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民族形式民主与非国家形式民主的联系--对当代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的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寻求民族形式民主与非国家形式民主的联系--对当代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的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间寻求契合点——关于当代中国民主发展路径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形态论文,国家论文,与非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0]05-0016-05

“中国式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一种民主模式、一种发展目标,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就当前的情况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

其一,作为民主建设的主要方面,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相对缓慢,其中以民主的程序和运行机制尤为明显;其二,作为重要的补充形式,非国家形态民主虽然获得了相当的发展,但它本身具有局限性,同时用非国家形态民主代替国家形态民主也非正确的选择。

正是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瓶颈”: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所以,国家形态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内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中国一直非常重视国家形态民主建设。但国家形态民主作为主体民主,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面对这种状况,非国家形态民主受到关注,获得了发展的空间而异军突起,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象征”。但是,非国家形态民主毕竟不是民主的主体,更不能代替国家形态民主,同时它自身也面临着种种困境,这使得最初通过非国家形态民主发展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非国家形态民主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与国家形态民主的融合。

面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角度出发,目前需要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寻找二者的契合点。只有这种契合,才可以充分利用非国家形态民主的种种优势,将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局部优势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整体胜势。

一、国家形态民主建设及其现实状况

民主,既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也包括非国家形态民主。虽然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形态,但现代民主包含着广泛的非国家形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不仅要管理国家政治事务,而且还要管理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这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民主,不仅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人民享有民主,而且还要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

民主就其本义而言,是政治国家领域的问题。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国家形态民主为中心,国家形态民主是非国家形态民主的根本保障。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很长时间内都是围绕着国家形态民主展开的。国家形态民主建设在当代中国取得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限于各方面的条件,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在当代中国还需要一个过程,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及其积极作用

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是人民民主,那么国家形态民主建设的首要标志就是建立了由人民统治的国家,解决民主政治的“由谁统治”的问题。这是根本性的,是民主政治建设其它方面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即使民主的形式多么发达,也不能完全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其次,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体现为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最初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的集中体现。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特殊的环境中经受着考验,经历过曲折,但它仍然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面旗帜。可以肯定地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建设并不匮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条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不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创新,以及程序上的改进。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形态民主建设体现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就。政治体制改革是多方面的,但是,这些改革更多地集中在国家形态民主上。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党政分开。针对此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明确提出要实现党政职能分开,改变重复决策、效率低下、政出多门、易致内耗、干部队伍和管理机构庞大等现象;改变政府在职能上包揽一切,社会团体行政化,社会中介组织几乎是空白,单位成为社会控制和管理的基本纽结等情况。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完善现有的制度,其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典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体现在: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它的立法权限;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实行了“不相容的原则”①;赋予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改革和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组织方式、工作制度和技术手段等。

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流,它还在许多其它方面体现出来,如政治领导人的代际更替、党内民主、公务员制度、执政党能力建设等。

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代表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和基本走向。评价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其基本标准只能是国家形态民主,虽然非国家形态民主也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内成为民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但它不可能取代国家形态民主的主流地位。比如,在当前中国,人代会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象征,作为国家形态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也受到相当的关注,它们是评价中国民主发展程度的基本尺度,而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虽然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但它并不能改变社会主义民主的总体态势,也无法成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另外,国家形态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的民主,代表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只有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整体方向。

(二)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的现实分析

国家形态民主虽然是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主要方面,并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还是相对比较缓慢,特别是在民主的程序和技术操作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和改进空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家形态民主建设不能迅速改变,有些时候甚至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第一,国家形态民主自身的特征决定其发展和改变比较缓慢。国家形态民主是全局性的,往往涉及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任何国家在对待这个问题时都会比较慎重,避免造成大范围的震荡。这就是所谓的政治问题的复杂性。不是说政治问题在处理方式、技术等方面难度有多大,而是其影响、后果往往难以估计和把握。国家形态民主也是这样一种政治问题,鉴于其后果,当代中国在处理国家形态民主时,往往需要通盘考虑,顾全大局,所以,变革总是在缓慢中进行。

第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件限制了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国家形态民主建设同样需要各种条件。对当代中国国家形态民主建设来说,影响最明显的是人民的民主意识。由于人民民主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目标所在,而人民民主又需要以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普遍的民主意识为基础,民主意识对国家形态民主建设的影响就更重要。然而,在当代中国,由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及思想文化的封闭状态,由于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比较落后,至今干扰和制约现代民主意识、民主习惯形成的旧政治观念、旧政治行为习惯仍然存在,从而使人民的民主意识状态在总体上还处在十分初步的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另外,经济发展程度、法制化进程、思想文化传统等因素,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形态民主的进程,而这些条件在当代中国并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

