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托管的现状、问题及规范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路论文,现状论文,论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继承包、租赁、购并、股份制改造之后,近年来,又在实践中探索出托管经营这一新的模式。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根据一定的法规,将被托管对象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实现企业资源的再配置及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托管的目的在于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引资渠道,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从而获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的经济回报。这样既可推进企业深化改革,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可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水准,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使大量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通过托管重组资产、优化资源、走出困境,减轻了因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政府负担,为实现国有制度的创新和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也为企业与金融的结合、从根本上搞活壮大企业开辟了新路。
一、国有企业实行托管经营的可行性及现状
企业托管经营充分体现了“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企业托管是当前企业制度创新的又一新成果。近年来,在宏观调控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大批企业面临困境,效益低下,它们急需一种运营机制的改革,不仅是资金方面,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上的突破。企业托管就是针对当前效益不佳的国有中小企业运用购并、破产等方式重新配置资源在操作上面临实际困难,适时而出的一条改革国有企业的新路子。由于企业托管暂时回避了由产权变化而带来的种种敏感问题,因而在我国目前产权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更容易被社会各利益阶层所接受,便于实际操作。因此,企业托管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延伸,有可能成为近期内多数国有中小企业的首选目标。
(一)企业托管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当前国有经济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国有企业活力不足,亏损面大。究其原因,从微观看,国有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呈现僵化模式,导致国有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与资产闲置浪费共存。从宏观看,国有经济宏观布局不合理,生产分散,布点重复,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程度低,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作为国企改革的基本途径,重塑企业组织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已势在必行。
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一方面,通过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产权经营意识,利用产权市场,加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形成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创新的手段,组织企业购并、破产、实施公司制改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市场无疑应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国内普遍缺乏资金,造成买方太少。同时,国有产权流动更因频频爆出违规行为,且涉及地方利益得失而受到严格限制。据悉,曾一度火热的各地产权交易所已基本终止业务。承包制曾风行一时,但它非改革良药,存在一些弊病,如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等。购并、破产也面临困难。购并中普遍存在的国有产权界限不清、行政干预对企业购并市场的限制、资产评估不实,购并程序繁杂,在购并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使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破产面临的问题更为严重,不仅成本高,而且给社会造成的震荡更加不可忽视。从政府角度看,破产可能造成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政府不仅关心企业经济效益,更要社会安定;从银行看,银行是企业最大债权人,企业一旦破产,经济上受损失最大的是银行;从职工个人看,职工要生活,现在由于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不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势必面临着再就业、生活无保障的问题。再看公司制改造,从理论上讲,它的确能消除企业制度的内在缺陷,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社会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而出现“翻牌公司”现象,实际上企业内部的治理机构、经营机制并没有转换,未达到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初衷。地方政府面对既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安置好大量富余职工,保持社会安定这样的两难选择,迫切需要一种过渡性的折衷办法摆脱困境,在上述前提下,企业托管模式的出现则是一种温和的现实选择。
企业托管与租赁、承包、购并等企业改革形式相比更加规范,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企业购并是直接以获取或控制被购并企业产权为目标的市场产权交易活动,而托管是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产经营管理。与企业购并相比,企业托管的优点是明显的。企业购并需要购买企业的产权,这涉及大数额的投资问题。在银根偏紧和利率偏高的情况下,即使有意购并其他企业的企业,也往往因此而止步。受托企业并不需要投资购并被托管对象,只需要以自身的资产作为担保,并投入少量资金用于经营。对于受托方来说,这等于以少量资金投入就可以取得对被托管对象的资产经营权,从而是有利的。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则可以在不改变对被托管对象所有权的条件下,使被托管对象的效益提高,收益增加。因此,在现阶段,企业托管较兼并、收购更具操作性。
第二、托管与承包的方式不同,目的也不同,承包是一种时间性很强、盈利性明确的短期行为,而企业托管则改变了以往企业承包经营风险不对称问题。企业承包后,由于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一般只能负盈而不负亏,而且承包人更多关注眼前利益,这样,企业对承包人的约束就显得无力。而采取托管方式后,受托方多为专业性的托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专门管理人才,托管双方为对等的经济实体,更有能力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托管后,企业经营的好坏,托管的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对双方都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托管方更看重净资产的长期增值,符合让国有资产更好增值的改革初衷。企业面向市场,在最大的范围内选择受托方,这也克服了承包制只在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选择经营者,选择空间小所带来的局限性,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具科学化、社会化、商品化。
