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渡期论文,管理体制论文,贷款利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贷款利率作为一种调节信贷资金余缺和流向的经济杠杆,理所应当由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掌握和运用。在国家管制下的现阶段,贷款利率改革关键是要在充分考虑双方需要的基础上,处理好商业银行自主掌握和运用的利率与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之间的关系。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商业银行盈亏的关键。虽然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原则的经营自主权在《商业银行法》中已得到确立,但是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利率确定权已成为业务经营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根据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中对贷款利率执行的实际要求,以及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的现状,我们认为,过渡期贷款利率管理体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自主权的确立。
我国引入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后,利率管理有所松动,逐步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商业银行也有了一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权。但是,贷款利率结构和浮动幅度的确定全部集中在中央银行之手;而且,在浮动利率制度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商业银行除了对国家明文规定的政策性贷款等实行优惠利率外,在利益驱动下,对其他按规定允许浮动的贷款利率基本上执行浮动上限值。换句话说,就是商业银行还在毫无选择地执行由中央银行直接确定的利率水平,改革没有跨出实质性的步伐。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定价理所应当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高低、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目标市场的竞争情况以及贷款数额、期限、风险度等都是确定贷款利率时应考虑的因素。商业银行应根据这些因素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战略等自主把握每笔贷款的利率水平。这一自主权在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得以确立。
根据上述情况,现阶段撇开简单的浮动利率制度,取而代之实行一种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自主权确立的过渡期的新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是商业银行实现自主经营的当务之急。这种新的管理体制必须能使商业银行在利率具体执行中,根据有关的利率形成和决定机制,对不同类型的贷款需求,有区别地自主确定每笔贷款应该执行的利率水平,而中央银行主要通过确定利率形成和决定机制及其中一些重要参数来动态控制。
2.有利于商业银行依法追求利息收入的权限扩大。
实行浮动利率制度时,商业银行根本没有可能通过合法的利率策略来追求利润。为了求生存、求发展,许多贷款的发放因对不合理的利率因素无法抗拒而“绕过利率走路”,实行先收利息、提前结息日、预收利息备付金甚至暗中直接加息等多种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对这一问题,中央银行在监管上比较乏力。我们认为,采取单一的遏制违反利率规定而又监督乏力的被动举措,倒不如实行遏制与引导相结合的政策,通过引导,把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利率的权限纳入合法的轨道上来。这是因为,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必须尽最大可能去追求合法的利息收入,增强实力。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追求利润是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迫切需要。因此,在安排过渡期的利率管理体制时,应该考虑留给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利息收入来增加盈利机会的因素,赋予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贷款利率策略的确定权限,并确定可控因素,由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水平的差距大小,结合宏观经济运行需要作动态调整。
3.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自律管理的加强。
商业银行有了一定的贷款利率确定权限后,就必须考虑处理好提高贷款利息收入与贷款目标市场占领和巩固的关系。在处理好这一关系上,商业银行内部必须明确从总行到分行各级的贷款利率管理权限,根据本行近期的市场经营策略,加强利率的自律管理。
从中央银行角度看,利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利率市场化过渡期的管理体制,应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实施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并逐步减少直接调控,增加间接调控;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并逐步减少行政手段,增强经济和法律手段,并确保:(1)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杠杆对整个社会的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有较强的力度,并体现及时性和有效性;(2)信贷资金在利率杠杆的有效调节下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以最终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二)
综合权衡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需要,根据以上提出的有关思路,考虑到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总体格局,我们认为,过渡期贷款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改革贷款利率确定的权限和方法;二是改革贷款利率监测体系。为此,贷款利率管理体制应是由贷款利率形成(调控)系统和监测系统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封闭型整体,详见图1.
