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宜城县晚婚晚育加生育间隔效应的人口学分析_生育率论文

山西省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人口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翼城县论文,山西省论文,人口学论文,间隔论文,效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从1985年年中开始,山西省翼城县开始试行在晚婚晚育和延长二孩生育间隔的基础上允许农民生育2个孩子的办法。 本文以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为依据,采用历史的和地区的对比方法,对山西省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试点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翼城县农村实行农民生2个孩子, 总的人口控制效果比普遍提倡只生1个孩子还要好。

“晚婚晚育加间隔”的生育办法,是由本文第一作者于1979年提出的。1985年7月,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委省政府批准, 在临汾地区所属的翼城县进行试点,即翼城县农村的生育政策由原来“普遍提倡只生一个”转变为“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同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该县被列为联合国“计划生育政策评估县”。迄今,翼城县的试点工作已进行了12年。

随着第三次生育高峰较为平稳的渡过和生育率下降过程中新人口问题的显现,未来生育政策调整的理论探讨已历史地摆在了人们面前,本文将对翼城县试点情况进行分析,以实证资料向学术界提供一个思路。

为分析结论的可靠性,我们主要采用了第三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和翼城县1992年在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试行《县及县以下人口计划管理办法》时对全县妇女进行的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普查的数据(其中51~65岁妇女普查为1994年9月份补充登记), 并兼用了山西省计划生育年报的少数资料。

1. 翼城县基本情况和试点工作基本做法

1.1 基本情况

翼城县位于山西省南部,总面积1170平方公里。耕地551670亩。全县有16个乡镇,298个行政村,912个自然村,1994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42人。人均耕地2.2亩。1994年底全县总人口282715人,其中农业人口242433人,占总人口的85.8%,是典型的农业县。

1985年以来,翼城县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1992年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121.9元,比1985年的382.8元增长了2.9倍,199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83元,比1985年的357元净增加526元。 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截止1994年,全县仅在乡办、村办、户办、联办等企业和其他非农部门中的从业人员已达4.93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50.5%。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1981年的65.36岁提高到1990年的66.77岁,提高了1.41岁,其中女性提高了2.07岁。

1.2 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

试点准备工作始于梁中堂1985年4月底5月初赴翼城县调查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的办法,对全县到本世纪末的人口增长情况进行了预测。经过几种不同方法的测算,按“晚婚晚育加间隔”的生育办法, 2000 年翼城县总人口将由1984年的25.6万增长到29.5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30 万人口的指标。 1985年7月,翼城县委、 县政府和县人大分别通过《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和《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试点工作遂在全县农村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可归结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完善生育政策约束机制。“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办法是指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农村男女青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推后3年结婚生育者,可以在妇女30 岁左右时生育第二孩。此办法的核心内容为三点:一是晚育,主要指妇女24岁时初育;二是间隔,视第一个孩子生育迟早,第一二孩的间隔有所不同,主要要求第二个孩子在妇女30岁左右生育;三是杜绝多孩生育。10多年来,翼城县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常年性的政策兑现和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都是围绕这三个环节开展和进行的。

第二,优化试点管理机制。在原有管理组织和制度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为了强化村级管理,在全县推广了南唐乡北史村实行的计划生育承包小组的经验,有效地解决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环节薄弱的问题。二是实施了科学的人口计划管理。1985年试点工作一开始,翼城县即把过去“自上而下”的人口计划改为“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并于1992年接受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试行“县及县以下人口计划管理办法”,使翼城县的人口计划管理更加合理和完善。三是全面改革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在县、乡(镇)、村三级统一实行了“七簿一卡、四表一笺”管理制度,形成了翼城县计划生育管理特色。

