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煤矿,监管监察,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1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监管监察经验
1.1美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经验
1.1.1健全的法律体制,执法严格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相对独立,州立法在不违背联邦立法的情况下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美国的矿山安全监察执法主要经验在于监察执法的独立性与强制性,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包括联邦监察机构与州监察机构的独立,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之间的独立。
1.1.2拥有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有十分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系统。秉承着监管监察与安全培训相结合,以保证矿山生产和矿工人身安全。
美国煤矿主要法律法规《矿山法》第115条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的第48部分,明确规定矿山工作人员应接受健康和安全培训;并于“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系列手册”中的“教育和培训规程”明确规定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负责贯落实安全技术培训的法规,强调责任主体。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强制规定,从管理源头进行管控,不仅矿山工作人员,矿山安全监察员也要接受专业培训[8]。培训的形式包括初步培训、定期培训和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培训。同时强制要求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至少有5年以上采矿经验[9]。
1.1.3先进的技术支持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下设技术保障司,专门负责向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持,通过现场调查、实验室研究帮助釆矿行业解决矿山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技术问题。同时评估和批准矿山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技术中心的员工拥有关于采矿业目前在矿山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先进信息。定期主办讲座、研讨会、培训课程,并发布最新煤矿科学技术信息报告。
1.2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经验
1.2.1拥有健全的安全法规与制度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方面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和《矿山安全健康法》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其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执行时更加具体并更加符合自身实际情况。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先后颁布了《煤矿管理法》、《煤矿监督员资格管理条例》、《煤矿监督监察员、地区监督监察员和电气监督监察员选举管理条例》以及《煤矿规程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制定时,将采矿安全的每一个细微环节都纳入法律的制约范畴,以确保安全。
1.2.2简明有效的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实行三级政府体制,分别是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和地方政府。国内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州/领地政府手中,减少了多层审批和多重管理环节,资源管理和利用效率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1.2.3健全可靠的安全体系
澳大利亚将英国罗本斯勋爵的“关爱责任”理论融入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风险评估和参与式安全管理”新模式。以风险控制为基础,以“零伤亡”为目标,矿主、矿工和工会共同制定规章制度,并参与对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因为矿主、矿工和工会对现场生产情况十分了解,这种模式更能够切合实际生产,更具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1.3印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经验
1.3.1建立独特的监管模式和煤矿安全规制机构
印度在70年代实行煤矿行业国有化之后,煤矿行业集中度接近100%。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国企管理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下,国有企业在保障煤矿安全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其建立的独特监管模式表现如下:
(1)印度在煤矿安全方面设立综合的矿山安全健康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实行垂直规制,无交叉管理现象。
(2)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独立性强、权力大,有诉权。
(3)矿山监察部门与其他机构密切合作,且有健全的再监督机构。
(4)矿山安全规制机构设置和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印度政府重视矿山的法规建设。《矿山法》和各种规程、条例等法规较完备,矿山各项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有健全的执法机构。
1.3.2建立全新管理体系,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软实力
现阶段印度矿山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对不同地区现行的安全标准进行调整,并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制定新的安全标准;在引进发达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技术的同时,计划逐步建立一种全新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种全新的管理体系,除包括矿山灾害控制、分析防范灾害和实施安全工程项目外,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和开展全新安全文化活动。
通过以上对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煤矿监管监察特点、经验的总结与分析,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建设的启示如下:
2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建设的启示
2.1健全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不仅需要合理的组织机构、高效率的监察监管队伍和成熟有效的运行机制,还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
发达国家普遍拥有健全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实行职业安全与健康统一立法,体现了从事故高发期重视安全到后期健康与安全并重的理念转变。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别立法的模式。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劳动法》为根基,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主干,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刑法》、《工会法》相关条款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一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2.1扩大监察职权,强化独立监管部门职能,推进机构职责法定化
国外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历程,也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职权不断完善和逐步细化的过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煤矿安全监察在改革中将安全监察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了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在提升监察执法地位与权限的同时,有利于政府全方位掌握与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极大地提升了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效率和水平。
2.3加强职业培训,强调煤矿监管监察队伍的专业化
严格、标准的教育培训对于实现煤矿监管监察目标具有关键作用。美国国家矿山安全健康学院是专门从事采矿安全健康培训的机构,担负对联邦矿山安全监察员和其他政府机构等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采矿国家还对监察员的任职资格及行业经历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有关煤矿(矿山)安全法规也对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达到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书才能上岗。但总体上,我国煤矿安全监察队伍通风安全工程、地质工程、法律等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人员机构不合理,非专业人员比例非常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监管监察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建议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监察人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经验,严格审查煤矿监管执法人员资质条件,选召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煤矿从业经验的人员,组织严谨分层次的培训计划,并进行严格培训组成煤矿监察员队伍,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汤道路.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研究.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4.
[2]杨国丰.美国煤炭业的昨天今天明天.中国石化报,2014-02-21(007).
[3]沃磊,史志远.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管理制度研究.煤炭工程,2013,45(10):137-141.
论文作者:王鹏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
标签:煤矿论文; 矿山论文; 美国论文; 监察员论文; 健康论文; 安全监管论文; 澳大利亚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