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基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规范

养老基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规范

王逸辉[1]2003年在《养老基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规范》文中提出近年来,世界一些国家为了应付人口老年化的挑战,纷纷建立叁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即第一支柱为政府基本养老保险(有时候又称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私营养老保险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叁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第一支柱养老保险计划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收入来源,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第一支柱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各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也可以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应有功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叁个重大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则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这叁个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如何妥善安排其中的轻重缓急,既解决好当前的紧迫问题,又完善制度和机制,以利于长远发展,是决策的难点与关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和“企业养老”的模式必将被“社会养老”的模式所取代。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在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弊病和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管理、运作及服务等各方面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和影响。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这种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印痕的养老保险体制和运行机制就必然会暴露出其不协调和不适应的弊端。 本文运用有关养老保险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考察和分析,发现我国在机制转轨过程和人口老龄化趋势中,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由于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法律约束力不强,导致养老基金被大量挤占、挪用,养老基金征集乏力,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此外,由于转型期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两难选择,致使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沉重,广大农业人口仍被排除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为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宪法》、《劳动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髓,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提出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法律上的规范和完善:①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制体系;②强化养老保险法律的执行和监督;③强化养老保险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④依法多渠道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确保养老基金的充实和支出;⑤修改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促成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③强化对社会养老基金运营的监督管理。 山于利益的分割和集团的分化,任何改革都有挫折和阻力。同样,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改革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充分研究,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就一定可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之路。

吕海宁[2]2013年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第叁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叁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邓俊丽[3]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着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视域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机制的改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替代率、收益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研究焦点集中在缴费率是否高、替代率是否低、国家责任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如何体现等方面。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研究则比较少,整体系统性研究就更少。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在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即价值取向优势和制度立场全覆盖优势,实践性优势即多主体责任共担、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优势,系统分析了优势的形成、现实形态、影响优势发挥的因素及优势充分实现的路径等基本问题。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共22万字。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主要内容、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创新与不足进行了基本说明。正文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本文的基础理论和研究对象,分别对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制度优势分析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维度作了说明,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及每一个进程中的实质性进步作出了概括和总结,这一部分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知识框架。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和实践性优势进行了深入论证,目的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本身具有明显优势,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方向以及未来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都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基础之上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探讨部分,论证了制度优势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充分的实现路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观点作了整体性总结,并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研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制度、实践形态方面的创新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基础和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等都为揭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表现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理性认识过程,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型下不断探索和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具体制度的科学实践过程,就是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但从其历史渊源看则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程中,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宪法、劳动保险条例、养老保障制度及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两者一脉相承、前后相继,逻辑而历史地统一在一个制度体系中,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的历史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制度缺失的弥补任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了制度一体化的升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逐渐清晰化并不断得到强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建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吸取借鉴了西方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生命周期理论、世代交迭模型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关于制度优势分析的合理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养老的科学思想,弘扬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关敬老养老的思想精华,借鉴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基本经验,改革了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我们只有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和辩证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正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发挥被影响的表现,才能合理分析影响优势发挥的原因,才能科学规划制度优势充分实现的具体路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王心怡[4]2017年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上市公司因治理变迁造成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以及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综合地分析与评价,并反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行使规范的漏洞,以及义务规范体系的缺失,提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制度规范的引导下,积极倡导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优化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并确立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体系,从而突破“搭便车”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的桎梏,使其真正完成“用脚投票”到“用手投票”的转变。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充分揭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机构股东迅猛发展的态势,及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借鉴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为我国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参照。本文的写作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文章开宗明义地对核心概念“机构股东”进行了法律文本与学理定义的剖析,认为机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型中介机构在股票市场进行投资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股东主体身份的转变时,虽然其作为中介机构的本质未发生变化,但是却会因双重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承担双重义务体系。同时,该部分也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基于我国公司特殊的治理变迁历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决策与控制层面的股东(大)会优位主义,以及监督体制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产生了极为强烈的客观需求。第二部分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进行了探讨。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效用,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在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产生失灵的问题。例如,当高管薪酬制度无法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成为高管谋利的工具时,机构股东可以采用特殊的表决权机制,纠正制度偏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第二方面,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补位”与“制衡”功能,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产生的两大代理问题起到明显地改善作用。第叁部分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描述。目前,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表现为“用脚投票”居多、参与公司治理所使用的手段较为单一等叁个特点。而正是因为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很难发生改变,为了摆脱“搭便车”行为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桎梏,在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很难在短时间发生“质”变的状况下,对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就显得极为重要。第叁部分在全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构建了“纽带”。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分析了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如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进行优化的问题。促进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需要优化法律制度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为机构股东的行为模式提供明确的指引。在该部分的分析中,以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为基础,以域外法的立法经验为借镜,针对股东权利行使主体由个人股东向机构股东的转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第五部分对确立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说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完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表现尤为重要。通过义务的完善,不仅可以促使机构股东行为模式的转变,也能够保证其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会因与目标公司的“合谋”产生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中,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规范张力不足,在调整其作为机构股东的义务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疏漏。因此,应当借鉴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相关立法规定,对现有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反思并予以重构。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表现为,笔者搜集整理了wind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采用了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详实地展示了我国目前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状态,以及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因实然法中的制度疏漏所造成的阻碍,使读者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予以清楚地了解。第二个方面,确立了完整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内容,与之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会更多地关心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权利的行使,而对义务内容缺乏关心,导致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产生失衡相较,本文的分析与论述一直着力于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确立予以关怀,在本文的论述中引入了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建议对机构股东的尽责管理义务进行本土化的移植。

