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引入分析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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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制度是指环境保护的专用税种及非环境专用税种有关环保税收条款规定的总称。其基本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特殊税种的各种规定;二是在其他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对排污主体及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税收措施。

1 引入环保税制度的必要性

1.1 保障污染治理资金的足额征收

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征收监管难的问题,如果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保税制度,就可以利用税收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据估计,如果将适合“费改税”的环保收费项目改为税收,每年用于环保方面的财政收入将增加200亿元左右,并且一些环保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后,不良人为因素就会减少,地方保护和人为拖欠现象也可以同时避免,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就可以足额征收。

1.2 填补排污收费制度的空白

虽然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和刺激企业减排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主要强调的还是污染的末端治理,并且收费项目太少。如果将环保税制度中的产品税和差异税引入我国的环境经济手段体系中,就可以扩大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范围以及刺激减污的范围。

1.3 促进清洁生产工艺的推广和环保产品的畅销

利用税收手段可以直接刺激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扩大环保产品的生产,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发生。

1.4 实行成本低,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其他环保经济手段有着他们自身的优越性,但是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能够低成本地使其发挥出高效作用的污染区域毕竟是有限的,而且无论是排污收费还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都无法低成本地刺激减少造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只能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进行有效抑制。因此,有必要引入这种易于推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低成本的环境经济手段。

2 环保税收手段的作用机理

环保税收手段的作用机理就是使用税收的方法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就对它施加一项税收,使税收恰好能够补偿边际损害成本。由于征税,边际损害成本MEC实际上是由厂商以付税的方式支付,因此,厂商的决策就需要考虑边际损害成本,从而MP'C=MSC=MPC+MEC,厂商按照MPR=MP'C确定的点来生产,如图1(a)所示,即实现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也就促使了厂商减少生产具有边际外部成本的产品。由于行业供给曲线就是单个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总和,因此行业供给曲线向上移动,抬高了均衡价格,如图1(b)所示。

图1 环保税作用机理图

征税后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效果有以下4个方面:(1)对生产者的影响。征税导致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减少的数量为梯形的面积。长方形的面积是生产者对政府税收的贡献。三角形的面积是生产者减少有污染的产出的损失;(2)对消费者的影响。征税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减少的数量为梯形的面积。长方形的面积是消费者对政府税收的贡献。三角形的面积是消费者为减少有污染的产出而付出的代价;(3)征税对政府的影响。通过征税,政府获得了税收,即长方形的面积;(4)征税对环境的影响。通过征税,有污染的产出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也随之减少,这种损失的减少是一种环境收益。因为每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产出可以减少MEC的损失,而减少的污染产出,环境收益正好是菱形的面积,如图2所示。

图2 征税后的作用效果图

 因此,征税后的社会净收益(NR)是:政府税收加上环境收益,减去生产者剩余的减少量,再减去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量,即

由上述分析可知,征收污染税的效果不同于对一般产品的征税,是以损失三角形的面积来实现社会公平,如征收累进税以缩小贫富差距。而征收污染税不仅可以得到效率上的提高,使整个社会获得三角形的净收益,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即对有污染产出的生产者征税,同时,也让消费有污染的产品的消费者共同分担税收。因此,征收污染税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特别受到经济学家的推崇。

3 国外实施环保税制的情况

从国外经验分析,开征生态税或者环保税,是政府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资金、增加环保投入的重要手段之一。1991年瑞典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环保税收法案,该法案将总所得税削减16.5亿美元——占全国总税收的1.4%,同时对排放征税3050美元/t,征税120美元/t,并对其他破坏环境活动征税,以补贴对总税收的削减。该制度仅实施1年,排放即降低了16%。1993年丹麦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挪威政府也采取了同样的税制调整,都取得了较好的结果。西欧国家普遍认为环保税较之排污交易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先行实施了环保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走得更远,已不限于零打碎敲式地以新环保税解决新产生的环境问题或取代、补充现有的规章制度,而是采纳“一揽子税改计划”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把税收负担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保税),从而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

