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企业与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公民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经济主体:公民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资源能够自由转移,按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地往经济效益高的地方流动。这就要求经济资源均是可自由流通的商品,商品及其所有权均能自由转让;要求商品所有者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是独立的具有财产权利和义务责任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即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此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能依法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地转让其商品财产,即能自由地转让其资产及其所有权、土地及其所有权和劳动力及其使用权。那么,谁有资格能当市场经济中经济资源诸要素的所有者,谁能当市场经济主体、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呢?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投资人投资办企业经商盈利是一种市场经济谋生之道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明确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行为主体,即民法主体。法律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是企业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当然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而国家政府则不是民法主体,自然也不是企业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也不是市场经济主体。
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发展规律中可清楚地看出为什么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必定是市场经济主体和民法主体。
1.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个体经济。市场经济一开始是从个体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公民自然人既是他自己劳动力所有者,又是他自己资本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资本和个人所有劳动力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个体经济。公民自然人(农民、手工业者、个体商贩及其他个体户)既是市场经济主体,又是民法主体;既是产权主体,又是投资主体。这种以公民自然人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具有一种天性特点。经济资源要素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均归公民自然人个人所有。产权主体(公民自然人)和产权客体(资本、土地、劳动力)紧密相连不分离。投资人直接行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投资经营盈亏和投资经营人利益直接相关。盈了个人财富增加,亏了个人财富减少。在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建立的个体经济很自然地建立起投资利益市场调节机制。有人关心有人负责投资的盈亏,有人关心有人负责投资的管理。有人关心有人负责经济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经济资源要素能自然地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
2.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独资和合伙企业经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相结合的个体经济已不能适应。于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成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独资企业中,除了个人资本与业主个人劳动力结合外,又可通过雇佣方式结合社会上其他劳动力。个人资本与社会上其他劳动力结合,扩大了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范围。在合伙企业中,二个业主以上资本联合一起,通过雇佣方式结合社会上更多劳动力。二人以上更多资本和社会上更多劳动力结合,进一步扩大了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人是企业的业主。业主以自然人身份直接行使企业产权和承担债务责任。自然人所有权直接表现为企业业主所有权。企业不是法人。公民自然人仍是市场经济和民法主体、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均属业主直接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也就是业主的资本负债。企业的盈亏也就是业主的盈亏。合伙和独资企业很自然建立起业主为主体的投资经营机制。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的盈亏和经营管理好坏,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财产的合理安排和充分使用。企业经济资源要素能自然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
3.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派生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和股份制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要求更多资本和更多劳动力结合进行更大规模投资经营。于是,在独资和合伙企业基础上由社会上众多公民自然人投资组建成股份制企业,通过雇佣方式股本与社会上众多劳动力结合在一起从事更大规模市场经济活动。股份制特点是社会上众多自然人(股东)的资本等集在一起投入企业。由于许多股票投资人不可能象业主那样都对企业直接行使产权和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在投资人股东基础上成立董事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许多投资人股东把投资财产信托给企业董事会(即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法人所有。董事会行使企业法人产权,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公民自然人(投资股东)和企业法人两个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生了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并由董事会聘请企业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来具体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所以,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即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总经理经营权的分离。