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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性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目前,我国商业性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定运用渠道较少。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四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几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所拓宽,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但此规定尚未列入《保险法》中。二是保险资金实际运用极不活跃。多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近年央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制因素较多,加之保险公司参与的动因不大,使得同业拆借市场不够活跃,保险公司从中获益很少。
2、对保险资金运用中非收益性的资金占比过大。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一定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的思想也阻碍了对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我国保险资金的实际运用率只有10%,现金及银行存款占资产比例超过40%。非收益性运用过大。
3、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负债结构不相匹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4、不公平竞争。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抢滩国内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这种不公平竞争条款规定,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保险业承保利润下降甚至亏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下降和亏损,各国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非常重视保险资金的投资,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收益率达8%以上。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逐步展开,保险市场也趋于融合,各国(或地区)的差别逐步缩小,显示出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这些运用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放款、不动产及金融衍生品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组合。其次,保险基金投资的证券化趋势加强。在投资多样化的总趋势下,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的比例则逐步增大,保险基金投资的证券化趋势不断增强。第三,资金运用率高。一般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率高达85%,投资自由度较大。
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平均为5%,如果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赔偿、大部分保险费率以复利计算及保险代理人的销售回扣等因素,保险公司的资金收益率必须提高到6%以上,才能维持其经营业务的正常进行。在这样的条件下,仅靠银行存款及购买债券是很难达到6%的资金收益率的。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公司将会出现未来支付较大缺口的潜在风险。如何借鉴国外保险公司运用的经验,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开放的金融市场呼唤银保合作向纵深发展
国际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加入WTO日益临近,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开放的金融服务业市场上,如何争得与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同等公平的竞争地位,将是国内银行保险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在传统业务市场饱和,竞争成本加大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提高盈利能力的问题。保险公司和银行不仅在资金方面存在互补关系,而且双方都面临着类似的客户群,通过业务、资源、信用的整合,双方的合作空间相当广阔。
充分发挥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沾的合作优势,是金融资源整合的需要。银行业与保险业由竞争走向合作,是发育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客观标志,中国保险市场作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一部分,必须顺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大趋势。目前,在西方成熟的保险市场上,银行保险呈迅速发展之势。有关资料表明,西欧国家的保险公司大多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的网点来推销保险产品,如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已占保费总额的15-20%。
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协议存款、代收付等传统业务方面,且呈现逐步扩大趋势。以深圳市某地方银行为例,简略说明目前银保合作现状:其一,保险公司存款。截至2001年2月底,有6家保险公司在该行开户,其存款占该行人民币对公存款1%弱,发掘的空间很大。其二,保险费代收付。从2001年4月开始,该行先后与两家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业务、资金网络清算、发展电子商务、保单质押贷款等。代理保险业务已遍及该行的各网点。其三,业务合作。该行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包括汽车按揭贷款与履约保险以及出口押汇与出口信用保险。由于该行汽车按揭贷款数额较大,与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合作占比突出。其四,专项存贷款。该行与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H集团全系统保险业务统一由该保险公司承保,该保险公司在该行存入数亿元的定期存款,该行再通过一定的风险控制将该笔资金贷给H集团。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委托贷款,只是贷款风险及收益由贷款行承担。
四、深化我国银保业务合作的途径和措施
国际经济一体化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的合作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机遇和新的课题,深化银保合作是大势所趋。可以预见,未来银保合作的主要方式除协议存款与代收付保费外,还将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70年代末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主流融资技术。它是一项以提高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金融创新,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
目前银行有大量质量高、期限长的信贷资产可证券化,同时银行也有进行证券化的内在动力,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更是银行跃跃欲试的一种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另一方面,证券化也有潜在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从事信贷,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长期的收益稳定的信贷资产(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转化为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投资的金融债券,一方面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拓展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委托存贷款或专项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资金不能直接进行融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保险公司有关委托存款的规定。鉴于此,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名义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发放给指定的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而银行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仅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回避了贷款风险。由于委托存贷款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险公司很少采用该种方式,因此可考虑以一种“变相”的委托存贷款即专项贷款的名义进行双方合作。专项存贷款业务使保险公司回避了贷款风险,同时可以和指定的借款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一举两得。银行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可以和借款企业进行全面合作,企业可以得到急需的经营资金,从而实现保险公司、银行、企业“三赢”。
第三、创新业务合作品种。除已广泛开展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以及企业货物出口中的出口押汇中的银保业务合作外,住房按揭与保险业务合作以及个人保单质押贷款等将成为银保合作的新亮点。
(1)住房按揭贷款与履约保险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日趋深化,与住房相关的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之一是风险因素的增大。在合理调整房产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关系的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风险的“再分配’。
参照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商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来分担按揭贷款业务的潜在风险,是全面启动楼市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不仅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匹配组合,也使房贷市场更趋成熟。保险公司为商品房抵押贷款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将成为银保合作的新形式。这种风险“分摊”的做法,既解除了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具备按揭申请条件的后顾之忧,又能使银行有效规避业务风险,确保放贷安全。
(2)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寿险,特别是年金保险,是长期的半强制性储蓄,除非到期领取或中途退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将保费随便取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应运而生。保单质押贷款不仅给银行现行小额质押贷款增加新内涵,而且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的进一步推广。
其实,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天地还十分广阔。就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来说,就会遇到诸如金库失窃风险、抢劫风险、利率风险、挤兑风险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也需要保险机构为其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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