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2)01-0008-06
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具有一定的属性。所谓道德属性,是指道德在整合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特性。民族性即是道德所表现出的一种客观属性。何谓道德的民族性?理论界形成的观点主要有:(1)认为道德的民族性就是指道德的民族差异性,即不同的民族,在道德意识、道德心理、道德情感、道德规范、道德风习与道德评价上存在许多不同。[1](2)认为道德的民族性是指在道德意识和行为上,各民族所具有的不同特色的思想体系、行为模式、情感表达方式以及心理素质特征的各种准则和规范的总和。[2](3)认为道德的民族性是指道德的民族特点,即道德因民族之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个性差异。[3](P3)(4)认为道德的民族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道德的民族性是从道德的社会属性来理解的道德主体属性的一个方面;狭义上的道德的民族性是相对于各个民族的道德,一个民族的道德所具有的本民族的特点,以及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的个性特点。[4](5)认为道德的民族性是指道德因为族别身份的不同而显示出明显的个性差异。[5]
这些观点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认识,即认为道德的民族性就是道德的民族差异性,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属性所在。因为,当今世界是由不同的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而大多数民族国家也是由不同的民族族别构成的,民族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因而,一定社会的道德无疑表现出具有一定民族性的道德。在本文看来,要对道德的民族性作出准确理解,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几点:(1)道德主体必须是作为一个类(特指人类共同体)的民族,而非个体的人(包括具有民族身份的单个人)。(2)道德客体必须是民族中带有普遍的而非单个的、且可进行价值判断的认识、规范与行为。(3)民族必须具有多样性而非单一性;多样的民族不仅指称多族别的民族,而且也包括多样的民族国家。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道德的民族性是指基于民族标识的道德主体(包括民族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民族族别)在其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民族差别的特点。因为,在一个不断强化民族标识的社会里,道德总是植根于各不相同的地域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的各具体民族之中的。不同民族的地域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必定孕育出不同民族多姿多彩的社会历史文化。那么,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差别性和丰富多彩性。如中西方民族由于地域与文化环境的差别,造就了中西方民族道德观念的差异。在西方民族中,由于他们注重个人本位,强调功利和竞争,重视契约,于是,道德观念便围绕功利、竞争与契约而展开;而中华民族注重家国为本位,重视道义、倡导人伦与和谐,道德观念则围绕道义、人伦与和谐而延伸。
道德的民族性突出地表现为,在一个民族那里被禁止的事情,却在另一个民族那里是被允许的;在一个民族那里被视为不道德的现象,却在另一个民族那里被看成是道德的事情。正如德国思想家魏特林所说:“在一个民族叫作善的事,在另一个民族叫作恶,在这里被允许的行为,在那里就不允许;在某一种环境,某些人身上是道德的,在另一种环境,另一些人身上就是不道德”。[6](P154)恩格斯也对此作了精辟阐述:“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如此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7](P132)德国哲学家狄慈根在阐述道德的正义时说明了这一点:“时代不同,道德也不同;民族不同,道德也不同。”[8](P76)在狄慈根看来,道德总是具体的道德,每一个现实的道德都是特殊的道德,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只有对于一定的时代,只有限于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才有道德可言。
关于道德的民族差异性,我们可以从不同民族的道德风俗中找到实证。如在吉卜赛人中,直到十五岁的男女儿童均可以裸体地在一块玩耍嬉乐,兄弟姊妹结队往来,老年人毫不觉得这有伤风化;而土耳其人却把妇女出门不带面幕看作是一种不知羞耻、不道德的事情。在古希腊时代,希腊周围的利提阿人、加里人,以及几乎所有邻近的异族,都以裸体为羞;但希腊人却毫不介意地脱掉衣服参加角斗和竞走,奥林匹克运动会等盛大的庆祝活动,则成了古希腊人炫耀裸体的场合。更有甚者,斯巴达人青年女子在运动的时候也几乎是裸体的。他们在舞台上往往很自然地提及身体的各种器官,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美的象征,而并不含有猥亵、淫邪之意,因而也就从未想到这会涉及到什么道德问题。[3](P31)在生活道德方面,现代西方民族将相互拥抱接吻视为平常而自然的一种礼节。但在中国、日本、朝鲜等东方民族中,却一般都避免用这类人体接触的方式来表达感情(对未成年的子女除外)。一夫多妻现象,在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国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甚至是一种罪恶,因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在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民族国家和一些非洲民族国家却是合法的,也是合道德的。在中国,卖淫嫖娼被认为是一种有伤风化的、不道德、不合法的可耻现象;但在世界上许多民族国家,卖淫嫖娼却是一种合法化、不存在道德问题的行业。
