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再认识_列宁论文

对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再认识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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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是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为俄国党提出的制定民族纲领与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理论原则。它的适时提出与运用曾极大地激发了俄国各被压迫民族人民的革命热情,对推翻沙皇俄国、创建苏联起过重大的作用。但是,在前苏联,无论是革命前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总是有人误解甚至故意曲解列宁的这一思想,这不仅有损于列宁的思想体系,更为严重的是遗害于苏联的民族建设。在前苏联的民族主义运动中,许多人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行分裂苏联之实便是典型的例证。因此,在研究前苏联兴衰的历史时,重新认识和全面把握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是极为重要的。

一、列宁重新强调和肯定民族自决权的缘由

民族自决权首先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内容。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民族自决权的口号便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应运而生,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封建、反异族压迫,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独立国家。正是这一口号曾经对被压迫民族中的资产阶级所发起的民族运动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这一原则,坚决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1848年革命的经验时,提出了民族自由分离和自由联盟的原则。到19世纪60年代,针对恢复波兰独立问题,围绕着工人阶级应不应关心和支持波兰人民的正义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派的斗争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主张各个民族在一切内部事务上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有分离的独立的生存的权利。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又重申了马恩的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马克思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立场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充分肯定以及对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自决斗争的热情支持,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史上对民族自决权思想作出系统、完整阐述的首先是列宁,列宁之所以深入研究民族自决问题,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列宁认为,在世界上,资本主义制度彻底战胜封建主义的时代,是同民族运动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内经济市场,必须建立能够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民族国家,这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发展趋势,强大的经济因素推动人民去建立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以致对于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国家形式。[①]但是,从研究民族关系问题方面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国家并不能消除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现象,它只不过是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权,而这种自决权是资产阶级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而不管其他民族的处境如何,不管它们受到什么样的损害。[②]因此,无产阶级在向自己的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必须摆脱狭隘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教育群众,宣传和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从而为各民族的自由发展创造必要的民主前提。

其次,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与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发展及当时欧亚大陆民族民主革命的兴起有关。列宁认为,西欧各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大致是在1789年到1871年间完成的,这个时代恰恰是民族运动和民族国家建立的时代。这个时代结束后,西欧便形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体系,而且这些国家通常都是单一民族国家,因此,此时再到西欧社会党人纲领中去寻找民族自决权,那就是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常识。[③]这些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仅没有消除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而且在20世纪初,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的跨越,形成了少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统治着世界上多数国家和民族的帝国主义殖民体系,世界民族就划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对立更加尖锐,民族解放运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已成为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俄国、波斯、土耳其和中国的革命,巴尔干战争,就是帝国主义时代世界的东方所发生的一连串具有世界意义的事变。所以,列宁指出,“只有瞎子才不能从这一串事变中看出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族民主运动的兴起,看出建立民族独立的和单一的民族国家的趋向。正是因为而且仅仅是因为俄国及其邻邦处在这个时代,所以我们需要在我们的纲领上提出民族自决权这一条。”[④]也就是说,在列宁看来,在帝国主义阶段,世界已被分裂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情况下,只有使每一个民族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也是促使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达到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

最后,列宁强调民族自决权是基于对俄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历史特点以及俄国革命具体情况的深刻认识。与西欧国家不同,俄国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尚未进行的情况下,由封建制度逐渐演变到帝国主义阶段的,由于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情况,俄国的资产阶级从一开始便同沙皇专制制度勾结在一起,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充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力量。因此,当1905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始时,俄国无产阶级便肩负起领导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而在俄国这样一个落后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俄国无产阶级所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民族关系问题。对此,列宁有着深刻的分析。他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对沙皇俄国的民族状况作了如下的表述:自16世纪俄国的第一任沙皇起,沙俄就向外侵略扩张,此后随着国力日盛,扩张益甚,到19世纪中叶就兼并了欧洲和亚洲的100多个少数民族地区或国家,使俄国成为一个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的殖民帝国。这些被吞并的、居住在边疆地区的、占俄国人口总数57%的少数民族被大俄罗斯人称为“异族人”。他们是俄国的被压迫民族;这些“异族人”在俄国所受的歧视与压迫比起他们在邻近各国来要厉害得多;这些“异族人”往往有一些同族人居住在邻国,并在那里享有较多的民族独立与自由;“异族”边疆地区的资本主义发展速度和总的文化水平,往往高于大俄罗斯人居住的俄国中部地区;邻近的亚洲各国所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已影响到俄国的“异族人”,使他们也产生了独立的愿望和要求。[⑤]因而,“沙皇君主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相比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各民族的自决权不仅“是遭受沙皇君主制度空前的民族压迫的俄国多数居民的要求”,“也是大俄罗斯居民本身的自由事业的要求,因为不根除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大俄罗斯居民就无法建立民主国家。”[⑥]所以列宁指出:“正是由于俄国民族问题的这些具体的历史特点,我们在当前所处的时代承认民族自决权,具有特别迫切的意义。”[⑦]