图1 过渡期贷款利率管理体制架构
(一)贷款利率形成(调控)系统
贷款利率形成(调控)系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由中央银行决定贷款利率基数,并通过权限系数和政策变数进行微调;二是由商业银行总行确定筹资成本率、预期利润率以及一级变数,并通过一级变数中的地区权数进行微调;三是由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贷款利率的二级变数,并依据利率基数、一级变数、二级变数等套算出实际贷款利率。根据以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贷款利率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RIR—实际利率 a,b—权限系数RB—利率基数
PS—政策变数 CR—商业银行筹资成本率
PR—商业银行预期利润率 FCS—一级变数
SCS—二级变数
这一贷款利率形成(调控)系统的内涵和运行机制是:
1.由中央银行确定贷款利率基数(RB)、权限系数(a,b)和政策变数(PS)。
系数a、b划分了贷款利率的确定权限,a、b的具体数值体现了中央银行对贷款利率直接控制程度的大小。若a=1,表明中央银行对贷款利率实行直接管制;若b=1,表明中央银行把贷款利率确定权完全下放给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在考虑系数a、b时,一方面应依据金融领域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宏观直接调控与微观搞活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应依据各商业银行货币的政策信号接收传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弱区别对待,适当微调。通过对a、b这对权限系数的确定和调整,可以在保证一定宏观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逐步地、有序地加大微观搞活的程度,以求达到“放而不乱、控而不死”的效果。
利率基数作为中央银行对贷款利率直接调控的部分,由中央银行依据经济运行状态、全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外贸情况、货币政策目标,结合通货膨胀等因素综合确定,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贷款利率的下限。同时,由于利率基数调整时震荡效应较大而不应频繁使用,因此当各种决定利率基数的经济因素发生变化或预期发生变化时,中央银行又可以利用利率调节的日常性工具——政策变数,掌握宏观调控的主动权,适时地对利率基数进行微调,从而使贷款利率基数处于一种不断适应经济变化的动态平衡之中,以求能加大贷款利率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的力度。
2.贷款利率的一级变数(FCS)各因素数值由商业银行总行确定。
商业银行总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级变数时,必须在坚决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确保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产使用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最大限度地追求盈利。贷款利率一级变数的具体确定因素应该包括期限权数、风险权数、营运权数、地区权数等,详见图2.
图2 贷款利率一级变数架构
在一级变数的确定因素中,期限权数主要体现贷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由贷款类型(即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和贷款期限确定;风险权数主要体现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依据贷款风险度确定;营运权数的确定应综合分析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情况,如资金供求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机会成本、市场占有份额等;地区权数则要依据不同经济区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资金分布不平衡的客观条件,区别不同地区商业银行分支行经营状况、企业承受能力确定。对上述权数,总行应只规定一套标准体系,而具体确定则由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套算。
3.贷款利率二级变数(SCS)的各因素数值由商业银行分支行自行确定,并由商业银行分支行最终套算出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
分支行作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基点,直接面对众多情况各异的经济实体,置身于市场经济大潮中,对市场的作用体会最真最深。因此,由它们确定的贷款利率二级变数应该成为利率形成机制中最贴近市场化的部分。贷款利率二级变数具体包括企业权数和营运权数两部分,详见图3。
图3 贷款利率二级变数架构
在贷款利率二级变数的确定因素中,企业权数反映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经营状况贷款利率的变动,主要由企业历史信用状况、企业借款存量、存款状况以及企业目前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营运权数反映由于商业银行分支行各自面临的市场情况差异、经营管理能力不同所产生的不同营运状况,所以在确定时,应因地制宜,综合分析本行资金状况与信贷规模大小,本行在本地金融市场的占有份额,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本行营运情况。
商业银行分支行在确定贷款利率二级变数以后,就可依据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基数、权限系数、政策变数,结合总行确定的筹资成本率和预期利润率,对照一级变数规定的标准,按贷款利率确定公式套算出每笔贷款实际执行的利率。
(二)贷款利率监测机制
随着贷款利率确定权限的逐步下放,具体利率的变化具有较大的自由性,而且在各省市之间的利率水平也将随着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而不同。因此,就很有必要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贷款利率监测机制,一方面便于中央银行对贷款利率作出准确分析和预测,并及时灵活地进行微调;另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总行及时了解下级分支行的经营情况,科学地预测利率变动对经营的影响,及时调整总体经营策略。
贷款利率监测机制的运作详见图4。
图4 贷款利率监测机制的运作架构
1.中央银行分支行对贷款利率的区域监测。
处于贷款利率宏观调控最前沿的中央银行分支行,它的监测具有直接、及时等特点,对于保证金融秩序的全面稳定,货币政策的忠实执行具有现实意义。由此,中央银行分支行的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各家商业银行分支行贷款利率水平报告制度,由商业银行分支行定期将各自的贷款利率总体水平反馈上来;二是建立贷款利率运行预警系统,综合分析本地的经济发展要求、本地的社会平均利润率、通货膨胀率、消费基金增长率、资产存量等因素,匡算出本地贷款利率水平的警戒线,当贷款利率总体水平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就应及时上报总行,并在适当时候采取措施进行干预调整;三是调查与分析贷款利率对货币政策变动的反应时滞及变异性,以利于中央银行合理确定下一期政策力度及出台时间;四是研究分析贷款利率变动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
2.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利率的系统监测。
