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_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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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是国家促进产业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作用是在市场机制调节市场供求结构的前提下干预市场调节过程,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产业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出现对竞争的限制甚至消除的情形。反垄断法是从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禁止企业从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控制企业合并行为,不允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但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维护可能会影响某些产业竞争力的加强。作为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产业政策,目的主要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但产业政策在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同时却没有办法避免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甚至限制,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实际上是很难避免的。首先,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不相同。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产业的发展,强调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种政策对市场加以干预;反垄断法则看重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存在,强调以市场为主导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维持市场竞争机制,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出现冲突。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目标的路径不相同。市场机制常常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这种失灵主要是由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和局限性或市场障碍。产业政策中政府公权力介入的领域是前者,主要是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反垄断法介入的领域是后者,主要是清除市场障碍,二者的重心不同,不可避免会出现冲突。面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思考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一,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到底是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设计竞争政策还是在竞争政策的指导下设计产业政策,由于维护竞争政策肯定可以保持市场活力,竞争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不言自明,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立法是选择了竞争优先。当然,竞争政策优先不是绝对的,在反垄断立法中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即对于原本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事项不予追究,这些“除外”领域是允许排除竞争的特别行业或特殊行为,就是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尽可能在立法内容规定上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第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实现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例如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限制竞争行为目的的认定、行为后果的认定等,立法时都无法设计一个操作性强的客观标准,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判断时,这就可以充分考虑到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在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时,美国的反垄断法机关创设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适用“合理原则”本身就可以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考虑或兼顾产业政策。由于产业政策实际上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国家主权行为论”也会使许多产业政策的实施行为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协调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应注意几个问题:(1)把握利益平衡协调原则。尽管竞争优先原则在反垄断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出现矛盾时,仍需要进行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平衡协调;(2)注意产业政策的阶段性和反垄断法的长期稳定性的特点;(3)在不同发展阶段,面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把握的原则会有所不同;(4)市场结构不同、产业不同,处理二者关系的原则不同。

摘自《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5.2.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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