第三,重视节育技术服务措施的落实。控制人口说到底要靠节育措施的落实。在这方面重点抓了两项工作,一是节育技术组织和队伍建设。采用的是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其一是医疗卫生部门,其二是计划生育部门。试点前只有县上有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试点后各乡镇普遍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到1991年,每个乡镇都有1~3名专职从事节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可做到放取节育环不出乡(镇),有的还能做人工流产手术。其间,于1989年4月, 将原来的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部改建为“计划生育专科医院”,不改变隶属关系,不增加人员编制,但节育手术量却显著增加;二是在农村大力推行合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这是解决现阶段农村妇女生育过密、多胎生育比例过高最有效的措施,翼城县在试点工作中始终重视这一条,农村普遍可生二孩,绝育人数也就逐年上升,1995年已突破3.5万例, 占已有二孩及以上妇女的90%,保证了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翼城县的试点工作使计划生育的“三为主”方针得到更全面的贯彻,并在此基础上推广了“三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试点以来,该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3 次表彰和奖励(含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表彰一次),7 次被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连续12年受到临汾地委和行署的表扬。

2. 人口效益分析

2.1 人口总量规模控制

比较第三、四次人口普查的人口规模,翼城县总人口在8年中由25.1万人增加到27.2万人,净增2.1万人,增长率为8.37%, 比全国同期少增长4.08个百分点,比山西省同期少增长5.34个百分点,比临汾地区同期少增长6.17个百分点(见表1)。

表1 第三、四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增长

全国山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

1982年总人口(万)10081.8

2529.1 302.7

25.1

1990年总人口(万)11336.8

2875.9 346.7

27.2

增长速度(%)

12.4513.71 14.54

8.37

年平均增长速度(‰)14.7716.19 17.11 10.09

资料来源:第四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全国、山西省临汾分册)。

如果考虑到翼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城镇人口比例比全国、山西省及所在的临汾地区都要低和翼城县1982~1990年人口净迁入6258人(临汾地区公安处统计数据)两个因素,翼城县的人口规模控制实际情况比上面数字反映的还要好一些。如果在总人口中除去机械增长因素,那么,1982~1990年增长6%,而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则为7.28‰。

2.2 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

1989年7月1日到1990年6月30日,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为20.12‰,自然增长率为12.82‰,在临汾地区17个县市中顺位排列均为第一, 在全省110个农业县(市、区)中顺位排列分别为第十二和第九。 出生率比全国同期低0.86个千分点,比山西省低3.24个千分点,比临汾地区低4.17个千分点(见表2)。

表2 第四次人口普查前一年人口自然变动 ‰

全国 山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

出生率

20.98 22.31 24.29 20.12

死亡率6.28

6.25 5.95

7.30

自然增长率

14.70 16.05 18.34 12.82

资料来源:《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集》、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1号。

考察某一年或许有偶然性,我们再看1989年,翼城县该年的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在全区的顺位排列分别为第二和第一,出生率比第一位的侯马市仅高0.2个百分点(据同一次普查资料, 侯马市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2.09%,翼城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88.97%)。另外,根据山西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山西省各地、市、县1992年人口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在临汾地区县市中顺位排列分别为第一和第二(见表3)。

2.3 总和生育率和年龄别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消除了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影响,故可以较好地反映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也便于不同地区的比较。1989年翼城县的总和生育率为2.275,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低0.075、0.186和0.454(见表4),比全国县的总和生育率2.54低0.265。这个生育水平在临汾地区17个县市中顺位排列第二,比临汾地区最高的县(4.398)低2.123。

