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晗[1]2007年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剧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是全球金融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中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没有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诸多真正意义上的、且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采取由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多种金融业务经营,加之其一般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对一国国民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使得其风险极具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对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意义重大。在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客观情况下,研究和探求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历史性选择,更是我国入世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多层面、多元化的复杂系统,不仅需要来自于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和支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内部防范,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极为重要,此外,为了使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协调运作,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应借鉴世界其它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预先承诺法律制度;监管协调、合作法律制度;责任加重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方面,应具体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制衡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激励、约束及业绩评估法律制度;完善中介机构法律制度;建立和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完善财务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防火墙”制度。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制度方面,应主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行业协会内部合作、协调制度;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提示制度;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以及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张俊强[2]2016年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选择及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国外金融经营模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变迁,纵观世界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已经逐步替代分业经营形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行业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同样要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面临着国外经济形势的冲击。为了增加我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经济浪潮中的适应能力,应对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必须改变,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混业经营也不存在一种全能的固定模式,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主流的混业经营模式,在转型过程中,必然会面对一系列新的问题。究竟选择何种混业经营模式,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任何一种经营模式都有风险,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各有千秋,新的模式必然要面临新的风险问题。本文第一章导论,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等,第二部分从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入手分析,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经营模式,然后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各方面进行对比。第叁部分介绍了混业经营的主要优势,分析国内现行经营模式的不足。最后介绍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与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后说明我国金融行业未来发展之路也一定是混业经营,并通过可行性分析可知金融控股公司最适合国内目前的发展状况。没有任何一种模式是完美的没有缺点的,同样,混业经营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隐患。第四部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有资本冲突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第五部分对于上述所面临的风险从法律、监管角度、信息披露、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际监管机构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孔令学[3]2004年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金融条件决定了中国现在和将来一个时期内仍将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作为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在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孕育,它代表了中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有机结合,是风险和效益的综合体,规范、保护和促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是中国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热点问题。论文选择制度问题为切入点,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叁个层面上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作比较全面、深入地研究,探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风险、增强和促进其金融效率的规律性的东西,并在操作层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鉴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尚处于孕育、发展的初期阶段,论文选取已确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美国、日本、英国作为典型参照,在有关章节中进行比较分析,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提供借鉴和启示。论文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通过确认中国当前已存在逾百家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客观事实,分析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建立、健全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其客观规律与内在逻辑,以指导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完善。为了全面了解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论文以历史发展为主线,对典型国家和中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变迁进行历史分析,分析探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发展与完善过程及其历史必然性。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条件下新的组织制度,论文结合中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经济金融条件进行制度分析,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一可以指导国家和政府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定位,其二可以规范和促进金融机构通过制度创新发展和完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论文开篇第一章全面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在介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并综合国际金融联合论坛及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而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效益与风险的综合体,本章的另一创新之处是在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微观效益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效益,并在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共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特有的金融风险。第二章围绕“为什么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展开论述。在<WP=4>阐释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是当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论文进而对典型国家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演变与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确立过程作了详细的比较研究,以此为鉴,阐述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确立并仍将存在一段时间的历史必然性,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最终将取代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如何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论文的核心,也是主旨所在,论文用了叁分之二的篇幅分叁个层面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宏观层面的研究集中在国家和政府作用上,第叁章根据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理论,探讨了国家和政府在金融制度变迁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定位问题,主张将国家和政府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界定为推动和引导者。中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问题,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第四章在描述和概括美国、日本、英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发展过程、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金融条件,提出中国应借鉴日本渐进式与“大爆炸”相结合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做法,采取 “稳步渐进、适时推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论文通过对典型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指出并购是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发展路径,进而根据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金融发展水平,通过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实证分析,归纳指出并购和分立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发展路径。