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欧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披露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在欧洲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概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于20世纪20年代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左右,社会责任运动在欧洲兴起,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不断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洲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洲各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已从当初以处理劳工冲突和环保问题为主要功能提升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阶段。
欧洲各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原因有多种,或是受社会事件的影响(重组、跨国企业的经营);或是政府的直接行动(论坛、社会标签);或是工会为解决社会问题采取的行动。无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整体推动者是政府、企业还是社团,欧洲各国普遍意识到,社会责任的有效执行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并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整个欧洲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委员会、欧洲各国政府等政府组织和欧洲社会责任协会(CSR Europe)、欧洲工会联盟(European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简称ETUC)等非政府组织在倡导并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推动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均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欧洲委员会强烈呼吁各欧盟企业关注可持续发展,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在改善工作环境以适应新经济形势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2001年7月,欧委会发表的绿皮书(Green Paper)正式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倡导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共同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欧洲政策架构。此后又于2002年发表公告,提出切实的落实方案和措施,得到了极大的社会回应。此外,欧委会还多次举办企业社会责任论坛,针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召开专门会议,并于2006年3月发表公告“经济与就业的联动:使欧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联合众多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欧洲联盟”,作为欧盟进一步实践其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也积极响应欧委会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它们各自向欧委会做执行报告,并由欧委会在推广企业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辅助政策三方面进行考察,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成立于1995年的CSR Europe是欧洲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推广和实践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实践的主流这一方式来帮助公司获取利润、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人类进步。该协会在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切实的行动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向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此外,成立于1973年的ETUC代表劳工利益,旨在欧洲层面上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其下设的工会组织旨在通过推广CSR来改善欧洲劳工的状况和加强社会对话。他们倡导的重点集中在两方面:要求政府监督企业遵纪守法,履行劳动协议;要求企业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
二、欧洲主要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英国以《公司法》作为管制会计信息的立法基础,1985年的《公司法》有许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定。此外,1970年颁布的《平等工资法》、1974年颁布的《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法案》、1975年颁布的《性别歧视法案》、1976年颁布的《种族关系法案》等法律也都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这些法案要求企业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真实反映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英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采取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强制披露的范围包括:慈善捐赠、雇员咨询、南非问题、雇员持股、残疾雇员、雇员数据、养老金问题等;自愿披露的范围包括:环境披露(环境、能源、健康与安全)、社区披露(社区、慈善、性别问题)、顾客披露等。
在披露形式上,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描述性内容为主,部分企业也使用增值表。在披露的媒介上采取两种形式:年度报告之外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中单独的一个部分。两种媒介虽然形式不同,但企业所披露的内容基本一致。
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来自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英国政府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事务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制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性;第二,修订相关法规促使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特别是对养老基金法规的修订,要求英国养老基金披露在投资决策中对所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考虑;第三,证券交易所等组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并做到可靠、相关、可复核、可比、及时、清楚;第四,欧盟出台的相应指南要求英国企业向欧洲委员会报告污染排放数据等社会责任信息;第五,学术界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责任信息数据库。
(二)法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企业社会会计和报告进行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国的法律背景是法典法体系(code law),在法典法体系下,有法规规定的内容则形式规范,而没有法规规定的披露项目,企业的披露是自愿的,形式也彼此不同。其中,在雇员信息的披露方面,法国政府1975年就颁布相应法规建议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1977年7月,规定所有职工人数达到或者超过750人的组织(1982年,法令修订为超过300名雇员的组织)必须在1979年开始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以货币形式披露企业执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在环境信息、社区贡献、产品等其他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在2001年颁布具体的强制规则之前是自愿的。
在信息披露形式上,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以描述性信息为主,但同时通过社会资产负债表提供定量信息。
法国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Nouvelles Regulation Economiques)中,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Premier market)上市的公司在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强制披露社会和环境信息,这个规定建立了指标体系,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人权、社区参与问题等信息。与1997年所颁布的以强制披露雇员信息为主的法规相比,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在2002年实施之后,法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大幅度增加。