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利率的系统监测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商业银行总行及时、真实地了解本系统贷款利率营运情况,分析和识别由此产生的市场机会和风险,以及针对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避开或减轻其危害等创造了条件。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应着重从经营角度入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建立贷款利率营运预警机制,依据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具体分析分支行贷款利率的形成情况,以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②分析本系统贷款利率的高低对本行利润率与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反映本行利率形成机制对社会经济的适应程度,并依据本行经营目标和宏观货币政策进行适当调整;③强化对分支行筹资成本的稽核审计,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因成本上升导致各行利率上升而影响竞争力,同时抑制下级分支行不计成本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的冲动;④评估分支行二级变数确定和对贷款利率套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并及时进行指导管理,防止因出现违规行为而造成资产损失和效益损失;⑤加强对各分支行贷款质量的监测,抑制各分支行置高风险不顾而盲目追求高利率收入的利益冲动。
3.中央银行总行对贷款利率的整体监测。
中央银行总行处于贷款利率宏观调控的最高层次,因此,它的监测应从宏观管理入手。①建立贷款利率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密切注意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综合分析中央银行各分支行以及各家商业银行总行预警系统反馈上来的各类信息,预测贷款利率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及时进行微调,使贷款利率变动符合金融宏观政策的要求;②加强对政策传导过程的监测,综合分析中央银行分支行反馈上来的政策时滞及变异性,合理确定下一期政策措施出台的提前量及调控力度,同时进一步改善政策传导机制;③收集各类经济信息,综合分析贷款利率总体水平变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信用活动和社会资金需求量的影响。
(三)
(一)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过渡性措施,现阶段在实行此利率管理体制的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实施环境:
1.中央银行应逐步放宽对贷款利率的直接控制,从僵硬呆板的行政手段向灵活高效的经济手段转变。中央银行对利率管理的重点应从“包办”存贷款利率的确定转移到加强、完善利率的监测机制上来。一方面将一定的利率控制权下放给商业银行,调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促使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对利率进行调节,为中央银行采取经济手段调控利率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加强利率的监测机制建设,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现象进行查处,遏制商业银行利率自由化后的混乱,确保金融业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商业银行要努力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商业银行在取得一定的利率控制权的同时,必须坚持利益驱动和风险约束相互制约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远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尤其是自我约束能力是当务之急,以避免商业银行在确定利率时的自发性、盲目性而导致利率体系的混乱无序。
3.健全国内资金市场。资金市场是反映资金供求关系最灵敏的“晴雨表”,对于商业银行利率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目前我国资金市场还极不健全,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受到很大限制,中央银行通过资金市场调控利率水平的能力也较为薄弱。所以,中央银行应制定法规,明确资金市场的经营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手段、经营规则等一系列制度,推动资金市场的公开化、统一化、规范化,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4.加大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由于目前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尚未落到实处,企业的成本高低及盈利与否对经营者来说缺乏刚性约束,利率水平的高低也就同样不能对企业挖掘潜力、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产生积极的影响。相反,上调利率对增加企业负担、引发物价上涨起了催化剂作用。因此,加快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是利率发挥调节杠杆的条件之一。
(二)过渡期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实施及其市场化进程
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项渐进的过程,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实施也只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切不可操之过急。
在现阶段利率市场化的各方面环境条件尚未具备时,可选择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资金流通较为活跃、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待收到实效,取得相应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为稳妥起见,试点初始阶段可采取中央银行的权限系数较大,商业银行的权限系数较小的方针,也可以根据各试点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权限系数的不同比例进行试点。
随着市场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各方面环境条件逐渐成熟,中央银行可以逐步缩小直接调控在贷款利率管理体制中的比重,亦即公式中的a逐渐趋向于零;商业银行的利率确定权限随之同步增大, 亦即公式中的b趋向于1。到条件完全成熟时,中央银行取消权限系数,即中央银行完全结束直接调控,将贷款利率确定权限彻底下放给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可根据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等,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中央银行在逐步缩小权限系数,减少直接调控的同时,相应加大运用再贷款率、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等的力度,以增强间接调控能力,渐进完成利率管理从直接管制向间接调控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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