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之缺陷论文_李晓晓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之缺陷论文_李晓晓

(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要:法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便是通过法律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律适用冲突的现象却时常发生。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法律的适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并没有对法律适用规则本身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其相对于一些不同制定机关却制定了相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本文,笔者以拉萨特大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为切入点,简述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法律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部分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缺陷

本案是发生在2003年10月8日,当时,我国的西藏自治区日喀则一个公路检查站在对来往的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时,一辆堆满各种麻布袋的蓝色东风车引起了检察人员的注意,在检查人员打开麻袋后,惊奇的发现了其普通麻袋中竟然装满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皮毛,其中包括大量的孟加拉虎皮、水懒皮、猞猁皮、金钱豹皮等。经过检查发现,其是通过中印边境走私入境的,这也是轰动一时的拉萨特大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在此案破获以后,涉案人员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面对收缴的如此之多的国家保护动物的皮毛又该如何处理那?此时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却各执一词,海关部门认为只有将这些毛皮全部销毁才能展现其坚决反对动物皮毛走私的决心,林业部门则认为,其应当得到妥善的保管。其实,两部门间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相关法律在适用时发生了冲突。因为,我国《海关法》第92条的规定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在处理走私物品时的规定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案中在如何处理这些走私的动物毛皮时应该选择哪一部法律一时之间成了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因为这两部法律不仅位于同一层级且其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以,如果仅从法律位阶规则的角度去判断,其就不存在谁应该优先适用的问题。但是又因为这两部法律适用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如果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去判断,无疑《海关法》应当得到优先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走私物品的处理办法,《海关法》明确规定了一般走私物品的处理,如果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角度来判断,则其很明显应当优先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这一规则只能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适用冲突,如果其本身就存在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之人应该如何适用呢?其也是一个两难问题。除此之外,本案还受到国际惯例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新的问题出现时,依旧采纳国际惯例的普遍做法,对于走私物品进行全部的焚烧销毁,真的就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吗?有没有可能存在一种两全的方法,即可以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同时又能够成功的打击走私犯罪呢?其不得不引起重视和深思。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冲突,其主要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更多的法律条文对其分别作出了不一样的规定,然而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其很明显将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此时,法院在冲突的法律规范之间就要进行选择性的适用,或者送请有关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法律的适用是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其发现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其就必须要对冲突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选择。然而,在审判的过程中,法院对各种“法”的地位的判断以及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方面,其需要确定什么“法”是可以适用的,又该选择哪个“法”用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毕竟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及其适用是使法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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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其必须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其地方性法规仅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若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其必须把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审理其他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时若发生冲突,其不同层级间解决冲突的规则一般是“上级优先于下级,人大优先于政府”,但是,我国的法律规章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条文应该如何适用,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适用规则,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特殊情况时,其往往会采取送请上级机关对其进行选择裁决的办法。比如:如果部门规章之间,或者部门规章同地方政府的规章之间在适用的过程中发生了冲突,承办案件的法院就会选择将其送请国务院对其作出权威的解释或最终的裁决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对于解决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方面给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仍然存在缺陷。正如上述拉萨特大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中,新法和特别法如果发生了冲突,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该如何选择“法”的适用?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条文应该如何适用及其是否应该由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适用冲突的问题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答案不仅是肯定的且也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针对这样的特殊案例,首先,我们可以从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入手,即在行政诉讼的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法律的适用及理由。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其重要的载体就是行政诉讼判决书,其也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和掌握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学学者们对其的论述和探讨而言,其就是处理一切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标尺,任何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它来得到诠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汲取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和《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期刊中公示登录的案例中,其在法律适用中的精华,也要学习其曾带给我们的教训和漏洞之处。其中也要重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行政诉讼判决书中适用的理由,从而使法律适用的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以期能够达到全面提高案件质量的最终目标。其次,笔者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其也可以以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为镜子,尝试建立可行的行政判例制度。但是在我国并不需要向法国那样赋予其法官享有法律创制权,而是其可以经办案法官层报给最高法院,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对其作出权威的裁决。同时,笔者认为法国建立的相关案例记录制度也是可取的,其形式同我国现行的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部分相似之处,但是其最大的区别是这一制度是行政判例。换言之,对于部分特殊的行政案例,我国也可以采取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开辟专栏,对行政判例进行刊登。在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疑难重大案件可以层报至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后决定是否可以形成指导案例,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告,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形成行政判例。

参考文献

[1]翁玲玲.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若干问题分析.法治与经济.2012(2).

[2]顾建亚巧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化2010.

论文作者:李晓晓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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