张晓晴[5]2006年在《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自1985年中国首次引入了“创业投资”概念以来,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无论从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科技产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讲,制度引入后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绩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创业投资形式上的引入,轻视创业投资公司内生治理机制的构建,最终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基本问题。论文力图从理论上揭示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困扰中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问题的政策建议,为繁荣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理论、推进和完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践做出贡献。 创业投资涉及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叁个行为主体和两层委托—代理契约,面临着特定的公司治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带来了公司治理问题,创业投资高交易费用的运行特征引起人们对创业投资治理机制研究的高度关注。论文将交易费用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共同治理理论以及金融契约理论进行理论综述,作为研究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论文采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简述创业投资的起源、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政策、法律法规、金融、社会中介服务和文化等环境要素方面对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对中国创业投资的微观治理机制的困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论文提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制度变迁的认知阶段、兴起和缓慢发展阶段、完善和调整制度结构阶段、制度创新阶段;中国创业投资微观治理机制的主要问题包括运作问题、投资主体问题、人才资源稀缺、组织制度滞后等。 论文以创业投资公司运作中两层激励约束契约的设计为切入点,探讨与此相关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契约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等问题。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创业投资中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论文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变迁和有限合伙契约形成的制度环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了有限合伙契约的历史、产生原因及其制度框架,揭示了有限合伙契约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其制度优势。论文对创业投资家激励约束机制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进行分析,包括中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历史考察、中国有限合伙契约的实践及适应性分析和中国创业投资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由于大多数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都是公司制,不能实现有限合伙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激励,经营者没有长远的职业规划与经营打算,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创业投资者中长期投资的属性相悖,导致创业投资机构缺乏发展后劲,影响创业投资的效率。

