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30年的中国范式及其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中国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毫无疑问已引起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不仅因为中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国,更因为中国采取了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独特转型路线并取得更加扎实的转型成就。转型路线的不同和转型成就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转型主要出现在中国、俄罗斯、东欧国家,以及越南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几乎是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核心工作。除转型国家之外,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国有企业改革浪潮,这股浪潮席卷了英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瑞典和挪威等北欧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以及巴西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除了中国和效仿中国的越南之外,上述几乎所有转型和非转型国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都选择了明确的、有计划的私有化道路。根据S.Kikeri和J.Nellis的研究[1],全球范围的私有化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巨大进展。在中等收入国家,国有企业产出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约为11%,但迅速推进的私有化将这个比重降低到1997年的5%。低收入国家的私有化运动似乎更加激烈。A.Chong和F.Lopez-de-Silances(2005)的计算表明,低收入国家国有企业产出占GDP的比重同期从15%下降到3%。
这些国家的私有化运动并不是偶然的。除了俄罗斯和东欧等转型国家的政局巨变之外,国有企业长期的低效率使国有制受到置疑。在国际学术界,M.Friedman早在1962年就指斥过国有企业。世界银行的大量调查也证实了国有企业机制僵化、效率低下等弊端[2]。M.Boycko等(1996)认为,只有私有化才可以根本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偷懒和腐败问题。A.Shleifer阐述了私有制对于企业的市场存活性和经营创新性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国家以企业要实现社会目标为理由而固守国有制是站不住脚的,一些社会目标需要政府本身而不是政府兴办国有企业来承担,而另一些社会目标可以通过政府对私有企业的管制和引导来实现。[3]
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算作一个例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时间之久是独一无二的,从1978年到2008年历经30年依然没有完成,尽管自1984年以来一直被当成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虽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有不少国有企业也涉及民营化方式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至今为止,国家没有选择明确的、有计划的私有化道路,而且私有化在1978年之后相当长时间里受到政府排斥。大部分转型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之后经历了严重的产出衰退过程,而中国的国有部门经过一轮又一轮改革延续到30年之后的今天,其绝对产出水平不断上升,在非国有部门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国有部门产出目前在工业中仍然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比重。中国一些国有企业以新式做派和不断上升的竞争地位出现于国际市场,使国际社会和国际学术界感到困惑甚至震惊。
一、实用主义的改革路径和中国范式的形成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从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向渐进的所有权改革的演变。
(一)激进的控制权改革
1977年,中国国有企业产出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八成左右,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基本按照政府计划所规定的品种和产量以及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组织生产,企业核算利润上缴政府、亏损由政府补贴。企业按政府指标招收职工,按政府规定标准给职工支付在职工资、退休工资并提供住房和其他福利。不过,1977年和1978年,政府开始有限度地允许市场交易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以鼓励企业按照市场信号增加生产,这为随后启动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较好的铺垫作用。
1978年底,在四川化工厂等6家国有企业的请求下,四川省政府同意对这6家企业进行放权让利试点,基本内容是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生产,并留存部分利润用于扩大生产和发放奖金。6家企业的改革举措在较短时间内就产生了企业产出和职工收入“双增加”的效果,从而引起其他企业效仿,进而得到上层肯定。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即沿袭了四川试点举措,使放权让利政策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实质上维持了至少十几年时间。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留用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机构设置、劳动人事管理、产品定价、工资奖金分配、联合经营等10项自主权,深化了放权让利政策。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享有14项自主权,比1984年的政策增加了投资权、联营兼并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等4项企业自主权。
四川6家企业放权让利试点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不但迅速开启了国有企业大规模改革的大门,更重要的是,它一方面确立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初路线图,即进行控制权改革而不是所有权改革,另一方面还展示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推动力和后续推动力。基础推动力显然来自基层,而后续推动力则是来自于上层。基层的基础推动力具有自发性,但不太规范,而上层的后续推动力意味着对改革举措予以认可和推广,并强调规范性。
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放权让利改革在增加产出方面产生了显著效果,主要工业品产量连年大幅度增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也不断提高。[4]完全可以说,不触及国家所有制的控制权改革在这段时间里获得了较大成功。
