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县令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令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唐政府对地方县令的职责权限、等第品阶、选拔条件、任职途径以及县令治政考绩、奖惩黜陟等各个方面,都有一套颇为完善的制度化规定,而正是这种对地方县令职官的制度化管理,对唐王朝地方区域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一个根本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唐代县令 职掌权限 选用 限任制 治绩考课
近年来,史学界在唐代职官制度的研究方面,成果突出,论著颇多,但对某些具体官职特别是基层地方官吏县令一职的研究,却迄今未见有专文论述。故不揣浅陋,试作本文,以补其缺。
一
唐承隋制,地方政权实行州、县两级制,其中,县级政权作为维系李唐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石,备受李唐各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李唐开国以后,立即以隋朝县域为依据,按地区的要冲与否、户口的多寡之差、资地的美恶之分、政务的繁闲之别,把全国的疆域划分为一千五百余个等级不同的县域单位。据《册府元龟》卷701记载:“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畿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
这段记载表明:其一,唐代县域的划分比唐以前任何一个历史朝代都更加繁杂细密[1],十个不同层次的县第类别即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县的划分,体现出唐代县政建制上极为浓厚的等级制差别。其二,县令名称统一,即不论县第等级的高低,县政首长统统冠以“令”的名称,取消了秦、汉以来“县万户为令,不满万户为长”[2]的令、长制区别。其三,在县令这一同类职官之间,品阶级差拉大。赤县令官正五品,品阶高出中央六部郎中,与中书省要员中书舍人品级相等,已然跻身进入中层官吏行列。而一般中、下县令,官正七品或从七品,始终处于位卑品低的下层官吏行伍。这一情况表明,县令这一同类职官,在唐代社会分层上已分属统治阶级内部中、下两个不同的阶层,这和唐以前或唐以后若干朝代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3]。
县第等级类别增加,县令品阶差位拉大,并不意味着唐代县令一职在其职掌权限或职责范围方面因县第等级的不同或因县令官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或有所变化。中国古代,自从县制作为地方重要行政体制在秦朝确立以后,县令作为掌治一县百姓的亲民官,其职掌权限在各个朝代都大体相同。“洎秦、汉以降,或令或长,虽有小差,其揆一也”[4]。这一记载即反映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代,县政长官的职掌权限都大体一致,具有普遍共性。
唐代县令的职掌权限、李唐开国之初便以法令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唐六典》卷30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治)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祠,养鳏寡、恤孤穷,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新唐书·百官志》也对唐代县令的职掌作了补充记载:“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冬季,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隄道,虽有专官,皆通知”。综合上引两例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县令的基本职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扬风俗,教化百姓。“县令异于诸吏,为人父母,风化所瞻”[5]。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教化县域辖区黎民百姓,这是唐代县令的主要职掌之一。唐承汉、晋,以儒治国,自唐高祖李渊起历代新君执政,都非常注重用儒家忠孝礼义等伦理规范训导百姓,教育臣民。而这一教育驯化百姓的任务,最主要由地方县令承担,“富而教之,令长为急”[6];“此官之职守,此境之风俗可知也”[7]。唐玄宗开元年间,王敬方出任伏陆县令,任届期间,察人病、矫异俗,三年治县,儒风大行,县域辖区“礼俗休和,入有怡声,出有循政,熙熙然千室以为仁遂焉”[8]。由此受到朝廷嘉奖,予以上赏。
