支配地位;忽略了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特性,忽略了个人对集体的积极意义,忽略了实现个人利益对实现集体利益的积极意义。因此,个人是集体的附属物,个人利益也就不会有它合法的地位,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也必然就只能成为牺牲品了。这种着眼于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以此来突出集体和集体利益的绝对优越性和优先性,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说教,让人很难接受。
3.具体践行的方法过于简单化,再加上少数标致行为的错误导向。
在具体践行集体主义原则的过程中,很多人,尤其是集体的领导者们为了工作的方便,往往人为地简化和压缩集体主义的内涵,不负责任的对立个人与集体,人为地使之成为对立面。他们不是从二者的统一性上去寻找解决两者关系的方法,反而从二者的矛盾出发。仿佛一提集体主义,就必须撇开个人利益;仿佛集体主义就是一种反对个人利益的国家主义。很明显,这种极端的看法和错误的操作,使得集体主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失去了它本该具有的真实品格。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数集体的领导者打着集体的旗号来捞取个人利益,使很多人开始害怕集体主义、甚至产生敌视心理。在许多人眼中,集体主义只是少数腐败分子要向人民张口的信号。
总之,由于对集体主义的宣传多停留于道德说教,只流于形式,没有提供具有足够逻辑力量和现实说服力的理论证明,反倒用些绝对化、教条化的理论进行强制灌输,加之某些社会阴暗面的影响,使得集体主义原则变得缺乏应有的道德合理性和实际可接受性,这也就必然弱化了它作为道德基本原则的规范力量。
(二)集体主义在于确立一种比较合理的规范来调节处在复杂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强调个人与集体的和谐统一关系,并相对突出在处理各种关系时集体或社会利益的优先性。但它并非湮灭人的个性,或个人利益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长期以来错误的理解和践行,集体主义原则被绝对化乃至神圣化,并走向忽视个体和否认个体利益的极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就人为简单化的割断了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不仅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也不利于集体的发展壮大和集体利益的实现,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其二,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而集体地位的强化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又受人为因素的制约(特别是集体的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工作方法的影响与制约作用),这就使得“集体主义”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这严重地损害了集体主义的道德严肃性和科学合理性。其三,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互补关系,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必然会损害个人的正当利益,导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同时,大量虚假集体利益的存在更进一步激化了这对矛盾,严重影响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稳定,这显然是有悖于集体主义原则的主旨的。
二、重新认识集体、个人、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及其相互关系
(一)个人和个人利益的特征
所谓个人,就是人作为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形式。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都具有寻求个人自由和追求个性发展的需要。凡是有利于个人存在和发展的积极因素就是个人利益。因此,追求个人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他既可以利用周围的条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同时,他又要受到周围条件的制约,他在追求自身价值和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同样作为独立个体的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体所追求的个人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合理的,社会、集体和其他任何个人都必须给予认同和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加以批判或否定。因为没有人的这种“利己”性,就不能实现人自身的价值和追求,人也就不可能作为独立事物来满足自身需要,更谈不上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利益是合理的,它实际上是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一种要求。但是个人利益的这种合理性,并不是说个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择手段,而必须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限制,还必须保证个人利益具有“正当性”。很显然,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个人利益具有“正当性”的前提条件,但仅有这一前提条件还是不够的。为了正确理解个人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判断个人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要看它是否符合或是否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目标,它既代表着每个人自身的人性需要,也必须符合每个个体共同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普遍性价值目标。个人利益不能只是一己的,也不能是自私的,更不能是排他的。第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他“应得”之物。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国情,决定了个人“应得”之物不可能与实际“所得”之物完全相等。第三,“正当的”个人利益也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利益。因为,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否合法根源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合法与非法只限于现实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也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都做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见,坚持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是对社会提出的要求;强调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则是对行为主体的规范和约束。只有把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集体主义原则下的个人利益。
(二)集体的特征和集体利益
所谓集体,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共同体。它由若干个人组成,但又不是这些人的简单相加;它是一个系统,它具有的独特功能不可能只是单个人“元功能”之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集体的概念时,强调要建立“真实的集体”,反对虚假的或与个人相对抗的集体,他们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分析了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所倡导的“集体”的虚伪性,指明了只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条件下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真实的集体”仍然是我们强调和理解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如何理解集体的“真实性”呢?
