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和要素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按劳分配在实践中的矛盾
我国解放后的分配实践,基本上沿袭了苏联的模式。其进步意义在于从战时的供给制过渡到了工资制;其问题在于企图实现全方位的按劳分配。
我们的分配实践,并非盲目的实践,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进行的。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有的地方做对了,需要继续坚持;有些地方有偏差,需要重新认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创造性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其最后归宿就是“要素分配论”。
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主要见之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马克思写道:“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迥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马克思确定按劳分配的理论前提,是发达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主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并且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领取消费品依靠的是社会给他们提供的“一张证书”,而不是“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这张证书只是劳动券,是不流通的。对于普遍存在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义,在马克思的观念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诚然,马克思说过按劳分配仍然通行着等价交换原则,但只是劳动量的交换,而不是商品交换。
由于我们忽视了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变态表现。
1.平均主义
按劳分配的本来含义是反对平均主义,可是运行的结果却又是平均主义。究其原因,是平均主义容易操作,也容易让人接受。第一,可以减少矛盾;第二,看起来很平等。收入倾斜之后虽然有所改变,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靠的按劳分配。现在通行的工资表很难弄清楚哪一部分属于按劳分配,加上工资税尤其助长了平均主义。
2.官本位制
官本位制本来和按劳分配毫无牵连,但却偏偏结下了不解之缘。究其原因,就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标准不好计量,而官阶却是容易把握的尺度。官员是公仆,应该是勤务员,也是劳动者。但实际上官阶的差别带来的实惠,远胜于劳动者,这就是各个领域都向官阶靠拢的原因。级别体现收入,体现身价,体现待遇,其中有许多不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官本位制实际上是按权分配,在历史上比按资分配还落后,但在按劳分配中却渗透着按权分配,这实在是一种讽刺。尽管教授、医师、工程师都套上了级别,但却有不同的含金量。
3.体脑倒挂
体脑倒挂是一个老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新问题。说起来道理很简单,复杂劳动等于倍加或自乘的简单劳动,可是做起来却相当困难。原因有三:一是封建社会歧视知识观念的流弊;二是知识的价值尚未取得共识;三是官本位制的禁锢,知识从属于权力。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的价值尚不能到位,靠“吃皇粮”的脑力劳动者至今未能走出低收入群。结果导致升学和就业的替代效应,人才大量外流,这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按劳分配在实践中还有一个公共福利的问题。马克思的本意是在分配前先要做出几项扣除,其中就有一项福利基金。其本意是为了消除按劳分配中的不平等,可是实践的结果却恰恰相反。福利本身应是按个人的困难状况支付的,实际上却往往演化为“按权分配”。住房曾是福利,实际是按级别定标准,公费医疗是福利,但每个人的标准并不一样。结果,本来是福利,却偏偏没有福利,本来应平等,实际上却很不平等。目前,住宅商品化已使问题有所缓解,公费医疗实际上已名存实亡,财政包袱越来越重,唯一的出路就是象住宅一样推向市场。
以上说的诸种现象,在按劳分配的传统框架里根本无法解决,就象揪着自己的头发要离开地球一样。我们只能采取要素分配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要素分配可以消除平均主义,因为收益并不全靠工资;要素分配也可以消除官本位制,因为官阶从来都不是生产要素;要素分配却可以消除体脑倒挂,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劳动的报酬。可见,按劳分配在实践中的变形只能通过分配体制的改革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二、体制转换中的收入倾斜
相对于实践而言,并非理论全部滞后,但对分配理论的研究,我们已经走在了实践后面。
要素分配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后早已出现了。收入差别的出现,包括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显然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相当程度是要素分配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趋向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978年为0.17,1990 年为0.23 , 1995年扩大到0.31,1998年进而扩大到0.45。据世界银行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7,农村为0.41。据中国人民大学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45。
收入差别不仅表现在区域间,也表现在不同行业间,又表现在不同所有制间,还表现在企业的不同群体间。初步估算,公司总经理的年收入在6—20万元之间。至于董事长的产权收入, 更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数字。如果与国有企业因长期亏损每月发200—300元的生活费用相比,相差大概在50—60倍。
在收入结构中,早就出现了一批暴发户,现在确切地说是暴富群体。正常的收入差别是显形收入,而且有一个积累过程。暴富群体属于非正常的隐形收入,几乎没有过程,一夜惊变,诸如“炒批文”、“炒贷款”、“炒产权”,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侵吞公产。有人估计(也无法统计),当前我国已有300—400万户的最富有阶层,其中有百万元以上资产的,已约有100万户,千万、 亿万富翁也不乏其人。这种非法收入不属于政策允许的收入倾斜之列,属于禁止和反腐败的范畴。
与此对应,确实也存在“两极分化”,出现了一个待救济的“新贫困阶层”,其中包括下岗职工、在职失业人员、待业人员、部分吃财政饭的工薪族、流动人口等。据估算,目前全国城乡总和约有5000万人口处于贫困状态。
究竟怎样看待改革以后出现的这种收入差异呢?