即便是在中华民族这一大家庭中,不同民族族别的道德风俗也常常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如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逝去的老人葬之以礼,是孝道的自然延伸。许多民族选择土葬的方式以希冀逝者入土为安。而藏族、蒙古族等民族却通过天葬的方式,将逝者的尸体抬到天葬台,让鹰或其他野兽吞食,认为只有如此才能让逝者升入天堂。而这在其他民族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并认为是对逝者的大不敬。又如在爱情与婚姻道德习俗方面,黎族青年男女相爱,小伙子接受了姑娘的礼物后,要在姑娘的手臂上咬出两排牙齿印。而瑶族青年男女相爱,要互相在对方的手背上咬一口,若被咬的伤口发炎化脓,则表示恋人的情意已经溶入对方的肌体和血液里。恋爱自由,捆绑成不了夫妻,这成为许多民族的共识。但在柯尔克孜族那里,真要捆绑才能成夫妻。柯尔克孜族青年男女结婚当天,女方亲人要将新郎新娘五花大绑,双双拴在一起,要等到新郎的父亲和兄长出面,向女方的亲友求情,并向他们赠送礼物,他们才会给新郎新娘松绑。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父母对子女要承担养育义务,这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已获得许多民族的共识。但在保持母系文化特征的纳西族摩梭人那里,男不娶、女不嫁,若男女产生感情,他们也只能维系阿夏(情人)关系,暮合晨离,终生分居母家。孩子只认其母,不知生父。舅舅则担负着男性照管下一代的任务,而父亲可以不必抚养自己的子女。在摩梭人看来,这种现象并不是有违道德的事情,而看作是天经地义和无可非议的。
由此可见,道德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调节器,因道德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主体属性的特点,当民族作为道德主体的载体时,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自然会刻下不同民族特点的印记。民族的多样性与由此产生的民族文化多元性,必定使得附身于民族的道德表现出明显而丰富的个性差异。
民族性的另一面是超民族性或非民族性。那么,在纷繁多样的民族道德中,是否存在为各民族所共有的属性?也就是说,道德除了表现出一定的民族性之外,是否还表现出一定的超民族性?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首先必须对超民族性作出概念性的界定,并对超民族性与非民族性作一个逻辑的区分。
顾名思义,超,乃超越;超民族,即超越民族本身;超民族性,就是在多样的民族中所表现出来的不为某个主体民族所特有的而为不同民族所共有的特性。道德的超民族性,则是指在道德主体以多样化民族为载体时所具有的超越不同民族主体自身的特点而体现出为多样化民族所共有的属性,它是超越了地域、国家和民族界域的道德的普遍属性。非民族性,则是指主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去民族化属性。这里之所以用超民族性而不使用非民族性,是因为超民族性承认民族存在的客观现实,只是强调道德的主客体属性超越民族的差别而表现出各民族共同性的一面;而非民族性的去民族化特性,使得主客体的属性褪去了民族的外衣,不仅否定了民族的差别性,而且连各民族的共性也一并否定了。而这在一个不断强化民族身份的社会里是极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
上面谈到,道德的超民族性是道德的超民族共性,是道德超越民族特点的一种普遍性。哲学家罗素如是说:“当有人提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时候,哲学就开始了。”[9](P10)因为哲学的重要特点是,注重对人类自身存在意义的思考,强调对人类终极意义的关怀。而这恰恰是哲学的重要分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照。在突出主体民族化的社会中,尽管不同民族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与道德行为模式的表现多种多样,但始终离不开对人类存在意义的终极关怀这一永恒的道德主题。抑恶扬善、追求公平与正义,倡导社会秩序和谐,始终是不同的民族国家抑或是同一民族国家的不同民族道德之共同的价值旨归。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就论及到了不同民族道德的共性问题。在谈到原始民族时,恩格斯指出:“处在大致相同发展阶段上的原始民族的社会制度,在其基本特征上,是多么相似,甚至相同。”[10](P410)尽管恩格斯在这里表述的是原始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但也同样适用于原始道德。即:氏族成员一律平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成为超越不同氏族或部落共同的带有普遍性的道德内容。恩格斯还在谈到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三种道德类型的特殊性时,明确提出了道德的共性问题:“在上述三种道德论中还是有一些对所有这三者来说都是共同的东西……这三种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然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不仅如此,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11](P99)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共同之处”,当然不是指“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道德原则”,而应该是指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类社会秩序的关切精神。正如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所说:“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2](P14)
道德具有超越民族差别的共性,不仅仅是一种逻辑推论,更是一种事实判定。正因为道德具有超越民族差异性,所以才出现中西方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才出现同一个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族别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在中西方民族中,尽管因文化背景与文化传统的不同而经常产生包括道德在内的文化矛盾与文化冲突,但中西方民族文化存在着共性却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如中国传统儒家伦理道德,就与西方传统伦理思想具有不少共通之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的“德性即知识”和“认识你自己”的命题,与中国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仁”、“礼”学说,都突出了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即人应该成为有德性的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名言,在西方不同民族那里可以找到许多几乎相同的表述。如希腊人说:“不要拿你从别人所受的怒气,去对待他人。”罗马人则说:“勿将自己要避免的痛苦,加在别人的身上。”犹太人拉比的说法是:“你所厌恶的,不要向别人那样行。”耶稣的训条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正因为中西方民族道德文化具有一定的共性,所以,不同民族道德文化之间的相互传播则成为近代以来中西方民族关系中的一道绚丽的奇观。譬如,产生于西方土地上的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学说,却在东方土地上特别是在中国大地得到广泛传播而迅速为中国人民所接受;民主、自由等这些发端于西方民族的道德观念,在中国竟如此深入人心。而中国的儒家文化与道家文化也在西方得到传播而受到广泛青睐;日本人甚至将儒家文化运用到经济管理领域,成功创造了“论语加算盘”的经济管理模式,对日本经济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的《道德经》在西方被译成拉丁文、法文、德文、英文等,成为发行量仅次于《圣经》的经典。