刘艺戈[6]2014年在《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年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在其实施发展过程中曾对保障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家财政财力有限,目前我国基础养老保险水平普遍不高,而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提升幅度较大,这一矛盾必然导致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适应人们退休后对较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亟需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升人们老年生活质量;同时我国固有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双轨制”养老保障体系,也需要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并轨”改革,一来可显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动各单位积极性,二来充分体现社会养老的公平性,同时更为国家财政减轻了支付压力。因此,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实施“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势在必行。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无疑是打通“双轨制”保险体系的最有效方法和通道,它将在我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建设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积累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所谓职业年金,在我国就是特指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从职业年金的基础理论来源入手,在概括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职业年金研究状况的基础上,从我国内部经济、技术、政策层面和国际经验等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实施职业年金和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从政策方向性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各行各业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在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过程中,也给劳动力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机关事业单位建构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成为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自2008年至今,国家已陆续出台多项方案和决定来推进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二是从经济基础方面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稳定持续的经济效益给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提供了有利筹资条件,快速良好的经济发展给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建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叁是从理论层面分析,有较丰富的成熟理论经验可以借鉴。四是从实践层面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的积极推进,为职业年金的推出累积了宝贵经验。五是从操作层而分析,机关事业单位是政府机构和特定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关系和隶属关系相对还是比较单一,政府对这些单位的操控能力也比较强。同时,我国的保险金管理体制也已较为完备。六是从国际环境分析,一些社会保障比较成熟的国家自实施了补充养老计划后,发展运营情况良好,国家养老保险支出在-定程度上得以控制,财政负担相应得以大幅减轻,从多个方面对其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此职业年金的构建有着足够的国际趋势与氛围。2008年,我国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与酝酿,浙江、上海、山西、广东以及重庆这几个省市正式成为了我国第一批试点地。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由于我国存在金融市场不完备、年金市场尚在培育期等状况,未出台专门的年金管理法案;同时我国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年金基金的投资成本及运营收益的预算等方面的人才。因此导致我国职业年金计划在资金来源、基金经办、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够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因缺乏较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模式,试点地区职业年金计划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由于职业年金在我国属于一个较新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的适用对象、费用筹集、给付模式以及管理原则等概念。同时在职业年金采取的模式上,通过对“收益确定型”(DB模式)和“缴费确定性”(DC模式)的定量分析和比较分析,结合近些年来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养老保险较为成熟的国家通用的职业年金计划惯例,提出适合我国构建职业年金计划的模式类型。为更加顺利、深入地推进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本文对我国试点地区的职业年金推行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试点实施的行业年金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我国职业年金前期试点时所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首先,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社保福利、薪资体制等实行着与企业职工不同的制度体系,阻隔了公务员系统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国家政府公务机构职位的“铁饭碗”制度实质上导致了公务员的终身雇佣制。在实行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向“一体化”改革进程中,单纯地推进养老保险的改革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的。其次,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深入实施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年金运行机制的不确定性,其突出表现在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问题上。一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在替代率水平上的衔接问题;二是职业年金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衔接问题;叁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参保和退休时间不同人群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在政策支撑方面,我国在政策支撑方面未出台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方案或法规,在税收方面也没有象其他职业年金推进良好的国家一样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这直接影响我国职业年金的建立及后期推广成效。此外,年金基金运营的收益率一直不太理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试点行业的职业年金运营管理上看出来。传统的基金主要有几种用途,包括存入银行,购买国债以及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由于近几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十分迅速,基金的保值效果越来越差,价值升值更是无从谈起。最后,在基金监管方面,我国还存在着诸如监管法律环境不完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协同机制和信息不透明等不足,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下一步全面深化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提炼出国际较多采用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到对我国的借鉴经验,针对性提出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建构职业年金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内容包括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职业年金的发展;职业年金实现增值保值需要强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我国相关法制建设,规范职业年金有序发展以及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衔接问题。尤其是针对于职业年金的关键性问题——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问题,本文用了大量篇幅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和建议。不仅分析了国际上职业年金管理模式的分类及其特点,并在总结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典型国家的职业年金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职业年金管理现状,给出我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具体建议: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职业年金管理体系;其次要选择合适的年金运营模式;再次应拓宽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此外为了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能够实现市场化运营,应当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场机制,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置产收益与风险平衡管理等。在职业年金监管方面提出要健全职业年金监管机构,包括明确监管主体机构,定位政府监管角色;建立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内容,加强专业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职业年金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文章的最后给出了新老制度顺利平稳衔接过渡的设计方案。

章萍[7]2006年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基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现实紧迫性,来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问题。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使社会养老保险面临严峻挑战,给和谐社会建设造成极大压力。社会养老保险必须以经济为基础,以资金为后盾,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基础环节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形成,即有效筹集问题。谁出钱?出多少钱?谁收钱?怎样收钱?为什么钱收不上来,难以实现有效筹集?这些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相关的问题,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这些具体问题上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仅仅建立了比较制度化的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仍在不断探索过程中。本论文分析了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现状,介绍了国外某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有效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若干对策。 希望本课题的研究能对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与展望共10章组成。 第1章是引言。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题中的基本概念和论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第2章是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研究综述。介绍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理论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研究进展。 第3章是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概述。介绍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产生发展过程,从筹资模式、筹资方式、基金的分担等方面一般地分析了养老保险筹资的主要内容。 第4章具体介绍了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现状与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目前是具有创造性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体制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存在诸多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 第5章是国外养老保险筹资比较与借鉴。重点介绍了已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代表性国家—智利和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实践效果及对于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改革的启示。 第6章研究隐性债务问题。指出巨额隐性债务的存在是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有效筹集的瓶颈;妥善处理好隐性债务问题是现有条件下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有效筹集的前提。本章分析了隐性债务对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有效筹集的制约性影响;从资金筹集的角度,使用改进的方法和新的人口生命表,分年度测算了我国

