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现状及其对村民自治绩效的影响_村民自治论文

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现状及其对村民自治绩效的影响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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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热门概念和分析范式,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乃至历史学等等学科的专家学者纷纷用社会资本概念来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美国政治学家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运用社会资本概念来解释意大利南北部的政治制度运作绩效差异,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政治学领域的应用被广泛接受。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对于我国的政治学研究也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文运用社会资本概念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运作绩效进行分析,尝试用这一分析框架对影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农村社会资本状况进行研究,以期得出一些新的启示。

一、社会资本概念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社会资本是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相对应的一个资本概念。一般认为,当代对社会资本的研究是从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等人的研究开始的,经过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等学者的研究,这个概念和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学术界一般认为,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第一个系统表述是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他指出:“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它从集体拥有的角度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在这个词汇的多种意义上,它是为其成员提供获得信用的‘信任状’。”[1](P23)詹姆斯·科尔曼是从功能的角度来定义社会资本的。他认为,像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它使得某些目标的实现成为可能,而在缺乏这些社会资本的情况下,上述目标就无法实现……例如,一个团体,如果其成员是可以信赖的,并且成员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互信,那么它将能够比缺乏这些资本的相应团体取得更大的成就……在一个农业共同体中……那里的农民互相帮助捆干草,互相出借或借用农具,这样,社会资本就使得每一个农民用更少的物质资本(如工具和设备)干完了自己的农活。[2](P196)帕特南继承了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定义,也注重社会资本的功能和作用,并把这个概念进一步扩展,用来解决集体行动的悖论问题和解释某项政治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实施获得不同绩效的深层原因。帕特南认为,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内,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这些社会资本包括互惠的规范和公民参与的网络。帕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2](P195)

从上述社会资本理论代表人物对社会资本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社会资本的概念在发展过程中日益获得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解释功能,但这也带来了许多批评和对社会资本概念的争议。有的学者提出,就中国而言,社会资本的研究势必走向西方话语与中国问题的统一,中国的研究者们在熟悉西方语境的条件下,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结合具体研究认识中国的社会资本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该学者还认为,个人关系资本应该排除在社会资本概念之外,因为构建个人关系最为方便的途径就是“拉关系”,这种资本是属于个人的,也不能增加社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所以不能算作社会资本,而是社会资本的对立物。同样道理,社会资本首先是一种跨社群的公共物品,而不是公共坏物品;在社群意义上,社会资本可以是一种集团物品,但必须正的外部性大于负的外部性,如果这一集团物品阻碍了跨社群的社会资本的出现,也就不是社会资本。[3]这种论点本意是为了澄清社会资本理论中存在的一些矛盾,比如,社会资本有时候促进效率,有时候使效率下降。但是这是一种典型的用社会资本的功能来定义社会资本概念的做法,会引起更多的混乱。因为一个组织的社会资本的社会作用是和许多因素相关的,在能够正确利用的时候,它就能够促进更大范围社会的合作效率;而在不能很好地运用时,也会和社会发生冲突,导致更广泛范围的社会效率下降。例如中国农村的教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就是如此,如果正确引导可以使村民自治更好地运作,反之则会破坏村民自治的民主效果。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定义,讨论教会组织中的信任是不是社会资本的问题时,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由于分析中国农村社会资本和村民自治运作绩效的关系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实际问题,所以在此还是采用弗朗西斯·福山的社会资本定义比较稳妥。在《社会资本、公民社会与发展》一文中,弗朗西斯·福山采用的社会资本定义是:社会资本是一种有助于两个或更多个体之间相互合作、可用事例说明的非正式规范。[4]这个定义并不涉及社会资本的功能和效果,但是福山也指出了社会资本正的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的一个例子是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清教主义训喻,这种训喻要求合乎道德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亲族或家庭的成员。因此,合作的潜力超出了由共同拥有清教规范的人们所组成的直接群体。负的外部性同样也大量地存在着。许多群体内部聚合的实现是以非群体成员的损失为基础的,这些非群体成员可能会受到群体成员的怀疑、敌视或仇恨。三K党和黑手党在共享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合作目标,由此而拥有了社会资本,但是它们同样也对自己嵌入其中的较大社会产生了大量的负的外部性。虽然在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分析民主政治的时候仍存在一些争论和分歧,然而不管怎样,正像肯尼斯·纽顿所说的那样,社会资本是一个经验性范畴,它给了我们一把利刃,我们可以用它去解剖现代民主政治的运行。[5](P379-410)关于社会资本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和影响的区别,对于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农村是传统社会资本大量存在的地方,这些不同的社会资本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和影响,这就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了。

二、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状况及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根据福山关于社会资本的定义,社会资本主要是指一些非正式的规范和关系。从这一社会资本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农村社区中影响村民自治的主要社会力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经济势力或叫做“新乡绅”;二是传统的宗族势力和宗教组织;三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6]以下分别就这三种社会力量中的社会资本对村民自治运作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

