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莎士比亚论文,英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561;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29(2014)04-0127-07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99)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看似全面,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引出更多的问题来:法律为什么会获得普遍的服从?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惩罚通奸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一磅肉”契约是良好的法律吗?《威尼斯商人》中惩罚外邦人的法律“合法”吗?在今日美国社会,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安乐死、同性婚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当我们说一个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的时候,也许我们同时需要追问:这个良好的法律是由谁制定的?谁又是判断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作为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法官或陪审团如何思考、如何审判?《威尼斯商人》中法庭大审结束以后,失魂落魄的夏洛克喃喃自语地问道:“这就是法律吗?”①(Greenblatt:4.1.309)殊不知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貌似简单的常识性问题乃是西方社会两千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刘星:1—16) 法律:“一条得势的狗” 按照美国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说法,法律起源于复仇。如波斯纳指出,在国家垄断复仇机制以前,血亲复仇并不仅仅只是一种自私行为,它还是匡扶正义、建构家族认同感的手段。古希腊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等作品中的正义正是某种血亲复仇的形式。(82—83)在早期现代英国,国家开始逐渐垄断了复仇机制,决斗②等复仇形式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人们对于复仇、战争的想象从此销声匿迹。英国历史学家斯通(Lawrence Stone)的研究也表明,“暴力衰减的后果之一是令人惊讶的诉讼增长。摆脱了私人复仇习惯的社会,总是以过度的热情投入到法律之中,但无论从何种标准看,1550—1625年的诉讼增长都是一种异常”。③(斯通:32)其实与该时期英国诉讼增长同样令人惊讶的是复仇剧在英国剧场的短暂繁荣,除了《哈姆雷特》以外,《西班牙悲剧》(The Spanish Tragedy)、《安东尼奥的复仇》(Antonio's Revenge)、《复仇者的悲剧》(The Revenger's Tragedy)都在英国剧场上引起了巨大轰动。培根(Francis Bacon)曾说:“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13)这就一语道破了复仇的实质:复仇代表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想象与期待,但终究无法摆脱“野生”的、非法的暴力特征。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垄断了复仇机制以后,国家作为立法者和主权者,其权力的正当性随即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法理问题。 如果立法者仅仅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那么一个潜在的理论“威胁”则正如李尔王控诉的那样:“你没看见那法官怎样痛骂那个卑贱的偷儿吗?侧过你的耳朵来,听我告诉你:让他们两人换了地位,谁还认得出哪个是法官,哪个是偷儿?”(4.6.147—49)“一条得势的狗,也可以使人家唯命是从。”(4.6.153)事实上,伴随着早期现代英国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争论越发表现为王权和普通法之间的张力,其中最显著者,当属英国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与国王詹姆士一世之争。尽管柯克主张,法律究竟是什么,是一个永远不可能明确回答的问题,但柯克对于理性、判例乃至司法独立的推崇却开启了英国普通法的近代化转型。换言之,关于法律究竟是一种(王权)“命令”,还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和艺术的争论,早在17世纪初期已经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而非20世纪英美法学家们的首创。在此意义上,《李尔王》对于王权、法律和正义的表现也可以视为莎士比亚对于早期现代英国何为法律这一话题的回应。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著名法学家哈特(H.L.A.Hart)与富勒(Lon Fuller)因纽伦堡大审判(Nuremberg Trials)引发的自然法问题曾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双方论战的症结之一便在于,纳粹政府的法律原则出自主权者的命令,至少曾经是“合法”的法律规则,但与此同时,纳粹的“恶法”却因其违背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而触犯了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准则。