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国有军事用地的民营化_明朝论文

论明代国有军事用地的民营化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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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地主封建制以后,土地私有制是基本形态,但它的发展成熟又是一个过程。随着封建王朝周期性更替所造成的大片土地荒芜,人烟稀少,封建国家往往在这个基础上实行部分土地国有制的分配与经营。明代国有土地称作官田。官田的种类很多,其中,军士屯田占有重要成分。军屯田地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它将地租与赋税合并征收,是国有土地的典型形态。它的民田化私有化过程虽然为朝廷所竭力遏制,官员所张惶呼救,然终如大潮啮堤,无可阻挡。表示了封建晚期国有制已成强弩之末,土地私有制趋向成熟。

军屯制的推行

明代军屯是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明朝开国以后,朱元璋把军队区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守御操练,称操守旗军,是战斗部队;一部分下屯耕种,称屯种旗军,是生产部队。操守与下屯的比例,据《大明会典》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则例。”比例区分的原则,主要在“地方缓冲”,简要说来,就是以边地与腹里为别,《明史·食货志》所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就是一般通例。明初军卫人数记载不一,《明史·兵制二》谓,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17个,内外卫329个,直属都司的千户所65个,以每卫5600人、每千户所1120人计,全国当有官军191.5万人。它提供“其后”的一个数字,谓内外卫493个,为276万人,这个“其后”大约指永乐年间的编制。参考其他方面的记载,大约洪武、永乐年间官军总数在200万人上下。如果以200万旗军的70%下屯计,则明初屯卒当不下140万。

每下屯旗军一名,国家拨给分地一份。军屯分地亩数各卫所悬殊不一。《明会典》称:“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可供分配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水利等耕作条件的好坏,都是制约因素。如果把文献记载加以排比,就可以发现,长江以北诸卫所,一般是每分50亩,长江以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多在三四十亩二三十亩不等,地处苏州、杭州、嘉兴等地的卫所,一般在12~15亩之间。有明一代,重兵驻防在北方边陲,所谓“九边”地区,那里土地相当空旷,靠内地给养接济又十分困难,是屯田重点区,这里分地在百亩或百亩以上的不占少数。这样南北省区截长补短,大约每分平均在50亩之谱。故而《明史·食货志》径直说:“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这样洪武、永乐间140万屯军屯垦面积估计在70万顷上下。

除去分配荒闲国有土地之外,耕牛、农具、种子也由政府供给。起初由工部屯田司拨发,而后大多由地方政府解决。不过都不是无偿的,要在以后收获中扣还。耕牛倒死要赔偿,屯卒老疾户绝,牛具与屯地要一起还官。

明代士兵是专门充当军役的人户,单独编入军籍,世代相袭。凡被编入军籍的军户,至少有一丁作正军前往卫所,还要有一余丁随行,以辅佐正军,供给军装。为防止军士逃亡,也为了保障军丁的再生产,还强迫他们携带妻室前往。所以说是强迫,因为军人服役条件很苦,至少是南北互易服役地点,南人北向酷寒,北人南去瘴疠,就使他们视若畏途。在编入军户的人中,有一部分叫“谪发”,即以罪充军。军人与罪犯同科,可见军人军户地位之低,遭遇之苦。总之,明代卫所兵制,不是单丁服役,而是以户为单位。就下屯旗军说,家庭也是军屯的生产单位。

国家向屯军征收的农产品叫屯田子粒,也叫屯粮。屯粮的缴纳,在洪武时尚未形成制度。永乐皇帝即位以后定制,每屯田一分,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粮食标准是米,其他品种要折算成米)。正粮听本军支用,余粮供作本卫官军俸饷。这12石余粮可以看作是官租,大约是5成取息的设想。因为这个租息过重,实际很难达到,洪熙元年(1425)规定,免余粮一半,只纳6石,共纳正余粮18石。这个时候,正粮和余粮一样,都要缴入卫所粮仓,而后再按月支放。正统二年(1437)诏令“正粮免上仓,只征余粮六石”[①],这样,每分屯地纳租米6石就成为一种稳定制度。屯丁在形式上也由国家农奴变成国家佃农。

