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必须加快改革步伐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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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改革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起飞,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给建筑业提供了发展的极好契机,但同时也对建筑业多年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必须通过加快改革步伐予以改变的迫切要求。

一、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

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是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在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的政治报告中都提出,要大力发展和振兴建筑业,使其成为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基建投资管理体制的变革,国家深化对建筑业的改革并把建筑业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首先将施工企业推向市场。1980年12月,国家建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若干规定》;1982年国家计委等部委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此后又分别实施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使建工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并在改革分配和用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突破,为我国建工企业改革做出了意义深远的贡献,建筑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对建筑业的认识不统一、改革不同步,故在走向市场经济、培育成支柱产业的道路上仍是举步维艰。

在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韩国等经济起飞国家,建筑业所完成的产值、向国家交纳的税金提供的就业位置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在国内确立了支柱产业的地位(见表1、表2)

表1 日本等国1988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国家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

比例8.4%8.1% 5.6% 5.1%

表2 美国等国年建筑业从业人数占社会劳动人数的比例

国家美国日本新加坡印度

比例7.0%9.0% 6.0%5.0%

表3 近两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建筑业增加值所占比例

1992 23938亿元

1392亿元5.8%

1993 31380亿元

2105亿元6.7%

我国建筑业,1990年完成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而1992年建筑业就业人数仅占全社会劳动人数的1.95%。

随着近几年中国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后,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使建筑业得以暂时摆脱任务不足的困境且实力有所提高(见表3)。短短几年我国建筑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超过了新加坡、印度等国1988年的水平。可见建筑业的发展已为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仍然低下,从表4、表5所列人均年竣工面积和营业额来考核的生产率,可看出我们与发达国存在的差距很大。

表4 年人均竣工面积比较(平方米)

国家

新加坡日本中国中国

(年度)(1984)(1985) (1992) (1993)

表5 大承包商年人均营业额(万美元)

国家

美国日本日本韩国中国

承包商 GRS 大成大株现代中建

营业额 13.373.360.444.31.14

由此可见,中国建筑业要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必须在改善外部条件的同时全面提高建筑业的内在素质,尤其要大大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即实物劳动生产率。

二、阻碍建筑业成为支柱产业的主要问题

建筑业改革起步早,但受制约因素很多,步履蹒跚,重要原因是对建筑业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首先,建国以来我们基本上沿用原苏联的体制,一直未把建筑业看作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仅当作是完成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中间环节。直到近几年各级领导在谈到建筑业时,首先仍是“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而不是强调建筑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建筑业被认为是为基本建设提供劳务的部门,进而否认建筑业的独立性及其产品的商品属性。其二,正因为建筑业仅被当做中间环节,因此根据“资金空转”的理论,对建筑业长期实行低价微利政策,从根本上限制了建筑业的发展。此外,企业改革及配套措施跟不上,许多问题远未解决,也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障碍。

1.建筑施工企业处于从属地位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进入市场应有平等的地位,但在我国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一直无平等可言。虽然现在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不少政府部门依旧仅站在投资者立场上热衷于行政干预,仍对诸如“为国家节约投资”等观点存有片面理解,使施工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重视。其次,国家大量投资的政府工程,其业主及主管部门并未以独立法人的地位进入市场,不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更有各种“首长工程”,可随意提出各种要求和指令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把责任和风险都推给了施工企业。三是由于基本上在施工之前采取计划经济的做法、工程施工中实行市场经济的做法,只留给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极小空间内的价格竞争,实质上,施工企业已丧失其应有的法人地位,不但形同政府的附属单位,也形同甲方的附属物。同时,由于建设单位往往与行政部门联系在一起,即使发生纠纷,甲方和仲裁方都自称代表国家,乙方无论如何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2.建筑产品价格严重扭曲

建筑业多年来沿袭前苏联定额取费制度,按概预算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将价费合一,以相对静止的定额做计价依据,而且由政府作刚性规定,而不是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计价基础,既不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也不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违背了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使建筑产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这是建筑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要追求最大效益。目前国家对建筑业实行低价微利政策造成价格不合理,使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转移到了其他行业,建筑业的利润水平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使建筑行业发展步履艰难(见表6、表7)