了解当时的改革背景及改革目的,是理解当时控制权改革获得成功的关键。当时中国工业品十分短缺,特别是轻纺工业品极为短缺,解决短缺问题是国家经济工作的头等任务。在非国有企业还没有登上中国经济舞台的情况下,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的就是千方百计促使企业尽快增加生产。是私有化还是放权让利更能实现这个目的,即使不考虑意识形态和认知局限,私有化也并非合适选择。
私有化需要企业财产分配技术或产权交易技术,以及需要相应的资金和市场,当时的中国在短期内还无法提供这些条件。在当时的环境下,私有化还将导致巨大的不确定性。私有化之后的企业是完全按照市场信号组织生产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政府计划,如果出现亏损是政府救助还是自行倒闭,企业谁拥有以及如何产生管理层,普通职工将面临什么样的出路和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在私有制占主体和市场机制健全的英、法等国,这些问题可能显得多余或者不难回答,但在转型初期的中国没有人能够对不确定性问题提供确切的答案。在转型过程中,不确定性问题被M.Dewatripont和G.Roland等(1995)认为是影响转型成败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的后果并不一定就是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激进私有化的可行性降低,而局部改革所产生的信息反馈有助于减少和消除不确定性,从而增强人们的改革信心。中国的放权让利正是这样,试点所产生的符合预期的正面效果以及后来大规模推广所取得的成功,对于改革的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
与私有化相比,放权让利的不确定性要小得多。政府部门、管理层和职工很容易计算放权让利对于自身的意义:困扰政府的短缺问题将得到缓解,管理层的权力和利益将增加,职工虽然付出更多劳动但提高收入的梦想将得以实现。尽管没有触及所有制,在当时情况下放权让利的革命性意义是毫无疑问的。埃冈·纽伯格和威廉·达菲创立了DIM分析框架,即从决策、信息、激励三个角度来考察一种经济体制[5]。以DIM框架来分析,不难发现放权让利导致的体制变革。放权让利首先让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之前被政府牢牢控制的生产决策权,初步打破了计划体制的束缚,实现了决策权从政府向企业的逐渐转移。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可以直接对市场信息作出反应,价格信号开始具有重要性,市场机制被引入。而且,在商品短缺背景下,企业几乎不需要研究市场和开拓市场,因为信息成本较低。放权让利使国有企业开始享受到根据市场信号决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相应增加,从而使得初始改革举措具有正反馈作用,刺激企业提出进一步放权让利的要求。
不过,放权让利改革在实际中出现了边际效果递减现象。放权让利本质上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订立了某种合约。O.Hart和J.Moore(1990)发现合约具有不完备性,因而所有权具有根本性意义。用合约方式来改革国有企业,必然会出现政府和企业之间重新谈判,由此导致的摩擦使“政企不分”问题无法借助合约本身来解决。重新谈判首先出现在企业留利方面的分歧。最初的放权让利政策并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严格统一的留利办法,两三年之后,政府发现虽然企业利润不断增加但国家财政收入从1979~1982年一直徘徊不前,相反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却不断攀升,因此政府要与企业就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谈判。当时的背景是,中国尚未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国家财政收入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国有企业上缴利润。1981年,政府开始考虑全面改革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国务院于当年10月颁发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里的经济责任制其实就是企业上缴利润的责任制,规定通过利润包干和分成等办法以保证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数额。但实行经济责任制之后不久,普遍出现了“鞭打快牛”现象,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83年4月决定停止实行这个规定,同时颁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实施所得税制度和利润调节税制度。
利改税仍然没有摆脱经济责任制的类似困境。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决定废止利改税试行办法,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制度,并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制度。承包制的核心仍然是规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办法,基本做法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同时相应地强化了企业自主权。租赁制在放权方面比承包制更加激进,而且租赁者并不需要向国家上缴新产生的经济剩余。承包制和租赁制属于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只要企业能够按约定数额上缴经济收益,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控制权让渡给企业,尽管这些控制权经常受到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截留或者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不能全部落到企业手中。不过,承包制和租赁制虽然扭转了国家财政收入滑坡的局面,但实际上无法“包亏”,并且助长了国有企业重当期生产、轻长期投入的“短期行为”。随着1993年国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按33%的税率上缴所得税而不再上缴税后利润,承包制全面终止。
承包制和租赁制与初期的放权让利一样,首先也是来自于基层政府和企业的自发行动,后来得到了上层的认可和推广。承包制的典型企业——首都钢铁公司,早在1982年就试行了承包制。对国有企业全面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影响最大的要数乡镇企业。中国的乡镇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其发展势头使国有企业相形见绌。乡镇企业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制,但广泛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这自然对国有企业有巨大的示范作用,国有企业纷纷要求效仿,从而促使政府选择这种制度。承包制和租赁制又一次展现了来自于基层的基础推动力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同时,中国新生的非国有企业快速崛起及其带来的竞争和示范效应,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承包制和租赁制在形式上仍然属于控制权改革的范畴,但实质上开始触及所有权的一个核心内容——剩余索取权方面的改革。1979年,国家在全国范围推行放权让利改革时,并没有预料到国有企业经济剩余如何进行动态分配将会成为一个问题,也许当时政府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生产积极性方面。但作为所有者,国家无法接受经济剩余的分配过多流向企业内部人而国家财政收入停滞不前的事实。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者获得经济剩余是一个合理的诉求。H.Demsetz认为,剩余索取权是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6]但在实际中,国家强化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与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之间似乎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花了10年时间寻求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而无法解决,这凸显了回避正式的所有权改革而固守控制权改革带来的困局。国家在与企业内部人进行剩余索取权方面的不断重新谈判中收获不大,企业内部人的谈判地位反而不断上升,终于迫使国家在1993年决定对国有企业征收33%的所得税而不再索取任何税后利润。企业内部人在剩余索取权争夺中不断获得优势,一方面维持了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发生着关于所有权所产生剩余收益的重新安排,这种情况被称为非正式的所有权改革,在这种非正式的所有权改革中可以窥见隐含的民营化。显然,这种长时间非正式的所有权改革在其他转型国家不曾有过,在英、法等发达国家更不曾有过。