和俊民[8]2018年在《基于政策分析视角的中国退休政策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对中国现行退休政策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完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的角度,还是从满足人民需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大局考虑,研究中国退休政策改革问题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相关文献的研究视角比较单一、研究视野相对较窄。本文在政策科学的研究范式之下,基于多学科的研究视野,从政策分析的研究视角,运用政策分析的研究框架,在秉持整体主义方法论、定量方法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研究与实践考察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一般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上,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辩证逻辑方法和系统分析方法等。本文主要研究结果:第一,提出了中国现行退休政策改革规划。整个规划由政策主导观点、改革现实基础与未来假设、改革的指导原则、政策问题、政策价值立场、政策目标、政策手段、政策预期结果、配套政策等多个部分所组成。其中,政策价值立场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可持续、保障自主择业权和高龄人员平等就业权等方面。第二,评估了中国退休政策改革规划。评估结果显示,这个规划反映了中央在退休政策改革问题上的价值立场;规划本身具有较高的内部逻辑一致性、良好的条件保障性及对政策利害相关者基本需要的回应性。第叁,现行退休政策的主要特点:政策体系的庞杂性;高度的历史继承性;强烈的政府干预性;退休和养老之间的高度捆绑性;明显的群体差异性。第四,从多个维度辨析了与退休有关的若干“年龄”概念,发现法定退休年龄之所以广受关注,因为其背负的内涵太重,牵涉的关系太多,引发的变化太大。本文主要创新点:第一,研究问题的视角比较新颖,研究视野比较开阔。研究中国退休政策问题的现有文献,基本上没有脱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影响就业、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公平、人口老龄化等视角。本文采用政策分析的研究视角,基于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社会保障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视野,把涉及劳动就业、社会养老、公民权利、个体基本需要的众多影响退休政策改革的因素等隔离的局部信息,都纳入了分析视野并予以综合考察。第二,建立了复合型社会政策的分析框架,开拓了规划与评估复合型社会政策的思路。规划和评估像中国退休政策这样的复合型社会政策,并没有现成可用的分析框架。本文所建立的政策分析框架,基于S-CAD方法,是一个整合的、系统的分析框架,具有相当的分析解释力。它符合理性政策分析的本质要求,但同时承认并包容政策分析的主观性及多元化的价值立场;它注重且包容多因素分析;它从分析政策利害相关者的基本需要入手来建构政策问题,以建构的政策问题为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它从政策的逻辑一致性、实施经济性、对政策利害相关者基本需要的回应性等层面,对政策进行多方位分析;在这个分析框架下,配套政策能够符合逻辑地自然呈现,从而使得每项配套政策都有“来路可寻”。该分析框架对于分析一般性的政策变革问题,特别是规划或评估较复杂的社会政策问题,或有参考价值。第叁,现有文献所呈现的退休政策改革意见,关注的政策手段主要是调整法定退休年龄,而且政策问题模糊、政策目标单一。本文所提出的退休政策改革规划,对应的政策问题明确,政策目标多元,改革内容比较系统而全面。现有文献研究所得到的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同技术方案,都可以与这个规划进行学术对话,甚至可以在这个规划中找到自己的延伸坐标。第四,通过深入剖析“法定退休年龄”并理清与退休有关的若干“年龄”概念,把年龄这个政策要素合理而自然地纳入政策分析过程之中和政策方案之内,有助于从政策全局的高度认识有关年龄概念,并有可能使相关研究不再纠结于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困惑于“年龄”,不再局限于“年龄思考”。