有唐一代,“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皆得书于史官”[9]。而这些通于朝廷,书于史官的孝悌草民,都是由当地县令明察暗访,反复甄别之后为淳化县域民风而树立的儒教典范。地方县令把他们的孝悌事迹上报朝廷,朝廷下诏表彰,或给予旌表门闾的特殊荣宠,或给予赐粟帛、免赋税的物质奖赏,其目的是让他们的行为影响乡里,使乡民百姓效法而从,人人成为忠君尽孝的顺民。
二、收授均田,劝课农桑。唐代实施均田制,土地的授与及收回,均以县令的名义实施进行,“凡民授田,县令给之”[10]。农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经济生产部门,而土地则是农业生产部门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县令掌管一县土地收授大权,即成为县域辖区内最高农业行政长官。唐政府对地方县令最重要的职责要求,就是让县令“亲其农桑”,“责躬劝农”[11],督促一县百姓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使治下百姓不缺吃穿,乐业安居,以保一方平安。
三、听讼断狱,惩恶奖善。中国古代,县官职掌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县政长官法官化,县官既是一县最高民政长官,同时也是一县最高司法长官。唐代地方县域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凡县域辖区发生的盗案、命案或其他刑事诉讼、民事纠纷案等等,均由县令一人审理决断。因此,听讼断狱,明是非剖曲直以禁奸惩恶,便成为唐代县令的重大职责内容。唐玄宗天宝年间,河南真源县县政不修,地方豪强恣肆违法,横行乡里。唐政府调张巡出为真源县令,张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行使法官职权,对该县首恶豪强“以法诛之,赦余党,莫不改行迁善”[12]。从有关文献的记载来看,唐代县令在其县域辖区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若持法公正,辨狱雪冤,惩恶奖善,该县必然閤境清肃,民心稳定。反之,若刑罚冤滥,奸人嚣张,孤弱被抑,该县一定民心惶惑,治政混乱。
四、编定户籍,征纳赋役。唐制,天下户口三年一审定,量其资产定为九等,并按户等的不同征收赋税。地方县令的重大职责之一,就是每年对其所管户口进行清理:登记各户人口的增减,弄清是否有人口隐漏,检查户等财资的变化等等。唐政府规定:“州县岁上户口登耗,采访使复实之,刺史、县令以为课最”[13]。在严格户口清查与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县令按有关规定征发一县徭役和征收全县赋税。“伏以县令之职,征赋为先,若违限逋悬,自有责罚”[14]。赋税征收是否按期如数缴纳,成为唐政府检验地方县令是否称职的一条重要标准。
除了上述基本职掌以外,县令的职责范围还包括兴养立教、矜孤恤寡、修桥筑路、赈灾济贫、均徭省赋以及按朝廷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为朝廷搜求荐举各类专门人才等等。尽管县令之下还有县丞、县主薄、县尉等吏职分判众曹,管理各类专门县政事务,但事无巨细,都得向县令汇报,即“虽有专官,皆通知”[15]。开元年间,唐玄宗曾专门撰《县令诫》颁赐天下县令,要求他们对本县辖区各项事务必须亲自过问,“无大无小,必躬必亲”[16]。唐穆宗时期,朝廷也曾在一篇任命县令的制文中,重申县令在本县的绝对权威地位,“今一邑之长,古一国之君也……大抵休戚与夺之间,盖一专于令长矣”[17]。
有一件史事记载很能说明县令在县域辖区内的独专地位。玄宗时,诗人员半千为武陟县县尉,该县遭遇特大旱灾,庄稼无收,饥民成群,员半千以县尉身份规劝县令殷子良开仓赈济灾民,殷不从。后殷因事离境赴州,员半千下令开仓发粟,饥民赖以得济。殷闻讯后即将此事上报于州,州刺史大怒,认为员半千侵犯县令职权,立即将员囚之于狱[18]。由此可知,唐代在县政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县令集权制。尽管在整个唐代封建官僚系统中,县令职官地位并不显赫,位卑品低,职权不大,但在一县辖区之内,县令却集行政、司法、财政、税收、文教诸大权于一身,其他县丞、县主薄、县尉等辅佐官吏,必须绝对服从县令的遣调。