在当代,尽管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民族国家的文化与道德差异依然存在,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不同民族国家在社会基础文明和公共道德领域等依然存在许多超越民族的、带有人类社会共性的相通之处。如不同民族国家正面临着诸如生态问题、人口问题、粮食问题、科技问题、反恐问题、反腐败问题等共同的伦理课题。这些无疑需要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民族国家加强交流与切磋,并提出能为各方所共同接受的道德规范。正是基于此,1997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简称《宣言》),希冀通过建立一种超越各民族差别的全球伦理的方式,提供一种能为全人类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宣言》从世界宗教所包含的“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撒谎”和“不可奸淫”等道德戒律出发,以珍重生命、正直公平、言行诚实和相敬互爱等作为人类社会应共同遵循的准则,并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作为生活领域中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当然,由于这种全球伦理带有强烈的宗教性和明显的西方主导性而缺乏实现的社会基础,因而也就无法为不同民族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找到解决的途径。尽管如此,但它为建立一种合理的全球秩序提供了寻求共同道德基础的启迪。中国化语境下的理论界便试图寻求一种普世伦理来解决多元文化之间的道德冲突,如万俊人先生主张“通过由多元文化对话到公共理性共识的文化解释-理性推理之二维平行求证方式,寻求道德共识,从而建构一种低限度的可行的普世伦理。”[13]尽管这种设想仅代表一种可能,但却使我们拾起了寻求现时代各民族国家道德共性的巨大信心。
从中华民族的不同民族族别来看,尽管各民族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与道德行为等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超越民族差别的道德共性始终存在。注重人伦、孝敬父母、讲究诚信、礼尚往来、追求道义、呼唤清廉、重视耻感等,成为超越各民族差异的共同的传统美德。在当代社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中华民族中各民族共同的公民道德规范。
因此,在民族化主体社会中,道德除了表现出一定的民族性之外,同样也表现出一定的超民族性。
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是一种辩证关系。从表象看,道德的民族性与道德的超民族性相互矛盾、彼此否定,但在实质上,此二者是民族化主体道德属性同时表现出的不同方面,同时也是民族化主体道德体现出的相互联系的两种属性。道德的民族性是从民族化道德主体的特色化个性而言的,是指作为同类集合体(亦即单一共同体)的道德所表现出的特色化属性。而道德的超民族性则是从民族化道德主体的共有性而言的,是指多样化共同体道德所表现出的共有属性。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同时存在于民族化主体的道德属性之中。
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都是相对而言的。在民族化主体社会中,单一民族主体的道德相对于其他多样性民族主体的道德而言,是一种特殊性,因而,道德的民族性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属性。但即使是单一化民族主体,道德的民族性却始终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于是,道德的民族性又表现出一定的普遍性。而作为道德之普遍属性的超民族性,在单一民族主体那里,却又成了特殊性。
对道德的民族性之相对理解,还可以从对道德与民族的历史追溯中去把握。其实,民族性并非道德从一产生开始就已表征的属性。从人类历史的长河来看,道德的民族性只是阶段性的历史现象,而道德的超民族性则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因为,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出现的,而民族则不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有的。根据道德产生和民族形成的马克思主义逻辑,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因为劳动而将自身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但原始人类作为一种类的存在,从来都不是一种单个的生命存在体,而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一种初级的人类共同体——即氏族。群居是氏族社会的主要生活特征,而劳动则成为氏族这一人类共同体所特有的生命方式。劳动一方面促进了人的大脑的形成和人类语言的产生,从而创造了人本身;另一方面则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出现,从而创造了诸如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以及协作关系等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也由此产生了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利益矛盾乃至利益冲突。为了维持氏族社会的基本秩序,一些带有禁止性规范的原始道德由此产生。尽管当时的道德具有极狭隘性的特点,但道德确实已经出现了。由于原始社会中单个的氏族难以应对复杂的自然环境,为了抵御自然灾害,以获得更好的生产与生活条件,两个以上血缘相近的氏族不断走向一起而形成较之氏族进步的社会群体——原始部落。群居依然是原始部落的主要生活特征,与氏族群居不同的是,部落中出现了跨越氏族群居的初步交往。为了维持原始部落的基本秩序,部落内部出现了一些倡导性规范,如维护部落的共同利益,部落成员相互平等、共同劳动、互相帮助等。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制出现了萌芽,部落之间也频频发生旨在掠夺财富的战争。