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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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小额保险的主要特征

国际上一般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通称为“小额保险”。小额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灾难补偿和扶贫救助的金融工具,在世界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所接收和重视。概括起来,小额保险主要具有以下六个特征:一是服务对象为无力购买高额的保险保障,但又有风险转移的迫切需求的低收入人群。倘若灾难一旦降临到这部分人群,在没有保险保障或者是社会救助的情况下,短期内很难单凭自身的努力从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其中部分人还会因灾致贫、返贫。二是保险金额较小、费率较低,保障程度有限。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保障机制方面适用于低收入人群的产品,一般具有缴费少、费率低、保障适度的特点。三是投保和理赔的手续比较简便。为了控制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小额保险一般采用便利的销售渠道,统一保费金额,大多会采取统一投保和支付的方式。同时,在理赔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通常都采用快速处理机制。四是风险集中。特别是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开设的小额保险产品,在实务操作中,相对于固定的地理范围内,其风险的高发性、危害的同质性、逆选择的集中性和理赔的冲突性普遍存在。五是利润水平较低或很难实现盈亏平衡。一方面由于小额保险的展业和售后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由于风险的高发性和危害的同质性产生的高赔付,很难依靠保费收入聚积起足够防范巨灾风险的准备金,甚至都很难达到企业经营的盈亏平衡。六是需要政策扶持。由于小额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上是属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救助范畴的补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小额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制定的政策扶持。

二、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有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他们面临着自然灾害、疾病伤残等各种风险,特别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或人为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历次灾害事件的结果显示,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

解决农民的风险处置问题,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是艰巨和繁杂的社会保障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在部分地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小额保险,目前已经开发的主要保险产品有:人身保险类的互助医疗保险、小额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类农产品种植保险(果树、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甘蔗等作物的干旱、洪水、台风、冰雹、火灾和病虫等危害)、养殖保险(家禽、生猪、奶牛、水产品养殖和母猪繁育等的灾病危害)和农机具、蔬菜大棚与房屋保险等。

小额保险业务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销售和组织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他们之间的主要特点和区别比较(见下表)。

三、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利弊分析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又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上说,保险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学的观点来看,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经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由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律行为;从保险技术方面看,保险是集中多数具有相同风险的个体,通过运用保险理论和技术,预测平均损失成本,使少数个体不能承担的经济损失,由全体合理分摊的一种制度。

既然小额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必须要同时符合上述保险学科所要求的基本属性。就经营主体而言,综合表中的内容,进一步分析上述四种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及其利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商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村小额保险中的地位,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对于保险技术的支持和防灾防损能力的提高与指导方面。商业化的农村保险产品的研发和目标市场及其销售对象,应该定位在“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而不是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事实上,从农业保险的市场来看,一方面是农村和农业人口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及有效需求不足;而另一方面是农民即使买得起,保险公司面对如此大规模分散的小额保险也卖不起。因为要保农业的生产风险,操作成本和交易难度高,以及工作量艰巨,单靠保险公司是难以应对的。千家万户几块钱、十几块钱、几十块钱保费收集起来,签发保单的业务手续工作量大、十分琐碎。一旦发生灾害,面对分散的千家万户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工作量更大、更复杂、更难以应对。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商业化的农业保险产品的确存在展业难、收费难,定损难、理赔难。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商业保险趋利性与农业保障公益性,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内在的制度和利益取向矛盾,并由此注定了商业化的农业保险路径难通。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想赚钱又赚不到钱,农业保险成本与效益相比,无论如何都不能满足企业本质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农民的侥幸心理,能不买保险就不买保险,买了保险就想赚(吃)保险。自愿投保的农民大多是处于灾害频发地带的高风险业主,天然的“逆选择”使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测算出来的保险费率在农业保险中自然地失去了应有的科学价值。

2.互助保险的特点及经营模式在农村小额保险中的地位,更多地体现在对于特殊的组织结构的感召力。从而增强小额保险销售的推动力,降低运作成本;在于能够充分发挥行业的优势,促进生产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在于共同利益的制约下,最大可能地降低道德风险,防止投保逆选择,减少理赔纠纷。互助保险主要适合于组织机构比较健全,规范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协会组织。在中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进程中,互助保险经营模式曾经起到过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其上述特点导致互助保险大多集中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行业内部。互助保险致命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由于受组织性质的限制,互助保险一般开展的都是属于组织内的品种,比较单一,而且都是会员,覆盖面惠及的广度相对较小。二是无法化解巨灾风险。由于受互保基金规模的限制,只能承担互保基金内的风险,当大灾或巨灾发生时,就无法应对巨灾风险的损失,保障不充分。三是可持续发展问题。由于缺乏大尺度的灾害及损失数据,必然在章程、方案以及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标准等的制定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在实施过程中的运作风险增大,对互保组织的生存发展留下隐患。四是在目前的《公司法》和《保险法》中,对于相互制企业的法律规范还不明晰,目前的相互制保险大多以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性质出现。