第三,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也影响着国家形态民主的迅速发展。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就是稳中求变,缓慢推进,避免任何激进的做法。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同样是渐进式的,这也决定了在国家形态民主建设上,也会以缓慢推进为特点。当然,渐进式的国家形态民主建设是可取的,也适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这里没有任何苛责的意思。只是指明一点,在这种改革的思路下,国家形态民主需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才能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第四,国际国内的一些事件对当代中国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也有影响。国家形态民主是在国际国内大环境下开展的,任何重大的事件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在国际上,东欧、前苏联在民主化过程中发生的巨变给当代中国以深刻的教训,国家形态民主建设中任何冒进、脱离实际的做法最终都会葬送社会主义国家的前程;在国内,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等事件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提了醒,国家形态民主建设只能一步一步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特征,否则,民主就将走向其反面。

正是由于各种因素和种种条件的限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形式在当代中国艰难而有序的发展着,其进步是明显并值得肯定的,但其发展程度,特别是程序和形式,离现代民主的要求还有差距。同时,国家形态民主的限制条件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所以国家形态民主只能在其固有的轨迹上逐步推进,这决定了对待国家形态民主的态度只能是历史的、长时段的,任何激进的态度都可能带来消极的后果。

二、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及其局限

国家形态民主按照一定的轨迹发展,甚至在某些时候还会遇到困难,同时,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需要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步伐,在某些方面获得突破,于是,民主的另一种形态——非国家形态民主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受到关注。与国家形态民主不同,非国家形态民主在政治敏感性、全局性等方面都比较小,而且比较简便易行,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的非国家形态民主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生长点”。

(一)非国家形态民主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非国家形态民主”是民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正是为了区别于传统意义上作为国家生活、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其特殊性体现为非国家性、直接性、内生性、自治性等方面。

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形式早就存在于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如以“两参一改三结合”②为主要内容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只是没有使用这个称呼而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社会开放程度增加,政府管理重心下移,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蓬勃发展。在新形势下出现的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其管理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系统的管理。这些都是非国家形态民主在当代中国的表现形式。当前,比较重要的非国家形态民主包括:村民自治,居民(社区)自治,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社团的民主管理等,其中村民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是最受关注的形式。

非国家形态民主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经过广大创造者和实践者的努力、党和政府的推动,以及众多学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总结、升华,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为代表的非国家形态民主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已经发展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1],是一种“平静的民主化‘革命’”[2],获得包括不少国外人士在内的各种首肯。[3]

(二)非国家形态民主的积极作用

非国家形态民主之所以在中国获得迅速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发展的象征,获得相当程度的认同,是多种因素使然,包括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进程和特殊性等。中国在改革的前20年,经济体制的调整是重点,而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是比较谨慎的,对某些复杂的问题显然是往后“放”了。确实,正如人民所普遍了解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着很多难题,比如“党政关系”规范化问题等,相当复杂,如何予以调整,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于是,人们把目光转向了非国家形态民主,希望通过发展这种民主形式来培育民情,并形成可以借鉴的制度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本身带来某种突破。

非国家形态民主在当代中国的迅速发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它还为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成为中国民主建设的“生长点”,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未来提供了新起点。

首先,非国家形态民主很大程度上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象征。从国内看,在国家政治领域内的民主限于种种因素而与理想状况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党和政府通过推动非国家形态民主,从“姿态”到行动上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表明其推动民主发展的努力和决心,也给社会公众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希望和动力。从国际社会看,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有利于改变特殊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中国民主政治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误解和曲解,转变国际社会对中国政治的看法,从而为中国政府树立新形象。这种基础和象征作用不可低估,它将为中国的政治改革赢得各种支持条件,也为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

其次,非国家形态民主对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为中国社会培育了若干现代民主因素,包括民主意识、民主程序、制度规范等。“它可以锻炼和训练数以亿计的人民群众,可以有力地影响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可以向那些怀疑中国人民有普遍实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现代民主的伟大社会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宝贵的社会功能。”[4]“它在政治阻力较小的情况下切实探索和总结民主建设的经验,形成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大面积传播关于民主的最基本观念并训练民众适应民主选举。”[5]通过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公众可以在相对宽松的民主实践过程中学习民主,不断提高民主素质,为国家形态民主奠定基础。

第三,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具有无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最终会消失。在“后国家”状态下的“民主”就是非国家形态民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形态民主和非国家形态民主并行发展;当国家消失之后,非国家形态民主将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其范围将达到全社会。因此,非国家形态民主不仅不会消失,还将获得无限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阶段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过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已经有了初步基础。