从公民自然人(投资人股东)和企业法人关系来看,企业法人是在公民自然人基础上产生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在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公民自然人所有权是个人所有的原生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集体所有的中间派生所有权。企业亏损偿债时,企业以其法人所有资产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投资股东则以其投入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净资产全部依法归还给投资人股东。该企业法人就不再存在。但是,在经济上和法律上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一样均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和民法主体,是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公民自然人有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有把现金投资企业股票的权利。企业法人也有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有把企业股票换取股东现金的权利和把企业多余资金向外再投资的权利。企业的资产负债是企业法人本身的资产负债,而不是投资股东本人的资产负债。所以,从民法主体由自然人向法人发展来看,承认那些非自然人的企业为“法人”,就是为了使企业在法律上“人格化”,使企业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财产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独立自主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从市场经济发展来看,承认企业法人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承认企业法人是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仍是用“法治”办法建立起和维持好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如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之间及法人之间发生的投资、融资、买卖、债权债务、租赁、雇佣和收益分配等行为)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在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这是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客观规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财产(产权客体)及其所有者(产权主体)紧密相连,不发生“产权空档”。在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中,投资的公民自然人和被投资的企业法人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作为投资股东的公民自然人对购得的股票这项有价证券资产拥用所有权(即股权),可全权处理其股票。而企业法人则对企业法人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投入和借入)拥有所有权,可全权处理企业资产。企业的盈亏直接影响其投票价格高低和分股利的多少。企业经营业绩好坏直接决定企业总经理的报酬和去留。企业的股东、董事们和总经理均对企业的盈亏负责,很自然地建立起来投资利益市场调节机制。企业发生亏损能及时地减少,转产和采取降低成本措施。当亏损不能偿债时,也能及时破产和被兼并,使经济资源从亏损向盈利方向转移。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产权主体由公民自然人向组织法人扩展,产权客体也由实物现金资产向债权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金融资产和期货资产扩展。随着产权主体和客体的发展,市场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发展。反映和监督市场经济关系的民法规定也随之不断完善。在市场投资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转移,产权主体和客体也不断发生变动,财产权利和债务责任也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当公民自然人把具体财产投入和借给股份企业时,具体财产脱离了原来所有者(原产权主体)而落到了企业手里。为了不使财产及其所有者之间发生“产权空档”,市场经济要求在法律上把股份制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对待。企业法人是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它使投(借)入财产的新所有者(新产权主体)来关心和负责该财产的命运。同时,企业对投资人和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在上述企业用发行股票向股东筹资行为中,一方面投资人股东把现金(原财产客体)转换成股票有价证券资产(新财产客体),即用现金购得股票,股东失去了现金所有权和取得了股票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用股票筹得现金,成为这笔现金财产的新产权主体。同时,企业发行股票对投资人股东承担相应的资本债务责任。企业取得了现金所有权和承担了相应的资本债务责任。在上述企业向债权人的借债行为中,一方面债权人把现金(原财产客体)转换成债权资产(新财产客体),债权人失去了现金所有权和取得了债权资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用债务来借得现金,成为该笔现金的新产权主体。同时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按期偿还债务责任。企业取得了现金所有权和承担了相应的债务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财产一定要与相应的产权主体相连,财产权利一定要与相应的债务责任相连,环环相扣,形影相随。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法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一项正确的产权制度必定要遵守的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客观规律。只有在这种人(自然人和法人)有产权制度基础上才能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投资利益经营机制。如果一种产权制度违反了财产主体一定要和财产客体相连,财产权利一定要和相应债务相连的客观规律。那么,该种产权制度就必然产生“无主财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现象,其结果即建立不起投资利益市场经济经营机制,也建立不起真正市场经济和民法法治。
总之,从个体经济到独资合伙企业到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完成了从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结合向集体资本和集体劳动力结合的转换,也完成了从个体性经济向企业集体性经济的转换。从古今中外历史来看,市场经济是在人(自然人和法人)有产权制度及其独资合伙、股份制企业制度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近千年来市场经济实践所得出的真理。
