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公共决策困境——以风险认知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视角论文,认知论文,困境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治理已经成为全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国家作为现代公共领域治理的核心,自然具有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公共决策之责任,而这必须以相应的经验实证为基础。因此,本文从实证意义上的风险认知(Risk Perception)① 为基础,对风险认知上的“专家—民众的差异”进行解释,进而分析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困境的原因,以期为实现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有所助益。
一、风险认知的不同模式
(一)风险的不同性质
风险(Risk)概念原是早期资本主义时期商贸航行的一个术语,随后逐渐成为商业行为和金融投资中的一个日常性概念,意指某项旨在盈利的行为可能承担的利益损失。随着生态危机问题的热化,“风险”概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已从单纯技术——经济的范畴扩展为一个社会理论的范畴,并在社会科学文献中逐渐被广泛使用。② 一般而言,对风险的研究存在两个基本的维度:
1.客观意义上的风险,是从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即概率(probability)上来理解风险,由科学和技术专家们持有。根据这种主张,风险是“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导致的有害后果的乘积”,而人们可以科学地估算出这种概率。③
2.主观意义上的风险,主要从人们对事件的反应和风险认知上来理解风险。如此,对风险的认知就不是由概率决定的,而是包含了许多其他的因素。大概而言,影响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因素有:(1)风险是自愿承担的还是由外在因素强加的?(2)风险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3)风险是会导致即时伤害的,或是算总账的日子离我们还远?(4)风险是如何表达的?④ 可见,根据该观点,风险是一个由各种主观因素决定的社会建构。
上述两种对立的立场不仅代表了不同主体,如专家和公众在对待风险上的不同,更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是:如果风险被看成是一事件或活动的客观属性并被作为明确的有害效果的概率而加以衡量,政策的暗示就很明显——按照危害的概率和大小的“客观”标准来整理风险并首先分配资源去降低最大风险。如果相反,风险被视为一种文化或社会建构,风险管理活动将按照不同的标准制定,且优先权应当反映社会价值和生活方式偏好。⑤ 因此,如何看待风险的性质,实际上是研究风险问题的前提,也构成了下文论述的基础。
(二)风险认知的不同模式
根据前述风险性质的不同划分,有学者归纳出看待风险的两种基本模式:实存论(realism)和建构论(constructivism)。“实存论”预设风险在本质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可以透过测算及计算来找出并控制风险;“建构论”则强调风险是在社会互动的网络中被建构的产物,其并非是固定不变的。⑥ 在这两种模式下,对于风险认知及其差异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实存论”中的风险认知
科学家常常在客观意义上理解风险,而公众则在主观意义上理解风险。这使得双方在对风险的判断上存在极大不同。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经验研究的一再证明,如在20世纪80年代,一个研究机构要4个不同团体的人——妇女投票人联盟、大学生、商业和职业俱乐部的人员以及专家人士——按照风险大小来排列30种知名风险。对照大学生和专家的答案,他们发现大学生把核能对公众的威胁列在第一位,而专家则将其列在第20位。专家把机动车列为第一位,而学生把它列在第5位。⑦ 坚持风险“实存论”的学者们经常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来解释这种不一致,并指责公众对风险的认知是武断和非理性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易得性直觉(availability heuristic)对公众风险认知的影响。易得性直觉也被称为“可用性启发”,意指判断是根据我们从大脑提取特例的容易程度而产生的。⑧ 根据该理论,当人们需要做出判断时,往往会依赖快速得到的信息,或是最先想到的东西,这样就容易导致判断偏差。社会心理学家认为,易得性直觉可以解释为何感知到的风险和真实的风险间总是不一致。比如,由于飞机失事的场景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更容易联想起来的,尤其在“911”之后,所以我们通常认为乘商用飞机旅行比乘小汽车旅行风险更高。实际上,美国的旅行者在出行同样距离的情况下,发生汽车事故死亡的概率是飞机失事的26倍。⑨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估计各种有风险的事物时,一般人主要是依赖直觉做出风险判断。⑩ “对于许多人来说,对风险的反应是迅捷的、直觉评估的结果,而不是建立在对接触风险的后果的仔细分类的基础上的。”这就使得一些引人注目和具有轰动性的风险被高估,而不引人关注的风险被低估。(11)
(2)损失规避(loss aversion)对公众风险认知的影响。损失规避是指损失和收益对人心理的不对称影响。根据Tversky和Kahneman的研究,损失带来的痛苦大于等值的收益带来的快乐,人们通常需要两倍于损失的收益才能弥补损失所带来的痛苦。(12) 该研究成果也是他们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组成部分。损失规避的结果是,任何新导入的风险,或者是现存风险的加剧,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使相伴随的利益是很可观的。当一个新风险增加了危险时,人们会更加关注危险本身而不是和危险伴随的利益。据此,当人们得知某物的威胁很低时,他们就倾向于认为收益也是高的;当人们得知某物的收益很高时,他们就倾向于认为其危险也很低。(13) 因此,公众对风险收益和危险的判断常常是情感性的,其对风险的认知往往是非理性和情绪性的。
(3)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与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对公众风险认知的影响。风险的社会放大是指,灾难事件与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状态相互作用,其方式会加强或衰减对风险的感知并塑造风险行为。(14) 其表现为风险认知上的社会连锁效应,即当人们对恐惧的描述在交谈中被引用的越频繁,公众对主张描述的认同感就越强,与此相关的信息就越来越被关注,最后引起持久的社会性的可利用性错觉,使得人们想象的风险比实际的要大很多或者小很多,而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的错觉会持续很久。(15)
