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项目试行的思考_审计质量论文

关于审计项目试行的思考_审计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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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审计复核工作深度不够,不能有效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一是目前实施的审计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局限于通过审计结果类文书来审查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很难从审计项目准备、实施过程、审计结果全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审计项目缺乏整体把握,项目复核的质量难以保证,给规范执法留下隐患。二是复核时间不充分,复核人员难以发表恰当准确合理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存在较多审计项目资料堆积,突击进行审计复核的情况,审计复核涉及知识面较广,既有审计通用的法律法规,也有专业性的部门规章、行业制度,在复核时间不能充分确保的情况下,复核人员不可能做到对综合复杂的审计项目情况全面把握,碰到一些“似是而非”的疑问,可能会由于缺少查阅资料、考证验证的时间,未能发表恰如其分的复核意见。三是复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审计理论基础、审计实践经验、审计准则的熟练程度不同,在审计工作多样化情况下从事审计复核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尚有差距。

(二)审计执法监督不力,不能较好适应审计新要求。

一是重审计实施、轻法制机构复核的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使审计机关内设的复核机构的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复核人员履行复核监督的力度不够,一些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问题。二是重审计查证、轻审计实施方案的思想依然存在,审计事项查证与审计实施方案“两张皮”的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难以保证达到预期审计目的。三重审计成果、轻审计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审计过程的规范性与审计结果的显著性缺乏统一,审计程序与审计结果的协调性不足,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质量。

二、审计项目审理的重要环节

(一)以审计方案为总纲,注重审前环节的审理

审计方案是整个项目实施的指南,该环节主要审理审计方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调整的合规性。一是审查审计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审计机关方案准则》的要求,是否结合宏观政策和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是否做到了目标明确具体、风险评估恰当、内控制度测评准确、审计重点突出,重要事项审计步骤和方法具体、人员分工明确、资源分配合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等。二是审查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以审计实施过程为基础,注重审中环节的审理

审计实施是执行审计方案的过程,也是审计结果形成的基础,该环节主要审理审计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审计证据的“四性”、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合规性。一是审查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真实完整地进行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二是审查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重点审查审计人员是否围绕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取证是否足以支撑审计结论;三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合规性,重点审查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审计组组长是否履行复核职责。

(三)以审计结果类文书为核心,加强审后环节的审理

审计结果是审计目标的最终体现,该环节主要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合法合规性。一是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是否采纳得当,不予采纳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二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三是审查报告涉及的审计证据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揭示事实和反映数字是否准确,审计评价意见和结论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报告编制是否规范、文字表达是否简练等。四是审查处理(处罚)决定是否可行、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处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五是审查移送处理案件涉及有关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齐全,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且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是否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其中,对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审查涉嫌罪名定性是否准确,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会诊”。

三、提高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水平的途径

(一)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审理程序。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等制定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及与之配套的操作规程,明确审理工作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重点、职责、权限、程序、流程等,并在不断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适应审计工作发展需要。

(二)改进方法技术,提高审理效率。

一是在计算机审计的形势下,审理工作要由手工的审理转变成计算机审理,对审计项目程序性的审理工作,应当充分开发和完善OA和AO系统功能,通过计算机实现审理的自动化,使审理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审理事实是否清楚、取证是否充分、评价是否客观、定性是否准确、法规引用是否恰当等方面;二是审理人员可通过参加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会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更多地掌握审计情况;三是除采取资料报送审理的方式外,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审理人员可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四是及时总结归纳提炼交流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不断创新审理思路和方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过程跟踪,做到胸中有数。

审理工作应与审计项目同步开展,审理人员要注意通过OA与AO系统的审计资料交互跟踪审计现场实施过程,通过过程的监督,促进审计项目程序规范和质量的统一性;要加强与审计人员的沟通,争取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虽然不在审计一线,但要对一线的情况熟悉,为审计结果的审理打好基础,使出具的审理意见更恰当。

(四)正确划分界限,合理界定责任。

项目实施和项目审理的界限与职责不同,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应区别对待,正确合理地界定项目实施和项目审理的界限与职责。审理人员是对审计方案执行是否有效、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审计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对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以及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而对事实不真实、数据不准确、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规等责任应由项目实施的审计人员承担。审理工作应保持客观性、独立性、严肃性,审理人员对审理工作承担有限责任。

(五)加强综合利用,提升审理成果。

一是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审理综合平台,对审计项目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剖析、提炼,从宏观性、前瞻性和法制性的高度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分析,促进审计资源充分利用和审计成果有效整合。二是审计人员、审理人员要发挥各自信息优势,通过信息共享服务项目审计。一方面要把综合的、宏观的信息从上到下进行传递,促进审计人员全面掌握情况;另一方面要把具体审计项目的有关信息,从下到上进行传递,促使审理人员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和把握。三是将项目审理与审计质量考评相结合,达到以审理代质量检查和培训,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整体提高。

四、抓审理人员素质建设提高审理能力

(一)结合实际、合理配置,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可吸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理,满足审理工作专业知识的需求。

(二)认真负责、刻苦钻研,确保项目审理质量。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到严谨细致、规范公正,以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评判审计项目是否规范,以自身的公正来评价审计项目是否公正;审理人员每接手一个审理项目,都应当以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要把防范审计质量风险放在首要位置。

(三)热情服务、找准位置,处理好服务与审理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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