表3 临汾地区各县(市)3个年份的人口自然变动 ‰

出生率

1989年 普查前一年1992年

全区 25.88 24.29 —

临汾市

24.05 22.96 16.90

侯马市

21.45 20.58 15.54

霍州市

26.14 23.72 16.91

曲沃县

24.56 24.68 16.89

翼城县

21.65 20.12 15.30

襄汾县

25.40 25.00 16.78

洪洞县

26.42 23.99 16.61

古 县

26.36 25.87 16.94

安泽县

23.50 23.49 16.24

浮山县

22.98 22.60 16.87

吉 县

32.77 30.77 17.12

乡宁县

33.06 28.90 17.00

蒲 县

29.41 26.43 17.40

大宁县

33.14 29.90 18.07

永和县

31.14 27.22 17.14

隰 县

24.19 22.36 16.42

汾西县

32.83 30.35 17.39

自然增长率

1989年 普查前一年1992年

全区 20.64 18.34 —

临汾市

19.41 17.82 11.41

侯马市

17.23 15.97 10.29

霍州市

21.39 18.70 11.12

曲沃县

18.80 18.11 11.08

翼城县

15.25 12.82

8.50

襄汾县

19.67 18.80 10.68

洪洞县

21.02 17.92 11.00

古 县

19.82 18.82

9.59

安泽县

16.02 15.91

8.04

浮山县

16.43 14.56 10.83

吉 县

27.65 24.57 11.90

乡宁县

28.02 23.86 11.47

蒲 县

23.86 20.76 11.82

大宁县

28.08 24.32

9.08

永和县

24.94 21.29 11.06

隰 县

19.27 17.21 11.31

汾西县

26.42 24.24 13.93

资料来源:1989年、普查前一年见《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临汾分册》;1992年见《山西省1992年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

表4 总和生育率及年龄别生育率比较(1989年)

年龄 生育率(‰)

(岁) 全国

山西省 临汾地区 翼城县

15

0.62

0.50 0.27

16

2.90

2.53 0.80

17 10.40 10.78 6.59 3.72

18 27.56 30.43 19.51 4.00

19 64.06 71.86 70.5314.78

20 124.32 131.83155.9962.50

21 180.29 190.18224.19

128.44

22 223.15 233.09274.17

202.97

23 242.48 252.47298.06

277.99

24 233.09 247.02280.40

306.90

25 199.83 218.26265.49

251.70

26 168.24 187.36220.37

190.14

27 146.73 159.46193.51

177.36

28 114.03 128.84159.29

190.00

29 96.62 107.43118.72

107.98

30 81.29 90.21111.1194.44

31 67.26 74.51 84.8657.14

32 55.32 60.76 68.8345.04

33 44.92 48.01 52.4115.46

34 36.11 37.62 40.0032.26

35 28.55 29.96 35.9717.14

36 22.69 23.69 33.0938.25

37 18.13 18.53 22.4515.23

38 14.29 13.94 17.1410.69

39 11.74 10.98 10.60 5.81

40

8.36

8.05 9.48

41

6.62

6.30 12.7116.39

42

5.07

5.22 2.90

43

4.17

3.55 2.31

44

3.50

2.89 2.84

45

2.48

2.69 4.20

46

1.89

1.93 1.67

47

1.51

1.75—

48

1.18

1.70 3.20 8.26

49

1.04

1.59 0.81

总和生育率2.35

2.46 2.80 2.28

资料来源:全国:《中国生育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临汾地区、翼城县: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

从年龄别生育率看,翼城县生育年龄开始迟、结束早。生育起始年龄为17岁,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推后2岁。而在40 岁以后就基本结束生育。说明翼城县生育高峰集中在妇女生育旺盛期或最佳生育年龄段。此外,翼城县90%生育年龄为28岁,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低5岁、4岁和3岁。

20岁的累计生育率可显示早婚早育的程度。从表4计算可得, 1989年20岁的累计生育率全国为229.86‰,山西省为247.93‰,临汾地区为253.69‰,而翼城县仅为85.00‰,全国、山西省、 临汾地区分别为翼城县的2.7倍、2.9倍和3倍,说明翼城县的早婚早育得到了有效控制。

晚育是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我们根据表4的年龄别生育率计算,24岁的累计生育率全国为875.78‰, 山西省为923.67‰,临汾地区为1050.11‰,分别为翼城县694.4‰的1.26倍、1.33倍和1.51倍。说明翼城县晚育控制明显优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翼城县晚婚控制得比较好。因为在中国结婚后到初育的避孕率是很低的,初育基本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另外,现代医学认为,35岁以后的高龄生育无论于婴母健康,还是人口控制都是不利的,因而高龄生育状况影响着妇女生育模式的优劣。这里, 我们再对表4的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从49岁始进行逆向累计到35岁,以对高龄生育状况作出比较。由表4计算得,全国、山西省、临汾地区逆向的35 岁累计生育率分别为131.22‰、132.77‰和159‰,分别为翼城县111.77 ‰的1.17倍、1.19倍和1.43倍。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年龄别生育率的比较分析中看到,翼城县的0.1生育水平宽度为9年,与全国相同,低于山西省和临汾地区, 而其总和生育率为最低,说明生育年龄较为集中,再从0.1 生育水平宽度的年龄段上看,翼城县处于21~29岁,其起始年龄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均低1岁,也可说明早婚早育得到有效控制。同时, 翼城县的生育峰值年龄也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低1岁,可说明晚育的成效。