引起社会放大效应的主要因素是“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群体极化是指群体谈论后,会得到极端的决策。(16) 换言之,群体谈论会增强参与者对原有观点的认同。这一现象已经被许多经验研究所证实,如研究表明,倾向于判决惩罚性赔偿的陪审团在经过商议后,一般会判决比商议前他们的平均意见更高的数额。(17) 在现代社会,承担这种“聚集”功能的是媒体。“新闻媒介对风险的解释是决定性的,美国不管怎样是一个民主社会,我们是从叫嚷声音的大小来判断事物的重要性的”。(18) 因此,经过媒体的宣传,某一风险就会引起社会连锁效应而受到公众广泛关注,而公众对该风险严重性的认知很可能是一种错觉。
综上所述,依据社会心理学理论,专家们经常指责公众无法正确判断风险的概率,因此常常低估和忽视了一些真正的风险,却对另一些并不严重的风险反应过度。一言以蔽之,在专家们看来,公众的风险认知是非理性的。
2.“建构论”中的风险认知
公众的风险认知真的如技术专家所说是非理性么?对此,持风险“建构论”的学者指出,认为公众不能理性地认识风险其实是一种偏见,普通人具有“有竞争力的理性”(rival rationality),其比专家的理性更为充分;在风险方面,这种理性使他们的判断很合理,因此他们的判断值得尊重。(19) 具体而言:
(1)易得性直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理性。由于精力和时间的限制,人们不可能穷尽认识对象的所有特征,因此利用直觉进行判断通常是一种合理的策略,易得性直觉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人们在没有更好的证据的情况下依赖直觉得来的证据进行判断是合理的。同时,把易得性直觉导致的轶事驱动(Anecdote- driven)认定为非理性,其实是混淆了信息有限和非理性的区别。(20) 据此,利用直觉进行判断其实是人类长期形成的本能,在信息和时间有限的约束条件下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2)根据风险的社会建构理论,对于风险的认知、理解和知识,都是透过各种社会、文化和政治过程而被建构形成的,同时,这些对于风险的认知和理解,会随着行动者的社会位置和其所处的不同背景而有差异。因此,公众和专家对于风险的认知都是由潜在的社会、文化进程所建构产生的,专家对于风险的判断未必就比公众更为中立和正确。(21)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所谓在风险认知上“专家—民众的差异”(expert lay- discrepancy),并非意味着民众缺乏对风险的知识,而只是缺乏与专家一致的共识基础而已。(22) 如此,就不能简单地将专家和公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差异归结为知识和“理性”的欠缺,两者只是不同文化和社会的特定产物。
二、风险认知差异的社会学解释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面对着公众和专家在风险认知上的差异,传统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固然可以提供较为“科学”的解释,但由于其隐含着“专家至上”的价值观,无法有效地回答风险“建构论”所提出的质疑;而风险“建构论”将风险认知的差异归结为社会和文化因素,表面上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极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归根到底,前述两种模式都过于偏重理论解释,而忽视了问题的解决。正如马克思所言:“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欲真正理解风险认知上的对立与差异,就有必要放宽研究的视野,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此问题重新审视。
(一)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分裂
自启蒙运动以来,不断强化的科学主义信念与科技官僚的制度化结合构成了工业社会的“科学理性”,而以工业社会为代表的现代社会正是处在这种线性的、以工具理性为基础的“科学理性”的支配下。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科学理性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指出,循着工业社会现代化过程的内在逻辑,人类社会将可能行进到一切都必须按照科技专家所提出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技术统治时代,或者行进到直接由科技专家统治一切的专家政治时代。但在巨大风险和灾难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专家,对那些技术专家来说更是如此。而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在诊断巨大风险和灾难时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垄断特权,同时会造成科学本身所无法解决也难以回避的现实危机。(23) 因此,科学理性声称能够客观地研究风险的危险性的断言,已经成为一个问题;人们不接受对风险的科学界定,这不应该被指责为“非理性”的行为,这恰恰意味着风险技术专家在他们暗含价值前提的假定上是错误的。(24) 据此,专家不能再独享对风险的判断和解释权,对风险的认识不可能没有价值判断,而公众的风险感知和可接受度是社会对风险的理性认识,更进一步说,公众对风险的认知打破了技术专家和科学理性的垄断统治,其所体现的“社会理性”必须得到认真对待。
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对立其实是两种不同“理性”之间的对立:如果我们坚持传统的科学理性,在概率和客观意义上理解风险,就很容易得出公众是非理性的结论;如果我们在价值和主观意义上理解风险,认为风险认识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就会坚持公众的“社会理性”而认为专家的指责其实是一种偏见。显然,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两者在这里出现了矛盾和分裂。这正如贝克所言:“在风险的论争中变得清晰的,是在处理文明的危险可能性的问题上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断裂和缺口,双方都在绕开对方谈论问题。”(25)
(二)风险社会中的信任危机
