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股制:国有大型企业产权改革的出路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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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正经历着产权改革的渐进过程,中小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改制为民营企业,资不抵债的弱质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也找到了归宿。本文所要论述的是中央及省、市属大型国有强势企业产权改革的关键问题。这批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精华所在,也是国民经济命脉之所系,其产权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整个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增强,甚至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成败。

本文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目标要求,提出对企业国有控股实行优先股和黄金股“两股制”。一方面,将“一股独大”的国有股安排为优先股,依托企业转换全民工身份所支付的补偿金配股及购股而形成的员工普通股群体,结成同股同利的委托—代理链,确保国有股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剩余索取权”,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决定》,2003);另一方面,对企业绝对控制权设置“一票否决”的黄金股,企业违规经营或甚至危及政权时,由其主管部门国资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让真正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直接行使对国有控股企业相应的“控制权”,做到在不妨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决定》,2003)。

对“两股制”产权改革的具体操作方式问题,本文借助多年来国企改革所提供的实证分析,认为应采取与非规范的市场手段相区别的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手段。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通常拥有资产数亿乃至数千亿元之巨,而真正具备购买力和购买意愿的战略投资者为数甚少,加之国有企业改革是在非对称信息状态下博弈,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和信用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全依托市场运作往往看似规范实则难以规范,很难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理想预期。而从实际经验出发,充分考虑到国企产权改革从计划经济平台到市场经济平台过渡的矛盾性,针对这一改革所广泛涉及的产权变更、职能变化和职工劳动关系变动等多重利益关系调整的复杂性,采取各方参与对等谈判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联合工作小组,逐个企业就实施“两股制”产权改革与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达成有关契约,完全能够实现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

一、企业理论与“两股制”产权改革

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包括企业的契约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三大要点,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张维迎,1995)。在科斯以后较早出现的企业理论文献中,经济学家把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到1986年格罗斯曼和哈特在其经典文献中,进一步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哈特(1995)提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这种概念上的分歧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济学家在讨论的过程中越来越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和控制权安排应该对应(Milgorom和Roberts,1994,第191-193页)。经济学家在讨论到这种对应时,认为它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的一把钥匙,而对应的实质是构建企业内部的有机性委托—代理关系。这在赫姆斯特姆看来就是要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问题,形成“利润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的激励机制。由此他认为“就解决激励问题而言,资本主义企业优越于合伙制企业的原因在于它能使用合伙制下不可能使用的激励方法(1982,第328页)。

同样,根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这个私有制逻辑,张维迎(1996)得出的结论是,国有企业无法解决好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形成最大激励机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经理是由政府官员而非资本家选择的。政府官员有权选择经理却不需为此承担责任,因此他们没有适当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经理。而且良好的业绩并不能保证在位经理能一直干下去,从而经理不可能有长期的激励。为了确保只有那些有能力的人才会成为职业经理并使经理受到恰当的约束,必须把选择经理的权威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为此,必须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进行民营化”。这里,张维迎指出了产权改革问题的实质,是由于政府官员有权选择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而不必为此承担任何风险的“廉价投票权”,但他并没有排除国有股份依托大股东(民营化)“搭便车”的可能。事实上,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民营化已成功实施改革,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民营化是由于目前民营大股东太小而国有股“一股独大”。为此,笔者试图将国有控股设计为优先股和黄金股,使之与企业普通股区别开来,并通过转换职工劳动关系将其应得的补偿金进行配股及购股使之成为普通股东群体,依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优势和国企传统文化意识及职工群众的团队精神,以企业员工普通股东群体取代资本主义企业的资本家大股东,从而在产权制度上解除政府官员的廉价投票权,构建类似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起产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完善企业产权结构

即对国有大型企业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决定》,2003)。按经济学家的观点,产权是由国家暴力强制性地界定和保护的,也是由社会风俗习惯或文化传统塑造的(阿尔钦,1970),因而必需一个有形制度来安排,还需有相应的与之匹配的无形制度来安排,或称之为有形制度的正式约束和无形制度的非正式约束(诺思,1991)。这样看来,产权制度创新既要符合股份公司的一般制度性规范,又要符合公有制企业意识形态与文化承传的要求。过去国有大型企业产权改革一直没什么大的突破,主要缺陷就在于对中国特色和国有企业原有文化承传的无形制度因素研究不够,往往过份强调生搬硬套私有制模式。如果重视到了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和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职工主体地位和影响,一方面,充分肯定职工特别是中高管理层对企业的历史贡献,在转换劳动关系时给其相应的产权持股的补偿;另一方面,充分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国有资产,结成企业利益共同体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样才符合国情民意,国有大型企业产权改革就能实现较为理想的预期。本文提出“两股制”产权改革的初衷,正是出于这种对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入研究和实证分析。