屯田制度的破坏和官田私有化

洪武、永乐年间是军屯的鼎盛时期。140万人户下屯,70万顷土地被垦种,在足食足兵方面确实取得了相当成绩。《明实录》中保存了永乐元年至正德十五年(1403~1520)100多年间完整的屯粮征收数字。永乐元年(1403)即颁布正余粮各12石的第一个收获年,屯田子粒达23450799石,占本年农业田赋夏税秋粮总额31299704石的75%[②],即使以子粒的一半12石余粮部分作租额计算,屯田租税仍占全国税粮的37.5%。以200万军队计,每个士卒平均占有粮食11.7石,约略达到了每年月粮1石的自给标准。这是军屯在解决军饷和支持国家财政方面所取得的最大成绩,自然也不难看出屯军所承受的盘剥之苦。因此,第二年,屯粮就只征收了12760300石,几乎下跌了一半。以后虽有反复和回升,但自永乐十五年(1417)起,就再也不曾超过1000万石。正统以后,只征余粮6石,作为田租的子粒,就基本维持在二三百万石。屯粮的递减,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屯政的由盛到衰。

屯田面积的失额是屯政废弛的另一个重要标志。70万顷屯田在永乐末宣德初已严重缺额。至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明实录》所登录的数字只有285480顷,正德间落至16万顷多一点,为原额的1/5。弘治间兵部尚书马文升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③]嘉靖间人魏焕说:“今之屯田,十不一存”[④]。万历间叶向高著《屯政考》,照他的估计,“及嘉、隆以来,虽时盈时耗,而较其现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⑤]这些都是约略估计,因为人们已经无从知道国家掌握的屯地真实情况,连屯田册籍何年失存都弄不明白了,但大家都清楚地观察到,屯田的大部分绝大部分已经流失易主,不为政府提供屯粮。那么,这些曾为屯军辛苦垦种为国家提供财源的土地跑到哪里去了呢?大体说来,有如下几个去处:1.抛荒,2.势豪武官霸占,3.租佃典卖。这个过程,也就是土地占有关系转移,即民田化私有化的过程。下面就略析这个过程。

1.抛荒。这是屯田失额的重要部分,在“九边”地区甚至是主要部分。土地之抛荒是由于屯卒离土,弃地不耕。屯卒之所以离土,大约不出于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厌耕,二是想耕而无法耕。人们充军服役,被迫远离家乡,物质上严重缺乏,精神上十分痛苦。而一旦拨地下屯,开辟艰难,近便地又多被头目占种,旗军的分地往往分散窵远,不便耕作,加上水土不服,故而或死或窜,使田土大片荒芜[⑥]。收获物全部收归官有,使屯军与被抑配的土地处于对立状态,造成屯丁对官地的冷漠与厌弃。这是屯田始终缺少生机以至抛荒不耕的重要因素。

为了举家生存,屯军终竟不得不早暮辛勤,以博升斗之入。然而,人们想负重耕耘却又难于安身。

首先,政府言而无信,常常征调他们去应操,作战。每当边防吃紧,腹里动乱,政府就发现,原先划定的屯操比例并不实际,战斗部队即使全员也显然配备过少。最方便的补救办法,莫过于将屯作操,使他们弃耒耜而荷戈矛。像正统末年福建邓茂七起义,便将福建屯军几乎全部调往前线,使屯地大部荒芜[⑦]。而这等规模的腹里战乱何只千百起。边方的情况自有过之而无不及。叶向高在《屯政考》中说:“祖宗时不许他役妨其农务。其后边事渐兴,多抽屯军补伍,于是屯种之人失其本业,而田遂就荒。”[⑧]辽东“自成化以后,尽将屯军改为操军”[⑨]。嘉靖初年,大学士杨一清说:“正军充伍,余丁拨屯,例也。”[⑩]可见至迟在弘治、正德年间,“九边”地区的屯田正军已被普遍征调。正军离开土地之后,“有有军无余(丁)者,有有军余而无力不能耕者”[(11)],所遗下田土,肥沃者被人侵吞,贫瘦者大凡荒弃。