显然,在社会学的层面上,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差异代表了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矛盾和分裂。但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并非是截然对立的。贝克指出,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确实是分裂的,但它们同时保持着互相交织、互相依赖的关系。严格地讲,两者的截然区分是不可能的。一言以蔽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但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26)
对此,我们就必须追问:既然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并非截然对立,为什么会出现分裂?两者又如何和谐结合起来?该问题的答案,在于存在与风险社会中的信任危机,即科学权威地位的衰落和公众对科学的不信任。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科技风险问题,使公众对科学的态度开始变得充满矛盾,甚至有些敌意。同时,科学家对科学权威地位的衰落也感到焦虑。问题的关键在于,一般而言,人们不可能在没有附加利益、没有其他背景的纯粹语境下,理解科学专家的知识。(27) 而恰恰是科学研究的商业化、政治化制造了这种复杂的语境。例如,在美国,尽管人们为了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洁性而顽强努力,但在现实中,最微小的政治要求的合法性都完全依赖于科学。在政治领域的日益渗透下,不懂科学的人们既参与了科学又远离了科学,而无论哪一党派,都对科学研究的正当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同时,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使得专家意见被普遍认为是可以包租的东西。科学可以为利益所塑造这一观念,已经成为每个美国公民对科学的本能理解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显然,在科学研究日趋商业化、政治化的背景下,公众就有理由担心科学自身的客观及其造成的后果。“在充满巨大风险和灾难的风险社会里,作为法官或作为审查者的科研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对那些因酿成巨大风险和灾难而成为未决犯的科研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可能会因同行相怜而慧眼相照而高抬一手;可能会与之携手勾结,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社会公众,保护和包庇作为未决犯的科研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28) 可见,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断裂其实根源于公众和科学专家之间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地说,信任危机正是导致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也是风险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关键所在。
三、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的两难
在明确了风险认知的差异及其原因后,我们就可以对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的内在困境进行深入地探析:
(一)公共决策的正当性论证
正当性(legitimacy)(29) 一直是公共决策的重要问题。政治与法律理论对正当性的探讨从古希腊就已经开始,卢梭则从理论上首先提出人民的公意是正当性的唯一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0) 因此,国家何以拥有权力强制公民服从这项公共决策,原因在于一项公共决策的做出是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同意的结果,即所谓“同意理论”。(31)
随着社会平等的逐步实现,民主作为人民公意的技术化、制度化表达方式,逐步成为统治正当性的渊源所在,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事实表明,在整个二十世纪,民主化是推动世界各国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牵动力。”“除了个别例外,各国政府都在借助这样或那样的民主方式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这样的共相是无可否认的。”(32) 显然,在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民主机制和公众意志表达的前提下,不难看出,公共决策要获得正当性,首先就不能偏离公众意志。这也就意味着,在风险社会中,任何有关风险的公共决策,其正当性来源于公众对风险的感知与表达;离开前述公众在风险认识上的“社会理性”进行决策,既是不正当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二)公共决策的合理性论证
民主为公共决策提供了正当性资源,但不能据此把民主奉为神明。实际上,对民主和“多数人暴政”的担心和批判一直存在。实际上,从古希腊到十九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成洪水猛兽。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剥夺富人的财产,然后挥霍一空。启蒙思想家们,如伏尔泰、洛克、康德等也大都敌视民主,他们认为由于大多数人沉迷于激情和迷信,民主不是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是种不合理的政治制度。(33) 因此,在充斥着各种科学技术风险的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仅仅具有正当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科学的预测与计算,这正是合理性所解决的问题。
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所谓合理性(rationality),其一般意义通常是指一种趋利避害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在实际过程中,这种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扩大目标成就的行为选择。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和科学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理性主义的要求扩大到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要求政府公共政策公共行政管理的理性化逐渐成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34) 从语义学上看,西方许多民族语言中的“理性”、“合理性”均来自拉丁词根“ratio”,而“ratio”一词的意思就是计算。(35) 可见,精确计算和对后果的预计是理性的基础。因此,任何有关风险的公共决策,其合理性来源于对风险之概率及其后果的精确计算和科学评估。显然,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也不可能离开专家对风险的科学界定和前述的“科学理性”而进行公共决策,否则极易陷入盲从和偏见的陷阱。
