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改革论文,少数民族地区论文,我国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尚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不同。如藏、彝、傣、哈尼等民族保持着奴隶和农奴制;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鄂伦春、鄂温克及部分黎、瑶和拉祜等民族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就是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基本相同的壮、瑶、苗、侗、布依、白、蒙古、回、满、朝鲜、维吾尔等民族,在土地关系中也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民族和宗教关系。因此,如何根据少数民族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使各少数民族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走上共同发展和繁荣道路,是建国之初摆在我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身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刘少奇,在领导我国土改期间,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给予了特别关注,不仅做了大量组织和领导工作,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从而为完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民党仗着军事上的优势,公然撕毁政协决议,妄图发动全面内战。面对这种形势,毛泽东和刘少奇指出:“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3/4人口的地区, 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如果在1亿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 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7页。)1946年5月4日,由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从此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在解放区展开。1947年秋,随着形势的迅猛发展和土地改革的深入,为及时总结经验和制订新的土地政策,经中央批准,刘少奇在西柏坡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会后,土地改革运动以更大规模在解放区继续展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广大解放区有上亿农民获得了土地,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了解放。
在解放区土改期间,鉴于解放区内除汉族外散居着回、满等民族,特别是东北等解放区内还聚居着相当数量的蒙古、朝鲜等民族,这些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虽与汉族相同,但在土地关系中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宗教关系,并有不同于汉族的特点和情况。刘少奇认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既关系到解放区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又是完成解放区土改的需要。于是,他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指导解放区开展调查研究,就少数民族土改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
首先,刘少奇有关解放区土改的论述对少数民族土改起了重要指导作用。如他所强调的:“在实行中还可发生各种问题,应随时准备再发布补充办法。特别是关于土地分配办法应切实注意。”(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又如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讲:“《土地法大纲》在政策上没有规定区别对待,但实行中可以有所区别。”“方针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贯彻执行。这次会议决定的政策,可以全部适用于比较巩固的解放区。在特殊地区、游击区、战区和新区,可以特殊一些,务必适合于当地的环境,不能机械执行。”(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88、39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他指出:“因中国是一个这样不平衡发展的国家,任何一个法令,要在全国一切地方都贯彻,是困难的。在全国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或还可在热河的某些地区及其他地区,例如蒙古地区,则大体上实行土地国有制。”(注:《刘少奇年谱》(1989—1969)下卷第128页。)
其次,刘少奇对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政策、办法的制定给予了直接指导。早在1945年12月,刘少奇就强调指出,“应积极从各方面调查蒙民地区一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种情况加以研究,然后决定对蒙民的政策和口号。”(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984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之后,他一再要求就蒙古族地区的土地关系做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报中央批准。他为中央起草致东北局等电,要求本着有利于蒙汉团结原则来研究解决蒙汉杂居地区的土地问题。(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22页。)后又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解决东北、热河等地土地问题指示中明确指出:“对于蒙古人地区的土地问题,现在不要急于解决,应详细调查另行处理。”(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5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年版。)在全国土地会议期间,刘少奇还专门会见东北等解放区代表,听取他们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改问题的汇报,并就如何开展这一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
东北等解放区以刘少奇上述指示和意见为指针,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如冀热辽宁省分局建议:“在蒙古人内部,暂不进行清算减租运动,但在其周围汉人中,应广泛开展这一运动,以影响蒙古下层,一般蒙古下层人民觉悟提高时,由他们自己内部去发动这一运动,而且必须要发动。”东北局则提出:“1、 一面发动开明之蒙古地主,自动献地,一面发动汉人农民多给地主留些地并献点粮食作为交换。2、蒙古地主之土地分给农民后, 由我政府每年给以一定数目之粮食作为代价(不妨稍给多一些)。3、实行适当之减租减息,保存地权者采用其他办法。”(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57页。)其中最为全面的是云泽1946年8月1日给中央的报告,该报告分析了蒙古族地区的土地状况,提出了蒙古族地区土地改革工作的建议。这些建议和报告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8月10日, 刘少奇为中央起草给云泽复电,认为云泽关于蒙区土地问题的意见甚好,蒙区的土改可按此意见开展。(注:《乌兰夫年谱》第149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
与此同时,在刘少奇指导下,解决区还陆续制订了解决回、满等散居民族和宗教土地问题的办法和规定。如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49页。)东北局也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冀热辽分局鉴于在热河存在不少旗地,地权虽属于满族皇亲、退伍旗军等,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已落在封建地主手里,遂提出:“(一)旗地归农;(二)地主挂地周围的边荒地,归开垦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98页。)由于蒙古、 回民族分别信仰喇嘛教和伊斯兰教,与宗教关系密切。华东局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提出:“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63页。)东北局也向中央建议:“清真寺在某些乡村或城效占有一部土地,其所得租粮,除作为清真寺开支外,又有一部做所谓慈善事业之用,借此团结一些回民。此项土地虽多为教长所掌握,但在名义上则属当地清真寺所有,一般为数不大,又牵涉少数民族问题,故不宜完全按照原有基督教堂的土地同样处理。我们意见:此项土地一般不予没收分配,仍允其出租,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可征得他们的同意,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20页。)对此,刘少奇及时起草中央给东北局复电,表示:“同意你们对清真寺土地的处理原则。但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又,在教民同意下,清真寺土地及财产可否从教长一人掌握转变为集体管理,望加考虑。”(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34页。)