二
县令选用是否得人,往往关系到一县治理的成败,“国家兴衰,在此职也”[19]。因此,唐朝各代皇帝,都非常重视对县令的选用,采取各种措施,广开门路,以多种方式来满足、保证这一需要量很大的地方县域长官的配置和任用。从有关文献记载的情况来看,唐政府选用配置县令,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科举 科举入仕,是中国封建社会以考试取人,较能体现平等竞争原则的人才选拔制度。这一制度肇始于隋,在唐代迅速兴盛发达并很快成为唐代选拔县政长官的重要途径。有唐一代,走科举之途任职县令者比比皆是。如韦嗣立,“第进士,累调双流令”[20];潘好礼“第明经,累迁上蔡令”[21];李承,“擢明经……除德清令”[22];刘晏,“举贤良方正,补温县令”[23]。以上几例材料中,进士、明经属常举考试,由礼部每年定期举行,贤良方正则属制举考试,不定期举行并由皇帝亲自主持。常举、制举这两大类考试具体还分设有若干其它科目,为朝廷选拔包括县令在内的各方面人才。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唐廷在进一步改进完善科举选人方面,专门针对县令职官的选拔而特设“县令举”科,应试合格者立即授予地方县令之职。如卢藏用,“举进士,不得调……应县令举,甲科,为济阳令”[24]。又如房琯,“以荫补弘文生……举任县令科,授卢氏县令”[25]。
与唐以前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选官方式相比,唐代科举制对县政官员的选拔,提出了文化素质上甚为严格的要求。科举考试涉及了几乎全部儒家经典的掌握、诗赋文章的造诣以及时务对策的治政见解等等,不经年累月发奋苦读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准,是很难通过各科考试的。因此,以科举方式选拔县令,实际上是对地方县政长官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作出了统一的要求或规定。士人以此途径入仕县政首长职位,其基本的文化水准和治政素质具有一定的保证,这对唐政府加强地方基层政权的建设,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荐举 科举之外,荐举也是唐代县令任职的重要途径。李唐一代,不少士人就是通过荐举方式出任县令、步入县政领导岗位的。荐举种类繁多,包括诏荐、奏荐、冬荐、举人自代、私荐等等,其中,诏荐是唐政府选用县令最常见的方式。下面摘引几例有关诏荐的资料,以助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析。
《册府元龟》卷67唐中宗神龙元年:“制令京官职事官五品以上各举县令一人”。
《全唐文》卷34《令内外臣僚各举县令勅》“宜令在京五品以上清官及诸州刺史及四府上佐,各举县令一人……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称所举,举主应须褒贬”。
《全唐文》卷31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其内外官有亲伯叔及弟兄并子侄中,灼然有才术异能,风标节行,通闲政理,据资历堪充刺史、县令者,各任以名荐。”
《唐文拾遗》卷5唐德宗《令举堪任县令等官勅》:“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
《唐会要》卷69唐宪宗元和三年勅:“所举县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饰……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与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犯罪,其所举主,准前勅贬罚”。
《全唐文》卷79唐宣宗《委观察使择令制》:“县令员数至广,朝廷悉难谙知……委观察使于前资摄官内精加选择,当具荐论,如后犯脏连坐”。
仔细勘比上引李唐各代皇帝制勅资料,我们对诏荐县令制度可以作出如下的认识分析:
第一,官员的阶品必须在五品以上,才具有奉诏荐举县令的资格。其范围包括在京五品以上职事官、清资常参官,以及地方观察使、刺史、州府上佐这类权势要员。也就是说,荐举县令的权力,始终被控制操纵在统治集团内部中上层官僚手中。
