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伦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网络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网络信息时代伦理学的特点
互联网对传统物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积极的一面代表着社会的进步,而其混乱无序和消极的一面,则呼唤着一个全新的伦理学体系的出现。新的伦理学体系,伴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特点而产生。网络信息时代,是网络虚拟社会与传统物理社会共生共存的时代,网络信息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系是辨证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能分开。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影响着网络信息社会,而网络信息社会在给传统社会带来新的生机和希望的同时,也动摇着传统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网络信息时代新的合乎理性的伦理学体系,是一种建构在传统的伦理学基础上并适应网络社会发展需要的有所创新的伦理学体系。其显著的特点是:
1.1 继承协调性
新的伦理学体系,注重发挥对传统社会伦理学体系的继承性,又注重协调网络信息社会出现的新的伦理道德现象。网络空间的伦理道德现象,体现了网络信息时代伦理道德表现的新的特点。网络信息时代的伦理学体系,考虑这种新特点,并力争使那种道德混乱和无序的状况得到改善,对网络空间的伦理道德现象起到协调和纠正的作用。网络信息时代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现象,强调了网络信息时代的社会对以往传统社会的强烈依赖性。新的伦理学体系建立的过程,是综合和继承旧的传统的伦理学理论的精髓的一种漫长过程,新的伦理学体系是在弃旧图新的过程中建立的。新的体系,对随着网络空间而产生的新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作出完善的解释和规范。新的体系是吸纳了新的思想和理念的体系,是对传统伦理学体系的否定之否定,是一种全新的进步的更为高级的伦理学体系。
1.2 实践时代性
实践时代性的特征,是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之上的新的伦理学体系具备的一个重要特征。扬弃了传统,吸纳了新的思想和理念的新的伦理学体系,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作用,是一种可实施的合理的科学体系。这个体系的强烈的实践性,不仅表现为对传统的伦理学道德现象作出合理的规范与解释,还表现为对新出现的伦理道德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并给出合理的规范与指导,这个具有强烈实践性的体系,获得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下来的根据和理由,说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承了传统,顺应了时代潮流的新的伦理学体系,还具有时代性的特点。一切新时代的有关内容都将囊括到这个新的伦理学体系中,这个体系不回避新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并尽量即时跟踪这些新的问题。新的伦理学体系还具有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特有的形式,一切新的伦理道德现象都将在这里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获得诠释和规范。
1.3 整体利益性
一切网络信息伦理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信息社会整体利益。它要求网络信息伦理体系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具有不得损害网络信息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信息社会决策和运行方式必须以服从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变成满足社会一部分人的需要的工具,同时把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排斥在网络社会之外。网络伦理道德体系要具有维护整体利益的意识,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律令的“应该”,这也是网络信息伦理社会自身的客观要求。首先,全民利益是网络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网络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网络信息全面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理想的网络信息状况应包括社会全体。如果网络只是为一部分人提供服务或为一部分人使用而将另一部分人排斥于网络之外,这样的网络就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与网络信息交流的“无论何时、何地、何事”都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目标相距甚远。其次,维护基本的网络秩序,制止网络不道德行为,是符合我们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维护整体利益的问题,在网络信息社会中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伦理道德是网络信息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调节器”。
1.4 平等互利性
平等互利是网络信息伦理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网络用户,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信息社会中人人是平等的,作为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在享有网络信息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信息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平等互利要求网络道德体系要共同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平等互利意识集中体现了网络体系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网络信息社会交往中,作为享受某种利益的一方,必须提高自己的网络平等互利意识,主动为给自己提供利益和帮助的另一方以及整个网络共同体做些什么,实现自觉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互动互利;要尽量把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对方和网络社会,任何给网络提供信息垃圾,甚至是有害于网络共同体的想法和行为都是很不道德的;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有网络的“全球意识”和“安全意识”,对自己所散布的信息要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之所以要这样,是因为,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与他人和社会相互依存,而网络的建立,是人的“社会化”行动的结果。因此,作为网络信息社会的一员,我们在享受网络信息社会的福泽时,也应具有为网络信息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和行为。