“两股制”产权改革的要旨,是对国有控股实行优先股和黄金股的管理模式,而关键又在于构建企业员工普通股东最基本的层次。这就要以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为契机,通过改革转变职工全民工身份并将其应得的补偿金作为配股资金,采取“购一配一”、“购一配二”等多种配股方式,鼓励企业职工包括中高管理层出资购买部分股份加上配股转换为企业普通股东,并使员工普通股东群体持股尽可能多占一些份额。若此,首先必须消除以往改革有关“全员持股”和所谓“内部人控制”的误区。经验表明,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在国有中小企业,主要原因是企业规模小,拥有国有资产相对比较少,职工整体素质相对比较弱;而在国有大型企业按配股方式转换职工身份,一般员工股份只能占到企业的10~20%左右,加之这类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员工的集体观念和国家观念等综合素质要高,因而并不构成“全员持股”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事实上,推进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无外乎引进战略投资者(外部)和职工参股(内部)两种办法,前种办法由于民营大股东太小而国有股“一股独大”民营化条件还难以具备,只有通过对职工配股、购股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才是其现实可靠的出路。因为企业改革首先必须转换职工全民工身份,但转变身份并不等于“给钱走人”,而是要使他们成为新的股份制企业的新一代员工。同时,职工身份转换按规定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因而恰当的激励选择,应是按规定将企业转换劳动关系需支付的补偿金转作股本金配股,在鼓励企业员工购买部分股份的同时给以其应得的资产补偿,使之转变为类似于日韩式社团体企业中既提供人力资本又提供非人力资本的员工加股东。这样,构建起企业员工普通股东最基本的产权层次,使企业改革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建立起了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为国有控股实行“两股制”管理提供了条件和依托。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即在形成企业产权多元化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决定》,2003年),形成“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契约规定的制度安排”(科斯,1937)。如下图:

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图

由上图分析,建立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前提条件是需通过企业产权改革解决好国有控股权问题。办法有两条:一是实施民营化改革,把国有控股大而化之为私有控股;二是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主动放弃政府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即所谓官员的“廉价投票权”。前种方法在大型企业目前看来很有可能造成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不符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后者虽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但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行业等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放弃利益和权力,他们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某种“国有制情结”和国有资产当然代表的惯性影响,继续把持对控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权,使中央早已明确的“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目标难以实现,以至多年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难建立和完善。对此问题,王珏(2004)一针见血地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背后的实质就是一种利益关系以及权力关系的调整”;并认为必须恢复和实现劳动力产权,同时解决好企业改革的依靠对象和利益主体问题。王珏在这里对产权改革的精辟分析和论述,完全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是多年来改革成败得失的一种理论验证,但对产权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尚未深入论及。按上图提出的对国有控股实行“两股制”管理模式,实质上就是要将产权改革的目的回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来。在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确认应有的劳动力产权和构建企业最基本的普通股层次的基础上,把国有控股作为优先股(黄金股)安排,按公司法由员工普通股东群体构成股东会,“一股一票”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行使用人权和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负责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和监督。这样,把国有控股与企业普通股分隔开来,既保留对国有产权及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又不至于因国有产权的保留而造成政府官员的廉价投票问题,从而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得以最终建立和完善。