第二,限定荐举对象,把被荐举者的身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上引材料来看,被荐举县令者主要由三部份人构成:荐举者的亲伯叔及弟兄子侄;注籍有司取得选官资格的吏部常选人;曾有做官经历而未任现职的“前资摄官”人士。由此可知,与荐举者带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以及曾在官场为唐政府效力操劳过的士人,他们在诏荐县令的入仕途中,享有优选被荐的特权。
第三、实行地域回避制,凡地方观察使、刺史荐举之人,一律不得在该荐举者所辖州境区域内任职,以避免形成地方关系网,造成官场拉帮结派的不良风气。
第四、实行举主连坐法,切实保证荐举质量。凡被荐者出任县令后,政绩突出,举主与其同赏。反之,被荐者名实不副,到任后贪赃犯典,则举主与其同罚,议罪议刑,追究其荐举失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被荐举者都要入赴京师,由吏部进行审查考核,确定等第,然后才授职赴任。考核不合格者,往往罢退,“任待他年重荐”[26]。所不同的是,荐举到朝廷来的人选可以享受不限选数或不就选场,予以单独考选的优遇。
另外,唐代私荐之风盛行,其形式是不受时间限制以私人名义交表朝廷或直接向中央选司掌选者上推荐表。在唐代县政官员的选任中,有的士人就是通过私荐之门出任地方县令的。如士人顾谦,博学有能名,“魏帅何公一见若平生,交表公高才,请宰邑郡,由是褐衣拜贝州宗城县令”[27]。
然而,尽管文武臣僚向皇帝推荐人才历来被认为是一种应尽的责任或义务,但出于私人目的如亲故、子弟、贿赂、权势等因素,在私荐中常常不可避免。因此,唐政府对私荐授职县令颇为慎重,私荐者若非朝廷显贵或地方大员,其推荐往往并没有多少实际效果。在唐代地方县令荐举任职这一方式中,私荐居于很次要的地位。
(三)门荫 据唐朝颁布的令式,凡宗室、外戚、品官、勋官子孙都享有门荫特权,即凭借祖父辈的政治荫庇直接入仕涉足官场。从两唐书人物列传记载的有关资料看,唐代官僚队伍以门荫入仕者比比皆是,其中,通过门荫途径担任地方县令者也不乏其人。如刘滋,“通经术,喜持论,以荫历涟水县令”[28];裴向,“少以门荫得官……转栎阳、渭南县令”[29];陆景融,“以荫补千牛,转新郑县令”[30];张继明,“起家以门荫,授襄州谷城县令”[31]。就普通情况而言,门荫享有者初授之职通常为八、九品低级官吏,待具备一定资历之后才擢升七品以上县令或其他官职。因此,以门荫途径担任位在八、九品的县政官吏如县丞、县主薄、县尉等,文献上也有不少记载,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由于科举制日益兴盛发达,门荫选官制度自中唐以后开始呈不断下降衰落的趋势。与科举以考试取人、平等竞争的原则相比,门荫选官显然更具封闭性、落后性和保守性。到唐后期,门荫入仕者在社会舆论上受到轻视,不少公卿子弟放弃资荫而走科举之途。因此,在唐代县令选任的方式中,门荫地位由重而轻,越到后来越不占有重要地位。
(四)调任 唐代县令任职的另一种方式,是政府通过行政人事手段,选调其他部门的官吏出任地方县令。在《全唐文》收录的唐代皇帝颁布的制勅诏令中,保存有这方面的大量资料。如《授阳洽安邑县令制》:“朝请大夫,河南府司录参军事阳洽,慎则能密,清而又公……可蒲州安邑县令”[32]。又如《授崔隐甫洛阳县令制》:“正议大夫汾州长史崔隐甫,在公明察,素禀才识……可检校洛阳县令”[33]。此两例材料中的授职县令者,均属于官场正常的人事调动,他们调职前均为州府机构官员,虽是从上级行政机构向下一级机构流动,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政治地位下降。阳洽调任安邑县令前为河南府司录参军,官正七品,而安邑县为望县,县令官从六品,虽是下调,但实际上官升一品。崔隐甫调职洛阳县令前为汾州长史,汾州为望州,属上州等第,其长史一职官从五品。而洛阳县为东都赤县,县令官正五品,因此崔隐甫也是官升一阶调职。这类擢升官位品阶的情形,在唐代调配县令的人事变动中是比较常见的。
除了地方官员换职调动出任县令以外,抽调京官担任地方县令,也是唐代县政长官任职流动的一种常见方式。薛元赏本为京官大理丞,“宰邑缺员……可华原县令”[34]。元寿为朝廷右补阙,因陆浑县令缺员,于是皇帝下勅:“尔有利用,可为此官。宜辍任于谏垣,俾足才于宰邑……可陆浑县令”[35]。张巡,“以太子通事舍人出为清河令,治绩最”[36]。文献上此类材料颇多,不再一一罗列。仅从上引的三例材料来看,薛元赏为大理丞,官从六品,而华原县为畿县,县令官正六品;元寿为右补阙,官从七品,而陆浑县也是畿县,县令官也为正六品;张巡为太子通事舍人,官正七品,清河县为上县,县令官从六品。这就是说,上列三位京官在任职地方县令的人事调动中,同样是升品升阶,享有官品擢升的政治优遇。