第三,与企业租赁相比,企业托管也具优点。租赁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租用部分或全部设备场地以此获利的行为;托管是经营管理权的让渡,两者动机不同,结果也不一样。一般地说,在租赁人出租企业时,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企业的主要资产的实物形态,例如不能变更厂房与基本设备等。这是对租赁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承租人经营的一种限制。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实行企业租赁,承租人使所承租企业扭亏增盈的可能性就大大缩小了,并可能会促成承租人行为的短期化,即加紧利用原有设备,使之超负荷运作,从而提前报废。等到租约期满,租赁人所收回的只是报废的生产资料而已。然而,在委托经营的场合,如果采取事前对被托管对象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从价值形态上予以保值,那么受托方就有可能投入资金对原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更新。这样,一方面受托方扭亏增盈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受托方也会珍惜这些厂房、机器设备,使之在托管期满时仍有相当的现值以符合当初议定的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
第四,再把托管经营同企业股份制改造作一番比较。现有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选择,也是企业改革的大势所趋。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企业托管只不过是一种过渡形式。但在目前条件下,相当一部分企业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仍是困难重重。比如,效益很差的企业,假如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只可能有资产存量按原投资主体的出资比例折成的股份,而很难有新的投资主体的资金注入以及由此折成的新股。缺少新的资金注入,利润率只可能维持于低水平,甚至继续存在负利润率。因此,尽管企业托管只是一种过渡形式,但这种形式却有助于避开上述难点,较快地救活垂死的企业。只要企业能由此转亏为盈那就行了。
(二)国有企业实行托管的必要性
企业托管是比较符合国情的改革形式,是摆脱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困境的有益探索,是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一,企业托管有利于在现有条件下大规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由于托管方式能够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直接开展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从而有效地回避了企业破产购并中的操作难点。因此,对政府而言,其好处在于:一是直接以国有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减少企业亏损总额和企业亏损面,切实改进了国有资产经营水准,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三是减轻了因企业长期陷于困境和破产等造成的社会不稳和政府负担,减少失业,维持了社会稳定。对企业而言,其好处在于:首先,可使大量资不抵债、亏损及陷入各种经营困境的企业因托管而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增加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供给量,促进经济增长。其次,有助于一些有相当实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借此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购并,获取规模经济的好处;再次,托管经营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就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而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家馈乏,通过托管,引入“能人”治理机制,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阶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这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企业托管有利于拓宽外资引进的新途径。从实际经济意义看,受托方投资托管一个或几个现成的经济实体往往比投资新建同一规模的经济实体更有效、更经济,其所含的优点勿需言表,这也是为什么购并浪潮在西方世界久盛不衰的原因所在。托管作为企业购并的一种延伸方式,作为符合国情现状的企业资产重组新方式,完全可以成为推进我国利用外资进行产业升级的一种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滋生、演变众多新的利用外资新形式。企业托管以一批实业型产业实体为委托方或受托方,在符合一定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意向的前提下,极易成为境外跨国公司和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的对象,实现新的投资嫁接。
第三,企业托管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从根本上搞活壮大国有企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是所有发达国家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共同经验,也是现代经济结构形成和优化的规律性特征。由于企业托管所具有的独特特点,顺应了市场供求双方的要求,便于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为纽带,实现受托企业规模、实力的自我膨胀。可以预料,这种以企业托管为载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新形式,必将创造出一系列新型的投资和产业发展模式。
自1995年10月18日中国第一家从事企业托管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公司——深圳市广发源企业托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以来,企业托管从理论研究到实际运作,正在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热起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四种主要模式:“海南模式”——把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有产权管理方式;“黑龙江模式”——把托管作为“能人治厂”的一种经营方式;“江西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兼并的一种过渡形式;“中现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非国有化的过渡形式。托管经营作为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变革措施,既有别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有的形式,又走出了理论上的条条框框。实践已经证明,企业托管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促进政企分开,明晰产权,加快企业内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以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改革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迅速启动国有资产存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方面也产生了积极效果。