其次,屯军不胜盘剥,不得已而逃亡。第一位的盘剥就是科税太重。莫说对半租,就以6石余粮说,其租率大略为:

分地数(亩)粮(石) 租率(斗)

12 65.0

20 63.0

30 62.0

50 61.2

10060.6

这个租率,比苏松官田低,但比一般官田亩税5升3合5勺要高得多。它甚至远远超出重租官田8升5合5勺和没官田1.2斗的征敛标准[(12)]。这既是不合理的,也是屯军不堪负担的。这种按“分”征纳的办法,不区分地亩多少、土质条件,给那些土地少而瘠的屯军增加了更为沉重的压力。

我们还可以就这个租率与当时的生产水平作一简要对比。如黄淮以北,在隋唐以后耕作条件显著恶化。成、弘年间的彭韶说:明代“北畿土地必数亩之地仅得一亩之入”[(13)],顺天、保定府屯田因“低下沙碱”,只能“十亩折一”[(14)]。“山东各卫屯田瘠薄,而登、莱沿海一带尤甚”[(15)]。北方沿边沙瘠之区更多。甘肃往往是“种一歇二方能收获,地远力薄者,三四年方种一次”[(16)]。固原镇分地总收获“多不过十石”[(17)]。大同卫分,风调雨顺年景“仅得十之三四”,稍遇灾伤,“计其所收不能偿种”[(18)]。这里的屯田分地多在50亩,即亩科1.2斗,大约缴足6石余粮便所剩无几。像大同、固原那里,稍遇年景不调,只怕扫数以供上纳犹或不足。长江以南也好不了多少。湖广地区有明一代多是地旷人稀耕作粗放的地方,就以明中叶以后粮食外销的长沙说,“每田一亩,即遇丰年,亦仅可收谷七斗”[(19)]。此处屯田分地多在30亩,年年丰收,也只能获稻谷21石,纳租米6石,合谷9石,所余不过12石稻谷,8石米,敷衍生计已属艰难,倘是天公稍不作美,待不知更如何作处?苏松地区情况会好一些,据正德年间华亭县耆民讲:正常年景,西乡上田岁收米3石,东乡中田岁收米1.5石[(20)]。这些耆民即地主富户所能达到的收获量怕是一般屯旗难望其项背。而且在土地占有紧张的这些地区,一般怕也多半派拨得下田旱地,则12亩分地也就是十五六石的收获量。即便全为中田产量,除去6石余粮,所剩也不过10石上下。苏松数府的土质、耕作技术和条件以及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国首屈一指,算来也不过尔尔,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况且6石征额是官仓实收之数,屯军实在缴纳之数要多得多。据嘉靖户部尚书潘潢说:屯军纳粮于府州治所屯仓,加上运输费和各项陋规,需一石五六斗方致一石[(21)],等于增额50%。各级管屯官的敲榨勒索,进一步加重了屯军的负担:“递年春种之时,指以查点青苗等项,科敛打发;秋成之际,指以比较子粒等因,索要使用”[(22)]。“如地亩银,每亩银一钱,有收至二三钱者,屯粮每斗先取样粮一升,仍要尖斛加耗,甚或官旗揽纳,加信征收。复以违限问罪为名,指称名色,酷意诛求”[(23)]。为了保证屯粮如数缴纳,还有一种子粒包赔制度,不管是土地压沙、坍没,屯军逃亡,所遗欠子粒都要现在屯军包赔。这正所谓“催科之严,包赔之苦,其势必尽驱之流移而后已”[(24)]。

屯军所以必须承受这样高额的子粒负担,据说是因为除屯种之外“别无差役”。按照规定,正军本身豁免其他一切差役,在营辅佐正军的余丁和原籍户下一丁也得豁免差役,以供给正军之需[(25)]。永乐三年所颁屯军《红牌》更明白刊示:“管屯的官,务要不离屯所,谨慎提督,不许循情纵放军人懒惰,又要公平抚悉,一毫不许擅科,一刻不许擅差”[(26)]。但这些法令没有行得很久。就在永乐年间,屯军已被调去运粮、备操、守御。而后诸如修边墙、城堡、墩台、粮仓,养马、采草、采薪,力役丛集。嘉靖以后,“科差无度”,屯丁与民丁一样,既纳银差,又服力差,额外负担越来越重。迫使屯军破产流亡,人逃地荒。