(三)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德国对雇员信息和环境信息等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通过立法进行了强制规定,1972年《工作章程法》要求企业管理层向雇员代表报告雇员信息,而《工商业管理条例》以及1973年《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向政府报告环境信息。其他领域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
德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十分详细,主要表现在披露信息的覆盖面广且报告篇幅较长。在披露形式上,德国企业采取了三种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其一是社会责任报表,它以货币形式报告了企业在反对污染、雇员关系、与一般大众的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等信息,但近些年来,使用社会责任报表的德国公司几近消失,其原因是没有大家公认的对社会福利的计量方法、指标体系。其二是描述性报告,是德国企业最经常采用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在披露的信息中,以雇员信息披露最为全面,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其他方面的信息现在正逐渐地进入到企业社会报告中来。其三是目标社会责任报告,这种披露形式除了对企业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进行详细披露之外,还详细列示了企业未来的社会责任目标。
德国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包含股东报告,它又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报告期间内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就是“社会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等信息。尽管法律对环境信息和雇员信息的披露进行了强制规定,但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却是企业自愿选择的。正因为德国社会报告的披露是自愿行为,为了增加可比性,由7家大型德国公司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从1976年即开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化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四)荷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荷兰,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职工参与的立法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颁布的《工厂委员会法》。荷兰职工参与作为一种模式而最终形成,则以1971年的《职工法》的颁布为标志,但职工对公司的参与是间接的,监事会中并无职工或工会代表的位置,此点有别于德国法例。
荷兰的企业社会责任(CSR)政策是配合“三P”——“人、星球、利益”(People,Planet and Profit)制定的。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重点。经济事务部负责协调CSR的工作,贸易大臣属于这个部,是专职CSR的内阁成员。经济事务部为部门间有关CSR的交流提供平台。所有的部门都必须出席CSR会议。在该项工作中,以下部门较为活跃:发展合作部,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社会事务部,农业、自然管理与渔业部,以及内政与王国事务部。
(五)挪威及瑞典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据毕马威2008年10月的一项调查显示,挪威有63%的企业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在全球居第四位。许多大型挪威公司,包括能源巨头挪威海德鲁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都使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基准。2009年1月,挪威政府第一次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白皮书,阐明了公司关于披露可持续性绩效的责任,这些绩效包括人权、适当的工作条件、环境和反腐败。在挪威政府的支持下,由挪威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组成的可持续价值创造(SVC)组织于2008年8月对所有挪威Oslo Bors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问卷中问题涉及环境、腐败、人权和劳工权利政策,包括了四个部分:整体政策和承诺、执行和坚持、沟通和汇报,以及董事会职责。调查结果显示,挪威公司整体在人权标准上得分较低,而在员工安全上表现较好;大多数公司没有就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事项进行汇报,尤其是相关目标制定的信息。2009年1月,挪威政府第一次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白皮书,阐明了公司关于披露可持续性绩效的责任,这些绩效包括人权、适当的工作条件、环境和反腐败。
瑞典在劳工、环保等涉及企业行为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2003年7月1日瑞典施行了一项新的法律,企业据此须在年度报告中包含由于员工生病导致缺勤的数字。2005年,瑞典议会出台一条新的法律,要求所有瑞典企业在年终报表中除了包括财务数据外,还要包括企业在持续性发展方面的报告,包括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瑞典企业普遍认为良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加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瑞典政府积极在国际上推广企业社会责任。从2002年开始,瑞典积极开展联合国全球契约的有关工作,协助瑞典企业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大使”,推广人权,劳工标准,反对腐败,保护环境,以此加强瑞典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同时,瑞典政府通过驻外机构,积极推广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活动,在国际上树立了瑞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目前,瑞典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瑞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自觉行动;国有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瑞典的商会、协会也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瑞典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全面且细致。
三、结论及启示
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诞生以来,欧洲一直处于社会责任运动的前沿,经过多年的发展,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也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在欧洲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相关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从整体上推动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的进展,提升了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此外,欧洲各国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上既各有特点,又有一致性,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欧洲各国都重视通过立法对环境、雇员等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第二,各国政府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第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定性反映与定量反映相结合,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第四,民间组织和研究团体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相对于欧洲各国而言,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才刚刚起步,借鉴欧洲各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验,对于改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应从以下问题着手:第一,通过立法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第二,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第三,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形式上,我国目前的披露形式较为单一,可借鉴欧洲各国多种多样的披露方式,尤其是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方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定量反映;第四,各民间组织和研究团体也应在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践发展和社会责任信息的理论研究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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