将自然法的原则作为“高级法”宣布纳粹法律的无效,固然起到了惩罚纳粹战犯、“匡扶正义”的实效,但却难以避免另一主权者以道德之名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潜在威胁。“如果说‘恶法非法论’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或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行动或者实践问题,那么,这种行动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我们的道德信念来反对法律的时候,我们如何使自己反对恶法的行动区别于一个罪犯或者暴徒对法律的不遵守和破坏?罪犯和暴徒不也正高呼‘恶法非法’,并以道德的名义反对法律吗?”(强世功:68)无论是采取“恶法亦法”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还是采取“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立场,都无法避免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困境。不难看出,《威尼斯商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遗憾的是,鲍西娅的审判方式最终回避了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面对的法理问题。(Kornstein:35—56) “这是天上的法律” 除了法律命令说之外,法律的概念和起源问题还与宗教有着密切关系。庞德(Roscoe Pound)认为,在古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与宗教律法并无本质不同:“古代社会中那些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往往就是祭司们所宣布的、并以忏悔和开除出虔诚社会等办法来保证执行的那些戒律。”(10—11)伯尔曼(Harold Berman)也认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即《摩西五经》,就是宗教。”(12)无论是《一报还一报》剧中的维也纳,还是莎士比亚时代的英格兰,宗教之“罪”(sin)与刑事犯罪(crime)往往纠缠在一起。世俗法庭具有浓郁的宗教法庭氛围,而宗教法庭也常常管辖婚姻、财产等“世俗”案件,正如剧中的文森修公爵既代表了教会的权威,也代表着君王的权威。(Condren:160)如施克莱(Judith Shklar)所言: 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蒙昧国家曾经惩罚罪孽以避免上天惩罚,并把救赎罪孽和消除堕落当作集体共同的职责。后来世俗法庭接管了宗教法庭的某些管辖权,但其目的依然如故,这一点恐怕它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40) 在莎士比亚的笔下,《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生活着一群社会最底层的卑贱人物:寡廉鲜耻的妓院老鸨、浪荡不羁的嫖客、醉生梦死的酒徒,以及形形色色的囚犯、盗贼、皮条客和纨绔子弟。(Bloom:370—80)然而在这个妓院林立的城市里,却有着极为苛刻的“严刑峻法”。(1.3.19)甚至在最高执法者的眼中,这些法律也未免太过“严峻”,以至于在他执政的十四年里从未真正施行,因为“恐怕那样也许会叫人过分畏惧了”。(1.3.34)不过,正如文森修公爵私下里对托马斯神父所说的那样,维也纳的法律固然严峻,现在却必须要严格执行了。为了避免给自己招致“暴政”的恶名,文森修把这个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交给了“一丝不苟”(1.3.50)的安哲鲁。果不其然,以圣人自居的安哲鲁新官上任三把火,不但把维也纳近郊的妓院一律拆除,而且为了昭示维也纳的法律“虽然暂时昏睡”,现在“已经醒了过来”,(2.2.92)还把互许终身但未婚先孕的青年男女克劳狄奥与朱丽叶游行示众,稍后即将处以极刑。同样不出文森修所料的是,沉睡了十四年的严刑峻法一旦重新实行,立即引发了维也纳社会的轩然大波。一时之间,举国民怨沸腾、人人自危,安哲鲁成了维也纳最不受欢迎的人。克劳狄奥固然声称自己是罪有应得,但对于新公爵的执法尺度却感到愤愤不平: 现在这个新任的摄政,也不知道是因为不熟悉向来的惯例;或是因为初掌大权,为了威慑人民起见,有意来一次下马威;不知道这样的虐政是在他权限之内,还是由于他一旦高升,擅自作为——这些我都不能肯定。可是他已经把这十九年来束诸高阁的种种惩罚,重新加在我的身上了。他一定是为了要博取名誉才这样做的。(1.2.142—48) 剧中爱斯卡勒斯也许最能代表普通民众对于克劳狄奥的态度:“可是我们的刀锋虽然要锐利,操刀的时候却不可大意,略伤皮肉就够了,何必一定要置人于死命?”(2.1.4—6)然而无论是克劳狄奥,还是爱斯卡勒斯,似乎都忘记了:安哲鲁其实只是执法者,而不是立法者:“法律判你兄弟的罪,并不是我。他即使是我的亲戚、我的兄弟,或是我的儿子,我也是一样对待他。”(2.2.82—84) 如果说安哲鲁因严格执法而承担了一份本不属于他的舆论压力,那么现代评论家则把矛头指向了维也纳的刑法本身。舒格(Debora Kuller Shuger)认为,“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公爵、爱斯卡勒斯、依莎贝拉,甚至克劳狄奥都从未意识到对‘私通’行为处以死刑的‘严刑峻法’是骇人听闻的行为。他们质疑安哲鲁执法苛刻,但似乎并未觉得法律本身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权利。”(9)如舒格所言,如果按照现代刑法理念,克劳狄奥的“私通”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更不至于招来杀身之祸。然而如果回到该剧的历史语境之中,舒格对于维也纳法律的批评未免有失公允。