路锦非[9]2009年在《中国养老金市场的价值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将“养老金市场”定义为:有实际积累资金并需要进行市场化投资运作的、以养老为目的而积存的基金及其管理和运作体系。中国养老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刚刚起步。企业年金明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是我国养老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正式运作以来成果斐然。然而,中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并不如预期理想,市场不完善,服务主体趋大避小、亲国有远民营的现象比较明显;尚未真正建立起养老金市场中基于良性竞争与互补的市场化规律,其产业链关系不清,价值链尚未形成,价值分配的传导机制尚未建立,没有形成合理的成本收益比率基准等等。如何培育和发展中国养老金市场的价值链体系,引导价值链服务主体的行为,逐渐形成健康高效的养老金市场,是我国建立第二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课题,在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市场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如何建立健康高效的养老金市场为出发点,以最终服务于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为落脚点,从价值链的全新视角深入研究中国养老金市场运行的微观机理。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和发现包括:第一,从我国养老金市场各主体的内部价值链、纵向价值链和价值整合、横向价值链和价值整合,以及整个价值链体系等几个角度,对我国养老金市场进行了细致清晰的刻画;对价值的创造和传导进行了研究,对我国现实中的几种价值链整合模式进行了分析。本文从内部剖析我国养老金市场的运行主体和运行机理,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对养老金市场进行研究探讨;运用价值链理论系统深入地对我国养老金市场的微观运行进行了分析。论证了价值链节点判定的依据和养老金市场价值链纵向一体化的经济学意义:价值链的纵向整合能够增加市场供给并降低市场价格。研究认为,我国应当鼓励养老金市场价值链的纵向整合。第二,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方法,详细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和行为路径。通过构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控制逆向选择风险的模型、控制道德风险的模型、防止代理人之间寻租的多方博弈模型以及“3+1”、“2+2”模式的效率比较模型,找到各服务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函数关系,提出防范各种委托代理风险的激励合约方案,以追求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共赢。本文研究发现,目前对于投资管理人从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的方案不能体现风险与收益、责任与利益的对等关系,应当让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亏损业绩的惩罚;目前的账户管理费采取基金外固定费率收取的方式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也不利于账户管理人积极性的发挥。政府的监管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可以通过提高惩罚力度和管理水平等方式降低市场主体间寻租的概率,为政府监管方制定合理的监管策略提供了理论上的参考。第叁,本文选取世界上成熟养老金市场中有代表性的澳大利亚和香港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和香港的强积金在养老金价值链运行中的经验数据。通过细致地研究养老金基金投资运作中涉及到的资产分配比例、管理成本、投资收益、风险程度等细节,得出市场整体的成本收益关系。通过筛选分离出最符合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比例的基金,剔除异常数据,详细研究其历年的投资收益和成本情况。本文设计了回报/成本比这一新的相对指标,来考察基金运营机构的运营效率,重点分析他们的养老金运营成本费率与其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与我国养老金运营和投资具有可比性的分析架构,对我国未来养老金市场的运行费率和成本水平给出参考建议。研究发现,在我国企业年金目前的规模下,总计1.6%的定价水平偏低,而市场运行的实际费率则更低。1.74%可以作为当前规模下的参考基准;行政性定价不利于市场竞争,同时也不利于未来市场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我国企业年金过往回报率偏低,总体回报成本比不够理想。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可以用3.32作为回报成本比的参考值。第四,从规范的人口学研究方法预测人口基数出发,综合考虑养老金市场发展的若干因素,从务实的角度,运用精算思想和方法对我国未来养老金市场规模进行了预测,同时修正了此前过度乐观的预测结果。在预测结论的基础上,将澳大利亚和香港的实证研究结论应用其中,对我国养老金市场未来价值链的核心——成本收益的取向做出判断,为我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提供基于量化分析的参考依据。研究发现,我国未来到2030年的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在12万亿到33万亿之间;采取放松管制的方式更有利于养老金市场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降低成本,提升收益。放开管制模式尽管在开始时费率水平略高于管制模式,但两者的成本费率走势会在2014年左右发生交叉,随后由于规模经济效应,放开管制模式下的成本费率水平会始终低于行政管制的模式下的费率水平。第五,审慎监管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都优于严格准入的监管模式。但是,基于我国养老金市场刚刚起步、制度法规不够完善、金融运行波动较大、资本市场不够规范、中介市场非常弱小等现实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尚不适合采取完全审慎的监管模式,但应当有意识培育实施审慎监管所需要的市场环境,采取严格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的过渡性模式,在保证我国养老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向审慎监管模式过渡。设立相对收益担保机制,保障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促使养老基金管理者尽到审慎、勤勉的信托义务。文章最后从制度政策层面、市场运行层面和监管层面叁个方面,给出了中国建立健康高效的养老金市场价值链体系的相应政策建议。