二、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内涵

列宁最早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问题是在1902年。他在《关于制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材料》一文中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以民主宪法为基础的共和国,民主宪法保证:……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和种族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⑧]1903年,列宁又在《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的宣言》中指出:“俄国一切社会民主党人在民族问题上都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第一,不是要求民族自治,而是要求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和完全平权;第二,要求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⑨]其后,列宁对什么是民族自决权,如何理解民族自决权,在一系列文章中进行了全面的阐发。

列宁认为,对什么是民族自决权这一问题的答案绝不能从根据法权的“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而应从对民族运动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因为事情的本质不在于法律的定义,而“在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因此,如果我们要了解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结论说: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⑩]“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11)]也许误解正是出自于此,有些人往往一提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就会不加思索地引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就是“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这样的表述——这样做,有的是对列宁的思想不理解所致,有的是故意曲解。很明显,在这里他们忽略了列宁表述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条件,也就是说,列宁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是立论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是“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来看的,即从一般意义上,从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方面来界定民族自决概念的,“这只是说,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忽视那些产生建立民族国家趋向的强大的经济因素”。[(12)]列宁在阐明了民族自决权定义的一般意义之后紧接着指出,至于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无产阶级观点来看,究竟在什么样条件下才能支持“民族国家”这个资产阶级民主要求,则要作具体分析,因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3)]因此,笔者认为,仅仅把列宁所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简单地理解为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力是片面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要正确、全面地把握和领会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至少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作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民主手段提出来的。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阶段,世界已被分裂成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践踏其他弱小民族的权力,对他们施行欺压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否认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自由,只能意味着拥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管理手段,损害民主手段。”[(14)]“如果我们不提出和不宣传分离权的口号,那就不仅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而且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封建主和专制制度。”[(15)]同时,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就以所谓消极的要求,即以承认自决权为限,而不向任何一个民族担保,不向任何一个民族答应提供损害其他民族利益的任何东西。就算这不‘实际’吧,但这在事实上是最能保证用尽可能民主的办法解决问题的。”[(16)]

其次,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并不是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其根本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联合,为了各民族在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列宁认为,对于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马克思主义必须坚决维护,但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以维护这种权利,仅仅因为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17)]而决不是说马克思主义者希望、提倡和鼓励分离、分散和成立小国家,恰恰相反,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因为“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更能顺利地解决发展经济的任务,解决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18)]然而,列宁所坚持和拥护的大国制,决不是那种靠兼并来实现、靠暴力来维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国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靠自愿的协议来实现和维持的大国制。这种大国制不但与民族自决权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实现这种大国制的必要前提,而这种大国制则是各民族在获得自决权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因为只有使各民族切实享有自决权,才能使它们之间,特别是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之间消除猜疑和顾虑,才能使它们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放心大胆地接近乃至融合。所以列宁多次谈道:“我们是想建立大国,使各民族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但是没有分禽自由,这种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同分离的完全自由愈接近,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因此,“分离自由是反对愚蠢的小国制和民族融离状态的最好的和唯一的政治手段。”[(19)]

第三,列宁强调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民族自决权的要求应服从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在最初提出民族自决权时就强调,民族自决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的要求。1903年5月,列宁明确提出,“我们原则上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它不能超出无产阶级斗争的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20)]同年7月,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又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坚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经常地、无条件地力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的要求,或者用比较涣散的联邦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完全的统一等等要求。”[(21)]后来,列宁在许多著作中都反复强调无产阶级革命利益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再次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把各民族无产阶级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而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在民族问题上,也同在其他一切问题上一样,我们首先注意和最注意的是各民族内部的无产阶级自决。”[(22)]1915年他在谈及革命的无产阶级同民族自决权的关系时明确地指出,社会民主党纲领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把民族区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要从这种区分中深刻理解民族自决权的革命定义,这个革命的定义就是要把民族自决权与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当承认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否则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国际团结就是一句空话;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则应当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当作首要任务,否则就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同盟者。[(23)]

三、列宁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十月革命后的运用和发展

依据粗略统计,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文章共56篇,其中十月革命前撰写的有44篇,十月革命后写的有12篇。在十月革命前写的文章中有7篇是专门记述民族自决权问题的,而且十月革命后没有一篇文章专门论述这个问题,而且1921年之后几乎见不到列宁谈论民族自决权问题了。[(24)]上述情况表明,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思想主要是在十月革命前阐发和形成的,其主要的目的是服务于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完成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至于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如何实现和运用自决权,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更多的是在理论上提出一些设想,应当说有许多实际情况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没有想到,但是列宁的伟大就在于,他能够依据实际的需要来修正自己的理论,进行不懈的探索。