为了抵御或掠夺其他部落,若干近亲或近邻部落逐渐联合起来而形成较高级的社会群体——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出现,促进了各部落交往联系的加强,也促进了生产与交换关系可以跨越不同的部落而得以实现,于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道德调节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在部落联盟中,不同部落成员开始摆脱群居的生活方式而杂居在共同的地域内。马克思指出:“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14](P123)这种变化是,经过长期的发展,杂居于共同地域中的人们逐渐产生共同的情感,并逐步形成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心理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可见,道德是在氏族社会时期就已产生了,而民族的产生则是后来的事情。尽管恩格斯将原始社会的氏族称为“原始民族”,但“原始民族”毕竟还不是具有民族特征的共同体,因而不是真正的民族。所以,原始民族道德也就无所谓有民族差别性。只有在具有差别性的多民族产生之后,道德才体现出民族差异性。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直至阶级逐步消灭和国家逐渐消亡,各民族高度发展而真正达到共同繁荣,各民族差别慢慢消失而至人类无差别的共同体出现,道德的民族差异性必然会消除。
对道德的超民族性之相对理解,则不能突破时代性的界域。也就是说,道德具有超民族性特点,却不具有超越时代性特点。时代性是我们把握道德的超民族性的有效方式。因为即使是对道德的抽象性把握,也不能离开道德的时代环境。恩格斯在阐述善恶观念的民族差别时,便突出了道德的时代性特点,即“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如此厉害”。德国哲学家狄慈根也在阐述道德的民族性时,也强调了道德的时代性,即“时代不同,道德也不同”。恩格斯与狄慈根对道德的民族性与时代性解释,对于我们把握道德的超民族性,却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上并不存在超越一切时代的“永恒的道德戒律”和“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道德原则”。[11](P99)即使一定社会存在着某种共同的道德戒律,那也是必须以一定的历史条件和时代特点为前提的。
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都与利益相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作了许多精辟阐述:“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P187)“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7](P209)“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6](P167)据此,道德产生的动因是基于利益,只是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这两种不同属性所表达的利益不同罢了。不同社会形态的不同民族国家正因为利益关切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道德差异,他们也正因为存在利益的共同性而不断加强联系直至联合,进而形成超越民族差别的、以协调共同利益为目的的道德观念。同一社会形态下的不同民族同样也是如此。[17]因此,道德的民族性是基于民族自身利益的权衡,道德的超民族性则是基于各民族共同利益的考量。
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的利益指涉,因阶级社会的产生而表现出对阶级利益的关联。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民族是划分为阶级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存在着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1](P100)。道德的民族利益关切被道德的阶级利益所掩盖,即使是超民族性的利益关照也始终不能做到对阶级利益的超越。因而,道德的阶级性成为道德在阶级社会条件下的特殊形式,也成为不同民族道德所具有的超越民族差别的普遍共性。马克思就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当时德国工人党滥用“现代国家”的字眼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文明国度中的不同的国家,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只是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罢了。所以,它们具有某些根本的共同特征。”[12](P144)马克思的阐述非常明确地表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国家的道德具有超越民族差别的共性——即阶级性。而不同民族的被压迫阶级又具有共同的处境与使命,这便促成了他们走向联合的可能。这也正是马克思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在全球产生如此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的根本原因。
正确理解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中华民族这一大家庭下的各民族道德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民族的道德都因其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具有其自身特点,在尊重各民族道德差异的前提下,包容各民族道德的多样性,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民族道德的融合,是中华民族新时期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正确理解道德的民族性与超民族性,也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中华民族道德与世界民族道德之间的关系。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与世界其他民族的道德,各有自己的长处和不足,我们反对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标榜道德优越感而贬低其他民族道德的做法,而应该在彼此尊重各民族道德特色的前提下,相互学习与借鉴各民族道德的长处,在存异求同中寻求各民族道德的共通之处,化解冲突,促进和谐,这是世界上各民族道德发展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