第五章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监管体制为主线,在详细介绍了美国伞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以及日本和英国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典型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然后,论文探讨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选取与变化,指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将从分业监管逐步转为统一的综合监管,并从时间和内容等几个方面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作了详细阐释和说明,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在微观层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上。第六章在阐释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而指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完善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WP=5>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伍巧芳[4]2012年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文中研究说明自从美国2007年4月份次贷危机开始至今已经有5年时间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次贷危机从金融市场开始扩散到美国的实体经济,使美国经济萎缩,并进而迅速蔓延开来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这次经济危机从房地产市场转向,进而演变成全球性的危机,这次金融危机从资本经济开始转向实体经济并且使全球的经济市场受到重大的创伤。在本次经济危机中,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不力使得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的应对受到了各个国家以及本国各个方面的批评。曾经予以美国巨大利益并使美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自由化一瞬间转化为金融灾难式的过程。由于美国市场中的“双层多头”监管以及分业监管制度被证明在金融危机之下缺乏对危机的抵御能力,是以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开始了对金融监管的改革。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到如今,金融改革的思想已经渗透到金融改革以及金融监管的各行各业。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以及反思分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之后,统一监管以及统一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将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并且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立法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重大改革,本篇论文依据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重点研究本次改革的形成背景、立法路径、核心内容、监管效能及其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的影响。在此研究基础上,着重探索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启示。美国历史上爆发了多次金融危机,为了与之前的金融危机区别开来,本论文所称“此次或本次金融危机”指的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并迅速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包括引言和六个章节,简述如下: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导言,包括四个小节,分别为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综述。由选题背景作为文章的开头,通过对选题背景的介绍表达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以此引出作者选此题目作为研究的意义,以及之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对美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改革的想法。本章的作用是对全文做一个引导,并以此对全文起着一个开头的作用。第一章重点关注的是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本章从自律监管和“去监管化”的监管理念与双层多头监管体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美国金融市场的高度混业经营、宽松的金融监管,加上低效的监管机构体制,均揭示了此次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上的深刻根源。第二章着重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法案进行剖析。由于本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贷危机引起,并且指向性明显,所以本章首先对次贷危机爆发的成因以及基本规则进行分析,从根本上解释次贷危机扩散的过程,并且对次贷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然后从金融监管的最为常见的手段——金融立法来进一步解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美国金融监管理论的变迁,最后对美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的内容、影响、监管效能及其反对声音进行了评析。第叁章遵循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变方向对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理念转向的内涵及其创新之处进行探讨。本章首先详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至今美国金融监管理念从自由竞争到重建政府监管的历史进程,其次,从法定防火墙、政府间接监管公私利益以及政府干预自由市场叁个方面证明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已经从金融自由主义转变为政府干预下的市场调节,最后探讨了美国芝加哥大学的Posner和Weyl教授在新监管理念的影响下提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为拥有金融产品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提供正确的权力指引,以提高其监管效率。第四章重点探析了美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金融效率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转变。本章首先概述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演进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在实践中的发展,其次讨论了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论证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之间为相互促进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最后,从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的叁部金融立法中归纳了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规定,并对它们进行了客观的评论与分析。第五章着重探讨了本次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创新,即从功能监管到全面审慎监管的转变。本章首先对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争议,最后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框架的调整、危机处理及解决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几个方面阐释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产生的新变化。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美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列举了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其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包括运营风险和长期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客观的建议。
李玫[5]2005年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特有的经济金融条件决定了目前仍要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但是,混业经营代表了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兼具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势,是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换的最佳载体,也能极大地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实力和竞争力。研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因此而具有现实意义。 在大量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国外几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开资料后,本文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况及其在美英日德四国的发展情况,并选取了几家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构建历程进行简要分析,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与借鉴。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金融状况进行了分析,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得出我国已有金融控股公司构建不理想的结论,阐明了我国现阶段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背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模式、构建路径、治理结构、业务整合和监管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宜选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充分运用并购、分立、新设等途径实现构建;在治理结构方面,实现产权多样化,制定并落实具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利用子公司的业务协同与创新和业务渠道整合,实现先期的业务整合;构建人行牵头的领头监管模式,加大监管与支持力度,以此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构建。
李敏[6]2017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混业经营是全球的趋势,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当前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的主流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享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但是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又有着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大致可分为伞形监管、统一监管和双峰监管,不同的监管体系有不同的优点。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的弊端凸显,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监管重迭等问题层出不穷。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暴露出了许多金融监管中的问题,美、英等国随之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美国赋予了美联储超级监管者的角色,英国也确立了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的准双峰监管模式,而且两国吸取危机前系统性风险监管缺位的教训,改革后都设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以便及时识别、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反观我国,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各类型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是一个巨大挑战,监管缺位下的野蛮生长对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因此,改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功能监管型双峰监管模式,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披露等方面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同时强化跨境监管,填补监管真空,打击监管套利,从而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刘弢[7]2017年在《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监管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形成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各国金融行业相互交融。