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论及相关理论应用研究

面向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论及相关理论应用研究

朱庆华[1]2000年在《面向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论及相关理论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围绕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应用博弈论,以及预测、决策、寻找与选择等有关理论,尝试分析在信息化时代,农副产品决策者如何通过区域之间的博弈和区域内部的合作,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争取区域效益最大化。文章的主要工作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了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模型 本文在分析农副产品产业特点的基础上,把经典的博弈模型—古诺模型和贝特兰德模型结合起来并加以改进,建立了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模型,即产量决策和价格决策模型。2.勾画了基于预测的非合作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式 对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共同知识和类型的定义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本文与预测相结合,把农副产品高低需求下的需求函数作为共同知识,各区域对高低需求可能出现的概率估计作为其类型,建立了分析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3.讨论了基于预测的不完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新品种寻找与选择 在大多数文献中,研究决策问题只考虑信息不完全,如文献[130],[133];在有些文献中,虽然考虑了信息不完全,也考虑了信息不完美,但总把两者分开讨论,如文献[127],在讨论信息不完全引起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时,不考虑信息的不完美性;而在寻找理论中讨论信息不完美时,又假定信息是完全的。这种分开讨论的方法很难解决或分析实际问题。本文把信息不完美引起的“因”与信息不完全引起的“果”结合起来,讨论农副产品资源配置中新品种的寻找和选择问题。4.提出了通过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达到合作的机制 要保证区域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合作的实现,必须事先制定相应的政策。目前,区域往往根据经验或盲目制定规定。本文提出在预测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博弈,即对新增利润及存在的风险首先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建立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的机制。5.提出了区域资源配置非单一价格准则预测方法 本文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对农副产品需求函数的预测,它是建立区域之间非合作博弈模型和区域内部合作博弈模型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区域农副产品的资源配置往往只根据前一年的价格水平,带有极大的盲目性。本文除了考虑价格因素,需求预测时同时考虑气候和消费者收入因素,供应预测时同时考虑亩产和政策等因素,提出了一种农副产品资源配置商情分析的新方法。同时,在运用到博弈模型中时,对预测方法进行了简化。 最后,用一个实例进行了分析,初步说明了本文提出的方法和模型的有效性。同时这些方法和模型也适用于讨论类似问题,如集团公司的竞争,学校的发展,甚至个人的进步。

孙景翠[2]2011年在《中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理论与实践证明,农业技术创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和主要动力。农业技术创新资源具有稀缺性、动态性与区域性等特点,是农业技术创新所必需的重要战略资源。因而,农业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是农业技术创新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基于农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以及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战略地位,如何提升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效率,并不断优化农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就成为当前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然而,研究比较国内外的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情况发现,中国的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农业技术进步及农业经济的发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了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的分析框架,并对其各项配置要素进行分析研究,以实现农业技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农业技术创新,并有利于促进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明确地对农业技术创新资源进行了界定,并对农业技术创新资源进行详细的分类,根据与本研究相关的基础理论及国外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方面的实践做法及其经验启示,构建了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的分析框架,认为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应从配置主体、配置客体、配置效率和配置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这些方面作为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互相关联、共同作用于配置系统。本文对中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主体、配置客体、配置效率和配置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1)在配置主体分析中,本文对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主体系统的内涵及功能进行了分析,并从微观角度对各配置主体自身的特点、作用及行为进行了分析,又从宏观角度运用博弈模型对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进行了分析。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主体系统功能的发挥要通过各配置主体间行为的协同来实现,论文依据各配置主体自身的特点以及博弈分析的结论,设计出各个配置主体之间行为协同的方向、原则、途径和制度与政策保障措施。(2)在配置客体分析中,本文根据农业技术创新资源按职能分类的角度,对各类配置客体进行了量化分析,对配置客体的规模、结构等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趋势分析和区域分析,总结出我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客体分布的基本特点。(3)在配置效率评价分析中,本文针对农业技术创新过程的特点,依据一定的配置原则构建了基于不同配置主体的两阶段评价指标体系,运用DEA方法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对我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农业技术创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方案措施,针对评价分析得出的中国农业技术创新成果产出效率相对较高而成果转化效率相对较低的结论,本文认为,必须不断加强农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4)在配置模式研究中,本文明确提出社会资本应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对政府调控配置、市场调节配置和社会资本配置三种配置方式的内涵及特点以及三者的作用边界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对配置机制和配置模式进行了研究。论文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出我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型、政府引导型、网络集成型及综合优势发挥型。本文认为,应充分发挥三种配置方式的协同作用,培育和设计有效的配置机制,选择适合所在区域特点的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模式。最后,针对前面分析中发现的重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总之,本文力图从全新的视角研究农业技术创新问题,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用经济学分析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应用问题,内容丰富,提出的对策适时可行,对农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可参考价值。