关于土地荒芜的具体情况缺乏完整统计。在“九边”地区留有一些零星数字和概括性描述。嘉靖初年,陕西三边“屯田满望,十有九荒”[(27)]。“甘肃屯田,名存实亡”[(28)]。嘉靖二十五年(1546)都御史杨博奉命巡抚甘肃,“入境以来,见所至荒田不下万顷”[(29)]。隆庆三年(1569)荒芜情况更加触目惊心。蓟镇“屯田之荒芜者1100顷有奇”[(30)]。辽东“行伍空虚,屯田荒废”,城堡附近尚有些生气,“旷远之地,满目荒秽”,“屯堡萧然,十室九空”[(31)]。大同,“各路荒田,何啻万顷”[(32)]。延绥,“其屯田荒秽者强半”[(33)]。宁夏,“荒地不下数万顷”[(34)]。

针对上述抛荒原因,几代大臣提出了不少对治措施,如减轻输纳,合并差役,制止额外勒索,废除屯粮包赔,等等,都收效甚微。于是不少官员把重新招佃垦荒作为中心环节来抓。然而不论是无地可耕的余丁还是外来流民,要么招之不来,要么来而复去,推其原因,还是怕屯军的枷索。第一,种军田要受军管,纳军粮,当军差,承受包赔之苦,抽军之害,遭受军旗的克扣,将领的诛求。“未受富饶之利,先受剥肤之害。以故宁甘贫穷,不敢承认”[(35)]。第二,地权不明。辛苦开垦之后,“田终非己业,徒劳无补”[(36)]。“田未垦时,荒田也,官田也。既垦而主人至矣,则拉与赔欠粮,赔欠差。甚至本非其田而赖之使赔者亦有之。故人之视荒田不啻坑井”[(37)]。时势逼迫得人们改弦更张,突破旧框框,一切服从现实的利益。

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地权。这个办法始于南京的镇南、和阳等卫。鉴于该处荒旱连年、土地荒废的严重情况,嘉靖九年(1530)朝廷被迫接受方日乾的建议,允准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耕,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争告”[(38)]。有了这个成案,其他地区渐有奏请。隆庆初年,庞尚鹏在“九边”更积极推行这个办法。在蓟镇,分拨军士耕种,三年后征收子粒,“其田给为永业”,并向社会明立召种之令,凡开垦荒田,通免抽军及佥充粮头并杂泛差役,官府给予执照,“永为己业”[(39)]。在延绥,凡军余自愿出力开垦,“其田不拘亩数若干,尽行给为己业”[(40)]。在甘肃,则是“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予执照,世为己业”[(41)]。用确定地权来挽救“军逃地荒”,后来一直推行下去。地权,就是土地的私有权,就是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力。这正是军民人等的耕种积极性之所在。这种耕种的积极性是在官田框架内的任何改革所无法比拟与焕发的。

其次是降低租率。本来,正统元年(1436)曾针对陕西屯军发布过一个诏令:“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征粮五升”[(42)]。而后各地沿用此例,出现了许多轻科地,有改科、新增等名目。据方日乾说,南京镇南、和阳等卫,“比较地”,即原额屯田,每亩纳粮1.2斗,“改科地”每亩0.535斗,减额一半多,“新增地”每亩纳银1分6厘,又轻于改科。这样“比较地”便大量荒芜。如果照“比较”科则招种,则无人应承,于是奏请,除去满足“永为己业”的条件外,将抛荒地三年垦熟后与其他二科化一征收[(43)]。朝廷也只得让步:“久荒地减作轻科”[(44)]。这个成案也为各地所沿用。在西北边荒地区,永乐二年曾诏令:“各荒屯空土,毋问土客军民官舍,尽力开垦,永不起科”[(45)]。嘉靖间又加以重申。现在原屯地又大量荒芜,而招垦裹足,成案扩充势所难免。嘉靖二十五年(1546)杨博奏请:“各边抛荒田土,听其尽力开垦,永不起科”[(46)]。隆庆初年,庞尚鹏经理“九边”屯务,对密云等处分拨军士垦荒“永不起科”所取得的成绩加以肯定与完善,命其余荒地,“凡诸色人等有能尽力垦种,悉免起科”[(47)]。在甘肃,命各堡人户,“不拘流寓、土著、校尉、土夷,悉免起科,听其尽力耕种”[(48)]。这些“不起科”地,自然难得“永远”,最后仍免不了纳粮当差。但只能纳入民有土地的系统,而无法塞进屯田子粒的官田框子。总之,官田抛荒,反映了军屯官田制度本身的弊端,而整顿抛荒的几个措施所以如水之就下,顺乎人心,正表明官田民田化私有化是一种难以逆转的趋势。