3.合作保险经营模式在农村小额保险中的地位,更多地体现在对于充分利用会员之间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合作保险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在:一是风险融资方式不单一,既可以进行内部风险融资,也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实体通过谈判获取低保费,靠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融资。二是保障的内容不单一,除了医疗费用、养老费用,还可以是丧葬费用、实物财产、农业保险等等。三是建立者不单一,政府、医疗机构、非政府组织、商业保险公司、会员等等都可能是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者。保险合作社是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其既非公司,也非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合作社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其指导下,聘任理事来经营保险业务。每一合作社成员应交的保险费是其同意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盈余可以分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中,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限额。它的原理是互助共济,大家一起为自己提供风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示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过这种利益合作,实现相互监督,减少或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这类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目前我国合作保险经营模式大多遵循自主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事实表明,目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绝大部分属于合作保险经营模式下的农村小额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政府出钱,农民受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高达50%以上,等于政府出钱为广大农民的种植业、养殖业系上了“保险带”。二是农民交钱少,保障范围大。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补贴了保费的大头,农民只需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获得较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三是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民,由于有了风险转移的保障,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农业贷款相对容易。政策性农业保险间接的为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提供了风险支撑。

十分明显,合作保险的经营模式与互助保险经营模式所存在的致命弊端相类似,特别是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的防范和转移、明确法律地位、厘定监管实务方面,尚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讨和规范。

4.小额信贷捆绑保险的经营模式在农村小额保险中的地位,除了作为兼业代理的特殊产品之外,更多地应该体现在对于保险业落实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探索新形势下如何使农民的风险转移需求真正落到实处。鉴于小额信贷客观存在着贷款信用的风险,使得农村低收入人群在急需贷款的时候,难以如愿。通过捆绑保险的方式,实现农村和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和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最大限度地将个人信用与产品信誉同信贷额度与风险控制能力在实务操作中综合应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再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实践证明,小额信贷捆绑保险的经营模式,通过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和代理销售,很大程度地缓解了农村小额保险在销售网点、销售效益、服务成本和保险险种等诸方面的限制,使得小额信贷捆绑保险的经营模式在农村小额保险中异军突起,显示了贴近实际需求、提高风险保障、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的鲜活生机。与此同时,也凸显出一些体制建设方面的矛盾和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金融系统整体而言其信息化水平较低,内控相对薄弱,正处在整合资源、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初期阶段。譬如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仍依赖手工作账,但放贷权限较高,其本身的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二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存在的痼疾对小额信贷捆绑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风险,最为突出的是“倒签单”风险。由于保险人、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决定代理机构的偏好,加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譬如,倘若小额贷款捆绑保险的签单权在农村金融机构手中掌握的话,如果保险人的风险意识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轻者保单和保费不能及时结转,重者就会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使“倒签单”成为可能。

5.保险中介机构在农村小额保险中的地位,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对于贴近市场、网络广泛和发挥风险管理专业技术的优势。为各种经营模式的小额保险产品提供量体裁衣的方案设计和管理技术支持,确保其风险控制与偿付能力;为农村的低收入人群研发和设计适应市场需求、费率厘定灵活、针对性较强的产品,以贴近农村现实生活的方式开展社区营销活动;通过展示保险效果来培养潜在客户,加大小额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使农牧民和低收入家庭了解小额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小额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销售。

保险中介机构在改进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需求巨大,总量较低,产品繁多,优势不足,前景广阔,进展缓慢”的发展现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鉴于此,应允许和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应当允许和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创新各类差别化的保险产品、制订不同的保险条款和参与厘定保险费率,以扩大保险市场供给,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各种需求。同时,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特别是诚信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水平,尤为重要。

小额保险既是一种类型的产品(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也是一种机制(有其特有的营销渠道、产品策略、风险控制策略等,也可能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产品有关,比如小额信贷等),在农村小额保险的推进中,应发挥中介机构具有的特殊技术服务与产品创新作用。中国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村小额保险经营体系,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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