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态经济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开发论文,机制论文,利益论文,生态论文,西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莱斯特·布朗在其《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中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1]。对我国而言,生态环境问题更为严重,据世行估算,我国1986年环境污染损失之和为381.55亿元,占GNP的6.75%;1993年上升到约1085.1亿元,占GNP的3.16%。1997年统计,仅每年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54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8%。生态破坏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仅1998年就高达3007亿元;1994年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值约为4201.6亿元。[2]如此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求我们一方面通过采用健全法律制度等手段,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生态经济开发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和利益手段,建立生态资源自我修复和再生的补偿机制。这种利益补偿机制的内容可以图示如下。
生态经济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与客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问题就是谁对谁的补偿,以及补偿什么的问题。
1.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我们用了8个月时间就西部生态投资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高达65.9%的人认为,制约西部经济发展和企业投资环境的是缺乏科学规划,于是我们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政府机制是企业投资与发展的首要环境与决策依据,这一结论得到了陕西省汉中市的几大主要工业企业老总的极大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品质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品质”,并建议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赔偿和补偿的主体。政府之所以能成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还在于其特殊的经济职能和地位,即它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特别是具有政策信息的绝对垄断地位(垄断了政策的解释权、控制权和目标制定规划与引导权),还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以及超强的监督与奖惩力。政府的职能与地位同样也决定了其职能行使的方式,即通过宏观的政策规划与引导,强化市场的功能。
另一类公共主体是各类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两种情况下产生:一种是由于执行政府职能或共同的公共目标而产生的非盈利性组织,如环保委、环注委等;另一种是在自发的基础上产生的盈利或非盈利的组织机构,如爱鸟协会等。这类公共主体成为政府与市场或企业联结的桥梁,它在接受政府宏观指导的前提下组织市场运行,为各类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特别是民间组织对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利,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调控的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荷兰农民60%以上的收入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合作社在化肥和精饲料市场上占52%,在销售和加工行业中,牛奶占82%、蔬菜占70%、花卉占95%、甜菜占63%、马铃薯达到100%,90%左右的银行信贷也来自于信贷合作社。美国的专业协会如谷物协会、小麦协会、大豆协会、种子协会等,在争取政府扶持和海外市场开拓方面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
市场主体是生态补偿的微观实施主体,主要是指直接与生态资源发生关系的各关系人。从与生态资源的关系角度看,可以分为生态资源的破坏者、培植者和维护者三类,不同的主体应该支付或享受的补偿金额、渠道和方式都应该是不同的;从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角度看,可以分为生态受益者(补偿费用的支付者)、受损者(补偿费用的获得者)及公共主体的利益分享者。
2.生态补偿机制的客体。
生态补偿的客体是自然资源的协调,即要实现人—资源—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是生态资源、人或经济发展本身。这是因为:第一,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本身是不能衡量其自身的大小与状态的,人口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发展快了还是慢了无法在与其自身及其历史比较中得出结论,而只能把它们放在人口、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才能进行比较,如果人口的数量超过了自然资源的承载力,那它当然是发展快了、多了,反之则相反。因此,生态补偿要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平衡,不仅包括以生物链为基础的自然平衡和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人类社会的平衡,而且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也就是新发展观所强调的持续和协调发展。
第二,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三者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经历了自然优势阶段、人类优势阶段和人与自然相协调的阶段。当自然占据优势时,人类往往居于屈从的被动地位,于是,人要努力地强化自身的地位和能力,发展为人类优势阶段,这时的人不仅让自然屈从于自己,而且通过自然的创造让自然发挥出了更大的效应。但是,也正是人的这种创造造成了自然的无情报复,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等一些地区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
第三,解决人与自然平衡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通过其生物链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平衡法则和制衡机制,但是,对于一个已经被破坏的环境与生态就不能完全依赖于自然本身的自我修复,因为它们的修复功能连同它们本身一起被破坏和削弱了,要满足人类及其相应的经济增长的需要,就必须快速地修复自然,并提升其自我维持的能力和对人类的承载力,这就只有用科学技术的力量才能实现。
第四,人对自然的协调和平衡必须以自然本身的客观规律为出发点,否则,不但解决不了环境问题,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环境威胁。例如,加高加固河堤是治水最简单易行的办法,但是其结果却使河床越来越高,黄河已成悬河,开封、新乡段已高出地面20—30米,长江有些地段也高出地面10多米,这反而是更危险的。
二、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路径、方式与手段
1.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资金怎么来和怎样去,以及谁来筹集、管理和支付这些资金。
(1)资金筹集的五种方式。
一是对环保产品实行利润分成制。即对利用生态资源进行环保产品开发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从其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该项生态资源开发的使用费用,以用于该资源持续性开发的培植费用。