首先,集体必须使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而自愿结合而成的。这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共同的利益是集体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共同利益的集体是缺乏凝聚力的,他要么将不会存在,要么处于若有若无的散乱状况。二是集体必须是单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是人们自觉意识的自然流露的结果,这是一个集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群众基础。离开了上述两个基础,即便有某种集体存在,它也不会是一个纯粹的集体,也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集体。
其次,集体的形成与发展必须同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保持一致。只有这种集体,才是具有生命力的集体,才是具有发展前提的集体。一切违背历史发展规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集体,都不是我们所倡导集体主义原则下的集体,他们在集体主义旗号下实施的行为都不能算是真正集体主义原则下的集体行为。同时,任何集体在保障本集体内部成员利益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有当他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的、其它集体的利益和其它个人的合法权益时,这个集体才会是真实存在的集体。
最后,由个人自愿结成的集体必须是能最大限度发挥集体内部个人作用和积极性的集体,必须是能不断促进个人走向全面发展的集体。不能用集体压抑个性,不能用集体代替个人,更不能用集体内部少数人代替其它人。离开具体的个人而谈集体,离开个人的努力而谈集体的发展与集体目标的实现,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愚蠢的。
在理解了集体的“真实性”的基础上,集体利益才可能找到比较具体的物质载体,因为只有“真实集体”的利益才有追求的价值和意义。所谓“集体利益”,指的是既符合集体内部个体的利益、又对集体本身存在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因素。集体利益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首先,集体利益必须符合集体内部各个体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该集体才具备得以形成的物质基础。同时,集体利益又必须是对集体本身存在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这就是集体利益在质上的规定性,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东西就不能算是该集体的利益。其次,集体利益虽然是内部个体利益的反映,但它不能只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之和,它必须在量上大于个体利益之和。如果不能达到这个要求,人们也就不必组成这个集体。这就是说,人们必须能从集体中得到他不加入集体就得不到的利益;否则,他就没有必要加入这一集体。
(三)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及其特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重新界认了个人、集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及其特性以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首先,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为个人的成长、潜力的发挥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保障。个人具有追求个性解放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愿望与要求,而集体正是他们实现的保障,特别是在高度社会化与信息化的今天,集体对个人的这种作用更加明显,集体对个人利益的实现更是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力量的壮大有赖于个人能力的发挥,集体利益的实现程度依赖于每个成员努力的程度。因此,集体也离不开个人,个人也影响或制约着集体的发展。第三,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互为依存条件,互为实现手段。由于集体内部个人成为真实的利益主体,所以集体必须努力创造条件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个人利益,并为已实现了的个人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集体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的真实程度。集体只有真正成为代表个人利益的集体时,才能真正为个体所接受,才有理由和权威来要求个人为了集体利益而自觉履行义务。只有个体能自觉地向集体履行义务,才能保障集体利益的最终实现。第四,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强调集体利益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满足人民的个人利益,具体地说是为了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是集体利益的局部实现。
(四)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
在重新认识和了解个人、集体及其利益关系之后,就更容易把握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质内容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第一,集体主义决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把集体看作是唯一的存在,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只承认集体利益不承认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人总是生活在社会集体中,个人与集体不可分割,个人与集体互为手段和目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互结合、辩证统一。集体主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本身就体现着集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高度重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集体主义在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强调个人对社会和集体的贡献重于对他们的索取,当二者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提倡个人要服从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为先,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设想一下,如果只求索取不讲奉献,或人人都是索取大于奉献,那么人们又能索取什么呢?奉献多于索取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前提条件。
第三,集体主义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并不抹煞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也强调社会与集体必须充分关心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力求使每一集体成员的个性、才能和创造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并努力使集体逐渐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三、过去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我们党一贯强调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并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曾有过许多失误。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以往成功经验,吸取过去的教训,并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特殊国情,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在当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意义尤显重大。过去有过失误的地方,就是今后要注意改进的地方;在过去没出现过的新情况面前,我们更应该努力使集体主义原则能适应这些新情况。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科学地宣传、理解和实践集体主义,使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好发挥其规范和调节作用。
(一)不能人为简单地划分个人与集体,避免造成集体和个人对立
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区分,原本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抽象层面的区分,它们的区分只能存在于人的逻辑思维之中,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是不可能完全分离开来的。而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区分却被人为地归结为现实的实际区分,以致于人们以为个人与集体是两个独立无关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存在实体,然后对两者的利益和价值作某种人为的先后与优劣评价,甚至得出“社会集体利益至上”的错误结论。很显然,它只会使人们得出与实际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人们误解社会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存在价值。这种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而对集体主义产生的逆反或抵触,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一致性的原则。为了更好地进行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使人民成为建设的主人;同时,必须充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使人民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取得更大的胜利。
(二)集体主义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要有层次性
事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集体主义原则在对人们提出具体道德要求时,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不同道德素质的人提出不同的要求,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来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对共产党员和先进人物,普通的人民群众和一般公民应提出不同的要求,诸如: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利己不损人等道德要求。这种针对具有不同道德水平层次的人而提出不同道德要求的做法,既符合思想认识发展的规律,又有利于发挥先进人物的模范作用,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要注意对集体主义宣传方法的改进
以往对集体主义的宣传与教育,大多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说教上,虽也树立了一些典型形象,但大多数缺少现实基础和可信度。未能将大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与集体主义原则从内在关系上加以合理的解释;对违反集体主义原则的现象揭露与批判不够,以致于人们对什么属于集体主义和利己主义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讲清如何处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矛盾,才能实实在在地让大众接受并信服集体主义,增加思辨是非的能力,有效地克服逆反心理。同时,要注意宣传媒体中对高消费等现代物质享受的过分宣传与张扬,尽量避免人们片面追求个人物质利益而有损集体主义原则的负面导向作用。
(四)贯彻集体主义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
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保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宏观上是一致的基础上,强调集体利益的优越地位。为了使个人更好地维护集体利益,必须运用利益鼓励手段来进行道德引导,即通过利益关系的改变和利益得失的调控,使努力维护集体利益的人能够得到利益上的报酬,使奉献与利益挂钩,从而使主体的行为价值得到集体的认可与肯定,进而形成道德主体积极向上的激励机制。对那些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的人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在社会中普遍形成一种抑恶扬善的价值机制,改善原来那种该奖励没奖、该罚没罚的倾向。特别是当主动为维护集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时,应当从集体和社会中得到相应的物质与精神补偿,使他感到集体的温暖,树立为集体服务的坚定信念。
四、结束语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观的核心是要求人们将国家和民族(广义的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同时强调应尽可能地满足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创造出让每一个人实现自身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促进个人个性的全面发展。我国所倡导的作为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要求,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特征只能是集体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要求,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特征只能是集体主义,而不能是别的什么主义。此外,我国延续数千年的文化传统,也历来倡导群体意识、群体精神和集体智慧,这种文化传统在今后的现实生活中仍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变迁和发展,这种重视公众的思想已经积淀为我们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因素和社会习惯,乃至成为我们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集体主义的思想将会展现它的巨大的凝聚力,并成为联结我们整个民族的精神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