表6 若干不同行业企业营业额利润率比较

表7 中建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营业额利润率

年度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实业服务房地产

1991 1.90% 9.80%

12.4% 7.40%

1992 1.50% 14.1%

17.2% 8.90%

1993 1.00% 14.7%

14.0% 31.6%

1992年全国国有施工企业完成产值约1400亿元,实现利润25.5亿元,产值利润率仅1.8%。这几年建筑行业虽然产值增长很快,但利润增长的幅度远低于产值的增长。

(2)建筑产品价值与价格的背离,主要是营造价格不合理。政府直接控制实物消耗水平(如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定额及预算价格),而且规定施工企业只能按完成工程项目的预算和间接费用基数计取7%的计划利润(含技术装备费3%)。虽然各地政府已经逐步调整定额,但远跟不上市场的变化,使企业原已少得可怜的利润被侵蚀。如中建总公司的施工企业1991、1992两年人工费超支都突破6000万元;不少企业间接费的超支也达30%左右。“活市场,死价格”使得企业只能在微利和亏损的边缘上徘徊。

3.建筑市场不规范

(1)招投标机制极不完善。一是由于缺少约束机制,部分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情况趁招投标之机压低标价,形成行业间不合理竞争;过多的行政干预使招投标失去了公正性,同时造成建工企业间的不合理竞争。二是缺少监督机制,对参加投标的施工队伍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核,参加竞争者良莠不齐,素质低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建筑市场中的腐败现象。

(2)合同管理不严。合同的执行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合同的在执行中常常失去法律效力。表现为以权代法、过多的行政干预,如以种种理由对工程的设计、工期等提出指令性的修改意见,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往往由企业承担。

(3)地方保护现象严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不得搞行业和地方保护,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问题依然很严重。不少地方针对外来建筑队伍征收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建筑市场管理费、施工队伍管理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工商管理费、城市规划押金、投标费、定额测定费、质量保证金等等,大多占工程造价的0.3%~5%;又如菜篮子基金、城市排污费、绿化费、治安费、交通岗建筑费、教育费用,等等。

(4)拖欠工程款严重。“三角债”长期困扰建筑业。虽然中央几经努力,但前清后欠,无法彻底解决。主要表现为拖欠工程款。据建设部施工司1993年对336个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调查,平均每个职工被拖欠600~1000元。如中建总公司1992年底被拖欠4.9亿元,1993年累计已达6.3亿元。据统计,至1993年4月底全国国有和城镇集体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已达200多亿元,占全年总产值3150亿元的6.3%,几乎达到产值利润的5倍。为补资金不足企业被迫借贷经营,而贷款利率又远高于建筑业资金利润率。在这两把利刃的夹击之下,建筑业发展的步履越来越艰难。

4.国有建筑企业包袱沉重缺少活力

近年来建筑业的成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政府各部委直属的260万人的国有建筑队伍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470万人的国有施工队伍在规模上已位居800多万人的乡镇建筑队伍和500多万人的城镇集体所有施工队伍之后,但国有企业在人才、技术、装备等综合实力上仍具强大的优势,仍是建筑市场上的主力军。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建筑企业除了具有国有企业的只性问题外,还有其突出的问题。(1)建筑企业流动性作业导致企业包袱加重。一是基地建设支出庞大,尤其是近年地价上张;二是在地方壁垒下职工和家属生活成本提高;三是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增加企业支出。(2)流动资金极其短缺。80年代以前,国家对国有施工企业实行拨付定额流动资金备料制度。80年代开始,在拨改贷的改革中,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改为银行贷款,这等于是投资者抽走了流动资本金。更何况近年来建筑企业施工产值大幅度提高,而80年代初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却十余年不变,不足部分只能申请高息贷款,这无疑又是雪上加霜。(3)技术发展水平低。由于建筑业技术进步投资匮乏、劳动力素质较低,因此企业的技术水平难以提高。近年来建筑业规模扩大,主要是靠建设投资拉动的,并非技术创新的效应。