(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冲突
由前文可见,在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的正当性来自公众的风险感知和“社会理性”,而其合理性来自专家对风险的科学界定和“科学理性”。但是,由于存在风险社会中的信任危机,“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已经产生了巨大的断裂,这表现为专家和公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分歧和对立。在此,一个显然的推论就是: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正是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具体而言,这种冲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一方面,如果公众并不认为该风险很严重,政府能仅凭专家的建议就做出决策、对某种风险采取规制措施么?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现代社会的专业化趋势,每个人所熟知的领域越来越小,而面对通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时,即使专家内部往往也会有很多的分歧。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就指出,专家的意见如此经常性的不一致,以至于即使专业人员也会发现,他们自己对于核心部分的特定专家领域也跟外行的人一样,要面临同样的选择。在一个没有终极权威的系统中,甚至专家系统中最珍贵的信念也是要面临修改的,并且相当普遍的情况是他们被定期地加以修改。简言之,“在我们生活的不同领域中,我们大家都是专家,又是外行的普通人。”(36) 在专家不可信赖的情况下,此时政府应如何决策?
2.另一方面,也许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当公众对某种风险感到恐惧,认为该风险造成了较大威胁,并通过民主机制提出了严格规制该风险的要求的时候,政府能否因为科学家说该风险并不那么值得恐惧、公众的这种担心是非理性的,就不采取预防措施以规制该风险吗?以公众缺乏专业知识为理由而让专家享有解释风险的独断权,政府如何安抚民众?
在前述正当性和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如何作为?吉登斯指出:“对于某种新风险情形的公开宣布,就像疯牛病事件所表达的那样,必产生深远影响。如果一项风险被公布出来,或者经过政府干预而被赋予了‘官方’性质,然而事实上却是人为夸大或者最后什么也没发生的话,批评家就会说这是‘妖言惑众’;但是,如果官方认为这事风险很小,因此对是否要公开宣布持谨慎态度,那么批评家们就又会说这是‘掩盖真相’。”(37) 可见,缺乏正当性的风险决策会被公众视为是“掩盖真相”,而缺乏合理性的风险决策会被专家视为是“妖言惑众”。无论是“掩盖真相”还是“妖言惑众”,都意味着公共决策并未有效地弥合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分裂,也难以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进一步说,在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即使国家凭借公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某些决策规则(如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也要采取措施的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最多也只具有政策宣示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的内在困境。
四、重建社会信任——代结语
在明确了风险社会中公共决策的真正原因后,紧接着自然是寻求问题的解决。在传统上,针对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对立,学者们提出的方法多为加强专家和大众之间的风险沟通(Risk Communication),但现实表明,尽管对沟通的注意确实有助于防止一些激化冲突的愚蠢之举,但很少有证据说明风险沟通确实为弥合技术风险评估和公众感知之间的鸿沟,解决风险冲突问题做出了什么重要的贡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任的缺失。(38) 因此,欲真正破解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对立,克服公共决策的内在困境,关键在于重建公众和专家之间的信任,将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和谐结合。这就需要我们克服传统上盲目依赖专家的狭隘视角,将文化与社会的视角引入风险治理的过程中,为社会信任的重建提供基础。这正如贝克所言:“在风险治理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文化、社会、伦理和价值等因素,而不能以简单的因果思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来进行决策。”(39)
由此,唯有以平等看待专家和大众风险认知为前提,以协商民主和公众参与为基础,以开放的公共领域为目标,方能建立起一个包含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多元共识,重建社会信任,从根本上克服公共决策的内在困境,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在具体的方式上,有学者提出了多元主体参与风险规制决策的不同模式:排他主义参与模式(the exclusionary model)、对抗主义参与模式(the confrontational model)、对手冲突模式(the adversarial model)、正当参考模式(the due consideration model)、媒介模式(the mediation model)、咨询委员会模式(the advisory committee model)。(40) 限于篇幅,对此的详细论述将留待另文完成。
注释:
① “风险认知”概念是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的感知和认识研究兴起的产物。一般认为,它是用来描述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和直觉判断的一个概念,广义上,它也包括人们对风险的一般评估和反应。参见刘金平、周广亚、黄宏强:《风险认知的结构,因素及其研究方法》,《心理科学》2006年第2期,第370-372页。