刘少奇不仅主持制定和批准了一系列有关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而且亲自对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的开展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存在的问题,促进了土改的深入和健康发展。
由上可知,刘少奇在组织和领导解放区土改期间,十分重视解决解放区的少数民族土地问题,他指导各解放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从而使解放区土改得以顺利完成,并为建国后我党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和完成土改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
新中国建立后,在汉族地区土改的鼓舞下,少数民族的广大农民积极要求进行土改。为此,我党在认真总结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了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即少数民族地区土改一定要进行,但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各少数民族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针和方法,既不急躁冒进,也不消极等待,而是积极创造条件,本着慎重稳进原则进行。
在党的少数民族地区土改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形成过程中,刘少奇多次发表重要意见。
1950年6月6日,刘少奇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出土改是争取国民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条件之一,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完成的任务,正式提出了新中国土改的总路线。13日,他又在为中央起草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指示中强调:“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 254页。)14日,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做《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东北朝鲜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已经实行土地改革,以及其他若干地区少数民族中已有多数群众要求实行土地改革得予进行外,其余二千万左右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什么时候能够实行土地改革,今天还不能决定。这要看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如何,才能决定。我们应该给予各少数民族以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和准备他们内部的改革问题,而决不可性急。我们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亦规定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0—31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30日,由刘少奇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336、34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同时,刘少奇还就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时间及其他特殊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1949年4月29日, 他指出:“我们不能急于要求完成一切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而必须分为几个步骤,分期分地区地去完成土地改革。如果能够在今后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那就算是很快的了,就是一个很大的胜利。”(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3页。)1950年1、2月间,刘少奇代表中央就新解放地区的土改进行了部署,其中规定1950年秋开始在宁夏、青海两省汉族地区进行土改,其少数民族及杂居地区暂不进行。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广西、绥远等地1951年秋开始土改,新疆等省土改1951年秋收后另行决定。(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38、243页。)6 月,他强调:“我们准备从今年冬季起,在两年半到三年内,只是在基本上完成全国土地改革,而不是全部地完成全国土地改革。”(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0页。)在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完成后,对于那些社会经济更为落后、尚未土改的少数民族地区,刘少奇提出要用更加和缓和特殊方式来进行土改。他于1954年 9月15日指出:“各民族有不同的历史条件,决不能认为国内各民族都会在同一时间、用同样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在什么时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如何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等问题上,都将因为各民族发展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某些少数民族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将比汉族地区开始得晚一些,而且他们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需要的时间也会长一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更 和缓的方式逐步地去实行。现在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和缓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500页。)同年, 他在听取云南省委关于准备采取不同于内地的和平协商、直接过渡等方式来完成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汇报后特别指出:“这并不意味着这类地区的工作简单了,而是要长期进行更加艰苦的工作。”(注:《王连芳民族工作回忆》(之八),《民族团结》1998年第3期第52页。)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党的人大上就此进一步阐述道:“今后,在尚待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我们仍然必须采取我们所一贯采取的慎重方针,这就是说,一切改革必须由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考虑,协商处理,按照各民族自己的意愿办事。在改革中应当坚持和平方式,而不要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在他们放弃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以后,国家要采取适当的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并且说服人民群众同他们长期合作。”(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0—251页。)
除此外,刘少奇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进行给予了直接指导,新疆土改的完成就是其中的一例。早在1949年11月19日,他就在为中央起草致彭德怀等电中指出:“关于新疆的社会改革,应首先进行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政策口号与时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 下卷第 232 页。)1951年9月4日,刘少奇在为中央起草给新疆分局指示中表示:“由于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又有严重的宗教问题,在这些地区内进行消灭封建的土地制度的斗争,是一件十分严重的需要周密考虑后来进行的事情。”(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87页。)1952年5月17日,他又明确指出:“在新疆农业地区,今年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这是一个坚决的革命的进攻,不容动摇。但在实行这个进攻的具体步骤上,必须十分慎重,切戒急躁,必须准备充足的力量,一步一步地去实行进攻,以便获得全胜。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要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 是完全必要的。” (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96页。)5月27日,电示新疆分局书记王震:“在你们的土地法令上明白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改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法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因为今年要集中最大的力量去进行土地改革,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就不要同时进行改革。在土地法令上也应有一条规定:土改法令不适用于牧区或畜牧经济,并应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广泛宣布这条法令,以稳定牧区。”(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97—298页。)在刘少奇的关怀下,到1953年年底,新疆约300多万人口的农村胜利完成了土改, 使新疆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各民族团结、和睦局面。