二是对污染和环境破坏者实行征税、收费或罚款制度。皮古税的开征就是意在解决环境使用与环境优化及其持续发展的矛盾,只要使税率相当于作用于环境后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就可以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开征和强化资源税(即对资源的使用征集的税收,如在1994年执行的税制以来,开始对原油(8—30元/t)、天然气(2—15元/km[3])、煤炭(0.3—5元/t)、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t或m[3])、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t)、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t)、盐(2—60元/t)征税和征集污染税(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及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征收的税收,如对氟里昂、杀虫剂、汞和镉电池等产品征收污染税)。还可以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征收相应的费用,或者进行排污权拍卖,谁拥有这个排污权,排污者就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由排污权拥有者进行净化处理,实现付费排污有偿处理。罚款是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的常用手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罚款数额偏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3月)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剧毒废液和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理成本很高,而将这些废物偷偷排入水体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如果被发现,仅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太轻。
三是拨款和募集。就是由财政拨款建立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专项基金,拨付的多少可以根据生态资源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大小从国民收入中按相应比例提取;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以定向或面向全社会募集环保资金,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参与环保的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的力度会越来越大,积极性会越来越高涨。
四是生态转移支付。就是根据科斯理论进行产权界定,直接由环保的受益者或破坏者向环保的提供者或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五是实行绿色保证金制度。即规定企业按照其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在年初或某项目建设之前缴纳一定的对环境污染的保证金,如果到年末或项目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危害超过了一定标准,那么这笔保证金就自动地被充公并入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专项基金中去;反之则可收回。
(2)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这是要解决由谁来实施生态补偿的问题,即建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由政府结合民间力量组建有专家参加的生态保护与开发的管理机构——绿色委员会,其业务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性质是非盈利的公共管理机构,职责包括:补偿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生态保护与污染的评估和补偿费用的界定与支付,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正常运行的监督,以及生态转移支付组织实施等。
在具体的拨付方式上可以在银行体系中给每个单位(主要是企业)或部分个人设立绿色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就可以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转入和转出。
2.生态补偿的方式。
生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价值补偿,即生产所获得的效益必须能够补偿生产中所耗费的生态资源价值,也就是环境成本补偿;二是实物补偿,即维护生态资源的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和补偿能力,它主要是通过抑制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鼓励生态资源培植实现的,如义务植树、退耕还林还草等,这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
(1)价值补偿。
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效应的外部性,使其内部效应+外部效应≥0,实现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生态价值补偿总额S=C+,即由生态开发的成本和平均利润的总和决定。由于生态效应既存在于本代人之间,又存在于代际之间,既有当期效应,又有延期效应,因此,其成本C=C[,L]
+C[,P],其中C[,L]表示生态的当期效应成本,而当期效应成本C[,L]=C[,L1]+C[,L2]+[,L3],其中C[,L1]为污染者或环境破坏者的生产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之和,即C[,L1]=C[,pr](环境破坏者的生产成本)+C[,x](环境破坏者的污染治理成本);C[,L2]为环境污染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直接损失;C[,3L]为环境污染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间接损失。C[,p]表示生态的延期效应成本,其存在有三种情况:一是污染治理一次性投入:
C[,p]=C[,k],即由投入的治理成本C[,k]决定;二是污染治理等成本投入:C[,p]=C[,k]((1+r/r))[(1+r)[n]-1],其中C[,k]是每年的固定投入成本,r是利率,n是投入年限;三是污染治理不等额投入:C[,p]=C[,p1](1+r)[n]+C[,p2](1+r)[n-1]+C[,p3](1+r)[n-2]+A+C[,pn](1+r),其中C[,p1]、C[,p2]、C[,p3]……C[,pn]分别代表第一、第二、第三到第n年的治理成本投入。任何一个项目或生产,只有投资净收益大于或等于生态补偿金额才可以进行投资和生产。而则取决于部门之间竞争的结果。
(2)实物补偿。
就是对生态资源的实物恢复,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偿性的实物补偿,就是说从事生态资源培植的主体不计任何报酬地付出劳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虚拟其实物补偿的价值金额,并把这部分报酬转化为生态保护与治理基金续存,如义务植树等活动所实现的生态资源的实物补偿;二是有偿的实物补偿,就是以实际支付劳动报酬和实物购置(如所买树苗等)的多少为补偿的价值金额计量。从实物补偿的模式上来说,又分为两类:一是复原型重置实物资源,就是说破坏多少恢复多少,如砍了一株树再种一株树,并让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于这类实物补偿,在扣除资源的时间价值损耗后,返还破坏时所征收的补偿金,即支付补偿金=征收补偿金-资源的时间价值。二是更新型重置实物资源,就是说所重置的资源具有了更多的新功能,如新培植的树的排氧能力是原来的2倍等,对于这类实物补偿则应该根据资源功能综合平衡法则适当调整补偿金额,即补偿金=征收补偿金×(1+资源功能综合增长率)=资源的时间价值。
3.生态补偿的手段。
(1)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国际或全国范围内,发达国家或地区要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生态保护和重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二是生态位势低的下游地区对生态位势高的上游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相应的补偿;三是局部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或自然资源开发单位之间的补偿。
(2)探索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方式。如财政转移支付,即征收环境保护税,给污染治理区或潜在污染区补贴;项目支持[4],即对有关生态保护的科研、建设和开发等项目给予资助和扶持等。
总之,大自然也是依赖平衡的,生态经济开发必须建立一个生态资源能够自我补偿和修复的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在这个机制中,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基金的支付主体和接受主体),而人—自然—经济的协调则成为其补偿的客体;要实现生态补偿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等三个原则;作为一个运行机制,其实现路径是以利润分成制等五种方式筹集补偿资金,其实现方式是对生态资源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其实现手段是探索和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