1.经济势力与村民自治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广大农民的经济生活大为改善,同时这一制度还在农村产生了一批经济能人。80年代以后,国家的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在这个宏观历史背景下,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经济能人应运而生,并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通过参加村委会选举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这批经济能人在就任村委会领导职务后,由于在经济方面拥有威望,能够得到村民的信任,但是如果不对他们加以民主监督,往往会把村民自治变成少数村干部和经济能人的自治,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突出。例如在浙江省东阳市白坦村,1987年第一次村委会选举时,村里的经济能人吴某被选进村委会,并被吸收为中国共产党员。吴利用其良好的人缘和威望在村民纠纷调解等方面做工作,先后当选为村委会调解委员、副主任,接着又出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在1995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吴仍被选为村委委员。[7](P348)

在村级治理过程中,经济能人在村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上述的白坦村,镇里干部也表示,如果没有吴某,村里的许多事情都很难办成。但是经济能人主导权力运作又容易走向民主的反面,出现权力集中的人治现象。上面提到的吴既是村党支部书记,又是村委会三名委员之一,还负责村经济合作基金会的工作,村民的工商业贷款必须由他审批,事实上主导着村里的权力运作。随着村民参与意识的增强,村民的制度化参与将会制约这些经济能人个人的社会资本,使其能够在民主制度的规范内运作,用来提高整个社区的社会资本水平。否则的话,个人权力膨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会导致村民对村民自治的信任降低,社区的社会资本遭到破坏,村民自治不能规范运作,经济增长也会失去社会资本的支撑。

2.宗族和宗教势力与村民自治

宗族是富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中,宗族曾经作为一种组织和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后,宗族作为一种封建残余势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批判和打击,在全能主义政府的背景下,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减弱到最低的程度,人民公社时期尤其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步放松,宗族又在部分农村得以复兴,影响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农村推行的村民自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活动的影响。中外学者对家族在社会中的作用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Edward D.Banfield说意大利南方是“无道德感的家族主义”的实例样板;[8](P310)福山也指出,在中国和意大利南部地区那样的社会里,家族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往往缺乏家族以外的、范围更广的一般性社会信任。这种状况会阻止群体接受外部环境的有益影响,而且更糟糕的是,它会极大地引发对非群体成员的不信任、偏狭甚至仇恨和暴力。[4]中国改革开放后,少数地区宗族势力复兴,甚至引发械斗等严重情况。但是从多数学者的研究来看,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已经是今昔非比,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深入,宗族已经边缘化。肖唐镖课题组通过对江西40个村委会直选的观察和对800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研究,表明宗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是有组织的、正式的影响,其作用途径与方式,一方面表现为候选人及其坚定的支持者为争取选举成功而将宗族关系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另一方面表现为选民投票时的宗族心理和宗族取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特征,还表现为零碎的、自发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以宗族组织形式来展开竞争。邱新有等人对华东某省一个名叫点山村的研究表明,在选举中村民对宗族的认同并不强,他们更认同的是人品;袁达毅对北京地区农村选举的观察也发现,宗族在村委会选举中虽然会进行地下活动,有可能使矛盾公开化,但宗族对选举程序进行监督的力度非常大,有着明显的正面功能;辛秋水根据在安徽农村所做的大量调查也认为,家族的功能会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而变化,并非仅仅是负面的影响。[9](P4-6)

宗教势力也是影响村民自治运作的一种重要势力,尤其是在信教群众多的农村地区,教会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过了村委会,甚至有的村要召开村民会议也必须通过教会召集。不过像宗族势力一样,宗教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只是在某些宗教影响大的地区比较突出,在全国看来还没有达到很严重的程度。而且,宗族和宗教势力作为农村既有的社会现象,是有着深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基础和渊源的,不是说取消就能够很快取消的。因此,这些传统社会资本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不过,通过已有的研究可以发现,如果村民自治能够规范运作,这些传统社会资本的负面影响就会很小,而且会产生一定的正面作用,像上面提到的对选举竞争性的促进等。在村委会选举中,选举越是公平、公开、公正,选民就越能跳出宗族血缘的视野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通过对选举制度的完善,例如实行选区制等制度,就能减少宗族势力的不利影响。

3.黑恶势力与村民自治

如果说经济能人、宗族和宗教组织还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利用其积极的一面,那么当前农村社会出现的黑恶势力对村民自治运作绩效的恶劣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黑恶势力集中体现了传统社会资本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的消极作用。根据于建嵘的调查,我国部分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甚至出现了黑恶化的现象,乡村干部为了完成各种“任务”,假借地痞流氓之手恫吓和强迫农民成为了一种习以为常的“工作方法”,恶霸和地头蛇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的情况十分严重,黑恶势力进入县乡政权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现象也屡见不鲜。[10]