段玉华[3]2007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村。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近几年来,解决“三农”问题,财政走到了前台,惠农政策大都是财政政策。但通过金融渠道筹集农村发展资金方面做得很不够,农村的资金仍在大量外流,农业和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要充分发挥商业金融、农村合作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然而,由于职能定位、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金融支农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职能、健全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借鉴国外经验,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框架与内容是:第一,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理论、概念界定及国内外研究状况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第二,在回顾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第三,研究世界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和运作实践情况,为下一步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提出借鉴。第四,进一步深化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认识。提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总体原则和目标模式,并提出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配套措施。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1、本文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贯彻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为主要任务的特殊金融活动,具有扶植性、调控性、倡导性和辅导性等特有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鉴于农业本身所固有的弱势和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不会消失,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都将长期存在。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的发挥:(1)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不清,国家对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分模糊,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尚未形成合力;(2)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缺位,农发行业务范围受限。同时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倡导性、辅导性功能基本未得到应用;(3)融资机制不健全,利益补偿机制不完善;(4)经营机制不完善,内部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机构布局不尽合理,人员素质较低等。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特殊性质的固有矛盾;对政策性金融认识不到位,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和协调机制;政策性因素影响了资产质量。3、通过对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体制特征、资金来源和运用、功能应用、外部环境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启示至少有以下五点:(1)农业政策性金融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应予强化;(2)政策性保护功能要审慎使用,防止过度保护产生路径依赖;(3)发展是硬道理,政策性银行也是银行,必须要能够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使自身的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得到稳健、长期发挥;(4)必须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配套措施;(5)按照现代银行要求,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4、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的形势要求,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政府支农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载体,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实现全方位金融支农。为此,需要按照财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协调发展原则、业务动态调整和区域差异化原则、全方位功能实现等原则,深化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5、本文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观点:(1)明晰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业务,跳出原来的将金融业务简单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主张将金融业务至少要划分为强政策性业务、弱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业务四个层次。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不定期确定金融业务性质和层次,据此制订不同的管理、监督、补偿、优惠方法;(2)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目的和手段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商业化经营只是手段,并非是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本质区别,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应该主要体现在贷款的产业投向及其功能实现上,而不应体现在贷款的运作方式上;(3)进一步构建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允许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主体之间适当竞争。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开办(但不是必须开办)所有的涉农金融业务(包括政策性业务),国家对其政策性业务比例进行硬性规定。(4)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区域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深化财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合作机制,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运营模式,重点加大对粮棉油、化肥、糖等物资的购销储业务,中长期建设项目,农业小企业项目等新农村建设等的“瓶颈”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支持力度;(5)按照现代银行要求,加快内部综合改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6)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长期、稳定的融资和补偿机制,加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探索监管新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董明[4]2010年在《新兴商人群体形成与社会的转型》文中研究表明社会转型是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议题,也承载了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责任。而无限丰富的社会事实则给研究者提供了多元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并已从中揭示了人类社会转型的最基本进路,即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但已有的经典研究大多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基本背景,尽管这也的确是对人类文明演进基本面相的一种呈现,但显然还不能涵括客观现实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不可能以此简单比附自上世纪后半叶以降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的基本特质与路径选择。随着198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其间所展现出来的社会转型的独特魅力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迄今也已提出了不少各具特点且有不同影响力的解释框架及基本观点。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的若干特征,但一方面由于研究视角上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西方理论的“路径依赖”,同时更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复杂性及其发展的异常迅猛,使得既有研究或多或少地出现了“理论的贫困”:中国的发展究竟将朝着怎样的方向演进?她最终会是向着已被认知的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的一种持续趋近,抑或可能会因此贡献一种迥异的模式?总的看,迄今的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尚显力不能逮。应当承认,面对这一繁杂的研究议题,基于研究者本人事实上难以摆脱的研究局限,这的确是个难题。因此找到一个较恰当的个案与切入点,借助于最新最生动的事实材料,从中梳理出蕴藏其间的若干真实理路,则将是对这样一个研究主题必要且可行的有益工作。本文正是这样一项推进性的研究工作:选择浙江省义乌市这个新兴商贸城市为个案,以其中极具活力的商人群体形成发展为研究切入点,通过探究由此而带给地方社会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层面的实际变化,试图从中揭示处于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相互交织中的我国社会转型的一般性路径特质、行动者逻辑以及可能的演进趋势等等议题。根据这一研究旨趣,本文采用的总体理论分析框架是政治社会学中使用最广泛的范畴之一即“国家—社会”关系。这不仅因为它较大程度上契合了当下我国社会转型中最基本的两大行动主体,即政权力量(包括中央和地方)与民间力量(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层面),同时,正因这一框架已堪称理论经典,从而也有可能与西方既有的社会转型模式形成某种有意义的比照对话,以更便于凸显我们的独特性所在。当然,正是鉴于我国的特殊性,本文并不预设一个学术规范意义上成熟的“公民社会”假定,而只是坚持从传统国家权力的渐趋消解、民间力量开始发挥作用的视角来观察社会转型的基本趋向。换言之,本研究将力图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区分的思路,而是把国家与社会置于一个连续统(continuums)的两极,国家一极意味着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社会一极则意味着自由多元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任何一个国家,更毋论处于转型中的国家,其在特定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或处于这两极当中的一极,或处于两极中间连续统的某一个特定位置。而这一特定位置的确定,则依赖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如此,实际就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置于一种动态的分析框架之中,从而或能更接近于发展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之客观真实。一句话,本文更侧重于把国家与社会关系从互动的而非二元对立这种西方传统模式意义上来理解与描述。为此,研究中所运用到的主要理论概念包括:治理、行动者、公民社会、社会冲突与博弈,等。通过本文对义乌个案的分析发现,在整个义乌地方社会的变迁历程中,商人群体在其间起到了“第一推动力”的实际功效。即,主要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首先是义乌人尤其是义乌农民(这是义乌商人群体的基本社会来源)以其“韧武器”为基本行动方式,也就是以持续不辍的非暴力抗争且兼具足够韧劲与政府周旋的形式来顽强地表达和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得以促成政府妥协式地积极跟进。虽然这种最原初的推进方式究其实质是农民“弱者的武器”的一种力量体现,但它却最终演化成了推动制度创新的具有颠覆性的力量。在以后的进一步发展中,尽管政府的作用已开始由先前的被动转为相对主动,在制度供给与相应协调、规制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积极程度”总体说来又需以商人群体为主体的民间力量所能认可或承受的程度为限,即在某种意义上它已成为托克维尔所期待的受到了限制的公权。正是在这种条件制约下,政府与民间力量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型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格局。诚然,基于中国国家权力的主导地位这一基本制度背景特点,无论政府处于或被动或主动的行为方式下,最终都是经由政府的政策调整或新制度的创设而得到确定,都毋庸置疑地体现了政府理性的结果,而越到发展中后期,动力机制甚至已更多地偏向由政府供给导向的制度创新所决定,但此时的政府供给显然已不可能完全是原先压力型体制下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分配关系,而逐渐转变为政府与民间的上下互动式博弈,并且这种互动博弈的场域随着经济的弥散性而得以不断拓展。在政治、社会和文化各层面,以商人群体为主要社会构成的民间力量同样渐趋活跃,已昭示着在经济民主的推动下体现在政治民主进而社会民主层面的新进展。而随着每一种新议程的出现,又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强化着或制约着相关联的其它方面,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多方互动与制衡的局面,从而具有了某种不可逆性。整个地方社会则由此越来越清晰地显现出其趋向现代性、面向未来的发展路向。即,义乌商人群体和义乌地方政府,他们作为成就义乌模式的两大主体力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管两者间具体关系将可能呈现为怎样的不同特征,但保持两者间力量的相对均衡以达成互动制约当属贯穿始终的要件。今后的义乌模式还将会怎样发展,从而地方社会的转型或变迁还将如何继续演进,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以商人群体为重要构成部分的社会力量与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力量之间的关系状况。由上分析可见,尽管这里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显然有着较西方国家紧密得多的关联,但在发生逻辑、过程博弈和演进路径等多方面,其“家族相似”特点也是明显的,因此,这里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并未完全脱嵌于“国家与社会”的一般演进规律。固然,这还仅是在个案基础上得到的阶段性判断,个案本身尚需持续关注,而更多事实的观察则是得出更确切结论所需的进一步工作。但即便如此,我们从一个侧面已然看到了一个古老东方国度在现代经济制度推进下,同样能够缓慢但却坚实地迈向现代性的一种逻辑力量呈现,而不是相反。