纵观该剧便不难理解,维也纳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社会,而且正如施克莱所说,“凡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观念上都不会接受法与道德相分离,而以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最不朽代表的各种教化式政体(educative polity)理论也不会接受。”(44)因此也可以说,维也纳法律是渗透着神学思想的道德和宗教律法,而不是厘定权利的现代法律,它惩治的是人的内心欲念,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仅就《一报还一报》一剧而言,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治抑或人治的矛盾冲突,而是在于维也纳的法律本身。宗教法律和世俗法律的杂糅造成了维也纳的法律过于严峻,以至于根本无法真正执行。在现代人眼里,克劳狄奥的婚前性行为显然属于他的私人事务,但在维也纳却构成了“通奸”罪,根本原因在于,维也纳的法律将其管辖的领域无限制地扩大,从而泯灭了现代社会必要的群己分界。安哲鲁严格执法固然无可厚非,但正如依莎贝拉所说的:“这是天上的法律,人间却不是如此。”(2.4.50) “我要按约执行” 比较一下《威尼斯商人》和《一报还一报》对于法律问题的表现,则会发现两部剧作构成了一系列微妙而发人深思的对比:维也纳的神权社会变成了威尼斯的市民社会;宗教之“罪”变成了经济侵权;国家对个人的惩罚变成了个体(权利)与城邦(法治)的对抗;作为道德和宗教诫命的法律变成了公民之间的诺成契约。从《威尼斯商人》到《一报还一报》的变化,为现代读者思考早期现代西方法律理念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绝佳契机。 在1400至1600年期间,西欧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且不管这个时期该怎样称呼——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16世纪价格革命、人文主义时代——到1600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泰格等:189) 与《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社会相比,威尼斯城邦信奉着一套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在威尼斯这个“商人共和国”里,自由竞争、权利至上、契约自由成为威尼斯公民竭力捍卫的基本理念。为了保障贸易和经济活动的畅通无阻,上至公爵下至“法官”鲍西娅、被告安东尼奥和原告夏洛克,无不极力主张法律的神圣和不可变更性。甚至可以说,剧中大小人物(即便是主张公爵动用“行政”手段变更法律的巴萨尼奥)均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建构了威尼斯的“法治神话”。安东尼奥在违约以后,非常清楚法庭将无法驳回夏洛克的申诉,因为“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3.3.26—31)换句话说,法律既维系着整个威尼斯的繁荣,同时也是威尼斯自由精神(保障“异邦人应享的权利”)的体现,守法是自由精神的有力保障、商业繁荣的必然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夏洛克才拥有了孤身与整个威尼斯作战的勇气和胆量:“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4.1.100) 如布鲁姆所言,“威尼斯为夏洛克和奥塞罗的行动提供了绝佳的背景”,“它是不同的人自由融合的地方,并且四海皆知,它是那个时代最具包容性的城市。在威尼斯,通常被认为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似乎也能够融洽相处”。(布鲁姆等:13)颇为反讽的是,这个最具包容性的城市本身并不意味着城邦中的市民已经达成了包容和谅解。恰恰相反,最宽容的城市往往会带来异族之间最激烈的对抗和文化歧视。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两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全剧一开始就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夏洛克憎恨安东尼奥,因为“借钱给人不取利钱,把咱们在威尼斯城里干放债这一行的利息都压低了”,(1.3.38—40)还因为“他憎恶我们神圣的民族,甚至在商人会集的地方当众辱骂我,辱骂我的交易,辱骂我辛辛苦苦赚下来的钱,说那些都是盘剥得来的腌臜钱”。(1.3.43—46)就偏见产生的根源而言,安东尼奥对于夏洛克的仇恨,在逻辑上与后者并无二致。(Garber:282—312)夏洛克憎恨安东尼奥,因为他是“基督徒”;安东尼奥憎恨夏洛克,则因为夏洛克是“犹太人”。安东尼奥对此亦直言不讳:“我恨不得再这样骂你、唾你、踢你。”(1.3.125—26)从该剧一开始,“契约”都是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仇恨的象征,然而一个不期的后果却是,夏洛克睚眦必报的仇恨之“恶”却绽放出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权利哲学”之花来。 必须指出,安东尼奥最初与夏洛克签订契约时,对这样一份契约的鄙夷之情即溢于言表:“要是你愿意把这钱借给我,不要把它当作借给你的朋友——哪有朋友之间通融几个钱也要斤斤较量地计算利息的道理?——你就把它当作借给你的仇人吧;倘使我失了信用,你尽管拉下脸来照约处罚就是了。”(1.3.127—32)尽管在安东尼奥违约以后,巴萨尼奥提出要连本带息地加倍偿还,遭到了夏洛克的断然拒绝:“不,把整个儿的威尼斯给我,我都不能答应。”(4.1.225)但与其说这是夏洛克捍卫尊严的守法行为,不如说它只是象征了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仇恨的非理性和不可调和。(Girard:243—54)事实上,首先对“一磅肉”契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不是夏洛克,而是巴萨尼奥。“请堂上运用权力,把法律稍为变通一下,犯一次小小的错误,干一件大大的功德,别让这个残忍的恶魔逞他杀人的兽欲。”