网络信息主体不仅要有道德义务意识,而且要有道德权利意识。在网络信息社会中,主体是否知道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在,是否敢于和善于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利,是否能尊重并保护他人社会应有的道德权利,是有没有充分的道德意识、高尚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的一个重要标志。同网络信息体系的其他权利相比,道德权利的突出特点是,它往往表现为人在精神上、情感上的得失荣辱,而不是直接在物质上、社会地位上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得失。当一个体系拥有了强烈的道德权利意识时,在网络道德面前,即使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水平不高,也能够保持操守,做有道德之人。
与其他道德一样,网络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之间并没有严格界限。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就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在道德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相伴而生,相互依存的。没有责任、义务的权利,是非法的权利;没有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则是没有保证的责任和义务。任何权利和责任之间,只有保证相互一致,密切结合,才是合理、有效的。所以,“我”的权利如个人隐私保护往往是他人的、社会的责任义务所在,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也是“我”的责任义务所在。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求在网络信息体系的道德意识中,要有一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
1.5 自律意识性
网络信息社会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但网络体系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必须自律,要有强烈的道德自律意识。
道德自律,是相对于道德他律而言的,是人作为道德体系的一种自主自愿自觉的活动,是反映人的自身本质的一种主体性活动,是主体认识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约束,它更多地表现为主体意志和心理活动。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增强网络体系的道德自律,对于网络社会来讲尤为重要。在网络社会中,有不少的人之所以在行为规范上发生冲突、失范等现象,并且愈演愈烈,就在于在网上,道德对人的约束越来越依赖于体现内心的道德信念,外在的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制约越来越少,像电脑黑客在网上到处乱闯,电脑病毒层出不穷等,仅仅用他律的方式难以约束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只有让网络体系具有了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才能使网络体系在不需要别人提醒、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够在任何场合保持良好的道德风貌,拥有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网络道德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选择能力,从而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因此,自律性应是网络伦理的终极关怀和终极目标。
1.6 开放发展性
一个有生命力的体系必然具有开放和发展的特性。网络信息社会与以往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开放程度的广阔性和发展程度的跨越性,因此,与之相适应,新伦理学体系较之以往任何体系,都具备更大的开放性和更强的发展性。网络时代,较之以往任何时代,都有着不可比拟的巨大的信息吞吐量,有着空前的社会发展速度。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伦理学体系,封闭自守、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随时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吸纳各家所长,借鉴各家之成功经验,是建立新的伦理学体系必须坚持的开放路线和态度。这个体系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这个体系随时准备解决随时代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是一个弹性化的体系,是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1.7 民族国际性
互联网把不同肤色、不同国籍、不同信仰、不同制度的国家的人联系在一起,这种跨越时空跨越国界的自由联络是史无前例的,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们聚集在这里,各种不同的伦理道德思想和行为在这里撞击,擦出火花。网络时代的这种特殊情况,是新的伦理学体系直面相对的。互联网把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互联网加强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互联网滋长了大国沙文主义,多元的世界文化也由此被迫遭受挑战。保持和尊重各民族之间的差异,维护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新的伦理学体系创导的原则。立足本国国情,照顾本民族的民风、民俗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的特点和情况,保持和弘扬本民族优良的伦理道德传统和作风,保持民族性,保持中国特色,是新的伦理学体系的重要方面。网络空间社会是网络时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社会是一个全球性、世界性很强的社会。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是新的伦理学体系较之以往的体系有着很大的不同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新的伦理学体系的制定,在体现本民族特点和利益的同时,尊重各国各民族的特点和利益,在考虑民族性的同时,也注重其国际性的一面,一切相关的措施和规范都遵守有利于国家安定、有利于国际团结的原则。
2 网络信息时代伦理学的本质
网络信息伦理的本质是指网络信息伦理系统中最根本的方面,它决定着网络信息伦理的特点,对网络信息伦理本质的探究可以从起源、应用、目的三个方面入手。从网络信息伦理的起源上看,网络信息伦理是人类交往活动的现实需要和规律反映;从网络信息伦理的应用上看,网络信息伦理调节着人们在信息交往活动中功利的实现;从网络信息伦理的目的上看,网络信息伦理追求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的和谐与进步。
2.1 网络信息伦理是对信息时代交往规律的反映
伦理作为人际行为规律和规范的理性活动,其生产和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推进,网络信息时代的社会交往和人际行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信息伦理就是对信息时代交往规律的反映,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际行为规范。
