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转型与发展论文_陈国强

人民调解制度的转型与发展论文_陈国强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文钟司法所 内蒙古赤峰 024000

摘要:对于基本社会矛盾的合法化解决主体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变得复杂多样,人们的调解制度应该及时地进行改造和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现状,提出了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途径,从自身组织建设、有效性和与其他制度的交接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民调解;转型;完善发展

1前言:

从历史上看,调解在中国社会作为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变化,然而,创造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农村地区,传统的纠纷解决和中介方法已逐渐被边缘化,遵循法治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相对滞后,这使得农村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人们的调解制度已经开始失效,现有的制度无法适应现代调解的需要。

2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到2015年年底,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 81.7 万个,各类人民调解员428 人。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数逐年增加,每年达到八九百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2016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近 400 多万件,可见,人民调解已经广泛运用于解决人民矛盾的纠纷中。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已经优势尽显,但形势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较低

人民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大多为文化层次较低,而且没有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后来后来,下发的《若干规定》对文化程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对象仍是指乡镇、街道一级的调解员,对农村地区的调解员仍不适用。由此形成的调解员素质不高,年龄偏大,后背力量不足的情况一致存在。

2.2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规范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 年版)中规定人们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乡镇和街道,调解员可以聘任,随着调解委员会在全国乡镇和街道的成立,乡镇和街道一级的调解组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此带来的一些不好的后果,如法律与规章之间的一些冲突,调解组织的地位不清晰。很多职责和职能不明确,有时间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

目前,人民调解的法律和规定是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工作只依靠有关部门的资金补贴和表彰基金,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疑难案件,因为人民调解的中介,往往需要资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导致工作调解和调解工作的质量下降,难以顺利发展。

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人民调解立法相对滞后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自此直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才形成了相对健全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3.2调解各部门职能不清晰

当地城镇和村庄的调解机构经常与司法调解员交叉,直接导致司法人员作为指导和管理的作用,以及调解人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过度限制的调解工作,往往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另一方面,很容易开展调解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3社会过渡期矛盾更复杂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变革,18年,在大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后,许多社会矛盾也逐渐被淹在水下。这些矛盾不应及时解决,可能会发展成群体性事件,但会影响政府职能的管理,其权重将危及党的执政地位。为了解决突出的矛盾,人民调解部门的职能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迫切需要更多的专业队伍参与调解。

4人民调解立法的转型和完善

4.1人民调解立法的总体思路

以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结合人民调解的现实和发展趋势在我国,人民调解的经验总结和创新实践,借鉴外国成功的实践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对象、范围、形式,程序,管理,保护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中介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继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我们尤其在组织形式、工作机制、调解、调解和财政安全等领域进行了创新。要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中推广创新经验和措施,吸收新立法。

4.2准确界定人民调解的性质

当前的法律法规将人民的调解放在基层群众和自治组织中,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践打破了传统的人民调解取向,从“自主性”、“自主性”和“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调解,并与发展方向相结合。各地出现了新型的调解组织和形式,例如区域、专业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城镇、街道、企业和机构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4.3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时间,从接受、立案、调查、调解、回访等各种环节入手,为人民调解设立一套完整的期限。第二,丰富调解程序的类型,根据冲突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制定人民调解程序和一般的调解程序。目前,尽管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但除了债权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执行效率,与强制执行外,其他都没有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人民调解的下一步是澄清协议的执行。如大家所知,目前所有的仲裁裁决都是强制执行的,一个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群众性组织,无任何司法、行政权力,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也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对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

4.4创新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

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江苏省在转发通知中将司法行政部门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也一并列入了财政保障范围。因此,在人民调解立法中,可以以人民调解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工作4个资金投入到财政保障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根据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数量每年成功调解部分资金,如其专项基金是特殊的。

4.5建立专业的人民调解队伍,完善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调解制度:只有法律专业教育,或法律工作经验,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丰富的人员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为此,人民调解立法必须对人民调解人的入境条件作出规定,适当提高人民调解人的入境门槛。建立统一的调解员资格考试制度、职称评定和分类管理制度,促进调解队伍专业化分工。

5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的实现寻求新的社会协商制度是关键:一传统的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必须进行深度改革和创新,建立新的社会协商的过程中共同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二是寻求新的社会协商制度,构建公共行政、信息、金融、权威、组织四种主要资源,寻求共同的社会协商制度,是公共治理资源有效组合和有序运行的核心。三共同社会协商制度的操作应遵循制度化的要求,组织,规范化,必须工作相关组织和机构的特定系统的设计和操作规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磋商与合作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李志.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J].法制与社会,2014(06).

[2]陈军.法制社会与国家管理[J].法制与经济,2012(06).

[3]陆春萍: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动策略——以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J].中国社会工作,2013(16).

论文作者:陈国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2/28

标签:;  ;  ;  ;  ;  ;  ;  ;  

人民调解制度的转型与发展论文_陈国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