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流通与产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产业的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发送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问题——那就是它大大改变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象和保护形式,使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权利人无法实施有效保护。事实上,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库建设、多媒体制作等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必须得到社会的尊重,有偿使用,制止侵权与不正当获取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各得其所,智力成果才能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发展知识经济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1 网络环境下信息流通与产权保护的关系
1.1 信息流通模式的转变引起产权保护问题
几年以前,纸还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和媒介,各种文献是人们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信息流通模式只能是:著作—出版发行机构—图书馆或书店—最终用户。其中,著作是信息的创造者,出版发行机构是信息的编辑复制者,图书馆和书店是信息的集中收藏者,用户则是信息的接收利用者。在这种模式中,信息基本是单向一维的流动,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利用三者之间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也很清晰,原来的知识产权法通过著作权法就能对其起到较为充分的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完美结合,网络的影响越来越深入人心,特别是Internet,目前它的使用人数已达5000万,预计到2000年将突破一亿。通过这些联系着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容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发布信息、传输作品将是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其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流通模式发生了质和量的变化,著者、传播者、用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加强了,信息不再是呈单向一维地流动,而是按灵活的网状交叉模式流动,任何一方都可和其他几方直接联系。著者发表作品不一定非要依靠于出版社,他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交给联机数据库商,可以直接上网发布,导致发行、出版的概念模糊化即网络传输是否能视为发行,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等有关产权保护问题;用户获得信息不一定通过图书馆、档案馆,他可以在终端上查询联机数据库,可以订购CD—ROM等, 他可以上网到各站点漫游然后下载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人们对复制概念的重新讨论。另外,越来越多的信息传播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开发具有成千上万条记录的数据库,研制集图、文、声像为一体易于统计、易于检索的多媒体产品,以达到提供信息资源并从中获利的目的,又引发了数据库和多媒体产品的产权保护问题。总之,信息流通模式的转变导致了很多原有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无法涵盖的概念,需要对其进行更改或扩充。
1.2 产权保护是信息流通的保证
信息的多渠道流通提高了信息的流动速率和利用率,信息的价值得以有效地发挥,信息环境得以改善,从而刺激了信息生产率的增长,这无疑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信息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一切都将成为空谈。因为这里牵涉到一个利益问题——如果信息生产者以及信息加工者的利益无法实现,将会严重损害他们生产传播信息的能力与积极性,造成在信息收集、整理、传播方面投资减少,信息公路上有分量、价值高的信息流量骤减的后果。因此,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是信息流通的保证。
2 网络环境下信息流通及有关产权保护问题
2.1 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问题
a.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它的经济价值也会越来越高。但是,数据(包括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仍无定论。有一种看法是应将其视为发行,也有人认为应视为广播。对于前者,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对发行的解释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问题在于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给公众的作品,不涉及固定作品的有形物体,因此也无所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不是网络提供的。但是在客观上,网络传输起到了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作用,因此网络传输数据与现行的发行概念处于似与不似之间,模棱两可。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现行的发行概念不够清晰,与此相关的“首次出版”以及“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也不适用,需要做例外规定。对于后者,虽然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在某些工业技术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运行主体与传输内容上有本质的差别,笔者认为似不恰当。
b.网络传输的普及与应用,为著作权人实施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网络传输的作品容易拷贝复制,用户可能在并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拷贝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更不用说故意的侵权行为。而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等,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如何实施法律的问题。
c.作者是否有权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与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因此它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方面将造成冲击,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把作品搭载到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应属著作权人的一项专门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趋势。除了设立专门的法律以规定外别无选择。
2.2 数据库保护问题
电子数据库打破了印刷媒体的局限,给予用户“按其需要自行选择和安排数据的摘录工具”,因此是信息资源系统的核心代表,在信息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由于电子数据库能够被廉价的套录,并在大范围传播,如果没有法律的或者是技术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则公开发行的数据的制作者将在市场中惨败。局限于印刷出版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显然已经落伍,特别是我国,数据库的开发利用更缺乏法律保护,有的用户将数据库中大量信息重新汇集或拆分组合重新投放市场,原数据库制作人员在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后无力收回投资。因此,制订数据库保护法律,确立数据库生产、经营、利用等环节必须遵守的规范乃当务之急。
就数据库保护问题,国际上的一些看法是:从TRIPS的规定来看, 只有“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汇编作品”,可以受著作权保护。这里的汇编不仅仅指作品,也包括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就数据库而言,只要开发者对数据库的作品和材料在选择和安排上具有智力创造,就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数据库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新的主体、新的分类方式、甚至新的检索手段和编排格式上。与这种“独创性”原则相对的还有一种“辛勤收集原则”,即只要开发者在收集、选择组织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必要的费用、时间,那么开发成果就享有著作权,这是一种保护投资的原则,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暂不采用它。另外,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设》中为数据库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防止不正当析取数据库信息权,指防止为了商业目的未经许可而利用数据库中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但数据库制作者无权追究他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事实性的或客观的数据。对于今后这方面的立法,以上均可资借鉴。
在保护数据库开发者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平衡公众利益。如欧洲的数据库指令中的“特殊权利保护”过分强调数据库开发者的特殊权利,只从保护其投资出发,将原来处于公有领域的思想、事实、数据都划归数据库制作者的专有权之内,这对于再创造和市场竞争来说是很不利的,遭到很多方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另外,有些数据的汇编者因为条件得天独厚,如电话公司容易统计用户的电话号码,导致他人因无法获得数据来源而无法与之竞争,造成市场垄断。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平衡信息开发者、传播者、利用者的利益,信息产业才能在和谐、平稳的环境中迅速发展。
2.3 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多媒体作品是以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的作品,它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图形处理及音频、通讯等技术,因此是蕴涵了更高密度的人类创造劳动。它具有的交互性、软件复合性等特性,使它区别于现有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目前,各国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一般未包括多媒体作品。因此,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给现行的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另立专门法予以保护呢,还是沿用著作权法通过改变其保护范围进行保护仍然处于争论之中。另一方面,制作多媒体作品往往涉及大量的他人作品,而开发者难以掌握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信息,如何取得权利人授权是国内制作多媒体的企业最感棘手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一个法律如何实施的问题。
2.4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出现大大加快了人类的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的速度。同时,也提出了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开始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应用哪一种法律保护更为合适是争论热点,现在已经通过著作权法得到解决。但各国对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科技信息的跨国传递者有严格限制,因而,需要进行专门研究解决国际性网络环境下科技信息的跨国传递与保护问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软件生产厂家可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其产权不受侵害,这也是促使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之一。
以上诸多问题表明,只有改革原有法律体系和结构,大力修改现有著作权法律条款,使之适合电子媒介和网络形式的信息交流和传递方式,使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都得到应有的保障。
3 结束语
信息流通是人们从事任何工作和创造的前提,而知识产权是关于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信息社会中信息已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代名词,信息产权则成为当代社会中人们所掌握的最主要的财产权,如何保护这种财产权从而保障信息流通就是如何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只能接受既成事实的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那么今天在调整因为新技术引起的国际保护原则时我们不能错过参与的机会,力争寻找适合中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适应高新技术发展以及国际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