李喆[5]2012年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因素。学术界关于农村金融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政府关于农村金融的改革从未间断,但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从城镇化进程这样一个动态视角去研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城镇化进程不同于非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动态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原因,揭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提出与我国城镇化进程相协调的农村金融发展的战略与具体措施。本文以经济增长理论、现代金融发展理论、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和农村金融发展理论为指导,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未变,农村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严重存在;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但依然没有扭转农村金融滞后的局面,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村镇银行、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并未形成多种经营主体竞争发展的局面。城镇化进程应该成为农村金融发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它是任何一个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过程,我国已进入城镇化进程中期,城镇化进程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发展到今天的50%。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情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农村金融发展并没能跟上“三农”的变化节奏。本文基于城镇化进程这个视角,从金融服务功能、所需支出行业和供给主体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情况,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满意度和支持度评价体系剖析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缺口。研究发现,我国农村金融出现巨大供给缺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积极性低,民间金融法律限制,农村资金严重流失。于是本文采用博弈论分析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博弈行为,研究发现,当农户没有足额财产进行抵押时,博弈均衡很难达到双赢,通过引入第三方-政府,建立三方博弈模型,对农户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干预,可以使农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因此,本文在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进行SWOT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短期目标和“缩小城乡差距”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并从构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拓展农村金融资金来源和完善农村金融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实施战略目标的具体措施。最终建立一个与我国城镇化进程相协调的农村金融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局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生活富裕。

