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党章发展轨迹的几个横断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横断面论文,几个论文,党章论文,轨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如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样,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我们党全部活动的总章程。随着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历程,党章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创新和完善过程。本文从党章中的党的指导思想、性质、纲领、党员权利义务几个横断面入手,透视党章的创新与发展轨迹。
一、党章指导思想的发展
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指导自己行为的理论体系和指南,是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所以,我们党一成立就公开宣称自己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党从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党章没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条文解决不了中国革命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所以,为解决这些问题,共产党迫切需要更富有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在此情况下,从1930年发表《反对本本主义》开始,毛泽东就承担起了为党寻找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的重担。经过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长达15年的探索,一个用来指导全党的新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诞生了。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毛泽东思想作了科学的阐释。指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1] 七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含义作了表述,指出:“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就是中国的共产主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 这样,我们党就在七大上完成了党的指导思想的第一次革新,并将革新的成果在七大党章中予以确认。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并将这一指导思想和理论创新的成果在党的十五大党章中予以确认。十五大党章指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3] 这可以看作是党指导思想上的第二次革新。
进入新世纪,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在新世纪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予以确认,明确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4] 这应该被认定为党的指导思想上的第三次革新。
完成三次指导思想的革新之后,我们党在十六大党章中自豪地宣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5]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党的指导思想的革新是党在革命、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具体完成的,而且党的历次指导思想创新的成果又都在党章中得到了确认,取得了权威性和合法性。
二、党的性质理论的丰富和完善
党的性质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本质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最早论证了共产党的性质,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6] 党的性质是党一成立就确立的党的本质属性,但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丰富和完善,作出适应性的调适。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我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这简单的一句话实际上鲜明地指出了党的性质,表明了党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本质区别。但遗憾的是,一大通过的《纲领》没有对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作出明确表述。虽然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在谈到党与工会的区别时指出了:“共产党是所有阶级觉悟的无产阶级分子的组合,是无产阶级的先锋军”,论及到党的性质;但实际上,党的二大至六大通过的历次党章都没有将党的性质在党章中予以确认。
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对党的性质作了概括,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7] 这是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对自己性质最全面的表述。八大党章的基本精神与七大党章相同,只是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对党的性质作了小的改动和处理,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对比之后可以发现,八大党章在党的性质中删去了七大党章中的“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内容。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当时考虑: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部队、是具有先进性的党,它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任何时候都代表和坚持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内容可以包含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之中。
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处于受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加之处于“文革”动荡时期或“文革”后恢复期,对党的性质的认识不但没有进展反而退化,只笼统地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开始认识到自己的执政党角色。十二大党章对党的性质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作了比以往党章更加科学、符合执政党特点的表述,这一表述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一概括,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应该认定是在党的性质理论上的重大丰富和完善。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党章继续沿用十二大党章对党的性质的表述。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作为在中国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虽然外部没有强大的政党与之争夺执政地位,但也必须居安思危,顺应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趋势、自主变革,否则就会危及到执政地位的巩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结合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党的性质又作了全面、科学的新表述,这一表述集中体现在十六大党章的总纲之中,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8] 党的性质理论的丰富和完善都在党章中得到了确认,党章发展演变的历史构成了党的性质理论的创新平台,从而使党的性质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党章发展演变的历史中。使我们的党做到了与时俱进,更加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
三、党的纲领的与时俱进
党的纲领是党正式通过的成文的总政策,是根据自己的指导思想所揭示的努力目标,是党的政策主张的鲜明体现和战斗旗帜。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是一面公开树立的旗帜,而外界就是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9] 党的纲领有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长远纲领和现阶段的纲领之分。我们党的最高纲领(长远纲领)一直被表述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里对于党的最高纲领不再进行探究。这里主要考证的是党的最低纲领,即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纲领在党章的历史沿革中革新和变化的过程。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对党的纲领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党的纲领是:“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直到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及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联合第三国家”。[10] 初步表明了党的纲领是:消灭阶级差别和私有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了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党的最低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但遗憾的是这一纲领没有在二大党章中得到确认。此后,党的三大至六大党章都没有对党的最低纲领作出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党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政治纲领的认识尚处于探索之中,还没有成熟。
党的七大召开时,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作了最为完整的表述,指出:“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革命);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11]
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经过10年的摸索,我们党在十二大上初步提出了符合执政要求的政治纲领,即“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对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还没有清醒的认识,这个纲领所定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目标是过高的。在随后的实践探索中,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也就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这一政治纲领在党的十四大党章中得到了确认,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政治纲领的最科学、最完整的表述。鉴于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上百年的时间(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21世纪中叶),所以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党章对党的纲领和基本路线的表述都沿用了十四大党章的规定。
从反映在党章中的党的纲领的发展历程来看,党在历史上制定的每一个政治纲领都是独立自主地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问题的创新成果,都内含着党的创新理念和创造性活动,而且党的纲领的创新成果都体现在党章的发展演变过程中,都在党章中得到了权威性确认。
四、党员权利义务的逐步明确
党章是党员自愿结合起来要遵循的章程,是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法律武器”。党员当家作主的有效工具和标志是党员必须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所以党章要为党员当家作主服务就必须结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环境要求,重点对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党的早期活动中,存在着“党员工具论”的思想,所以我们看到一大到六大通过的党章只有党员入党条件和交纳党费等的纪律和规定,而没有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因此党员权利义务这块在一大到六大党章中是缺失的。
党的六大以后,鉴于革命失败的教训,为了适应抗日战争和内战的需要,领导好全民抗战,我们党迫切需要锻造强健的肌体,使自己充满生机与活力,因为“打铁先要自身硬”;要使党肌体强健、充满生机活力,基本的要求就是保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全党同志积极性、主动性的充分发挥;而党的团结统一和全党同志积极性、主动性的充分发挥的必备要件是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和对自己党员资格的认同,也就是说“党员要能够自觉主动地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党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党员切实享有应该享有的党员权利、履行应该履行的党员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某种身份资格认证的最基本工具。所以基于这样的考虑,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借鉴苏共党章的经验,第一次对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党章的第二条里对党员的义务作了四项规定,在党章的第三条里对权利作了四项规定。
党的八大党章根据执政环境对党员的新要求,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扩充和完善。关于义务部分增加了6项内容,关于权利部分增加了3项内容。至此党章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比较完善。但党的八大以后,党内政治生活逐渐不正常、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对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在九大、十大和十一大的党章中被取消,只规定了所谓“共产党员的条件和要求”。
党的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适应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对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党成立以来最全面、最科学、最完备的表述。十二大党章第3条规定了党员的8项义务,第4条规定了党员的8项权利。
党的十二大党章之后的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基本上都沿用这一规定。只是,十五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十六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党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2004年10月我们党正式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的保障和落实明确了保障措施及实施机制,进一步为党员享有权利,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了有力保障,这就为我们党彻底完成从“党员工具论”到“党员主人论”的转型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路径。
从党员权利义务在党章中逐渐丰富和完善的历程来看,可以发现以下两个规律:其一,党员权利义务的发展总是与党内民主的发展相伴随;其二,党总是在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执政的要求对党员权利义务的内容和领域进行拓展,实现党员权利义务从内涵到外延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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