由上可知,正是在刘少奇的组织和领导下,从1950年到1961年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解放时间先后、工作基础好坏、发展阶段不同,分期分批地进行了土改。其中1950—1953年完成了社会经济结构与汉族基本相同的内蒙古西部蒙古族地区,西北回族地区,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广西壮、瑶、苗、侗族地区,贵州苗、布依、侗族地区,湖南苗族地区,云南白族地区土改,在方法步骤上采取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作法,即直接发动群众,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贯彻执行党的土改基本路线。但也根据不同民族和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些有别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主要是:首先基于少数民族群众的自觉自愿;有当地民族干部参加;先做好争取民族上层和宗教人士的统一战线工作,向少数民族地主进行斗争要由本民族群众去做;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在分配土改果实时,发扬各族群众间互敬互让、彼此照顾、互相调剂的精神。1955——1961年完成了处在奴隶和农奴制阶段的四川彝、藏族地区,甘、青两省藏族地区,云南傣、哈尼族地区,西藏地区土改。在方法步骤上采取了政策更宽、方式更和缓的和平协商形式。即根据群众的意愿,经与上层人士反复协商,说服他们放弃剥削。同时,不降低其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并说服人民在改革中对上层作必要让步,不进行面对面诉苦斗争,对其多余的浮财、耕畜、农具、粮食和房屋不予征收。如当地群众确实需要,可由政府出钱购买,然后分配给劳动人民。与此同时,对处于原始公社未期阶段的云南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及东北鄂伦春、鄂温克,还有部分黎、瑶和拉祜族的70万人口不进行系统的土改,而是以建立生产文化站形式,在国家帮助下,依靠本民族群众,团结本民族上层领袖人物,采取示范和说服教育的办法,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总之,截止到1956年3月,我国3500 多万少数民族中已有2800多万人口基本完成了土改,另有420万人口正在土改, 只有300多万人口到1961年完成土改。至此,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三
在刘少奇主持下,我党还及时就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理论阐述,并对其主要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我们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各种社会改革,特别是在封建制度统治下的少数民族农业区实行土地改革,这是因为解放少数民族旧社会制度对生产力的束缚,对于改变社会各方面的旧面貌,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只有先进民族的帮助,并不能彻底解放少数民族,因为不进行社会改革,少数民族广大的劳动人民所受的压迫就还不可能最后获得完全的彻底的解放,社会不可能向前发展,过渡到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55页。)并就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必须坚持慎重稳进方针进行了论述:“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特别是对社会改革的问题,从来是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准备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不去做这方面的工作,也不意味着我们要勉强去推迟社会改革。这是因为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一般比汉族地区落后,有些现在还保持原始的社会制度,民族关系非常复杂,革命的力量尚未长成也不容易长成,群众觉悟很多尚在启蒙阶段,上层领袖和宗教领袖在群众中还有很大影响,我党对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还很缺乏等事实,特别是考虑到如果工作中出了严重错误,纠正难,挽回影响与重新取得信任更难的情况,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是正确的,非如此不可的,今后仍必须坚持这个方针。”(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55页。)
同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主要经验做了如下总结:
首先,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必须同时具备:(一)社会秩序安定;(二)民族关系正常;(三)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分析;(四)本民族中大多数人民已有要求;(五)本民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与社会人士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六)有本民族的革命骨干和实际工作人员。
其次,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经验主要有七点:1.先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和宗教人物的统战工作,争取他们赞助土改,至少保持中立。先搞好这一层,然后去发动群众,不要把这两个步骤颠倒过来实行。2.尽量缩小打击面,照顾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和宗教人物,给他们以出路。凡我们已经团结和应该团结的人,在土改中必须加以保护。3.分配土地时必须严格控制,采取温和稳妥的方法进行,禁止打人,限制捕人,尽可能不杀一人。4.依靠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去做工作;不应由汉族及其他外来干部包办代替。5.对少数民族宗教寺院的土地、房屋及其他的公共土地、房屋,原则上基本不动,如群众要求、上层和宗教人物同意,可酌予处理。6.在民族杂居区要注意民族关系,在斗争本民族地主时,应以本民族农民为主,并由本民族干部领导去做。在分配土地、房屋及其他果实时,要注意民族间的合理分配。7.农牧交错区不土改,要在牧畜区、农牧交错区大力宣传“不斗不分,牧主牧工两利”政策,并大力发展畜牧业,禁止开荒,保护牧场。
综上所述,刘少奇作为我国土改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早在解放战争期间就十分重视解决解放区的少数民族土地问题。他指导各解放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不仅确保了解放区土改的顺利完成,而且为后来我党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和完成土改打下了良好基础和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建立后,刘少奇不仅主持确定了我国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而且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亲自给予直接指导,及时妥善解决土改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并就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从而使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在不破坏日常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前提下胜利完成了土改,并对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和新中国的建立、巩固以及各民族的大团结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收稿日期:1998—09—21
标签: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论文; 新疆历史论文; 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刘少奇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东北历史论文; 汉族文化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刘少奇选集论文; 历史论文; 军事历史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抗日战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