张佐[6]2014年在《云南水电开发失地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云南省是我国水电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我国水电开发的重点省份;水电开发区域失地农民安置问题堪称“世界第一难题”,加之云南省特有的边疆、民族、贫困、山区等特点,云南省水电开发失地农民作为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安置区作为这样一类特殊区域,如何有效构建失地农民收入增长机制,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个十分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分别采用了理论与实证、文献与调查、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得出以下富有创新性的结论,对我国水电开发失地农民保障和扶持以及安置区建设,乃至促进区域经济与农村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着眼于失地农民安置困扰着各利益相关者,收入增长机制近期目标为失地农民安置区人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或高于国家贫困线标准,中长期目标为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达到全面小康社会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于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动态博弈均衡分析出发,构建把失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安置区原住居民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水电开发和失地农民安置机制是极为必要的。本文通过调查分析证明,按照现行的补偿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可以帮助云南水电开发失地农民在安置区实现脱贫,调查数据的分析预测表明,到2020年失地农民样本家庭达到全面小康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需要保持年均13%以上收入增速,如果缺乏收入增长机制,则难以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达到全面小康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本文尝试从规划期的补偿安置与保障机制、中长期的产业发展与就业机制和即时的金融支持与创新机制三个维度,提高失地农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构建动态的失地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安置区2020年与全国同步达到全面小康,失地农民收入达到全国同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在现有多种安置方式并存辅以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应引入云南水电开发失地农民收入增长方案,即“补偿安置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应+产业/项目扶持+职业技能培训+股权/债权模式+土地信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保费用补贴+社区共同治理”模式。