二、托管经营中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与操作上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托管犹如一股潮流在我国各地迅速扩散,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托管经营作为消除企业亏损的一剂良方,一定会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企业的改革中。但是,托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从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实践情况和理论研究情况看,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认识误区之一:只有托管公司才有资格作为受托方。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地方都成立了托管公司(据悉全国有23个省市准备设立企业托管局)。由托管公司接受委托经营,其好处是业务单一,有一定的专门人才,可以较好地从事企业托管工作,有助于提高企业托管质量。此外,如果托管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的,还可以从多方面筹集资金,便于进行托管。但是,由于托管是个新生事物,目前成立的一些托管公司实力还不是很雄厚,仅靠几家托管公司完成成片的国有企业托管改造任务有相当的困难。况且,作为企业托管的受托方不一定仅指托管公司。自然人、有实力的企业、金融机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都可以作为受托方。自然人只要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担保,亏损责任自负,也可以作为受托方。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自然人是不会去冒然接受委托经营的。何况,假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受托方,那么条件差的自然人即使申请作为受托方,也不会被选中。实力较强的企业也可以兼营企业的托管。其好处是:如果作为受托方的企业同作为被托管对象的企业是同一行业的,前者对生产经营状况熟悉,其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这同样有助于提高企业托管质量。信托投资公司有很强的融资能力,如果让它们作为非金融托管对象的受托方,必将大大推进企业托管的发展。
成立托管公司的初衷当然是好的,问题在于,如果是由政府部门组织成立的托管公司,要注意避免政企不分的覆辙。政府机构直接参与企业的赢利活动,一方面导致政府行为企业化,另一方面又会导致企业的政府化和“空壳化”。而这两方面都是要避免的。依笔者之见,成立企业托管专业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托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2)拥有经营管理人才为主导,投资顾问、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等周边配套齐备的、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储备系统和与之相符的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以满足企业托管所要求的“专家管理小组”模式,达到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3)在目标区或目的行业内已经具备或能够具备专业化的影响力或指导能力。(4)具备资源丰富、反应灵敏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网络。
认识误区之二:只有效益低下或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才能实行托管。通常认为,如果企业经营效益好,何必托管呢?其实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狭窄。效益的增长是没有尽头的,客观形势总是在不断变化,今天企业效益尚好,明天又会如何?所以企业托管不一定仅限于效益低下或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只要委托方认为有此必要,包括委托方为了收缩战线,集中力量搞好主要企业,在转让企业的条件还不具备同时又可以找到合适的受托方时,可以把自己认为需要托管的企业交给受托方去经营管理。
认识误区之三:企业托管无需受托方注入资金而获得委托资产的经营权。托管经营是一种信托关系,它不是简单的一个法律概念(如契约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如利益关系)。建立在信托基础上的企业托管,当然不应当是无偿的。尽管企业托管不像企业购并那样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去取得产权,但为了提高企业托管的质量,受托方仍然有必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如改建厂房,增添机器设备,试制新产品,培训技术力量,拓宽销售渠道等等。至于某些场合下对人员的分流和债务的清偿,也需要资金注入。否则,企业托管经营难以收到成效。想当年德国成立托管局,对原东德的14000家企业进行托管,仅原西德就注入8000亿马克资金,还不包括西方的各种“计划”。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比原东德大得多,所对应的却是比西德更狭小的资本市场。这是我国的资本现状,也是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有行无市或买方市场的根本原因。作为受托方,面对的首先是债务问题、职工安置问题、企业亏损问题、流动资金问题等。因此,除了管理能力外,受托方还要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是否有融资渠道。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一方面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的分析和研究资本市场状况,从中探索筹资融资的渠道。
认识误区之四:托管经营费用只能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认为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费用的理由是:委托方把被托管对象(企业)的资产委托给受托方经营,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的经营费,等于是支付租金或支付资产占用费。其实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也未尝不可。因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被托管对象(企业),目的在于借助受托方的人力、物力、财力,使被托管对象效益增长和资产保值增值,所以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也不无道理。究竟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经营费还是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被托管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定。委托方与受托方都将因企业托管有成效而受益,而且这种受益完全有可能大大超过委托方得到的经营费或受托方得到的委托费。最好的支付方式应是按企业托管的成效所反映的收益进行分成,而不必在支付经营费还是支付委托费上争论。
认识误区之五:企业托管经营不存在托管风险。企业托管经营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措施,已在部分省市讨诸实践,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对此,有些部门和企业认为“一托就灵”,不存在托管风险。其实由于托管经营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认识上还有待深化,操作上还有待于逐步规范和完善,因此,托管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托管风险。托管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差异,委托方所承担的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受托方控制而可能受到利益损失的风险。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托管风险的根本原因。