2.势豪武官霸占。势豪包括王府、勋戚、功臣、太监、地方豪强等,武官包括从都督、总兵到千百户各级官吏。这些人起初慑于严刑峻法,稍有收敛,从宣德以后渐渐放纵,以至积重之势难返。任何一种国有制公有制,首先都是为强权者自己打破的。明代军屯也是被这些人从内里蛀空的。

王府护卫的屯田,通过请乞或趁护卫调拨,一般都化作了王府庄田。王府、太监、勋戚所拨受牧马草场因与屯田阡陌参差,疆界交互,也造成他们蚕食鲸吞的方便条件。

正统末年的“土木之变”使北方屯田大片荒芜。为了移民实边,加强防务,景泰元年(1450)允令“近边官豪势要一应人等有力之家尽力开种”[(49)]。这个口子一开,在京功臣、勋贵等争相占据口外城堡附近膏腴田地,开立庄田。次一等的则被镇守总兵、参将、指挥等官据为己有,役军耕种。慢慢地,京畿、边镇屯军的田地也渐成其彀中之物。其中,接纳贫军或奸猾者投献是官势之家占种屯地的重要方法。南方地区的屯田则往往被当地官僚豪绅所占据。

各级武官侵夺屯田更有其特殊方便之处。屯军调遣、充伍、逃亡,都是他们侵吞兼并的好时机。借口政府拨给“养廉地”,也乘机扩张掠夺。由于明代军官的世袭制度,造成他们与屯军之间相当稳固的隶属关系。屯军从国家农奴逐渐变成武官农奴,他们的分地包括人身,就不能不由国家所有变成武官所有。有人揭露这个转变中的痛苦经历说:“各所屯军,视武弁皆世受统辖之人,自非破裂身家死生在俄顷,谁肯危言正色讦发其奸,以取反噬之祸乎?若其同为僚属,则更相遮护,所至皆然。故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50)]。这也就是所谓“宁犯宪典而不敢犯世官”[(51)]。《泗州志》因而感慨道:“占种之禁甚严矣。然屈指今卫所之官,何官不种军田,何官尽输子粒?”[(52)]。

明代有多少屯田为武官势要所鲸吞也是一个搞不清楚的问题,只能通过局部侧而记载推其概貌。正统六年(1441)王骥奏称,贵州20卫所95.76万亩屯田已是“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贫军无寸土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53)]。正统十一年(1446),云南“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54)]。正德间,“天津诸卫逆瑾(宦官刘瑾)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55)]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各卫故军好田概被军官户内舍余侵领”[(56)]。崇祯年间,腹里屯田“大半为豪民所占”[(57)]。而在“九边”地区,膏腴夺占于官豪,瘠薄荒弃为秽莱,更是屯政破坏的两大原因。