巴萨尼奥显然认为,如果威尼斯的法律不能够“变通”,那么法律无疑是“助纣为虐”,这种法律“把它破坏了倒比遵守它还体面些”。(1.4.17—18)夏洛克最初也认识到,威尼斯的法律首先是城邦商业繁荣和政治稳定的保证,而不是犹太教的法律信仰。甚至有理由认为,夏洛克对于威尼斯的法律压根就是嗤之以鼻的。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的“一磅肉”契约给了夏洛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绝好机会。尽管安东尼奥和鲍西娅均竭力强调法律对于威尼斯城邦的重要作用,但这里的“法律”是抽象的法治观念,而不是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的“一磅肉”契约。或者说,二人强调的是法律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不是具体的契约文本。 众所周知,早期现代哲学在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后,彻底颠覆了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所开创的以美德和义务为本的传统政治。霍布斯设想出一种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人人彼此为战,人人趋利避害、见利忘义以求得自我保全。这种自我保全的原始本能被当作先验的基本事实,进而被当作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因此,基本的道德就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种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施特劳斯:185) 个人越是孤立,越是反抗社会,越是与他人对立,他的权利就越绝对、越要保障,就越要人权。义务则被看作权利的推衍。设立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履行义务,不是靠发自内心的仁爱,而是迫于超验权威所支持的并为法律所确认的对方的要求。这在华夏先民看来,的确有些不可思议。(夏勇:157) 在《威尼斯商人》中,莎士比亚一方面以一种几近极限的情境表达了物权神圣的思想,但在另一方面却以釜底抽薪的方式质疑了丧失道德基础的契约思想之荒谬。赵汀阳对于权利和美德思想有过一段极为精辟的论述,恰好可以用来说明该剧中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的复杂恩怨: 现代创造了个人,个人需要各种权利来保护,权利使个人有了自治权,权利就是个人的政治边界,它划定了个人的主权范围。在个人所辖范围内,个人想怎么想就怎么想(无论多么愚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多么无耻)。颠覆美德的结果是,义薄云天的高尚行为难得一见,不计得失的高远境界百年不遇,爱情、友谊甚至亲情都大幅贬值,生活失去美感。不过,权利为本颠覆美德为本虽是生活的失败,却是政治的胜利。(235) 从立法的角度看,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的“一磅肉”契约是合同双方合意的法律制订,属于“实在法”范畴,具有内在的“任意性”和“不稳定性”,因而绝非建立在道德或宗教律法之上的自然法。总之,《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已经初步具有西方现代法律的工具理性特征,也更加接近现代意义中的法治观念,夏洛克和安东尼奥所守之“约”与《一报还一报》中文森修公爵和安哲鲁所守之“法”绝不可同日而语。 “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刘星:14—15)诚然,对于何为法律的回答常常无法从法律自身内部加以解决,而是需要从政治、宗教、道德、社会等众多“周边问题”的角度思考,“周边问题的数目与层次是繁多的,所以,争论的思路也是无穷的。这便不奇怪为什么人们时常会有圣·奥古斯丁的困惑:欲说明时间则不知时间是什么”。(刘星:15)法的概念不但是法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词语之一。在这一点上,古今中西皆同。然而所不同的是,古今中西文化语境中有关“法”,乃至法治的理解有时可谓大相径庭。自早期现代以来的西方法律语境之中,“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绝不是如白纸黑字一样确定无疑。相反,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建构过程。或者借用格林布拉特(Stephen Greenblatt)的术语,在早期现代英国,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和建构的结果,该定义本身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法律文化。 注释: ①该句原文为“Is that the law?”朱生豪先生采用意译的方法,将之译为“法律上是这样说的吗?”这种翻译更加符合汉语习惯,也符合夏洛克按字面解读契约的策略,但却没有传达出鲍西娅的判决初期与其心目中的法律相差甚远的含义,故此处将之直译为“这就是法律吗?”本文中所引莎士比亚戏剧译文,均采用朱生豪译本,引文后括号内所标幕次、场次、行次以诺顿版《莎士比亚全集》为准。两书参见参考文献所列“Greenblatt”与“朱生豪”条。 ②莎士比亚的同时代剧作家本·琼生就因为与人决斗曾经锒铛入狱。 ③根据著名英国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的统计,在此期间普通法法庭的诉讼卷宗数量表明,普通诉讼法庭的诉讼增长了6倍,王座法庭的诉讼增长了2倍。同一时期,提呈恳请法庭和星室法庭的诉讼至少增加了10倍,而1621年,大法官厅法庭一年就签发20000张传票。莎士比亚与近代早期英国“法律”的建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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