托管经营为什么会出现托管风险问题,这是因为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后,由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方追求的是资产增值及相应的剩余索取权的扩张,受托方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目标的最大化),且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受托方相对委托方来说掌握更多的信息,故受托方可以利用委托方不了解私有信息去损害委托方的利益。譬如,受托方可能在岗位上不努力或假公济私。不过如果我们能够依据受托方行为的结果去监督,托管风险仍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实际中托管经营的结果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企业盈利的因素除了受托方的努力外,还有市场、政策、企业自身条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委托方难以对受托方行为结果去监督,从而使托管风险产生成为可能。除了以上原因外,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托管经营法规不健全,托管经营还会产生其他托管风险。一是委托方缺乏监督受托方行为的动机。在托管经营中,托管企业的委托方应该是企业的所有者,这样能保证很好地监督受托方的行为。但是,在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中,作为委托方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其在责任权限、经营动力、约束机制和评价机制等方面都和所有者存在着差异,这容易出现监督不力,结果只能是受托方权利膨胀,委托——受托不对称,导致无人负责和资产流失。二是受托方不具有能够对委托方资产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虽从理论上讲,托管经营中的受托方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法人,通过其法人资产作抵押,可以克服承包制和租赁制经营中由于自然人的经营经济实力与其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对称而导致的负盈不负亏问题,但是由于托管经营至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不规范状态,受托人不能独立地承担其民事责任,事实上国家仍然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我国国有中小企业托管经营中,除了存在以上认识误区之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委托主体混杂,受托方责任有名无实。应该说,目前各地的这类托管实践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牵头在国有中小企业中选择一些相对债务负担轻、富余人员少的企业,交给另一家较大的企业来经营管理。受托方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委托主体多元化。这与目前我国投资主体不明确的现状紧密相关。多元委托给今后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带来诸多困难。作为受托方的企业有时并不自愿,因此对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仍是象征性的,导致被委托企业仍然继续亏损。除此之外,委托方拖垮受托方、两败俱伤的事例也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受托方的盈利冲动,使托管有可能演变成一种“炒产权”的行为。受托方一般均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和公司,虽然受托方接管的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但由于目前产权监督机制不健全,受托方在盈利冲动的支配下,往往不是关心被托管企业的机制转换与技术改造,而是在企业存量资产上做文章,变相地操作企业产权。三是法律滞后,无法先行。各地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时,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出于摆脱经济困境压力的考虑,只要受托方愿意接管亏损企业,对于受托方单方面提出的条件,委托主体往往一概应承,一旦受托方与委托方发生冲突以及利益纠纷时,又无法调处。因此,如何通过立法,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是托管实践中一种很强的呼声。
我国目前的企业托管模式可以说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托管。“海南模式”叫委托运营,实际上成了法人承包制,或者说是受托运营。其弊端可能将比个人承包制走得更远:监管成本更大,内部人控制更严重。“黑龙江模式”实际上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剥离,即把企业有用的资产剥离出来,没用的解脱出去,将债权债务解除后就剩下一个干干净净的“壳”,实为出租企业。而且是一管30年,只要受托方提供流动资金即可。在没有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把一个企业整体地托给另一家企业去经营,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江西模式”把托管经营作为兼并的一种过渡形式也值得商榷。托管毕竟不是兼并,兼并是被兼并方财产归兼并方所有,而托管是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些受托方先以托管为名,继而将委托方新设备、技术人员、产品销路好的分厂或车间兼并过去,而将债务、老弱病残人员和旧设备留给原厂,将有价值部分在托管的幌子下转移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现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国有资产投改贷来逐步实现企业的非国有化。当还完国家全部本息后,企业不再国有,而是归承担过债务的员工共有,称之为“劳动者联合所有制”。这与政府提出托管改革的初衷,即“实行委托经营是探索公有制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形式,从根本上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也是不相吻合的。
三、规范托管经营,提高托管质量的建议和思路
企业托管在我国刚刚起步,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只有按照托管的规则去有组织地进行,并通过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托管真正管出效益,托起辉煌。要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和规则去运作,政府部门只能牵线搭桥、合理引导,不能是行政“摊派”、搞“拉郎配”、强行要求,也不是无限期委托经营。托管,作为企业重组及结构调整的一种形式,可以积极探索,但切忌无限夸大它的作用,盲目地助长目前的“托管热”。否则,把什么都冠以“托管”美名进行幕后交易,必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都不利。
(一)规范企业托管的主体与客体。企业托管的主体,即委托管理中的受托方,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和融资风险,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能力、资本收益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贡献能力和发展能力,能够提供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受托方能针对标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综合运用资金支持、专家管理、资产重组、体制创新、技术引进、产品开发、市场策划等手段,对被托管对象进行整顿与重组,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达到对委托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亏损企业、有重大违法经营企业、濒临破产者,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成为受托方的,不应委托其管理、经营和处置托管资产。受托方的职责在于直接以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按约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运作受托资产,取得显著的经济回报,使受托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企业托管中的委托方,适合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潜能、生产设施和设备完好或稍加改造即可正常运转,只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内部管理不当、经营机制不活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处于长期经营状况不佳、效益低下甚至亏损的中小企业。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的企业,国家关于特殊产品的企业,都不应纳入企业托管的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不纳入托管之列。受托方与委托方在签订企业托管合同之前,应当对被托管对象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明确受托方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托管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到期后如何终止托管或续订合同,也应当载明。这将使委托方与受托方对托管全过程心中有数。假定企业托管合同不规范,就难以符合委托方、受托方、国家三方的共同利益。