然而,唐代仕宦之风“莫不重内官而轻外职”[37],地方官入任京官被视为“何异登仙”,而京官调职地方在社会舆论上则被认为是地位下降,“时以为左迁”[38]。因此,尽管京官调任地方县令是由皇帝亲自下勅书授命任职,尽管其官品实际上被擢升,但这并不被时人看重,被调者本人,其内心往往也是极不情愿的。
在唐代地方县令任职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京官贬职为县令。京师官员或过失犯法,或忤旨龙颜,或开罪有司,或触犯权要,往往被逐出京师,贬为地方县令。如韦思谦本为监察御史,弹劾中书令褚遂良遭报复“出思谦清水县令”[39]。孙承宗本为御史台中丞,因虚列劳绩“贬为崇仁县令”[40]。斐潾为中书舍人,上疏忤旨,“帝怒,贬江陵令”[41]。韩愈“迁监察御史,上疏极论宫市,德宗怒,贬阳山令”[42]。这样,地方县署机构又往往成为安置京师贬官的重要场所。就通常情况而论,这类贬官因长期任职中央部门,具有较高的理政能力,贬为地方县令后,往往治县有方,政绩突出,颇受当地百姓拥戴。另一方面,这类贬官因过去任职朝廷,与京师官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京城政治风云变幻,朝廷内部派系争夺此长彼消,他们随时都有可能重返京师再任要职。因此,此类京官贬逐地方县令的情形虽时有发生,但终究在县令总体员额中比例不重,在唐代县令任职官源中居于很次要的地位。
县令任用无论是科举、荐举,还是门荫、调任,最后都以皇帝名义颁发制书,正式授职任命。同其他官员授职一样,县令授职“皆以给符,谓之告身。凡官已授成,皆廷谢”[43]。廷谢通常由皇帝亲自接见,并按成例作一番训诫勉励之类的天子圣谕,以示皇上恩宠。如开元年间,唐玄宗“宴新授县令于朝堂,勅之曰:‘自古理政,在其命官,今之所切,莫如守宰。朕每尝属意,尤重此官,有善者虽远必升,无能者纵近必废……卿等各膺推择,用简朕心,若能理化有声,名实相副,必有超擢,终不食言’”[44]。
廷谢之后,所有新授县令便立即离京,按唐政府规定的赴任时限,限期走马上任。
三
唐代实行县令限任制,对县令任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册府元龟》卷629《铨选部·条制二》:“代宗宝应二年七月制,刺史、县令自今以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另据《唐会要》卷81载:“贞元九年七月制,县令四孝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按唐制“凡居官以年为考”[45]的规定,四考即为四年,即唐代县令一届任期为四年。但这一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唐后期,官多职少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满足吏部长年积压的大批选人都能有机会担任官职,唐政府缩短了县令任职的年限。《唐会要》卷69:“州县官自今以后,宜令三考一替州”。《全唐文》卷969:“其州县官任三年考满,即具阙申送吏部,候勅除铨”。于是,每届县令任期由四年改为三年。虽然从有关文献所载的情况看,唐代县令具体任职的时限还往往因人因时,或因地域条件不同而各有差别,不尽一致,但四年或三年任届期限,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县令任届期间,唐中央政府对他们施政得失及治绩优劣,有一套严格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大致说来,对地方县令治政理县的考核,可分为常考和巡考两大类。
所谓常考,是指中央吏部对任职官吏每年定期举行的考核。有唐一代,官吏考课制度甚为完善严密,从中央吏部到地方州府,都设有“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46]的专门官员。对县令的考核通常由该县所属上一级州府行政机构负责,具体考核事宜由州府长吏统一部署安排。《全唐文》卷109《令州府长吏每年考课县令勅》:“县令化洽一同,位居百里,在专劝课,抚育疲羸……宜令随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年度考课的结果,由州府长吏写出考状,并按朝廷统一规定的时限上报中央。唐政府严格规定:“应注考状,不得更有虚美间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状,并不得失于褒贬”[47]。