在宣德以后,因夺占屯田而逐渐形成一个武人地主集团。他们广占良田,私役军士,或耕作,或畜牧,或经商殖产,或放债取息。在明代北方形成一个有势力的阶层。因各级管屯官“有积畜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更容易成为广占良田的地主,所以“启后来者之谋”[(58)],成为各级军官谋求钻营的美差。军人地主的形成,是明代军屯官田民田私有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3.租佃与典卖。关于租佃,有二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官方招佃。前述抛荒招种就是最普遍的形式。它造成如前所述的“永为己业”或“永不起科”的民田化。在腹里卫所,还有所谓官方“坐民佃种”。这多是一些远离卫所的土地。这些被指派的坐佃农中,有些“有力人户”,为逃脱粮差,或将田转佃收息,所谓“豪民顽佃转相承兑,移瘠换腴,终不可革”[(59)]。最后导致屯地无从查询而变为租佃者私产。二是屯军出租分地。这些屯军,或因土地遥远,不能亲自耕种。其中屯地远悬数十里上百里甚至数百里的往往多有[(60)],如果没有“官方坐佃”,那么屯军便只好转佃于当地土人。也有的屯军“半居市廛”,而将土地“寄佃于土人而分其息”[(61)]。另有屯军家贫、征调、改拨等情,屯军自己或由管屯官转佃于人而收其子粒。这样长久租佃,会出现田地的再佃或典卖,以及佃民赖纳租金等,以至造成“不知田之有所在”[(62)],形成久佃成主人,完成地权转移。

关于典卖。本来,典卖屯田悬为厉禁。而随着屯军苦难的加深和屯地的垦熟,典卖之风已莫可遏制,所谓“人资田以养,田亦资人以耕,丁多而富者必买田,丁少而贫者必卖田,此亦理势之所必至也”[(63)]。弘治六年(1498),兵部尚书马文升说,“卫所官旗势豪侵占盗卖十去五六”[(64)]。可见盗卖屯田之风由来已久。此风在土地占有关系紧张的腹里地区最为严重。抚治郧阳凌云翼所说:“腹里屯田与沿边不同,地皆膏腴,子粒不多,但典卖并兼者有之”[(65)]。指的就是因地好争购而更多出现土地买卖的情况。《赣州府志》谓:“典卖屯田五十亩以上,军发边卫,民发口外,此明例也。法例昭揭若日星,而军若民公然弁髦之。豪强之所凭者,占田二三分,甚至五六分,积岁应纳之粮分豪不输,无敢诘问”[(66)]。福建之《漳州府志》亦谓:“异时以典卖军田为讳,今民间显然相授受,按亩估值,其价几与民田埒,虽屡下清核之令不能禁”[(67)]。南直隶的泗州卫,屯军将屯地“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下赀之利,久之,则直以为己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屯地价格便宜,以致众人征逐,“泗人无论大人小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68)]。据奏报,四川、湖广屯田失额的原因之一,也是屯田典卖[(69)]。天启间李腾芳说:“茶陵卫屯田尽是流水接卖”,有的甚至“专买屯种肥膏至数千亩,而其家无民田,不名一差”[(70)]。在“九边”地区,屯地买卖也相当普遍。庞尚鹏说:“九边军丁日渐消耗,其间私相典卖者,无地无之”,“每田一分,盖不啻十易姓矣”[(71)]。魏焕也认为,“九边”屯田所以“十不一存”,其重要原因也在于立法与人情相背驰,立法屯田不准典卖,而理势又不能不典卖。以致买田之后,挪移、隐瞒,手段种种,“乘其造册,百计开除,或以积荒,或以水堆沙壅,尽开其粮者,或扣除原军重粮而报以开荒轻科者,或报民科者。新者日增,旧者日减。亲管知因染手于交易之时,亦畏法而不敢言。”因而魏焕主张,与其明禁暗放,使田粮俱失,还不如开放典禁,“许自首正,而不纠其私相和买之罪”,另辟新径[(72)]。到嘉靖时,这种主张顺应现实开放典禁的议论已不被看作是大逆不道,而毋宁说是许多人心底呼声。清军御史鲍相贤提出:“查复屯田,只令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73)]。兵部尚书胡世宁认为,若将民种屯地“一一清夺还军,非惟失利,而且失民”[(74)]。河南《怀庆府志》的作者批评嘉靖七年整理屯田官员将价买屯地归还屯军引起构讼烦扰时也认为:“典买者,势之所必至也。强夺富人纳价之田而归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讼繁兴”。他们的更张办法是:“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业主”,在军以完两税备军装,在民以备粮马供杂差[(75)]。总之,要承认军民田通融买卖的合法性。