(二)建立相应的竞争、激励、风险、约束机制是企业托管的核心内容。第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由市场配置委托方和受托方,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尤其是通过竞争对受托方择优劣汰,形成受托方之间的竞争局面,从外部机制上对受托方施加有效的压力,促使其不敢“怠慢”,同时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减少评价时环境不确性的影响。在对自然人受托经营上,要探索建立自荐、考核、竞争、公认、任用、监督等程序和方法的有效能人形成机制。第二,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计托管契约,明确受托方的责权利,给予受托方最佳的行为激励。同时明确托管经营的委托主体,规定委托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将其人员升迁和收入增长与资产经营状况挂钩,使其真正承担起监督者的责任,激励其实现资产增值目标的积极性。第三,建立企业托管经营风险机制。受托方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作抵押,风险抵押金交纳额度要起到委托方与受托方能够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制约受托方经营行为的作用,尽可能加大力度,同时也要考虑受托方的承受能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与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完成企业经营目标情况继存或抵补。第四,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定期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年度经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经营达不到合同规定目标及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法定程序终止托管契约。托管经营期满后,由托管双方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经营期间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此基础上兑现契约。
(三)制定企业托管的法规和措施。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尚属探索阶段,为使其步入规范化运作,应切实抓好与托管经营相关的各项法规、措施的制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国有资产在托管的招牌下被蚕食,严格地说,企业托管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有责任对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的治理。否则,各自为政,多种形式的企业托管,由于无法可依,可能既蚕食了国有资产,又把人员包袱扔给社会。因而,通过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企业托管的必要条件。如两德统一时设立的托管局,就是主要依据《托管法》对原东德的国有企业进行集中托管,德国的托管实践是相当成功的。我国目前国有中小企业的严重亏损状况,不单纯是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多年的历史包袱、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国有产权凝固化等使得国有中小企业处境艰难,因而依法托管,在不造成社会震荡的前提下,把中小企业放开、放活,应成为首选方案。现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起草《信托法》,笔者认为,企业托管应当纳入一种有效的调整范围。完善法律体系,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对受托方行为进行约束的外部机制,不仅可以规范受托方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还可以直接约束受托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对故意合谋造成企业经营失败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受托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惩罚。用法律来规范企业托管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障企业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企业托管的质量,应当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外有第三者作为监管方。监管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如果企业托管契约不规范,既不利于国家,也有损于委托方或受托方的利益,此外,企业托管契约执行以及契约终止都需要有监督,受托方的财产与托管财产要分别列帐,所以监管方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监督国有资产的机构可以成为企业托管的监管方。
(四)企业托管还需要专门人才和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受托方不管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在接受委托经营被托管对象后,必须依靠专门人才来从事有关生产和经营、技术改造、市场营销、人事管理等工作。没有专门人才,要把一家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救活,是困难的。因此,为了提高企业托管质量,受托人必须实行专门人才对被托管对象的经营管理。政府还应给受托企业在税收、融资方面的政策优惠,应鼓励受托企业对委托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和包装上市;要对企业的上市提供便利条件,改上市制度的审批制度为拍卖制;应鼓励受托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大力发展支持和维系长期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继续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的力度。总之,我国国有企业托管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
托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视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经济体制的方方面面,既需要经济理论深入研究、探讨、更需要实际运作过程的大胆实践、探索;既需要财政、金融部门等密切协作,更需要政府、企业的积极配合。在我国,企业托管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其具体业务的开展更是前无古人可寻。虽然企业托管目前在我国只是初露端倪,但是人们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它必将给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一道亮丽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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