承包制和租赁制一方面在控制权改革方面比前期的放权让利走得更远,使企业控制权从政府进一步向管理层转移,另一方面也有限推进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选聘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开始向市场寻找企业家。同时,承包者和租赁者有限获得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和对普通职工的解雇权,对国有企业传统的干部制度和用工制度形成冲击,尽管这些权力在实际中并不易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中国国有企业以管理层为核心内部人对剩余索取权不断占有,以及对控制权不断获取,使得他们将控制权改革自发地引向正式的所有权改革。
在承包制和租赁制之后,激进的控制权改革仍然在继续,并于1992年达到顶峰。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指出,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坚决贯彻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在坚持全民所有的前提下,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条例详尽列举了国有企业应享有14项权力,并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显然,其中有些权力已超出代理人应有的权力范围。
当然,所谓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放权行为都能得到真正落实。事实上,在至今为止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个难于辨清的矛盾,即企业从来没有停止抱怨政府放权不够,而政府却常认为企业已经失去控制。经济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就开始关注中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青木昌彦认为,尽管当时中国仍然保留着任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控制权,但内部人控制的趋势已经为人所知,他由此提出了“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这个命题。[7]但同一时期,却不断出现要求加快落实14项自主权的呼吁,说明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实际当中,政府放权过度和企业权力不足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并贯穿于激进控制权改革的全部过程。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可能使得绝大部分正式权力,例如国家规定的10项权力和14项权力,从政府转移到管理层,使政府的正式控制逐渐式微。但政府可能会寻求增加对国有企业的非正式控制,即利用自己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对他们政治前途的决定权、利用自己对关键资源的掌控、利用自己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实施对国有企业的非正式干预。但总体而言,激进的控制权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控制权从政府向企业管理层的转移。
(二)渐进的所有权改革
尽管国家回避所有权改革,但它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生了。首先是非正式所有权改革——剩余索取权不断向内部人倾斜。正式所有权改革的尝试也由激进的控制权改革自发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小型商业服务业国有企业就开始尝试所有权“降格”,即将国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将少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私人企业。商业部统计数据表明,1984年底全国放开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达到55892个,占全部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55.2%,其中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44300多个,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将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集体,分期付款)5500多个,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为5800多个。[8]根据有关资料,江苏省常州市在1984年对全市20%的国有工业企业、80%的国有商业企业、97%的国有饮食服务业企业、100%的国有煤球店采取集体所有制的管理办法。[9]有些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实上由职工出资购买并将所有权以股权方式量化给职工,比较接近私人所有制。除了所有制“降格”以外,少量国有企业当时也采取了股份制形式进行正式的所有权改革,1984年北京天桥商场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就是一个典型,股份制改造之后的天桥商场国家股占50.0%,银行股占25.9%,企业股占19.7%,职工股占4.4%。同年上海飞乐电声总厂的股份制改造还一开风气,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经济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反思多年国有企业改革曲折经历的基础上,也呼吁试验正式的所有权改革。从最初的放权让利,到后来的经济责任制和承包制、租赁制,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遵循实用主义改革思维,改革的直接目的是要解决当时迫在眉睫的实际经济问题,但正式的所有权改革被回避。不过这样的改革总是以引发新问题而需要新一轮改革来应付,从而陷入“按下葫芦又起瓢”的怪圈。中国经济学界开始讨论如何突破这个怪圈,从而引发了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可能性的探讨。经济学家董辅礽在1987年就指出,国有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那样自主经营,还远没有达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国家所有制。他提出,一些国营小企业可以改为私人企业或集体企业,一些中型国营企业可以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更多的中型和大型国营企业可以试行股份制。[10]