梁邦海[7]2009年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效率研究》文中认为“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瓶颈之一,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资金问题,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然而,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的总供给小于总需求,未能实现均衡。因此,研究农村金融市场及其效率问题成为当前热点。但已有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往往就金融论金融,以及就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局部论农村金融,没有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及其效率的研究,应该建立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评价效率之前应该先研究市场。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发育不足的市场,只运用新古典经济学进行均衡分析是不够的,还需运用制度经济学来研究,即判别与评价农村金融市场效率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市场金融资源的配置、农村金融制度的适应性、金融资源的经济效应以及市场的相对效率。换言之,如果农村金融的经济效应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且能以不低于金融市场的平均功效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效率。反之,不具有良好的效率。同样,如果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能够均衡配置且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具有适应性效率,也即金融资源的供给与金融资源的需求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得到有效配置且各项农村金融制度能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那么农村金融市场就是有效的,反之,则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或者不具有效率。文章首先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问题,在供给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供给的特征和主体的行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导致了市场失灵和正规金融发展萎缩、活力不足,而非正规金融的则呈现出了形式多样和积极活跃的特点。同时,存在着供给型金融抑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发达、地区差异明显、资产质量差以及地方政府不恰当干预的问题。从需求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市场化发育程度低、投融资体制不完善,金融需求呈现规模小、低收益、高风险、缺乏担保、地区差异大等特征。基于供给和需求情况,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均衡进行了分析,得出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旺盛而金融供给抑制,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缺口巨大;农村金融资源通过现有金融渠道大量外流,枯竭了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有限资源;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需求与供给的严重错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紊乱造成的,例如商业性金融逆向选择功能、政策性金融推进与拉动功能缺失、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以及农村产权制度缺损等。接下来,论文从四个方面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进行分析。从资源配置效率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低下,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金融机构以最高的价格满足了金融需求者的最低需求,并且存在着金融供给者利用手中的金融资源“寻租”的问题,由此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从适应性效率看,体制原因把推动改革的主体力量排斥在外,既得利益者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从经济效应来看,由于金融资源的收缩,我国农村经济也随着其发生“农村金融资源乘数”倍数的收缩,并从实证的角度得到了验证;从相对效率的角度,发现农村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促进效率明显低于全国金融市场的水平,也即是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低于全国金融市场的效率水平。分析还发现,需求制约以及高风险低收益是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现状的主要原因,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难题”导致的“市场失灵”和“外部性”则进一步压缩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供给,投融资体制的缺失导致现有农村金融资源难以利用。最后,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问题及效率低下成因,分析得出优化农村金融市场及其效率,应该从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两个方面来入手,优化的方向是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辅助以开发性金融来建设农村金融市场。据此提出政策建议:(1)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包括建立我国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努力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途径、进一步强化金融支农的社会责任、引导民间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改革农村金融市场抵质押政策和加强农村金融文化建设等;(2)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包括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以政策与机制创新推动竞争性金融市场形成和发展;(3)建立覆盖农村的开发性金融体系,主要是建立市场化的农村投融资主体、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需要创新金融工具以聚集农村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加强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扶持功能、强化抵押和保险功能;(5)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包括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农村金融和产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6)改革农村金融定价和补贴政策,实行适度放开的利率政策、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建立农村成本和风险补贴基金;(7)完善制度体系,主要是构建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保障良性竞争的制度、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恰当的政府作用等。