(三)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即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设定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两大目标,对企业国有控股实行优先股和黄金股“两股制”管理模式。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不同之处是没有一股一票的投票权,但与普通股同股同利,并在企业破产时享有优先清偿权,这完全符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优的所有权安排”。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原有职工转变全民工身份其所应得的补偿金作为配股,必然包括其部分购股、参股等占到企业总股份的一定比例,从而使之成为既提供人力资本又提供非人力资本的企业员工加股东。他们作为股东拥有投票权,其最优选择也就是社会的最优选择;而国有股作为优先股与企业员工普通股的利益完全一致,在企业总收益分配上具备与企业员工股东等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说该种安排是帕累托最优(赫姆斯特姆,1982)的安排。概括地说,国有股作为优先股存在,是基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在收益分配上强化了“剩余索取权”,而对主要表现为“投票权”(voteright)相应的控制权,则委托给了持有股份的企业员工,这从意识形态和企业文化传统上说,也体现了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精神。同时,对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优先股即黄金股,具有“一票否决权”。企业若出现违规经营或对政令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可由国资委整理提案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行使真正的国有资产最终管理权,实质上仍保有国有经济对控股企业必要的绝对控制权。需加说明的是,为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有必要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这就要求国有控股若进入市场交易时,就应由优先股(黄金股)恢复为普通股的本来面目。这就如同商品在卖方看来只是纯粹的一件货物,一旦到了购买者手中就具备了其全部使用价值。

二、“两股制”产权改革的操作方式

对企业国有控股实行优先股和黄金股“两股制”产权改革,不仅是企业理论中国化的实际应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改革的操作方式和方法。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认为企业行为是所有企业成员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张维迎,1995),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也是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实施“两股制”产权改革与企业“民营化”改革在非对称信息下博弈不同,它要求各方在信息对称条件下,通过对等谈判的方式,达成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契约,以完成对企业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和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为说明这一点,这里先对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作个介绍,再以“两股制”产权改革与之在操作方式上进行对比。

(一)“民营化”改革与非规范的市场手段

所谓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化”改革,在一些地方比较时髦的称谓叫作“靓女先嫁”,具体操作过程一般是引进一家战略合作伙伴,同时由中介机构配合进行资产评估,核销不良资产,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然后改制过户转为民营企业。这种作法往往引进的资金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了事,资产评估和核销实际上只起到财务平衡的作用,目的在于把企业经营机制由国有转为民营,也就是通常说的“花大本钱换个好机制”。这样形式上看来是市场运作方式,其实市场行为很不规范,因而姑且将它称之为“非规范的市场手段”。

为便于更直观地了解到“民营化”与“非规范的市场手段”的改革,这里试举一例:江苏某国有大型钢铁企业被上海一家民营企业收购,其基本情况是:原企业拥有总资产70亿元,职工2.3万人(其中在岗职工1.8万人),2002年产钢320万吨,销售收入144亿元,创利税10.2亿元(其中净利润5.03亿元);2003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7亿元,下半年实行改革,经中介机构评估净资产为27.8亿元,结果由收购方出资16.5亿元占其股份的60%,其中7亿元作为备用金用于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其它用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规定只对下岗分流人员发放补偿金,职工留用工作到退休其补偿金不再支付,其剩余部分留归改制企业所有,因而企业购买方这7亿元也基本上用不着支付,实际上只用了不到10亿元就收购了原来总资产达70亿元的原企业60%的股份。另有40%的股份由企业中高管层与原企业辅业部分新组建的一家公司分别持有20.4%和19.6%的股份;其中中高管理层购股除拿出少量现金外,所需资金主要从原企业前三年净资产增长之和中提取10-30%的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给付,奖励基金董事长与经理层又占到了其中的一半。

象这样一家国有大型盈利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政府实际上没拿走一分钱。收购方出资16.5亿元占有这家企业60%的股份,即使按其收购前上半年盈利7个亿的水平计算,两年则可实现净利润28亿元,收购方按60%的股份分配红利可得到16.8亿元,即在一年半时间内就可收回其实际支付不到10亿元的成本;同期持有改制企业20.4%股份的中高管层则可分得红利5.7亿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层占50%则可获得2.85亿元的红利收入。作为转让国有企业的政府方,虽说由于企业税率的一致性,国有企业改为民营企业后对地方财税收入贡献完全一样,改制是为了换取一种企业灵活稳定的经营机制,但由于企业购买方与管理层的巨额利益诱导因素,很难排除政府内部人操纵和腐败因素。同时,像这样一家盈利率较高的企业,清产核资时还核销了不良资产13亿元。这些情况若不是为了尽可能压缩和减少购买方资金的一次性支付,为求得财务平衡和顺利推进改革,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因此,与其说这种改革方式是市场运作,还不如说是政府和企业购买方、中高管理层在联手运作市场。显然,这种非规范的市场手段与“两股制”产权改革是背道而驰的。

