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有制观念的新突破_公有制论文

实现公有制观念的新突破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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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文献。报告在阐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时,无论是在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含义的问题上,还是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问题上,以及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问题上,都有重大的理论突破和发展。尤其是报告所强调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是又一次思想解放。它必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向纵深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突破传统公有制观念的局限性,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制度的性质。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后,首要的任务便是改造私有制,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党在理解列宁关于过渡时期学说时所受到的影响,不是列宁晚年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的新经济政策思想,而由斯大林继承和发展了的以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中心的战时共产主义思想,从而导致了对社会主义理解的模式化、单一化、简单化,并且给它附加了许多所谓的特征或判断标准。

比如,在怎样认识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只是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有的虽然在理论上承认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集体经济排斥在视野之外。这种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纯而又纯”的思想和把基本经济制度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充分反映出对社会主义现实发展模式的多样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公有制具体实现过程中可能碰到的诸多问题严重估计不足,并存有理想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一、对所有制内容作简单的公私二元对立、相互排斥的性质判断,不作具体形式的历史分析,将所有制性质同具体形式的关系简单化和绝对化,否认私有制同公有制在具体形式上的历史联系,看不到公有制结构的多元化格局以及各种经济成分共存互补、相互渗透的相溶关系。认为搞公有制就是越大越公越纯越好,不能有半点私有成分。二、在所有制变革的问题上,把破私立公单纯看作是目的,而不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为公有制而公有制。因此,在变革过程中,只讲姓“资”姓“社”,不讲具体形式;只分“公”“私”,不分你我,严重忽视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否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是否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三、在公有制形式上,强调全民所有只能是国家集中统一所有,其他分散所有的形式都应转为国有;国有制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实物占有与生产经营过程的直接控制,由此排斥市场关系,实行集中统一、计划管理的“社会大工厂”模式。由此可见,这种传统的公有制观念,在思想方法论上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简单化、教条式的理解,其根本谬误就在于脱离生产力的根本决定作用来谈论公有制的优越性,脱离生产力的现实状况来谈论公有制的现实形式,从而在关于什么是公有制、怎样建立和发展公有制问题上,造成了理论上和认识上的误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这种传统的公有制观念越来越明显地阻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解释,全民所有制的主体是单一化的。有关法律条文对此作出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全民或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所有权是不能分割、不能分解、不能转让、不能交易和不能出售的。这就使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活动所要求的所有制关系形式难以相容。从实践上看,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是以一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前提的,并不是简单地取消指定性计划和开放价格就是市场经济了。如果国有企业不能成为产业独立的实体,那就不会形成动力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淘汰机制、约束机制和积累机制,企业的行为就难以合理化。因此,所有制的改革是不可回避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对传统公有制的认识能否在观念上取得新的突破。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错误态度:一种是因为看到国有企业的困境而对公有制缺乏信心,认为公有制不可能与市场经济接轨,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私有化。无论“左”的传统观念还是右的私有化思潮,都坚持这种观点,另一种则认为对公有制本身不可以进行改革,任何形式上的改革都会导致公有制经济的变质。这种观点将所有制的内在性质与外在形式相等同,唯传统模式为公有制经济的“正宗”样板,看不到生产关系是一个大系统,不懂得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背离了所有制实现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因而割裂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整内容,从而在实际上阻碍了改革发展。

十几年来,我们党一次又一次地排除“左”和右两种倾向的干扰,从实践到理论进行地了努力探索,实践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也完全可以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我们必须也完全可以解决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这一全新的时代课题。特别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里的关键,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解决好什么是公有制、怎样建立和发展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问题上的思想的方法论。