二、国家政府不应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那么,为什么国家政府不能当市场经济主体?为什么国家政府不能当企业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为什么不能在国有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其根本原因有两个。
(一)从国家政府性质看。国家政府是个上层建筑,是个政治公务性组织机构。它不是公民自然人。如果国家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成为国有企业投资人、所有者和企业产权主体的话,政府机构的“非人化”性质无法对企业直接行使产权,只能任命大批是自然人的官员来代表政府去行使企业产权。企业财产实权掌握在当权的官员手里。但是,政府官员领导也无法亲自去经营管理全国几十万家企业,只能委派大量官员干部来担任企业领导(厂长、经理)来代表上级政府主管领导去具体管理企业。于是,企业财产实权最后落到了企业领导(承包人)手里。这至少产生了三层代表和三层代理关系。第一层代表是政府,代表了全国人民。这是第一层代理关系。第二层代表是官员领导代表了政府,是代表的代表。这是第二层代理关系。第三层代表是企业领导代表了上级政府主管官员领导,是代表的代表的代表。这是第三层理关系。全民所有国营企业的真正产权主体全国人民经过这三层中间代表(政府、官员领导、企业领导)和三层代理关系(政府代理人民、官员代理政府、企业领导代理上级主管官员)被架空错位,全国人民被架空成名义上虚拟的企业产权主体,而政府及其官员和企业领导却错位成事实上企业财产主人。全民所有架空成全民没有。企业财产却成了一种“无主财产”。由于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仅是真正产权主体全国人民的三层中间代表,他们并不就是产权主体全国人民本身。产权制度中的代理层次愈多,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愈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程度愈大。企业经营业绩好坏与中间代表没有切身利害关系。在国有产权制度上建立不起投资利益市场经济经营机制。由于国有产权无人关心无人负责,企业财产低效和无效使用,使国有资产大量坐失(浪费和亏损)和流失(贪污、盗窃、非法转移和挪用),使人民富不起来。
另一个问题,在以政府为唯一产权主体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债务人国有企业、债权人国家银行和政府部门均是国家所有的,均属于同一产权主体。因此,企业之间,银行之间及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同一产权主体“内部债务”,是一种政府自己欠自己的债务,实际上是政府资金的内部转移。不象民法规定那样是一种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必须依法偿还的外部债务。政府对企业和银行的投资是同一产权主体内部资金调拨,而非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外部投资。所有的负债和亏损均属政府承担,形成一窝煮共吃一窝大锅饭的局面。当企业发生亏损不能偿债时,政府可用行政命令减免和抵销债务,或把债务转成资本(贷改拨),或把资本转成贷款(拨改贷)。资产、负债、资本和盈亏之间产权关系相互转化模糊不清,职责不清。企业和银行的领导对投资效益和偿债能力不负任何财产责任。于是,企业盲目重复扩大借债投资和银行按行政命令贷款经营。这是形成企业和银行投资债务膨胀,投资效益低下,负债率和三角债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在政府行政命令下经济资源无法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由此可见,国有产权制度这种“非人化”致命缺陷,必然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主体错位和产权关系模糊,投资经营亏损偿债职责不清,经济资源低效和无效使用的毛病。这些毛病表现在国有企业制度身上,而其病根却在国有产权制度上。以政府为唯一产权主体的国有产权制度违反了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必须紧密相连,财产权利和义务责任必须紧密相连的客观规律。
(二)从国家政府的职能看。国家政府是上层建筑。政府性质决定政府的职能和权责。它的职能着重于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活动(如政务、法务、军务)为整个社会和人民服务。而盈利性的投资经商乃是公民自然人求生之道的民事活动。现在,如把盈利性的投资办企业经商活动列为国家政府的职能和权责,国家政府是投资办企业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势必混淆政府和企业的性质和职能。国家政府经商意味着党政军法机构及其官员利用国有资产经商赚钱和利用党政军法权力经商盈利。国家政府投资办企业经商有两大问题。
1、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合一,政府和企业合一。 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中,政府既是公共政务活动主体,又是企业投资人所有者和经营者,是经济活动主体。政治和经济均集中于政府一身。政府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经济基础。这种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合在一起的后果必然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左”的极端,要求政治取代经济,政治并吞了经济,用政治挂帅取代经济利益机制,用政治领导主观意志取代客观经济规律,上建建筑决定一切。决策性失误造成全国性巨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主要表现在浪费和亏损上。这是50—70年代“三面红旗”到“文革计划经济”期间经历过的教训。二是右的极端,用经济代替政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既然是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者,政府及其官员当然要按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必然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政军活动中,成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把权力视为一种特殊商品资本的权力经济。它使官员权力进入市场经济变质成“官场经济”,也使政府及其官员变质成为官商。这是80—90年代“双轨经济制”期间正在经历中的教训。国有资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流失上。
