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_法律论文

中小学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_法律论文

中小学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学论文,法律纠纷论文,路径论文,常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4808 (2006)05—0022—03

中小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这其中,既有学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也有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纠纷,还有学校与社会上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纠纷。从学校法律纠纷的性质看,主要有行政法律纠纷、民事法律纠纷和刑事法律纠纷。依法、有效地处理学校法律纠纷,维护学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学校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一 教育行政法律纠纷

中小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主要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在这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对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处于领导和管理的地位,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学校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强制其履行。学校必须服从于行政管理,同时也行使着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强制行政机关履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不当或违法,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地说,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也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金钱赔偿是指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必须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当。如果学校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法律纠纷,可通过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学校对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不服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设定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学校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学校民事纠纷

学校民事纠纷主要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如财产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等。与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责任的承担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由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是最常见的学校民事纠纷。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责任,需要依法确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29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利;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该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43条规定,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1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基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过错赔偿是学校赔偿的基本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侵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依其过错而定。如果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但学校、学生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视情况分担责任,学校可以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学生伤害事故,就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费用。

在学校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法律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4个:1)损害事实的存在;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无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需由法律专门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就其内容而言,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学校作为法人,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如合作办学、委托培养、有偿服务、知识产权转让、教师聘任、劳动用工等,往往要与其他主体签订各种合同,发生各种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学校或其他主体可以要求追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请求民事赔偿。侵权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 如果学校的场地、房屋、设备遭受他人侵害时,学校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学校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非诉讼调解;二是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也称诉讼外的调解,指不涉及诉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涉及学校的民事纠纷有不少可以通过此种途径加以解决。经过非诉讼调解,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可达成一定的协议。调解未成,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和管辖范围。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是一种最权威、最有效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它也是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民事争议的后盾。

三 学校工作中较常涉及的犯罪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不仅会遇到行政、民事法律纠纷,有时还会遇到刑事法律纠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3大特征:第一,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另一种是单位犯罪主体。一般地说,学校工作中较常涉及到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此罪。[2] 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学校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易犯此罪。3)贪污罪。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会构成贪污罪。4)挪用公款罪。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5)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6)故意伤害罪。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学生故意伤害教师或其他同学,情节严重的;校外人员故意伤害学校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这些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7)寻衅滋事罪。它是指严重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校外人员强行闯入学校,起哄闹事,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会构成此罪。8)玩忽职守罪。学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9)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公然侮辱学生,贬低学生人格,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10)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教师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主体,应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72、73、77条的规定,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也构成犯罪,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5、36、37、3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通常表现为对行为人给予刑事制裁。

学校应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对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检举。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觉的人,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如果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收稿日期:2006—01—22]

标签:;  ;  ;  ;  

中小学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