首先,坚决兑现党在十月革命前对实现民族自决权的诺言,但是强调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的利益,并非不加区别地支持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要求。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既是被压迫民族解放运动的革命原则,对无产阶级来说“也是社会主义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必须承认民族自决权,承认各民族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和民主权,“要是拒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25)]因此,在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就宣布苏维埃政权保障俄国各民族人民享有自决权,并相继承认了一系列民族共和国的独立。但是,承认各个独立共和国的独立并不是为了分离,而是为了取得这些邻国的信任,使它们能够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向俄罗斯苏维埃国家靠拢,向建立未来的统一的国际苏维埃共和国前进。同时,列宁强调,“如果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和一般的社会主义原则,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能否认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的利益。为了实现芬兰、乌克兰及其他民族的自决权,我们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做了它所做的一切……。”“但是,既然目前的具体情况是:国维护几个民族(波兰、立陶宛、库尔兰等)被破坏了的自决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那么,保卫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利益当然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26)]出于同样的理由,1918年当列宁认为成立西伯利亚苏维埃共和国会给巩固苏维埃国家政权带来危害时,就坚决地给予制止。[(27)]

其次,为了尽量防止俄国分裂,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的自决权,列宁接受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并把它看成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众所周知,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一般是反对联邦制的,认为把民族自决权理解为联邦制以及承认联邦权是荒谬的。[(28)]在关于未来国家的规模建制和国家形式上,列宁十分钟爱民主集中制的大国,认为民族自决权与民主集中制的大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并且他坚信,一旦俄国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一旦实现了民族自决权,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庞大的俄国就会在各族人民的拥护中立即建立起来。因为,列宁认为,俄国各民族的“居民群众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清楚地知道地理上和经济上联系的意义,大市场和大国家的优越性,因此,只有当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并阻碍一切经济关系时,他们才要求分离。”[(29)]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俄罗斯共和国已不再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那么昔日的被压迫民族也就不会有多少要求分离:如果让芬兰完全自由,“他们就不会分离”,“如果乌克兰人看到我们这里是苏维埃共和国,他们就不会分离。”[(30)]但是十月革命后的情形并非如此。长期在民族压迫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少数民族,一旦真的享有了自决的权力,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觉悟程度,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的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与平等存有疑虑,从而纷纷宣布独立。尽管革命后的情况出乎列宁的意料,列宁还是领导党义无反顾地承认了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但是,既然分离事实上对俄国各族人民不利,那就不能任这种分离肆意发展而漠然不顾,为了不使俄国真的四分五裂,骤然解体,列宁在确定苏维埃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上,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接受并采用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从而使民族自决与国家统一两者得到兼顾。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列宁接受联邦制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在将来实现民主集中制大国的想法,因为列宁明确表示,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

第三,反对大俄罗斯主义,实现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重要保证。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在民族关系上仍然存在着大俄罗斯沙皇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两种倾向,但是列宁强调不能抽象地提民族问题,应当把两种民族区别开来,首先要反对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即原来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因为沙皇政府几百年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腐化了大俄罗斯民族,造成了他们的种种偏见,使他们习惯于蔑视其他民族,把少数民族一律视为下等民族,理应受大俄罗斯民族的支配。因此,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应使大民族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对待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31)]与此同时,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大民族要对小民族实行让步,这样才能获得他们对原先压迫民族和大民族的信任,以求实现各大小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团结。对待小民族的民族主义要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小民族的民族主义来源于大民族沙文主义的仇视和反抗,也是对大民族沙文主义的“一种特别防御形式”。对这种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应当理解,如果首先坚决反对大民族沙文主义,真正承认民族自决和实现民族平等,那么这种小民族的民族主义是可以使之消灭的。当然对狭隘的小民族的分裂主义,也要坚决反对。

第四,列宁认为,一些小民族在本民族地区内实行自治,享有民族自决权,采用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等多种形式实行民族自治,也是社会主义时期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早在1913年9月,列宁就指出,“尤其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并且根据当地居民对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份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别。”[(32)]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据当时俄国的现实,进一步明确阐述了苏维埃国家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之间的关系,1921年7月,列宁指出:“根据每个民族享有自决权的原则,苏维埃俄国赋予其境内各民族以自治权,并支持它们建立地方共和国。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建立起存在于苏堆埃俄国各民族之间的以相互谅解和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兄弟关系。”[(33)]后来苏联民族国家体制的建设就很好地体现了列宁所倡导的民族自治原则。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⑦⑩(11)(12)(13)(14)(15)(16)(22)(28)(29)参见《列宁选集》1960年版第2卷第507—567页。

⑥⑧⑨(18)(20)(21)(25)(26)(27)(31)(32)(33)参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61—62页,第6卷第194—195页,第7卷第809页,第20卷第217页,第44卷第344页,第7卷第218页,第28卷第17页,第33卷第254页,第48卷第732页,第43卷第352页,第24卷第61—62页,第50卷第500页。

(17)(23)参见《列宁选集》1960年版第2卷第719、720—721页。

(19)(30)参见《列宁论民族问题》,第494—495、503、513、684、685页。

(20)参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4卷第344页。

(24)参见华辛芫:《列宁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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