考虑到育龄妇女的年龄构成对一般生育率的影响,本文对全国、山西省、临汾地区和翼城县的一般生育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结果是翼城县分别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低0.59、6.44、和19.86个千分点, 表明翼城县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确实降到了较低水平(见表5)。

表5 各项生育指标比较(1989年)

全国 山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

平均生育年龄(岁)25.0025.85 26.20 26.42

90%生育年龄(岁)33

32 31 28

生育峰值年龄(岁)

23

23 23 24

0.1生育率宽度(年)

9

10 11 9

0.2生育率宽度(年)

34 6 4

标准化生育率(‰)79.4585.30 98.72 78.86

资料来源:同表4。

为了能够更直观地观察翼城县生育率水平同其他地区的差别,我们根据表4绘成年龄别生育率曲线(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 全国和山西省的生育率曲线较为接近,峰值低于临汾地区和翼城县,但生育率曲线起点早,在20岁之前就迅速上升,这是由于早婚早育所致,在30岁以后曲线下降缓慢,尾巴拖得很长,直达49岁,说明高龄妇女生育较多。临汾地区的曲线除两端近似于全国和山西省外,特点是峰值高而宽,曲线下降较缓,这是高生育率所致。而翼城县的生育率曲线比前三个显著的特点是起始点推迟,20岁以后才开始迅速上升,说明早婚早育控制效果显著。其峰值高而窄,说明其生育年龄高度集中在生育旺盛期。曲线在高峰值后直到30岁之间,其曲线均高于全国和山西省,且在29岁时出现一个小的波峰,尾巴在41岁后基本消失,这说明“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办法使翼城县的生育率曲线整体后移,处于育龄妇女的生育旺盛期,表明翼城县生育模式的合理性。同时,我们也看到翼城县生育率曲线在30岁后急速下降,一方面说明翼城县多胎生育控制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表明按照“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办法的规定“第二个孩子应在30岁左右生育”,实际上育龄妇女在30岁后生育的较少。

2.4 孩次率比较

孩次率是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化。一般来说,一孩率同总和生育率呈负相关关系,多孩率同总和生育率呈正相关关系。通过相关分析可得到妇女总和生育率β与当年新生人口中一孩率(x[ , 1] )的基本关系式:β=1.3363x[-0.8186][,1],据此,当一孩率高于58%时, 总和生育率可降到2.1。同样,可得到β与当年新生人口中多孩率(x[,2])的基本关系式:β=1.446+4.137x[,2],据此,当多孩率降到16%以下时, 总和生育率可降到2.1左右。

翼城县1989年总和生育率为2.275,接近更替水平(2.2),一孩率为52.5%,接近58%的水平,多孩率为8.7%,低于16%, 表明翼城县的妇女生育水平确实已十分接近或基本达到更替水平。

翼城县的一孩率显著高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二孩率略高于其他地区,但十分接近,而多孩率却大大低于其他地区,分别比全国低10.6个百分点,比全国(县)低13.3个百分点,比山西省低13.2个百分点,比临汾地区低15.9个百分点(见表6)。同时利用翼城县1992 年育龄妇女普查数据计算说明,翼城县在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前后的1980~1991年间,一孩总和生育率一直在1上下波动, 变化不大,而多孩总和生育率变化却比较显著:试点前的5年平均值为0.499,试点后的7年平均值为0.196,是1985年以前平均值的39.28%。 可见“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有利于提高一孩率和降低多孩率。