(三)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局限

作为国家形态民主的重要补充,非国家形态民主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的特殊条件而获得迅速发展,并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从发展的角度看,它将为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一定的基础、培育适宜的民情并提供某些经验。但是,非国家形态民主毕竟不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部分,同时,它自身还存在种种局限乃至困境,所以,非国家形态民主不等于社会主义民主,其发展也不能全部解决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

非国家形态民主不能代表或代替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民主包含着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内容,而且从发展前景上看,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可能更具长期性,但是,在当前中国,决定和象征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程度的主要还是国家形态民主,非国家形态民主只能是补充和外在形式。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首先要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人民和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才是人民民主,其活动领域应该是政权组织。而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其主要活动领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政权组织,它与国家政治生活内的民主是不能等同的,即使是乡村、社区这些具备国家政权机构末梢性质的层级,也不能说是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内容。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主要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身日常事务的管理,而不体现为对国家权力的管理,所以,非国家形态民主不能等同于国家制度的民主。

这里涉及对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定位问题。非国家形态民主的迅速发展,得益于许多人包括高层对其作用的期望,从理想状况出发,指望它能够部分甚至全部解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进而为民主政治建设带来重大突破,即实现从非国家形态民主入手,解决国家制度层面民主建设的问题。这一初衷无可指责,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也许是一个捷径。但事实是怎样的呢?许多观察者和研究者已经明确指出了,非国家形态民主,特别是被寄予厚望的村民自治,与最初的设想是存在差距的。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等为代表的非国家形态民主已由最初的“热潮”进入总结、反思和深入推进阶段。在反思中,不少学者都指出了非国家形态民主与国家形态民主的区别,认为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并不能真正、全部解决国家形态民主建设的问题。秦晖认为,村治与国家形态民主不是一回事,并不存在自治民主发展为国家民主的逻辑联系。[6]胡永佳认为,“村民自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主。虽说民主可以分为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但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毕竟只是国家形态的民主的附属和延伸。村民自治作为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确实具有民主的性质,但其层次显然并不高。”[7]党国英明确指出,“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从过去历史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8]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了非国家形态民主不能承受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建设之重,“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因为我国民主建设的客观现实,人们赋予了村民自治太多的使命,期望村民自治解决农村所有的问题,期望产生‘蝴蝶’效应,破解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难题。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简单化了,我们既不能把村民自治当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不能让村民自治这匹‘小马’拉起民主政治建设这架‘大车’飞速前进。”[9]

不仅如此,非国家形态民主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阻碍着其为国家形态民主建设发挥作用。比如村民自治,在迅速发展的表面之下,仍然存在诸多不可轻视的现象,“两委关系”、“家族、恶势力现象”、“乡政与村治的关系”等,仍然在困扰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为一种自治民主形式,村民自治已经被群众称之为“半拉子”民主,甚至是“假民主真麻烦”。[9]在自身都没有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非国家形态民主来发挥民主政治的“试验田”和“突破口”的作用,往往是理想多于现实。非国家形态要实现其理想的作用,必须跳出当前的思维框架,寻求新的发展思路。

三、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契合点

综观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可以发现其症结在于:国家形态民主发展相对缓慢,需要外力推动,而非国家形态民主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它并没有展示出推动整个民主政治发展的潜力,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没有很好的融合。所以,从整体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出发,当前需要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寻求契合点,使两种形态的民主协调融合、相互促进,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一)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契合的理论来源

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契合,并不是随意的设想,而是依据理论和实践做出的结论,其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包括国家形态和非国家形态的论断。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但不等同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还包括非国家形态民主。国家形态民主需要非国家形态民主的支持和配合,非国家形态民主需要国家形态民主作为保障。[10]缺少任何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都是不完整的。这一理论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时,必须同时考虑国家形态民主和非国家形态民主,考虑二者的协调与合作。

现代民主发展的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参与—治理民主理论,是寻求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契合的重要理论支持。参与—治理民主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公民参与应从定期的政治选举参与扩展到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各领域的决策的参与,在扩大参与范围和形式的同时,秉承直接民主的精神和某些形式,对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给予补充;与此相一致,民主的结果也由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单一中心的“统治”模式转变为由国家权力和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和决定的“可治理”模式。可见,参与—治理民主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围绕国家权力、以选举参与为重要形式的民主,实际就是国家形态民主,二是政治社会化背景下,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以公民广泛参与为代表的政治权力之外的民主,主要体现为非国家形态民主;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政治生活内的民主(国家形态民主)为社会—政治生活里的民主(非国家形态民主)提供了制度、程序、手段等方式的保障,而社会—政治生活里的民主则是国家政治生活内的民主的必要补充,是现代民主丰富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国家政治生活内的民主与社会—政治生活里的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了民主向更高形态的转变。