清末民初时期,随着地方乡绅从传统的乡村自治中退出,农村政治领域出现了真空,地方恶势力就进入到了乡村政治之中。中国共产党采取“打倒土豪劣绅”的政策,并在夺取政权后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摧毁了原来农村的传统强势人物和宗族势力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控制体系,防范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的力量的存在,那些直接挑战国家法定秩序的社会黑恶势力失去了公开和大范围的生存空间。但是改革开放后,在农村经济有所发展,农村政治也由于村民自治的推行而出现前所未有的民主化趋势的情况下,黑恶势力却沉渣泛起,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侵入到了基层组织中,成为无视国家法律权威和民意的一方霸主,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导致民怨沸腾。这些各方“霸天”的出现,除了别的社会原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自治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导致黑恶势力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合法”地进入基层政治社会组织。在黑恶势力官员化的地方,村委会的选举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乡镇领导“主导”的,甚至是由黑恶势力控制的。例如某村康某本来是村里的一个地痞,利用村委会选举之机,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把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致使村基层组织失控。[10]

农村基层出现的黑恶势力和有些基层干部相互勾结,形成了密切的利益团体,其表现就是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和官员的黑恶化。这些小团体社会资本的增长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使得农民和基层组织与干部的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了激烈的社会冲突,农村社区积极的社会资本被破坏,同样也侵蚀了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导致了农民的有组织抗争,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非正式组织中的社会资本也呈现上升趋势。于建嵘在湖南某县的调查中发现,从1992年开始,该县20多个乡镇的一些农民因负担过重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多次上访县、市、省和中央,并逐渐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减负上访骨干队伍,其中被称为“减负代表”或“减负上访代表”的核心人物有80多人。2003年1月22日,湖南省某县27名减负上访代表在该县某村集会,商议成立农民协会。2月14日,该县28名减负上访代表再次集会,具体讨论了农民协会的宗旨和章程,并向该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正式提出了成立农民协会的要求。[10]可见这些农民非正式组织中的社会资本也有了明显的增长。

在湖南省出现的这种黑恶势力与农民有组织抗争并存的现象,说明了农村村民自治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村治理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的农业增长缓慢、农村社会发展停滞和农民负担加重的“三农”问题,困扰着村民自治在基层乡村治理中的绩效发挥。[11]从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背景来看,多数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传统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对村民自治的破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经济能人治村可以说和封建社会的乡绅治理一脉相承,把村民自治退化成少数干部的自治;传统的家族势力和宗教组织如果不能加以正确引导和约束,是最容易产生“无道德的家族主义”的典范,用小团体的局部利益破坏整个社区的发展;黑恶势力的蔓延也是旧社会体制外对抗政府力量的复苏,其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更何况在许多地方黑恶势力甚至还侵入到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中,村民自治在这样的背景下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相反,在目前还不太受政府接受的农民协会等组织却是现代社会资本的代表,它超出了家族的血缘关系,甚至越过了村庄的边界,在乡镇或县的范围内把农民组织联合起来,参与到地方的基层社会政治经济事务中来,正是帕特南所说的那种能够提高社会效率的社会资本的载体,能够对制度运行绩效产生积极作用,这种组织性需求正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但是由于基层政府认识不到农民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往往对农民要求成立农民协会等组织的要求不加理睬,而由于得不到政府的认可,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有些组织就有意无意地将农民减负小组等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秘密会社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这就有可能把积极的社会资本转化为消极的社会资本,从而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

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公民参与能够巩固国家制度,有效的国家制度创造是公民参与更有可能兴旺的环境。意大利的经验表明,改变正规制度能够改变政治实践。改革给地区政治生活带来了看得见的、大部分是有益的影响,这些变化趋势也出现在南方,一点也不亚于北方。不论是北方还是南方,改革都转变了旧的权力模式,创造了意大利统一后从未有过的真正的地区自治。[2](P5)中国的村民自治从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算起,在中国农村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虽然这一制度变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目标,但是村民自治倡导的农村群众自主管理农村事务的精神,以及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实行,村民自治总体上改变了以前农村基层干部由上级任命的传统。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的选举参与、依法抗争等政治参与活动,正在把老实巴交的“顺民”、爱顶撞权威的“刁民”塑造成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12]村民自治运动和自治组织的发展,在客观上会促进适合民主政治的现代社会资本总量的增长。

在目前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社会资本过少,而是社会资本的封闭性太强,规模太小,向更大范围的社会资本转化缓慢。因此,鉴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社会资本的建构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对现有的社会资本存量进行改造,发掘传统社会资本的积极效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更艰巨的工作,就是要利用制度创新增加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的规模。正像弗朗西斯·福山所说的那样,国家不仅能够做一些积极的事情来创造社会资本,也能够通过阻止一些事情来减少社会资本储备的消耗。[4]帕特南指出,社会资本是民主进步的一种决定性因素,他自己关于意大利的研究表明,民主的改革必须从基层开始,切实鼓励普通公民之间的民间约定。正像帕特南所说的那样,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主进程将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稳定性、国际环境、哲学观、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的变化、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精心设计、富有创造精神的改革者从中国政治传统中汲取支持性力量的能力等。但是,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2](P1-2)在中国推行村民自治就是一项能够创造社会资本的制度改革,只有真正地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够在农村原有的传统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创造出现代的社会资本,并进一步推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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