曹冬岩[10]2002年在《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之法律分析》文中提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强劲的增长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其中风险投资的作用则更是受到了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注意,美国风险投资所孕育出的高科技企业成为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吸取美国的经验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业。在我国,风险投资日益成为立法机关、政策制定者以及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焦点。 本文所研究是风险投资机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运行的主体之一,而其采用何种组织形式进行架构是风险投资机构能否高效、专业运行的基础。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由各国独特的经济环境与法律环境所决定的,基于自己现有本国的法律环境,各个国家都采用了各自的立法模式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立法,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而对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的创立、发展以及衰落的研究将有助于让我们了解到风险投资机构在运作时在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时的不同需求,而这恰恰能够对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有关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进行经济与法律的分析。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研究,不能不首先考察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定位,对其角色进行经济和法律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风险投资的内涵在业界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就我国现有风险投资的发展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概念应当定位在五个方面:主要的投资对象是高科技产业,由于所投资对象的高风险性,风险投资必然追求高风险与高收益的调和,因此其采用的投资方式应当主要是股权投资,同时,风险投资应当是有期限的投资,并能够提供增值服务。由于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必然与其他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其不仅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通道,同时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是处于起步期或者是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企业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风险投资机构则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在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必然要选择对投资者来说成本最低的组织形式,也就是以下两种成本之和达到最小:1、投资者与创业者在市场上交易的成本;2、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所有人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本。而这些成本是与该国的多种法律相结合的,比如税法、商业组织法、证券法等,而组织形式还必须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简单化和灵活性的结构。在对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立法时,有一些国家采用了专门化的模式,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了结合风险投资特点对现有企业组织法进行改良 中英文摘要的模式。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两种形式: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本文主要是对这两种形式进行探讨。 第二章简述了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这是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立法的基础。有些国家对风险投资基金采用了专门立法的模式,也有一些国家则采用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的豁兔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主,而其他很多国家进行了效仿0在我国,为了发展风险投资.大力舰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促进融资体’制的改革,并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主体的行为,因此在相应的立法思路上,应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即以我国投资基金法为基础,具体制定有关凤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并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补充,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发行方式、投资者的资格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等进行规定。 第叁章和第四章则分别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两种类型…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发行的基金)进行分析。第叁章首先对于美国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史进行了分析,这种基金的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的孕育期形式,并通过美国的相关立法得到了发展,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商业发展公司,但由于在运行上所存在的缺陷,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在美国处于一种衰落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发展出了风险投资信托的形式,对其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可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完善与发展。 本文的第四章则是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模式进行分析。这种组织形式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所采用最多的形式。本章首先对于有限合伙的历史和立法发展进行考察,对于有限合伙的概念进行剖析,有限合伙在萌芽时期就成为适应高风险投资需要的法律设计,其发展也成为投资者对多种商业化组织形式的需求。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中的的出现与主导地位的奠定是由于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进行了改变,同时风险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不仅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美国有限合伙立法不断被完善的产物。在风险投资基金架构时,应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中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通过相关的条款解决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代理问题和不确定性,促进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 养老基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规范[D]. 王逸辉.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2].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3]. 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D]. 邓俊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4].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D]. 王心怡. 吉林大学. 2017

[5]. 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D]. 张晓晴. 西北大学. 2006

[6]. 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年金制度研究[D]. 刘艺戈. 武汉大学. 2014

[7]. 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问题研究[D]. 章萍. 同济大学. 2006

[8]. 基于政策分析视角的中国退休政策改革研究[D]. 和俊民. 华中科技大学. 2018

[9]. 中国养老金市场的价值链研究[D]. 路锦非. 复旦大学. 2009

[10].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之法律分析[D]. 曹冬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养老基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规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