2、“企业政府化”和“政府商业化”。在过去计划经济中, 国有企业是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产物。企业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基层单位,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均属政府系统的上下级关系,都按政府单位活动。企业及其领导行为一切都政府化和官僚化,按行政命令办事。企业丧失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利益经营机制和经济活力。造成“企业政府化”的根子就是国有产权制度。正是国有产权制度把政府和企业连在一起的纽带,是“政企合一”和“企业政府化”的病根。很明显,如果没有国有制,企业就不属于政府所有。政府也就无权干预企业活动。总之,政府通过国有制计划经济将企业政府化。现在,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双轨制”中,一方面国有企业仍保持了政企不分和企业政府化的弊病。同时,又产生了另一方面弊病,即政府商业化。在双轨制中,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的行为均要按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作为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的政府及其官员当然也得按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因此,政府及其官员在投资经营国营企业和各种公司活动中必然也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中,把权力视为商品引入到市场经济中,出现了“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商业行为,把市场经济变成权力经济。这是“双轨制”经济无法防止的客观事实。造成“政府商业化”的根子仍是国有制。
由此可见,国有产权制度既是“企业政府化”的病根,也是“政府商业化”的病根。在双轨制中产生了双重弊病,既保持了“企业政府化”旧病,又患了“政府商业化”新病。如何才能使企业及其领导行为不“政府化”,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规律办事,又能使政府及其官员行为不“商业化”,按公众政治为人民为社会公益服务的规则办事。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这个纽带。所有制是经济基础,是决定其他经济关系和政治法律关系的命根子。只有从所有制上政企两家分离着手,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政府卸下了国有产权和国有企业包袱后,就恢复了上层建筑政治机构的本来面目。政府的行为就不受原来国有产权和国有企业带来的商业化影响,而按政治公务活动规则办事。任何一个公务机构和任何一个公务人员均不得办企业经商。把原由政府及其官员投资经营办企业经商的微观经济工作全部交给广大人民去办。由人民(即公民自然人)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资本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不是从官场利益出发,而是从人民利益立场出发,以“人”为本以人(自然人和法人)为主体的人有产权制度来取代以政府为主体以“官”为本的国有产权制度。这样,在人有产权制度上建立的民有民营的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就可独立于政府之外,在民法面前人人平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商品价值规律办事。微观经济由人民自己来办。政务、军务、法务和宏观经济管理监督事务交由政府来办。公务与民事公开,各司其职,党政军法不与民争商争利。这样,才能使党政军法彻底转移职能。把人为的强加给国家政府身上的投资办企业经商盈利的非政府职能去掉。这样,才能使企业恢复成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使企业行为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成为官场权力经济的官商行为。总之,投资办企业经商盈利是违反国家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的,是不合乎政府活动的客观规律的。
三、小结
中国经济改革之道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和国有企业制度、国有产权制度相互配套的。在国有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起国有企业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经济制度。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和人(自然人和法人)有产权制度和独资、合伙、股份制企业制度相配的。在人有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起独资、合伙、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三者一体构成一个整体经济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三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在我国经济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密不可分。计划经济体制转移成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配套改革。要求同时将国有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转换成人有产权制度和独资、合伙、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在人有产权制度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基础上是建立不起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目前在山东诸城、江苏南通和辽宁沈阳等地把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先出售,后改制”办法,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以有偿转让方式全部改成公民自然人所有的人有产权。其做法是先把企业产权价值在重新评估为现值基础上作价售给公民自然人,然后按不同情况分别改制为民有的独资、合伙、股份制企业,使企业产权具体落实到每个投资主体的公民自然人头上。这种“先出售后出制”办法解决了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主体错位所形成的致命缺陷,把无人关心无人负责的“无主财产”变成了有人关心有人负责的“有主财产”。在民有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业主直接所有和经营管理其财产,全部取消了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所有代理层次的中间代表。在民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所有的政府和官员的代理层次的中间代表。由投资人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即企业法人)来直接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并由董事会聘请精通业务的总经理来具体行使经营管理权。这种“先出售后改制”两步走的办法是符合市场经济和民法产权制度发展规律的。这种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在产权上是人有产权制度上的自由市场经济,以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投资经营活动积极性取得最大盈余价值财富;在分配上是政府利用所得税和社会福利制度来调控各阶层收入实行再分配,以保证公平分配人人富裕,使高效(效率、效益)和公平两全,在政治上实现民主法治以保护上述的人有产权、自由市场经济和公平分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如何从制度上真正形成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并以此为主体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实现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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