唐中央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州府对其属县县令的考状后,便按县令的职责要求逐一检查核实。“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48]。其中,考司对县令最注重的考课内容,是在户口、土地的增减方面。据《通典》卷15《考绩》条载:“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现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其劝课农田,使能丰殖者,亦准现地十分论每加两分各进考一等。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
到了唐玄宗统治时期,为了鼓励地方县令大力发展人口和农业生产,唐政府又专门下勅文规定:“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平均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内”[49]。在县令常考中,这类“先与上考”的破例,文献上时有所载,反映出唐统治者对地方县令的考绩要求,始终是把发展人口与生产放在县政工作的首位。
常考之外,唐政府又对县令实施巡考制。所谓巡考,是指对地方县令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考察,其目的在于纠举不法,使县令任届期间忠于职守,时有所警,认真履行职责。
对县令的定期巡考,通常由该县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官员如都督、刺史直接负责。“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50]。对所属县域巡视考察的结果,“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51]。
由于县域治理直属地方州一级行政机构管辖,因此唐政府特别注重州刺史对其下属县政首长的治绩考察。《全唐文》卷43《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其天下县令,各仰本州府长官详加审察,如有衰耄暗弱或贪财纵暴,不闲时政,为害于人,并具名录奏,即与改替。”然而,地方州府长官在对其下属县令的巡考中,难免不因其官场上种种利害相关的人际关系而对下属县令治政状况隐恶扬善,虚饰溢美,使定期巡考流于形式,难奏实效。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唐政府又采取了另派专门官员对县令实行不定期巡考的办法。
贞观二十年正月,唐政府设置黜陟使,“遣大理卿孙伏加等,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52]。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初置十道采访使,用以察访地方官吏善恶,“考课官人善绩”[53]。
应当指出,朝廷设置黜陟使、采访使作为中央特派监察大员,虽并不是专门针对地方县政考察而设置的,但毫无疑问,黜陟使、采访使在对所有地方官吏的考察中,地方县政管理、县令治状优劣,却是其考察范围以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此外,唐政府还经常不定期派遣京师专职官员如郎官、御史等分赴地方,考察州县治状。
“郎官、御史,陛下腹心耳目之臣也,故出使天下,事无细大得失,皆俾访察,还以闻”[54]。唐政府对御史、郎官巡察地方县政有关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俗,闾阎疾苦,水旱灾 ,并一一条录奏闻……并限朝见后五日内奏闻”。唐政府一再重申,出巡官员对巡察结果必须如实上报,“所奏不实,必议惩责”[55]。
有一件记载很能说明唐统治者对巡察地方县政的重视。唐代宗大历十二年,秋雨连绵,京畿一带庄稼大面积受害,渭南县令刘藻为邀功取宠,谎报所管县域田地无害。代宗派御史赵计巡察按验,赵不认真核实即上奏如藻言,代宗又另遣御史朱敖复实,结果查出该县遭灾受害田地达三千顷。代宗得朱敖复实上报情况后勃然大怒曰:“县令,所以养民,而田损不问,豈恤隐意邪”[56]?结果,县令刘藻及御史赵计均贬职查办。一个县灾情不实,朝廷连派两名御史巡查复实,反映出唐统治者对巡考县政工作的高度重视。