表6 孩次率比较(1989年)%

全国全国(县)山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

一孩率 49.4 44.4

43.7

40.0

52.5

二孩率 31.3 33.6

34.4

35.4

38.8

三孩率 19.3 22.0

21.9

24.68.7

资料来源:全国:《中国生育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山

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

1989年翼城县二孩率比其他地区略高,但十分接近。其原因一是翼城县农村普遍可以(有条件地)生育2个孩子; 二是其他地区政策允许的二孩生育比例小于翼城县,但二孩生育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计划外生育的。在政策要求不同的情况下二孩率却十分接近,说明了人们生育意愿的趋向。从翼城县的纵向比较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依据1992年妇女生育普查资料计算的一孩总和递进比表明,翼城县在执行“只生一孩”政策的1980~1984年,仍有84%以上的妇女生育了二孩,同试点后比较接近。

3. 社会效益分析

生育政策的作用或效益,首要的是人口控制效益。但实践证明,它的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显著的。而且人口效益的获得,首先要通过取得社会效益来实现。下面我们通过几组数据来分析说明。

3.1 出生性别比比较

80年代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有逐年递增之势,第四次人口普查给出的数据已近111.75,呈异常升高态势(见表7)。有学者研究认为,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女婴的漏报,二为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流产和引产。 这两种情况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其中就有政策因素。 全国1989年分孩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可说明这一点,该年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是随着胎次的增加而提高的,第一孩到第五孩分别为105.20 、 121.02、124.29、131.67、129.77。显然, 第一孩性别比在正常的范围内,第二孩及以后则大大超出正常范围。这表明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第二孩及以上孩次造成的。而翼城县在试点开始(1985年)及以后各年的出生性别比构成,除1990年的1岁组同全国水平接近外, 其他各年龄组均在正常值以内。翼城县多孩生育率已很低(1989年多孩率为8.7%),二孩生育很普遍,但基本没有影响到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这同生育第二孩不受罚的生育政策有密切关系。同时也说明“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同群众的生育意愿比较接近,从而使人们的心理和情绪比较稳定。

表7 1990年0~5岁性别比

年龄别全国山西省翼城县

0 111.75

109.19106.40

1 111.59

109.70111.65

2 110.11

109.50105.03

3 109.12

108.55102.86

4 108.47

108.65103.27

5 108.65

109.83106.92

资料来源: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山西省)。

3.2 总和生育率和计划外二孩比例

我们首先从总和生育率的角度来观察超过政策允许生育的总体状况。我们采用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总和生育率进行比较,比较的参照标准,是将现行生育政策规定推算的一对夫妇平均生育孩子数近似地看作政策允许的总和生育率。通过比较来观察实际的总和生育率超过政策允许的比例(见表8)。从比较中看到,翼城县的差值最小, 仅超过政策允许的19.37%,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低18.87、26.19和55.63个百分点。就是说,翼城县的实际生育状况同政策要求最接近。其原因一方面是翼城县妇女的实际生育水平低于其他地区;另一方面是翼城县生育政策允许的一对夫妇平均生育孩子数高于其他地区。

表8 “四普”与政策允许的TFR比较

地区 第四次人口普查TFR 政策允许TFR 超过政策允许(%)

全 国

2.351.70 38.24

山西省

2.461.69 45.56

临汾地区 2.801.60 75.00

翼城县

2.281.91 19.37

资料来源:1.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及山西省、地、县);2.政策允许TFR,全国为国家计生委推算数, 见江亦曼:《走出沼泽地——多孩生育的根源与对策》,气象出版社,1993年;余为山西省计生委推算数。

再者,差值还反映了干部和群众复杂的意愿和行为。差值越大,说明群众的生育意愿同政策要求的距离就越大,群众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也越差,实际中计划外生育越多,这样,干部工作的难度和阻力也就越大。翼城县的差值小,说明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较高,干部工作阻力较小。

其次,从翼城县试点后的计划外二孩生育比例的变化,也可以说明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后干群矛盾的缓解程度(见图2)。