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就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可见,那种只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当做公有制经济的观点和看法是不全面的,也反映出传统公有制观念的局限性。特别是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大大地拓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是一种新的理论概括。它表明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并且国有经济控制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与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和国有资产整体质量提高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就从思想方法论上,解决了在所有制问题上纠缠于“公”“私”之争带来的观念和认识上的混乱,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二、突破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传统束缚,积极探寻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至于人们是如何占有、支配和使用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两种,这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来看,这种理论是不完全的,也是有缺陷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总体,应当是由多种所有制成分而不是单一所有制成分共同组成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不能改变,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比如它是为全体人民占有,还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直接支配、使用共同的生产资料,还是委托一部分劳动者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或者把公有制生产资料租赁、承包给部分劳动者使用等,都可以形成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可以选择多种占有、支配和使用方式,就决定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实际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已经创造出了不少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经济等。对这些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究竟应当怎样看?这里的关键,依然是能否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这方面,我们党曾作过认真而积极的探索。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针对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教训,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科学地、精辟地、创造性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并由此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科学论断,使我们摆脱了许多束缚生产力发展、许多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而多年来却当作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的东西,摆脱了许多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而多年来却当作资本义加以反对的错误做法,为我们坚持和完善公有制提供了科学依据。它使人们认识到:第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体现本质要求的制度特征及其具体形式,是一个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做法都必须服从其本质要求,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切都应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际要求办事。第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实现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生产关系的必须从生产力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及其具体历史阶段性质出发,脱离生产力发展阶段性质,企图超越阶段追求理想境界,只能事与愿违。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论断,为纠正传统的公有制观念、确立新型的公有制观念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如何认识股份制的问题上,也同样如此。我国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早在八十年代就已开始试点,为什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进展不快,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股份制的认识很不统一。当时在上海工作的江泽民同志,就非常注重对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1988年下半年,他深入调查了数十家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情况,并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议论此事。江泽民同志对有关专家介绍股份制产生初期的一些情况很感兴趣:当年,英国社会曾一度为股份制的出现而惊慌,以为股份制是一种反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怪物”。当时,江泽民同志已经明确谈到,传统观念一直以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实际上并非如此,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它只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集合形式。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可以利用股份制形式,社会主义也同样可以利用股份制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只要这种形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应当大胆地利用。

事实上,从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来看,它都不仅包括了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财产在实际上由谁占有、使用和支配的问题。其中,财产归谁所有,从根本上决定了所有制的性质,而财产在实际上由谁来占有、使用和支配的问题,则是一个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问题,它决定的是经济体制的具体运行方式。一般来说,所有制的性质是不易改变的,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发展而变化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其性质未变的前提下,曾经历了个人业主制、合伙企业制和股份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实行股份制,不仅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股份制这一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组织形式,缓解了经济危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了保证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公有制资产的质量不高,得不到有效利用,公有制经济的效益与效率非常低,不能向社会提供应有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就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缓发展进程,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也就不可能发挥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因此,为了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找到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适合国有国营领域的就实行国家所有制,适合集体所有制的就实行集体所有制,适合股份合作的就实行股份合作制,以达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的目的。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又突破了一些传统的看法和框框,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明确地把公有制的性质和它的实现形式分解为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范畴。从区别方面看,公有制的性质不能变,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程度灵活地加以选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是也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从联系方面来看,公有制的性质必须通过一定的实现形式才能落到实处,而这种实现形式只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运行。因此,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也是公有制本身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这个思路的基本特点就是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对高度集中的国有经济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主体进行非私人化和非私有化的适当分解,最终建立起一种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管理方法。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同时也影响着生产力的组织规模与形式。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产品、劳务和各种资源在内的社会财产,由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分散占有和支配。只有这样,社会劳动的分工交换才表现为各个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财产权利的市场交换。如果整个社会的财产只归一个利益主体占有和支配,社会劳动的市场交换就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虽有国有与集体之分,但由于成分单一,生产经营权集中统一于国家,因而不存在具有独立财产权利的主体。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定位以多层次的公有成分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互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才是合理的。随着生产现代化、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那种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实物占有、支配形态、所有权同经营权合一的传统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终将为财产权的价值形态、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所取代。因此,公有制的所有权实现形式必须以资本为载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构建宏观管理体制与微观组织形式,以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等作了十分重要的论述,并对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等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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