目前,国际上开征的环保税主要有对排污行为征税,对产品征税,对差异产品征税,对用户征税;同时对采用有利环境的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环保产业和投资的实行减免税。(1)排污行为税和用户征税。主要征收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垃圾税、粪肥过剩税、噪音税,以及对包含、铅、破坏臭氧层的CFC物质的气体征税,这些税收项目是与传统的排污收费种类类似的环保税;(2)产品税。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包括废气、噪音和残骸处置,对汽车购买者征收碳税、碳结合税、环保税或石油环保税。对某些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征税,例如对新装玻璃瓶征税,对啤酒罐征税,对软饮料、玻璃和金属包装盒征税,对不可回收的饮料容器课征重税,征收塑料袋税。化肥、农药等对土壤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一般应征收化肥税、杀虫剂税。为保护地下水,对开采地下水开征地下水税;(3)差异税。对某些污染产品征收特别税,对某些无污染产品则实行减免税。主要有对含铅汽油及无铅汽油征收差异税,对进口的已脱硫的原油退回关税,对“低公害”车辆减免汽车税,对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征收电池税,对可回收利用的包装轻微课税和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包装课重税。对分类垃圾实行低税率,对未分类垃圾实行远高于正常的惩罚性税率;(4)减免税。对采用有利环境的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环保产业和投资的给予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

4 我国环保税的应用及设想

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税费并举,以税为主”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经济刺激和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从目前情况看,在我国的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中已经有了一些环保性质的税收项目,如资源税中的煤炭税、原油税,消费税中的小轿车税、摩托车税、轮胎税、鞭炮税、焰火税、香烟税、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差别税。在减免税方面,我国也有一些相应的措施,如对于“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清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的期限内免交全部或部分税款。但严格地说,我国环保税制体系还比较薄弱,基本“侧重一条腿走路”。

4.1 条件及构想

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很多税收制度都处于重建过程中。我们目前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时机完善环保税制,并在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一定水平后,将某些污染物质的排污收费纳入税收管理体制,形成“税费并举,以税为主”的制度框架。

然而,作为一种较有效率的手段,税收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例如,如果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税,计税的税基以及税率的确定、税费的征收都是相当困难的,其征税的成本支出是非常高的,对目前我国的税务人员素质而言,也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将现行排污收费中的有些收费项目改成环保税,或者新增一些环保税,就要求这些项目具有比较稳定的税基,具有一定规模,还要比较容易设计和操作。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排污税、用户税不易引进,而针对困难以监测和收费而没有进行排污收费的污染产品,以及由于意识和技术落后而没有开征环保税的污染产品,优先引进便于监控、税收设计简单、执行效果好的产品税和差异税。而且,在加入WTO后,我国也可以对进入我国市场并有可能形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以保护我国环境和国内市场,当然,在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一定水平后,可将某些污染物质的排污收费纳入税收管理体制,以利用税收制度的强制性、规范性、政策诱导性,形成税收模式的排污收费,以保障环保税的足额征收和方便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矫正,最终实现减污、推动技术进步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4.2 税收设计中宜开征的税种

为保证税制的稳定性,可以不再设新的税类,而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税类中逐步增加环保税或调整相关税目的税率。下面是对一些应当开征且便于开征的税种的建议。

(1)产品税。电池产品税、CFC产品税、包装产品税、一次性塑料餐具税、塑料袋和塑料薄膜税、农药和化肥税、助动自行车税;(2)差别税。含磷洗涤剂差别税、不可回收利用包装产品差别税、危害性电池产品差别税、脱硫汽油差别税、“低公害”车辆差别税;(3)减免税。为了鼓励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以及安装末端处理设施的企业、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等,应当提供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为了扶持替代污染严重企业的环境无害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降低相关企业的有关税率以及其设备和仪器的进口关税;对于结合自然保护管理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的收益也应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4.3 税率制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率的确定比较复杂,直接关系到环保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程度,税率过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太低又起不到刺激企业减少排污的作用。因此,政府在制定环保税率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税率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以防止导致“过分清洁”而付出较高代价或者不能达到补偿成本、刺激减排的目的;(2)税率不能高度统一。由于各地气候、人口、经济发展、环境状况和标准不同,而且许多产品税和差异税,其污染均产生于消费阶段,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区域性的,因此,不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单一税率,应当采用差别税率的地方税,使各地污染防治成本趋于最小化;(3)最好采用弹性税率。因为从长远来看,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提高,持续的通货膨胀的影响,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将不断变化,因此污染税也应随之变化,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刻都能最小化;(4)税率的选择和应用要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并且要考虑在加入WTO后,环保税率应符合自由贸易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并同相关的国际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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