②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47-48页。
③ Frank B.Cross,The Public role.in Risk Control,Environmental Law 24,1994,p888~889.
④ [美]刘易斯:《技术与风险》,杨健、缭健兴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第23页。
⑤ [英]克里姆斯基、戈尔丁编著:《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徐元玲、孟毓焕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⑥ Piet Strydom,Risk,Enviromnental and Society,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2002,p46~52.
⑦ [美]刘易斯:《技术与风险》,杨健、缭健兴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第30页。
⑧ 参见[美]阿伦森:《社会性动物》,郑日昌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135页。
⑨ [美]迈尔斯:《社会心理学》,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第85页。
⑩ Paul Slovic,Perception of risk,Science 236,1987,p280~285.
(11)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5~76页。
(12) Amos Tversky,Daniel Kahneman,Advances in prospect theory:Cumulative representation under certainty.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 5,1992,p297-323.
(13)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2~54页。
(14)(15) [英]克里姆斯基、戈尔丁编著:《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徐元玲、徐玲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174页。
(16) [美]泰勒等:《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6页。
(17) Cass R.Sunstein et al,Punitive Damages:How Juries Decid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0,p259.
(18) [美]刘易斯:《技术与风险》,杨健、缭健兴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第56页。
(19) Paul Slovic,The Perception of Risk,London:Earthscan,2000,p231.
(20) Riehard A.Posner,Rational choice,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Stanford Law Review 50,1998,p1553~1573.
(21) Deborah Lupton,Risk,New York:Routledge,1999,p28~33.
(22) Hansen,J.,Holm,L.,Frewer,L.,Robinson,P.,Sandoe,P..Beyond knowledge deficit:Recent research into lay and expert attitudes to food risks.·Appetite 41,2003,p111~121.
(23)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薛晓勇、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90-96页。
(24) 参见[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9页。
(25)(26) 同上注,第30页。
(27) [德]迪尔克斯、格罗特主编:《在理解与信赖之间:公众、科学与技术》,田松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
(28) [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18页。
(29) “Legitimacy”一词,有时也翻译为“合法性”或者“正统性”。笔者认为,“合法性”容易和实证主义法意义上的“合法律性”(legality)一词混淆,而“正统性”则政治意味过浓,因此本文采取“正当性”的译法。
(30)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页。
(31) 王宇环:《公共政策合法性证成》,《长白学刊》2008年第5期,第61页。
(32) 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第59页。
(33) 王绍光:《警惕对“民主”的修饰》,《读书》2003年第4期,第10页。
(34) 张国庆:《论理性主义公共政策分析的局限性》,《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
(35) 郑成良:《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第25页。
(36) [英]安东尼·吉登斯、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尹宏毅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86-88页。
(37) 郑曦原、李方惠:《通向未来之路——与吉登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2页。
(38) 斯洛维奇编著:《风险的感知》,赵延东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358页。
(39) 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40) Thomas O.McGarity,Public Participation in Risk Regulation,Risk Articles in 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 1990,p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