无论是常考还是巡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县政考绩与县令的奖惩升降直接挂勾,密切联系在一起。按唐代考司规定,县令考课和其他官吏考课一样,考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凡考第等级为上中以上者提升,中中以上者增加秩俸,中中以下者分别降秩、夺禄、罚俸、贬职、免官等等。从有关文献的记载来看,治绩突出,考第优异的县令,往往超资拔擢,仕途顺利。如裴向为渭南令,“奏课皆第一,擢户部员外郎”[57]。泉明为郫县令,“政化清明,人情翕然,成都尹举其课第一,迁彭州司马”[58]。路嗣恭曾任神乌、姑臧二县县令,“考绩为天下最……以课治进显官”[59]。有的县令因治县有方,成绩显著,往往直接受到皇帝的嘉奖。如杨慎矜为汝阳县令,“有治称,帝喜,擢监察御史”[60];李频为武功县令,“县大治,懿宗嘉之,赐绯衣银鱼,俄擢侍御史”[61];元淑,历任清漳、浚仪、始平三县县令,“右善去恶,人称神明……中宗降玺书慰劳,付状史官”[62]。
另一方面,治政无方,考绩不佳的县令,仕途升迁则非常困难。如韦思谦为应城县县令,考绩不合格,“负殿,不得进官”[63]。至于巡考中发现的那些衰暮愚庸、暗弱无能或枉法受赃、贪残纵暴的县政长官,则通常不到任届期满即被罢免或撤换[64]。
由于唐代仕宦风气重内官而轻外职,因此,从地方县政岗位入调京师任职,往往成为唐代县令梦寐以求的仕途目标。唐政府出于大力抓好地方县政工作的需要,常以入调京职对地方县令许诺相诱,以勉励他们在县政工作中奋发向上,尽责尽力。开耀元年(681),唐高宗下诏:“县令有声绩可称者,先宜进考,员外郎、侍御史……先于县令内简择”[65]。到开元年间,唐玄宗又下勅规定:“自今以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以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常式”[66]。这样,首先从有政绩的地方县令中挑选郎官、御史一类京官,使被作为一项长期的人才选拔制度确定下来。从前面我们所列引的有关材料中,县令有政绩者入调京职郎官、御史一类的记载比比皆是,这对激发地方县令的仕宦上进热情,激励他们刷新县政,有所作为,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示范影响和积极有效的社会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唐王朝在地方政权的建设中,对县令职官的建制与管理极为重视。地方县令无论在其官品等第、职掌范围、任职途径和条件方面,还是在任届期内的治绩考课以及升降黜陟等方面,都有一套颇为完善的制度化规定。正是这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地方县政管理,对唐中央封建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对唐王朝地方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一个根本的保障作用。
注释:
[1]唐以前,县域等级的划分通常以户口多寡为最主要标准。秦、汉“县万户为令,不满为长”《后汉书·百官志》;北魏则分为上县、中县、下县三个等级;陈朝规定五千户以上县令为八品官,五千户以下则为九品官,也是分为两个等级。唐朝分县域为十等,其繁杂细密超过唐以前各代。
[2]《后汉书·百官志》
[3]唐以前,县令或县长通常为六品、七品或八品官,到唐以后的明清时代,县令统一为七品官。
[4][6][7][8]《全唐文》卷428、卷803、卷316、卷500
[4][9]《新唐书》卷127、卷195
[10][15]《新唐书》卷49
[11][16]《册府元龟》卷158《诫县令勅》
[12][36][58]《新唐书》卷192
[13][19][21]《新唐书》卷51、卷107、卷128
[14][31]《唐文拾遗》卷38、卷26
[17][27][32][33]《全唐文》卷649、卷996、卷253、卷252
[18][62]《新唐书》卷112
[20][30][39][63]《新唐书》卷116
[22][23][24][25]《新唐书》卷143、卷149、卷123、卷139
[26][55][66]《唐会要》卷82、卷62、卷69
[28][10][41][42][43]《新唐书》卷132、卷111、卷118、卷176、卷45
[29]《旧唐书》卷113
[34][35][37][49]《全唐文》卷658、卷726、卷247、卷247、卷27
[38]《明皇杂录》卷下
[44][45]《册府元龟》卷158、卷630
[46][48]《新唐书》卷46
[47][65]《唐会要》卷81
[50][51]《新唐书》卷44
[52][53]《唐会要》卷78
[54][57][59][60][61]《新唐书》卷153、卷140、卷138、卷134、卷203
[56][64]《新唐书》卷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