三、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建筑业发展

上述严重制约着建筑业发展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体制问题。不改革原有的建筑业体制,就难以发展我国建筑业;不改革原有的建筑业体制,就难以确立建筑业的支柱地位。

1.改变观念,走向市场

从各级政府到企业要统一认识,把建筑业个为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产品应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建立企业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面对国内外市场,参予竞争。

2.改革建筑产品的价格体制

建筑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达到全社会平均利润率,因此要改变人为的微利政策。根据国情,虽不能一步到位,但要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建设部提出的“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合同定价,依法结算”的目标。作为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步骤现在应首先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实行量价分离,即对人工和实物消耗量由国家制定统一的预算定额(地方可加调整系数),而人工费单价等各种费率由投标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和国家的工资福利政策形成自己的报价定额;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主材的价格信息及辅材的价差系数,分别供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参考,使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的价格与市场变动价格相一致。二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如将工程保修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保险费等纳入造价构成;根据社会保险的发展,将退休工人养老金、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津贴等都划入人工费;将现场管理费直接进入成本。这样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减少人工费等费用的巨额亏损。三是根据不同的建筑产品实行差别利润率。1993年建设部、体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实行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但没有量化,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不同类型、不同质量的建筑产品的价格指数作为结算的依据。

3.规范建筑市场

首先,每一个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重点工程在内,都要设立一个法人实体,以同其他法人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业主和承包商是购买者和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的关系,这应该是实行市场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二是要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科学的定标方法,按国际惯例编制标书;标底的编制和评价应有各方专家参加,并由权威机构审定,避免长官意志及无理压价。三是建立资格预审制度。国家主管部门对成立建筑公司应加强管理,根据其技术力量、财务状况、施工业绩等划分为不同类型的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公司,规定投标的资格和范围。四是加强合同管理。关键是执法,合同的执行要由仲裁机构依法监督,并可参照国外建立投标和履约担保制度。五是培育市场的中介组织,包括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服务等机构及专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履行合同要依法办事,其公正性和科学性要受政府监督。同时要大力培育建筑劳和市场、建材市场和机械设备租赁调剂市场。

4.建筑企业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

建筑业能否成为支柱产业,除了调整产业政策外也要大力提高建筑业自身的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首先要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途径。建筑企业的经济及技术特征决定了他们的竞争性,但应是有序、依法的竞争。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根据企业的规模、实力,分别不同专业和等级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其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其二,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也就是说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主动面向市场,坚持把管理的基点放在项目上;要按合同规定向业主负责,而不能以主要精力来应付上级的检查、评比。第三,建筑企业要下决心将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使一部分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融资能力强的总承包企业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全行业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提高其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第四,要从战备角度上重视发展多元经济。发挥多元经济的调控功能,分散风险,多方获利。

5.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1)加强法制。政府的调控主要是“依法管理”。建设部1994年准备出台《建筑业法》、《招标投标法》、《工程设计法》、《房地产法》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通过立法来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改革。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督和执法的能力,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2)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问题是严格限制建筑队伍的盲目膨胀。要加强分类分级的资质审核和管理,严禁越级承包。创造条件使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使建设任务和施工力量达到总量平衡。(3)加强行业管理。行业管理是按照技术经济同一性原则,对社会活动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维护和发展行业利益。它同按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以维护部门利益为着眼点,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和管理企业的行政部门管理是根本不同的。根据国民经济分类国家标准(GB4754-84)1993年修改意见,建筑业为十六大门类之一。国家体改委和建设部对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历经9年的试点,现在扩大试点实行行业归口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由此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监督保证平等有序的竞争、提供良好服务,培育统一的建筑市场。(4)创造条件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政府应在加强建筑队伍的资质管理、有机地调控供需平衡、改革价格体制、规范统一建筑市场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政策。让企业真正进入统一开放的市场,平等竞争,合同定价。只是这样才能迅速提高建筑业的竞争能力、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整体实力,以全面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真正成为举足轻重的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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