朱余斌[8]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朱铁辉[9]2006年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四阶段”论》文中研究表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破解“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本文力求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在分析企业、农户和政府行为的基础上,通过求解博弈均衡解探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在此基础上,本文把我国农业产业化划分为四个阶段,指出了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对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所处的阶段进行了明确地判断,为推进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指出了方向,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自从我国农业发展明确提出产业化以来,很多的专家学者,都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内涵和发展模式(类型)上,以及重点从市场机制本身进行研究,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平面式”的研究,而使用博弈论的一些方法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纵向研究的不多。因此,很难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同时,在现有的研究中,对农业产业化产生的分析,以及发展方向的推论,很少从“立体”的角度看,致使难以把握农业产业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即使有一些论及这方面的内容,也未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了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的作用,给出了发展市场经济(竞争性市场)的限制条件,研究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问题,必须考虑制度因素,而不应从单纯的竞争性市场角度分析农业产业化问题,要研究制度,就要研究制度下的各个主体的行为,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不多。本文认为,一种制度的形成,特别是一种能够获得活力的制度,既要满足每个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又要满足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还要有适合制度存在的环境因素(生产力水平,个人信仰,历史条件,个人需求,个人素质等),即制度只有得到社会认可,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在历史的某一个时点上,制度促成了一种均衡状态,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制度存在的制约因素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现有的均衡被打破,又要开始新的博弈,重新完善制度,直至均衡的再次出现。 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并且,政府在此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首先对农户、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结果认为,它们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尽管其受到了各种有关条件的约束。农业产业化就是它们博弈的结果,不同的博弈的均衡对应着不同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均衡解的跳跃就是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因此,不同的均衡也刻画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根据博弈分析的结果,本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呈现出“四阶段”的演进规律,每一阶段均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是“企业+农户”模式。此阶段基本特征为,农户是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龙头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销路问题。龙头企业同农户的关系基本上是市场制约下的买卖关系,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合同、协议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可以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与直接面对市场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企业+中介组织+农户”阶段。当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农户组成一个整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欲望增强,同企业的关系也将由单一的农户对企业的关系转变成一个代表大家共同利益的组织同企业的关系。此阶段的基本特征为,中介组织开始介入农户与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介组织的产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中介组

杨俊涛[10]2009年在《论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在农业的发展中,农产品的流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由于我国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性与其需求均衡性的矛盾、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其需求常年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农产品流通效率的低下,这日益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供应链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通过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进而实现整体战略目标,是目前企业组织间合作的主流模式。运用供应链联盟的思想,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合作,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高效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效率。此外,由于我国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农产品流通也基本上还属于商品经济初期的发展阶段,处于竞争性生产和竞争性销售的局面;而且农产品自身具有易腐性、季节性等特性,这些因素客观地决定了批发商在我国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占据主导地位。本文主要是运用供应链联盟的思想来研究我国农产品流通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了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概念,并对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内涵、形成机理、效率及利益分配、构建与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本文的绪论部分论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提出本文研究的内容、方法及可能的创新。其次,对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论述了供应链联盟的思想、供应链联盟主导商的形成、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概念及其主导商选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概念,并分别对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内涵、形成背景、形成过程的进行分析。再次,重点探讨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效率问题及其利益分配,主要是从理论方面对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效率问题进行简要探讨,然后构建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效率模型,通过比较静态分析论证了新模式与传统模式的福利效果;并承接前面模型分析,对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研究,提出了基于产出分享的利益分配模式。然后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引出对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现实分析,即结合实际探讨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构建与管理问题,并通过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包括研究结果和对我国现实农产品流通的一些启示,以及今后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面向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论及相关理论应用研究[D]. 朱庆华. 大连理工大学. 2000

[2]. 中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研究[D]. 孙景翠. 东北林业大学. 2011

[3].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研究[D]. 段玉华.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4]. 新兴商人群体形成与社会的转型[D]. 董明. 上海大学. 2010

[5]. 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研究[D]. 李喆. 武汉理工大学. 2012

[6]. 云南水电开发失地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研究[D]. 张佐. 北京林业大学. 2014

[7].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效率研究[D]. 梁邦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

[8].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9]. 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四阶段”论[D]. 朱铁辉.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6

[10]. 论批发商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D]. 杨俊涛. 南京财经大学. 2009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面向区域农副产品资源配置的博弈论及相关理论应用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