社会的动态结构是伦理的起源。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相互交换活动从直接的交换发展为借助于技术工具的、间接的交换,人们的信息交流也从交往主体间面对面的交流发展为借助于传媒技术、广泛的交流。
就人的信息交往而言,不同的传媒技术所起的中介作用是不同的,传媒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信息交流的方式发生变革,进而引起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在传媒技术的推动下,人类的信息交往历经了五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语言的出现。第二次飞跃是文字的发明。第三次的飞跃是印刷媒介的使用。第四次飞跃是广播电视技术的应用。第五次飞跃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以往传媒技术条件下人与技术关系的构成,将美国技术哲学家唐·伊德所总结的人与技术的赋形关系、解释学关系、他者关系以及背景关系等复合到一起,在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信息交往的方式,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网络传播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时代。
伦理作为社会交往规律的反映,必然随着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交往手段的变化而不断充实其内涵。人们在不同传媒技术条件下的信息权利与信息责任的联系方式不同。传播媒介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之间的信息交往关系日趋复杂化。因此,信息伦理就是要通过对人们各种复杂的信息交往关系的分析,正确反映信息时代的社会交往规律,形成科学的信息伦理原则和信息道德规范,指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个体幸福和社会和谐。
2.2 信息伦理对信息时代个体功利的调节
从是否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角度,可以将人类社会活动分为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两大类。生产性活动指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非生产活动指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管理活动。生产性活动是社会活动的基本方面,其中物质生产活动通过规律性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而非生产性活动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基础上的理性活动,通过目的性对社会发展起着加速和延缓作用,其中伦理活动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体德性对生产性活动起着调节作用。信息伦理的应用就是在信息时代通过善恶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而进行的调节个体功利的管理活动。
个体功利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对个体功利的盲目追逐将导致社会的无序,其结果与个体实现功利之目的背道而驰。因此,社会必须通过伦理来调节个体功利的实现方式和结果。伦理作为个体功利实现的调节手段,涉及到伦理学的两类理论问题,即目的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目的伦理学主张“善”应优先于“正当”,强调对行为的目标和结果进行评价,主体正当的行为选择就是能够产生最大的善的行为。目的伦理学追求行为结果的最优化,即善的最大化。义务伦理学坚持“正当”优先于“善”,或“正当”与否与善无关,主体的正当行为可以从一种义务或一种基本人权中推导出来,但不决定于行为的结果。义务伦理学包括以义务为基础的多元论和以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论。在多元论中,道德义务要么是道德律令,要么是主体自明的。比如,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恪守原则和义务,义务就是遵循道德律令;而英国哲学家罗斯则认为义务是自明的和无需争辩的,是通过简单的直观把握而获得的内心证明。在契约论中,道德建立在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上,这种契约保障个体的道德权利。比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正义的原则是平等的、理性的、自利的人自愿选择的那些构成他们及其后代所遵守的社会契约条款的原则。
信息伦理要从目的论理学与义务伦理学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兼顾“善”之目的与“应当”之义务,同时,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统一起来,明确个体在信息时代社会交往中的道德责任,形成信息伦理原则和信息道德规范,对个体功利的实现方式和结果加以调节,维护信息社会的伦理秩序。
2.3 信息伦理对信息时代社会和谐的追求
伦理产生于社会交往活动,应用于个体的功利调节,其目的不是德性自身,而是保障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信息伦理通过反映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信息交往规律,确定个体的信息道德规范,将人类信息行为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起来,追求信息时代的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
伦理目的是通过道德规范体现出来的。道德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高级的,目的在于善待他人的道德规范;另一类是低级的,善待自己的道德规范。一般来说,道德行为的造福对象离自己越远,其道德评价就越高尚,因为它符合道德区别与法律的、具有自我牺牲的要求。利己性是每个生物个体生存的自然本性,而利他性是通过生物群体的生存活动表现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物种的延续。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在于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的个体活动必须符合群体利益的需要,利己性要以利他性为前提,两者统一于人类社会和谐之目的。道德规范作为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无论是利他性,还是利己性的,都是对个体自由、欲望、利益的约束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总量均得到增加。道德规范对个体进行行为约束的目的,不是为了约束而约束,而是为了保障人类社会和增进个体利益。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道德规范要将人们在不同条件下的行为区别开来并加以约束,其复杂性必然增加。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社会交往中的信息交往层面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人的信息行为对个体利益实现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人的信息行为与其直接作用于客体对象的行为不同,他可以通过不同的传播媒介进行,其作用具有间接性,人与人之间的厉害关系常常不能直接呈现出来。因此,网络信息伦理不仅要在人的信息交往中实现其对个体功利的调节功能,而且要将追求信息时代的社会和谐之目的融入个体的道德人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