自明朝中期以后,朝廷于屯田屡下清厘之诏,屡申兼并典卖之禁,然而屯政颓坏之势无法遏制,到明朝中晚期,国有屯田已极其凋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仍然抱残守阙,固守旧章,企图重现昔日旧景,以挽救财政危机与王朝的破败。只是烂囊破絮完全呈露,使人感到那昔日的成就与辉煌已变得遥远,那一切曾经光彩与神圣的东西,不能不屈从变化了的现实,取媚于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各种各样的权变方案不断被批准,不断开辟自己前进的道路。到崇祯初年,鉴于“损屯盗饷之弊”“相沿已久,难于核实”,从而不得不宣布:“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76)]。这就在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土地国有的屯田制度,而最终承认了这部分国有土地的民田私有性。

注释:

① (42) 万历《大明会典》卷18。

② 《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十二月。

③ (64) 《孝宗实录》卷75,弘治六年五月壬申。

④ (63) (72) 魏焕:《经略总考》,《明经世文编》卷250。

⑤ ⑧ 见《明经世文编》卷461。

⑥ 参见《泉州府志·泉州卫屯军》,《明经世文编》卷35。

⑦ (59)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6册引《泉州府志》。

⑨ (31) 庞尚鹏:《经理辽东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8。

⑩ (11) 《世宗实录》卷84,嘉靖七年正月丙申。

(12) 参阅《明史·食货二》。

(13) 彭韶:《乞恩分豁土地疏》,《明经世文编》卷80。

(14) 《武宗实录》卷8,弘治十八年十二月辛未。

(15) 《孝宗实录》卷206,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丙辰。

(16) 《孝宗实录》卷96,弘治八年正月庚寅。

(17) (23) 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9。

(18) 《宣宗实录》卷95,宣德七年九月壬戌。

(19) 李腾芳:《李湘洲文集》卷3《增辽饷议》。

(20)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引《松江府志》。

(21) 潘潢:《议处全陕屯田以足兵足食》,《明经世文编》卷99。

(22) 朱鉴:《请减屯田子粒禁革奸弊疏》,《明经世文编》卷35。

(24) (34) 庞尚鹏:《清理宁夏屯盐疏》,《明经世文编》卷360。

(25) 万历《大明会典》卷137。

(26) 嘉靖《河州志》卷1食货。

(27) 《世宗实录》卷100,嘉靖八年四月戊子。

(28) 同上,卷165,嘉靖十三年七月戊寅。

(29) (35) (46) 杨博:《查处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273。

(30) (39) (47) (71) 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疏》,同上卷358。

(32) 庞尚鹏:《清理大同屯田疏》,同上卷359。

(33) (36) (40) (50) 庞尚鹏:《清理廷绥屯田疏》,同上卷359。

(37) 王家屏:《答王对沧抚台》,同上卷393。

(38) (44) 万历《大明会典》卷42。

(41) (48) 庞尚鹏:《清理甘肃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60。

(43) (56) 方日乾:《抚恤屯田官军疏》,同上卷210。

(45) 李廷机:《九边屯政考》,同上卷460。

(49) 于谦:《于忠肃集》卷1《兵部为边计事》。

(51) (52) (68)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9册引《泗州志》。

(53) 《英宗实录》卷80,正统六年六月壬午

(54) 同上卷147,正统十一年十一月庚辰。

(55) 《世宗实录》卷4,正德十六年七月乙未。

(57)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卷4。

(58) 《宪宗实录》卷231,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丁卯。

(60) 参阅《明经世文编》卷359;同治《福建通志》卷51,田赋。

(61) 万历《福州府志》卷8,屯田。

(62) 康熙《杭州府志》卷15,兵防。

(65) 《神宗实录》卷2,隆庆六年六月庚午。

(66) 嘉靖《赣州府志》卷6。

(67) (74)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6册引。

(69) 参见《武宗实录》卷22,《嘉宗实录》卷26。

(70) 李腾芳:《李湘洲文集》卷3《绝军粮议》并《征丁议》。

(73) 《世宗实录》卷160,嘉靖十三年闰二月癸丑。

(75)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引。

(76) 《明史》卷256《毕自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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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国有军事用地的民营化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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