(二)“两股制”改革与规范的股份制改造

相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而言,“两股制”产权改革具有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的特点,因而把握这一改革程序首先需明确什么是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这从企业劳动用工形式上分析,现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欧美式的雇佣制;二是日韩式社团经济体。像以上所列举的某钢铁企业由一家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国有职工变更劳动关系后成为自然人或企业雇工,实质上就是欧美式雇佣制企业的雏形。而与欧美式企业模式相对应的日韩式企业模式,则与我国国有大企业集团模式很有相似之处,或者说比较接近。比如,日本企业成功的三大法宝是“终身雇佣、年功工资、企业工会”。员工与企业同在,工龄越长工资越高,大企业一般都办有幼稚园、医院、食堂等,福利条件比我们国有企业还好。所不同的是,日韩式社团体企业绝无政府主管,职工也只是企业员工且大多是既提供人力资本又提供物质资本的企业股东。由此看来,按照日韩式社团经济体模式,对国有企业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关键在于变更企业国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突破口完善企业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这正是我们“两股制”产权改革设计所要体现的主题。

这里再以上述某钢铁企业为例,若按照“两股制”改革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以转换企业职工原有全民工身份为突破口,变更国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将其按规定需支付的7亿元左右的补偿金作为配股,采取“购一配一”的办法,鼓励职工支付相当于配股额的现金购股获得双倍于付现的股本金,使企业员工持股占到企业总资产70亿元的20%左右;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购一配二”或“购一配三”的比例,鼓励中高管层更多出资购股配股,使之占到企业股份的10%左右;另有70%的股份仍可作为国有控股。在构建企业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对国有控股实行“两股制”,把它作为优先股和黄金股对待,将其“剩余索取权”委托给企业同股同利的普通股;由企业持股员工构成的普通股群体组织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行使企业用人权和经营管理权。这样,企业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不仅能够获得按规定需交纳的税收,而且政府每年还能获得数亿元的利润分红,真正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至于引进外资、民资等战略合作伙伴更是一着活棋,可减持、出让企业国有股,也可增资扩股等,只要买卖双方乐意随时都可组织进行。因而“两股制”产权改革,可以说完全能运作大变革、大转换于无形中,既有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又可避免国有资产人为性流失。

(三)“两股制”改革优于“民营化”改革

深入分析国有企业“两股制”改革和“民营化”改革两种手段,就其基本程序而言,“民营化”改革运用非规范的市场手段,需经历“引进战略投资者——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本退出用于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和剥离社会职能——转换为民营企业并逐步成长为欧美式雇佣制企业”的过程;而“两股制”改革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则需经历“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转变为持股员工——国有控股作为优先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加设黄金股)存在—完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并逐步成长为日韩式社团经济体企业”的过程。原则上这两种改革及两样手段都可运用,但前者更适合于国有中小企业和资质较差的大型企业;后者更适应于资产规模大、品牌优势突出的央企和省、市属强势国有企业。这些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是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柱,当前的确也正面临着亟需改革与怎样改革的难题,本文所论及的也正是国有大型企业改革问题。就此类企业而言,“两股制”改革与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要明显优于“民营化”改革与非规范的市场手段。

一是从全面推进改革的适应性而言,“民营化”改革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真正的战略投资者,而在目前真正有实力的国际大公司大财团,进入我国企业并购尚未形成大的气候;国内民营经济发展虽已完成初步的积累,但真正具有强大资金实力的毕竟为数甚少,即使已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老板,与国有大企业集团的巨额资产相比也仍然是莫敢企及。因此,如果不顾外部条件、不管企业大小硬要推进“民营化”改革,势必造成企业产权改革变为一种“蛇吞象”式的收购或兼并,那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缩水和流失则难以避免,而且极易人为地培植一批类似前苏联的财阀,从长远看甚至危及政权巩固。而采取“两股制”的作法,从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入手带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变革,只要由政府与企业联合组织工作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广泛协商谈判达成改革转制的协议即可过渡。这样不用任何前置条件,也不用筹措任何改革成本,因而完全可在所有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中大面积推行。

