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一五论文,增值税论文,取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总体政策取向
退税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特定经济主体的超国民待遇,是国家对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的特定交易形式采取的市场竞争和调控手段,享受退税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税负不均。从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培育民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发,国家不可能对部分企业一直实行退税优惠。“十一五”期间,应逐年降低退税率,直至完全取消退税政策。“十一五”前期,国家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退税政策作为一种过渡政策,在短期内应继续保留,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最终要取消。
具体政策取向
1.进一步调整文化出版单位退税政策。
从调查的情况看,出版行业的经营状况良好,退税资金对企业的影响甚微。因此,应适时调整政策。
(1)适时减少社科类、科技类图书出版的退税政策,取消各类报刊的退税政策。
(2)增加古籍类、学术著作类图书以及获奖图书出版的退税政策。古籍类图书的整理以及传统文化、历史、地理学术研究的出版发行,是功在千秋的文化事业,但这类图书资金投入大、读者面窄,出版企业享受不到有关的税收扶持政策。因此,出版发行古籍类图书亏损大、压力大,造成很多有价值的选题无力出版。
(3)取消大中。小学课本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中小学课本基本是垄断经营,而且数量大,国家对大学教材的定价也已经放开,可适时取消对大中小学教材的退税优惠政策。
2.保留和适当扩大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退税政策。
(1)保留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退税政策。新华书店作为图书发行的国有主渠道,历来都属微利企业。长期以来,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五”期间,新华书店承担的农村出版发行任务很重,网点建设继续需要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在企业微利的情况下,靠新华书店自身积累,根本无法承担上述任务。因此,应继续保留新华书店系统退税政策。
(2)对名为区级、实为县级的新华书店,给予退税政策。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才能享受退税,城市所属的区级新华书店不在此范围内。但山东省的部分区级新华书店和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性质是相同的,有的区还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这类区级新华书店,也应享受退税政策。
(3)民营书店应享受与新华书店同等待遇。
3.保留模具、铸锻件、数控机床等产品退税政策。目前,国内的模具、铸锻件、数控机床等产品的制造水平和生产工艺,严重落后于国际水平,仍需要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和技改资金的投入。因此,应继续保留上述产品的退税政策。同时,将数控机床产品由定额返还,改为按上缴入库增值税的50%比例返还。
4.取消尿素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恢复执行“先征后退”政策。
(1)国家规定从2005年7月起,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大原则相悖,应取消免税政策。
(2)取消复混肥产品成本中免税化肥成本必须高于70%以上才能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目前,我国90%的钾肥资源都是进口的,也是免税的。从2004年12月起,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退”,导致钾肥产品由免税变成了退税,使部分复混肥生产企业尽管使用的进口钾肥是免税的,但仍被认为产品构成中免税产品比例达不到70%,而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从国家现有化肥税收政策理解,这显然不是政策的初衷和本意。因此,应取消免税产品高于70%的比例觌定。
完善增值税“先征后退”核算办法和相关政策
1.进一步明确退税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核算办法。应明确企业收到退税资金后,计入“补贴收入”。同时对退税资金的用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防止退税资金被挪用,切实发挥退税资金的效用。另外,应取消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单独纳税的规定,便于退税单位操作,同时也便于退税审核。
2.妥善处理被财政收回的退税资金。近几年,地方财政部门收取的退税资金数额较大,企业均暂作“其他应收款”处理,长此下去累计数额会更大。应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保证退税资金足额到位。对已出现的挂帐资金,需要尽快研究处理办法。对地方财政部门违规收取的退税资金,应全额退还给企业,并相应调整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3.授予专员办对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权。目前,退税优惠政策在有些地区没有完全执行到位。有的地方只返75%部分;有的地方“左手”退,“右手”收;有的地市财政部门久拖不报,甚至久拖不退,造成退税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对此,财政部没有出台相应的制约措施。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受职能所限,对上述问题,只能督促尽快办理,却没有权限予以处理,致使退税政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授权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杜绝地方财政收入虚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