可以肯定地说,倒退是没有出路的,必须继续朝前走。传统的按劳分配体系几乎没有收入差别,结果是商品奇缺,大家都穷。任何婴儿降生的第一声啼哭都不会是一首好诗,但他毕竟向世界宣告了他的诞生。原始公社看起来很公平,其实到处是弱肉强食,奴隶社会看起来很野蛮,但却使社会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梯。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标榜“吃饭不要钱”,结果致使许多人饿死。我们多年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文化大革命时期十年工资冻结,生活必需品一概凭票供应。这些教训难道不该永远记取吗?
收入倾斜的直接后果是积累效应。每个人只有很少收入,不会形成资金积累,只有消费效应。其中少部分人收入增加,才会发生积累冲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此。有了资金积累,才能形成现实的资本运动。资本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再和劳动结合,社会再生产才会周而复始地进行。只有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每种生产要素体现的收入增加,才有可能促进共同富裕。
至于收入倾斜出现的负面效应,第一要认真对待;第二不必大惊小怪。市场经济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问题不出在改革本身,而出在改革还不够彻底。暴富群体的隐形收入,通过法律和税收完全可以治理;至于贫困阶层,通过确定贫困线实行社会救济就可收到实效。这类问题,发达国家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资借鉴。有人主张还是应抓阶级斗争,那将是过去教训的重演,因为在暴富阶层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之间,很难确定一个精确的界限,结果只能把致富的人一概打倒,又回到了共同贫困的老路。
三、收入分配的多元结构
要素分配的主要特征是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其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工资收入
这个领域包括企业的工人,机关的公务员,第三产业的服务人员。所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指的主要是这部分。与传统按劳分配不同的是出现了显见的差距,但其幅度并不太大。
2.经营收入
这个领域指企业的经理阶层,城乡企业的承包人,更广的意义上应包括农村联产承包的农户。企业经理的经营收入实际上是工资收入;承包人的承包基数可视为租金,其余为个人的劳动收入。这类收入的属性基本应视为是按劳分配。
3.奖金收入
这个领域主要和工资体系挂钩,有时也和经营收入相关,奖金收入多半体现为一次性,如重大发明奖、科研成果奖、特殊贡献奖。无论奖励数额的大小,都应视为按劳分配的范畴,是工资和经营之外的差别收入。
4.资本收入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货币,货币投入生产、流通领域才转化成资本。资本在经营过程表现为生产力,在分配领域才是生产关系。资本的拥有者并不一定全是资本家,在一个股份制企业里职工也可以通过参股形成产权,公民持股也可以拥有产权。在未来的发展中,产权收入将大于工资收入。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5.土地收入
土地是人类第一个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也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目前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土地收入自然应属于国家。农村承包制土地的承包基数实际上是租金。土地是否可以划归农民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属于需探讨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中国7 亿人口就有了公民产权,同时也就实现了产权收入。城市房地产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实际上已经接近了占有权,由此也可谋求土地收入。
5.知识收入
21世纪的经济,将是知识经济。知识一旦转化为财富,就构成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谋取的收入,实际上是升华了的劳动收入,即复杂劳动的收入。但知识一旦形成产品,又形成产权,由此形成的收入,就变成了产权收入。所以,知识收入既属于按劳分配,又属于产权分配。
以上我们按生产要素的组合分析了六种收入分配形式。其实,呈现在社会表面上还有许多收入形式,诸如“灰色收入”、“隐形收入”、“回扣收入”、“拼缝收入”……这些并不属于要素分配的研究范围。我们所指的应视为通过投入而产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