二是从清产核资改革的公平性而言,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个不同的平台上操作,往往操作方式方法模糊一点,多凭原有关系和经验要更容易把握和更加可靠,相反看起来公开的规范的市场运作的方法,由于利益各方处在非对称信息下博弈,加之社会信用建设还有个过程,因而往往会带来最不规范、最不公正的结果。比如,通过市场手段请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无论是由改制企业还是由国有出资人聘请中介机构,其实际评估结果都势必向利益刚性的一方倾斜。而采取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的办法,依靠政府主管部门为主组织,与企业进行对等谈判、协商,就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及补偿金转股、国有控股数量及方式、经营者持股等广泛达成契约和协议,共同将企业推向市场竞争,这样更多依靠经验来解决问题,看起来有失规范和公正,但却是真正合乎实际和最可靠的,也是容易为利益各方所乐于接受的。另有一些一时难能解决的问题,本来就用不着急于去解决。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不能债转股的就用不着去整理,因为只要企业在正常运转,就不可能没有债权债务,事实上改制后企业所占股份也不可能排除债权债务。

三是从以人为本改革的原则性而言,“民营化”改革与“两股制”产权改革在处理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及其补偿金方式上明显不同。前者只强调企业经营者层持股,后者在强调经营者持股的同时,主张将职工转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补偿金转为股金,实行企业全员部分持股,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明确大企业全员部分持股,这与过去中小企业全员平均持股完全不同,决不能因为过去中小企业全员平均持股改革的不成功,形成对国有大企业全员部分持股的错觉和误导。因为国有大企业拥有巨额资产,职工转换身份的补偿金转为股金只占企业少量股份,决不会影响企业中高管层更多持股和社会自然人购股。而且过去妨碍经营决策的真正原因还不是全员平均持股,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和完善起来;一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来,加之中高管层持有更多股份,企业员工持有股份成为部分股东,还将成为确保经营者自主权落实的重要依托。

四是从企业扩大发展改革的成长性而言,“两股制”产权改革与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更适合于国情民意,更具形成混合所有制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特质和要求。从各地实证分析,非规范的市场手段与“民营化”改革并不彻底,其突出矛盾表现在职工劳动关系转换问题上,变更国有职工劳动关系但只对下岗分流人员给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带来两大后遗症:一个是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将来要求下岗分流怎么办?另一个是原企业一般工资水平比较高,且一般职工工资收入差距比较小,若改制后企业要保投资回报率,将原来的超高工资压到正常水平并拉大职工收入差距怎么办?而“两股制”产权改革实施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在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时将其补偿金转为股本金,这样在理顺劳资关系的同时,也理顺了企业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关系,不再存在这类遗留问题。若工资总体水平下浮和差距拉大,但企业投资效益提高,企业员工(指转换劳动关系配股购股者)还可从其所占有的股份中分得红利,因而其实际收入仍然是增加的。国有股和其它社会自然入股同股同利,亦可获得相应的收入,则都有投资购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经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后,在国有控股实行“两股制”条件下将出现一大批日韩式社团经济体企业的雏形。应当说,这种社团经济体企业的团队精神,要更适合东方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政体,因而一旦改革移植成功,完全可以培植出全球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新生代股份制企业来。

2005年是中国的改革年,又是国企改革的攻坚年。经历过“郎顾之争”的舆情变得出奇的冷静:为什么国资委已越来越像昔日的经贸委?国有大企业改革会不会是个长期的过程?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决不可能!道理很简单:没有国有大企业改革的彻底成功,何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完善?这里提出的“两股制”产权改革作为西方企业理论的中国化应用,实际上已经展示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出路与前景。其一,改革采取优先股(黄金股)的方式,把国有控股与企业普通股分隔开来,既保留对国有产权及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又不会因国有产权的保留而妨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种制度安排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应”的制度模型,只是对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构成起支配作用和影响的主体,已由企业员工普通股群体取代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大股东(资本家),应当说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特殊国情和东方文化团队精神的特质所决定的,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移植一株桔苗待到挂果是个缓慢的生长过程,而将桔苗嫁接到枳树上就能速见硕果。其二,改革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完全符合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其三,改革把职工转变为既提供人力资本,又提供物质资本的企业员工加股东,让数千万原国有职工用其全民工身份换取各自的一笔股份资产,这不能不说是构建和谐社会一个稳定可靠的基本元素,也完全符合以人为本推进改革的要求。其四,这种改革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互动与自我完善,不需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消除国有股“一股独大”等任何外加条件,也不存在无视职工群众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造成人为的阻抗,完全可以组织大面积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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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股制:国有大型企业产权改革的出路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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