参与—治理民主将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各自的优势的同时,又使二者协调一致的做法,对当前中国的民主发展有重要启示,是寻求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有效契合的重要方向。

(二)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契合的途径

在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中,曾经一段时间,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国家形态民主上,着重考虑国家制度层面,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们开始重视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没有形成密切的联系,没有相互促进。在参与—治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当前需要做的是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建立联系纽带,促成非国家形态民主向有利于国家形态民主的方向发展。这一途径必须能够将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与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贯通起来,使非国家形态民主所积累起来的民主经验能够应用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中去,同时又保证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民主不超出政治制度所允许的范围。本文认为,“以社会制约权力”是一个适宜的途径。

“以社会制约权力”,就是通过社会团体等社会性因素的积极参与,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积极的制约,以推动民主的发展。这种制约体现为广义的制约,是因社会性因素的广泛参与而形成的一种影响,不仅包括监督和制衡,还包含着职能分担、权力范围限制、协调合作等多重形式。“以社会制约权力”是一种民主形态,但它又不像传统政治民主那样,单纯重视政治国家领域。它在继续关注国家形态民主的同时,对非国家形态民主也给予高度重视,认为它们也是民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动民主在今天继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从注重非国家形态民主到推动“以社会制约权力”这种民主形态,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符合民主发展逻辑的,也是在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之间寻求契合点的有力举措。

首先,“以社会制约权力”与非国家形态民主具有内在的联系。这是从发展非国家形态民主到推动“以社会制约权力”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为一些共同的特征:二者都以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主要方式,不管是非国家形态民主还是“以社会制约权力”,都需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二者都以自发性和自治为基础,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各种形式和“以社会制约权力”都不依靠强制性,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的共同行动;二者都主要发生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之外,很大程度上,都不属于政治国家领域的问题,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会与国家政治权力产生联系;二者的出发点都是维护公众的个人和团体利益。与国家政治领域不同的是,这种利益维护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特定范围的个人,整体性不如政治国家领域的民主。这些内在联系,使非国家形态民主与“以社会制约权力”比较容易连接起来,产生共鸣,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发展进程。

其次,非国家形态民主为“以社会制约权力”奠定基础。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审视,非国家形态民主一般发端于社会结构系统的末梢,如农村的村级组织、城市社区、社会团体等。这种背景也导致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局限:它自身能获得比较好的发展,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但是,它要向外扩张其影响,要想使其成为民主的主导形式或者说进入主流形式,仍然需要跳出自身的区域,向主流靠拢。而这种主流,就是国家形态民主。虽然非国家形态民主能够为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在民主意识、社会环境和民情等方面提供基础,但它本身还不是国家形态民主。非国家形态民主通过“以社会制约权力”这种形式,就可以实现转变。对“以社会制约权力”来说,可以依靠非国家形态民主提供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作为其行为主体,可以依靠非国家形态民主所调动起来的公众的参与热情,可以享受非国家形态民主培育的公众和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环境,可以利用非国家形态民主比较容易发展和被公众接受的优势而迅速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趋势等。在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基础,“以社会制约权力”所做的仅仅是将其与国家权力联系起来,从而发挥政治国家领域之外的力量对政治国家领域内民主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三,“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统一。“以社会制约权力”首先要求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并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内形成民主的生活方式,也就是将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作为民主的训练场。这样,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才可能引起公众的参与热情,获得公众的信任,吸纳公众,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行为主体。而这实际体现为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形式。在此基础上,“以社会制约权力”能够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去制衡、监督、影响国家权力,促进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后一种情况实际就是国家形态民主的内容。所以说,“以社会制约权力”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将非国家形态民主与国家形态民主统一起来了,是实现由发展非国家形态民主进而促进国家形态民主乃至整个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正是基于这种联系,本文认为“以社会制约权力”是解决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面临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在非国家形态民主下接受民主熏陶的公众和社会组织,使它们作为主要的行动力量,对国家权力形成影响乃至压力,不仅是解决传统民主政治中权力制约问题的新途径,而且是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问题的重要补充手段。所以,在当代中国,解决国家形态民主面临的困难,并为非国家形态民主寻求发展的出路,推动“以社会制约权力”是现实而可取的,是解决民主发展路径问题的新思路。

注释:

①具体体现为,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再担任其它国家机关的职务。

②指毛泽东在1960年3月提出的所谓“鞍钢宪法”五项原则,即在企业中加强党委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技术改造;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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