混业经营带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并为其提供了基础。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壮大,并利用其优势获得了巨大收益,但其股权结构复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行为时有发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性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保护措施时金融控股公司所蕴含的大量风险存在无法有效防范的可能。如今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为分业监管,可以说这一模式的运行蕴含着较大风险,我国现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尚无法有效预防风险。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参考文献,并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存的些许监管漏洞,提出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监管措施,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用统一监管模式,为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有序发展,应构建与国情相适应的审慎监管体系。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控股公司概述。此章主要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种类及在运营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比较法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地区)主要采用以下四种监管模式,分别为分业监管、伞形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本章在评述和分析总结各监管模式利弊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符合金融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第叁章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及其存在之不足。本章阐述了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监管问题及不足。这些缺失主要表现为监管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监管机构职权重迭等,指出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监管体系。第四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统一监管之立法设想。进一步分析我国建立统一监管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法,包括构建全面审慎的监管体系,确立法律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在制定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同时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最终实现对其全面监管之目标。
魏洪亮[8]2008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大潮的推动下,金融一体化加速发展,当今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兼并收购潮一浪高过一浪,导致全球大型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以空前的速度不断涌现。为了顺应这样的金融混业趋势,西方国家也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金融机构迅速向全能化、多元化发展。在这样的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之下,国内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对于实行金融混业的具体模式和途径,国内学者大多认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向金融混业体制过渡的良好形式。尤其是2002年12月国内第一家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以后,一些金融机构和实业集团似乎都有争相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之势。而在我国现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类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猛,对这类公司的监管,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措施都十分缺乏。因此,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和监管这个核心问题,是当前形势下一个紧迫的任务。其目的是为在我国建立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背景入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描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一般风险、特殊风险做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重点提出我国应如何从立法上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以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健康发展。
徐子上[9]2002年在《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控股公司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是指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为主导行业,同时还通过各种形式控股兼营工业、不动产、商业、贸易等非金融业务的混合性金融集团。随着我国加入WTO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已在国内出现,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但是,由于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这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果长期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必将会产生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 本文作者仔细阅读了大量的国内相关论着、论述、法律规定,查阅了相当的国外资料,并亲自到人民银行监管办、国家开发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作者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监管的内容作以概述,再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继而作者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及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的意见及立法建议。作者认为,在我国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乃当务之急。
曹毅[10]2005年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资金资源的融通和配置是通过金融组织来完成的。从世界经验来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比如,美国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历经半个多世纪,经过内外迂回、银证板块结合,金融创新、银证交叉渗透,制度变革、银证回归统一这叁个阶段,至20世纪90年代,完成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 面对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融合,走向集中化、国际化和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一金融制度变迁进程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金融组织形态。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平等互惠的贸易金融服务系统,但是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几年后,国内金融业将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加入WTO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是金融制度性的根本冲击:首先,分业经营制和混业经营制的制度差异将构成冲击的集中点;其次,银行的中间业务、伏秀客户群、业务骨干优秀人才,将是外资在华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业争夺的主要重点。面对冲击,中国金融业需要在金融制度改革上加大力度,从人员素质、产权结构、市场准入、技术水平、分配制度、监管能力、提高透明度等方面,按照市场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化准则深化改革。由于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己由过去的分业经营演变为混业经营,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在国内外的金融市场上根本无法与之竞争。因此,我国金融业制度变迁的关键在于:应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探索迈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型,而金融控股公司正是我国金融业制度变迁发展的现实选择。 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企业的发展取决于能否有效地利用各种金融资源。而整合的意义就是将系统内部的各种资源有机地组织协调起来,将分工的专业化优势和系统的群体优势统一起来。因此,在国际金融业大变迁的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战略成为运用金融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探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有哪些因素是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整合时需考虑到的因素,且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整合的内容;然后研究如何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来提升绩效和规避风险;最后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战略。 本文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来进行研究和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部分。首先对国际国内金融业大变迁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描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D]. 李晗. 湖南大学. 2007
[2].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选择及风险管理研究[D]. 张俊强. 天津财经大学. 2016
[3].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D]. 孔令学. 中共中央党校. 2004
[4].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D]. 伍巧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5]. 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研究[D]. 李玫. 中南大学. 2005
[6].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李敏. 浙江大学. 2017
[7]. 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监管法律研究[D]. 刘弢. 福州大学. 2017
[8].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魏洪亮.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9]. 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研究[D]. 徐子上.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10]. 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研究[D]. 曹毅. 复旦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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