翼城县在试点前,群众千方百计生育二孩,干部千辛万苦做工作制止超生,但效果并不理想。从图2可以看到,自1985 年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后,计划外二孩的比例由1984年的48%剧降到1985年的17.1%,进而降到1986年的6.7%。 虽然这些年的年报表不是很准确,但在同类报表中反映出的变化趋势却无疑是正确的。翼城县在试点开始后对全县各村符合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条件的家庭进行了调查, 仅1986年符合条件的妇女就有4200名,虽然为了调节生育高峰,分为两批安排生育,但这4200对夫妇吃了定心丸,变成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者。

3.3 人工流产比变动

人工流产是避孕失败后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性节育措施,人工流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所以应当尽量减少。减少人工流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1)避孕措施的有效率;(2)对育龄群众知识性宣传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状况;(3 )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的认可与接受程度。因此,人工流产比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干部工作的状况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程度。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知道,动员一个怀孕妇女做人工流产要比动员其采取避孕措施难得多。如此看来,人工流产比的降低既有工作进步的意义,又有政策合理的成份,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

翼城县在试点前的人工流产比较高,维持在0.90上下,试点后呈稳步下降态势(见图3),1992年降到了0.26,比1983年下降了73.2%。 翼城县试点后二孩生育是增加了,试点前5 年二孩总和生育率平均值为0.779,而试点后7年的平均值为0.976, 这是按“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合理升高。许多怀孕妇女按试点前的生育规定应该做人工流产,但是,按试点后的规定不需做人工流产了;许多人按试点前的生育规定不能生第二孩,就抢着怀孕,躲不过再做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比也就升高了。因为试点后都可以生二孩,哪年生都做了安排,也就认真避孕,人工流产比也就自然降低了。

从图4可以看出,翼城县在试点后多孩生育也明显减少, 多孩总和生育率在试点前的1980~1982年均在0.5以上,1983年和1984 年虽有所下降,但也在0.42以上,5年的平均值为0.499。试点后的各年份,其值大大降低,最高仅为0.233,最低为0.141,7年的平均值为0.196 , 是1985年平均值的39.28%。很显然, 翼城县在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后,人工流产减少了,多孩出生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表明群众采取节育措施的自觉性提高了,计划外怀孕的情况少了。

4. 初步的结论与思考

本文对翼城县试点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但说明了一些问题。其一,“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办法,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其二,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办法,完全可以达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的,可以完成人口控制的宏观目标。其三,对试点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分析表明,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表现在(1 )民众拥护这种生育政策,自觉性大大增强,计划外生育明显减少;(2 )干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下降,使干部特别是计划生育干部有时间和精力为育龄群众开展细致工作和优质服务,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循环。其四,早婚早育、多胎生育和人工流产的减少,以及避孕措施有效率的提高,都有效保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提高了人口素质,推动了生殖健康活动的开展。其五,干部同农民的对立因素减少,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有利于农村的安定团结。

初步的研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1 )试点后育龄妇女生育第一孩的峰值年龄虽然维持在24岁,但与23岁的一孩生育率非常接近,说明有相当部分的妇女在未到24周岁的晚育年龄即开始初育。(2 )试点后的育龄妇女生育第二孩的峰值年龄前几年在26和27岁之间波动,其后稳定在26岁,生育率曲线在30岁后剧降,说明第二孩的实际生育年龄也比试点方案靠前;妇女生育第二孩与第一孩的间隔平均为4.06年,虽长于试点前5年的平均值3.74年,但同试点方案仍有较大距离。(3)研究发现,翼城县在试点后的1985年,各项指标值均出现显著的良性改变,1986年达到最好水平,而从1987年开始,总和生育率、一孩、二孩和多孩生育率以及计划外二孩生育比例,甚至人工流产比均出现约一个计量单位的反弹或停滞,其机理和规律有待揭示。

以上研究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是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还是“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本身的必然,还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作用,抑或是其他的因素影响,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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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宜城县晚婚晚育加生育间隔效应的人口学分析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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