随着基层所有权改革的尝试和经济学界对所有权改革的呼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似乎意识到正式的所有权改革难以避免,但仍然倾向于将所有权改革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私有化受到比较严格的防范,至少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属于禁区。即使是股份制这样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充满争议并长时间受到限制。1986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同时又强调,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或联合投资建立新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肯定了股份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才获得突破,证券交易市场也得以快速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时,国家也开始考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以摆脱国有企业改革的实用主义路线。显然,实践的发展和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已使国有企业改革不再可能完全局限于控制权改革的范围之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包含产权明晰的内容,但正式的所有权改革并没有被明确提及。多数人将现代企业制度理解为现代公司制度,这催生了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1994年,国务院决定选择100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地方政府也选择了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全国试点企业约2000家。但多年之后发现,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并没有像预期那样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根本转换,更没有出现所有权结构的显著变化。
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是国家将国有企业改革从实用主义路线转向目标主义路线的最初行动。目标主义也可称为战略主义。但目标本身的含糊和战略本身的晦涩使后来的改革行动仍然在实用主义的轨道上滑行,此后几年的改革行动更多地集中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重组和资产重组而不是大规模的所有权改革。1994年之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步失去了热情,针对当时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经济效益下降的实际问题,国家把推进国有企业重组作为工作重心,当时的主要工作计划是“优化资本结构”,即通过各种渠道补充国家资本金和减轻债务,包括将一部分国有银行债务转为资本金,同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困难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鼓励优势国有企业兼并接管困难国有企业并发展企业集团。
不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不能自拔的财务困境却有力地推动了所有权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亏损面明显上升,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处于多年亏损或微利的状态。1993年之后,国家下决心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国家不再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进行补贴,对于连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中小国有企业,政府并不在意是否继续保持国家所有制。1993年,山东省诸城市大量出售中小国有企业,其起因主要就是因为这些企业处于连年亏损和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成为政府的重大包袱。诸城国有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改革方式主要是面向内部人的民营化,即主要出售给职工和管理层,前者称为股份合作制,后者称为管理层收购。这种将国有企业改造为非国有企业或者包含非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称为改制。对这些企业改制,实际上是政府卸包袱,所以被称为“放活”或“放小”,因为其对象主要是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诸城的做法尽管引起了争议,但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事实胜于争论,将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给内部人,也即实行股份合作制,很快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得到肯定。
诸城民营化指向的所有权改革与1978年四川6家企业放权让利试点一样具有标志性意义,尽管在诸城之前已有类似改革出现。诸城的改革一方面改变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路线图,试图将激进的控制权改革转向正式的所有权改革;另一方面,它同样展现了所有权改革的基础推动力和后续推动力,基础推动力仍然来自基层,而后续推动力仍然来自上层。基层的基础推动力有时候来自基层政府,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改革卸除包袱,有时候也来自企业本身,更确切地说来自企业内部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改革获得股份。更多情况下,这种力量同时来自于基础政府和企业内部人。诸城的所有权改革方式很快就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小型国有企业中得到效仿。出于同样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江苏的乡镇企业普遍实行了主要面向内部人的民营化,使得乡镇企业的所有权改革像当年控制权改革那样再次对国有企业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国有企业财务困境急剧加深,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顺理成章地明显加快并逐渐向中型国有企业蔓延,相应地,外部投资者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购买国有企业或国有股的机会,面向外部人的民营化也登上历史舞台。
1993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次改革规定全面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得税率一般为33%,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样只要按照同样的税率交税即可以不必再上缴税后利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也不再实行财政补贴。一方面,这样的改革硬化了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使一些亏损或处于盈亏边缘的国有企业得以关闭或出售。另一方面,从此时开始,中国的国有企业开始变成所有者得不到资本回报的企业,这使所有权的意义大打折扣,除了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以外,国有企业在增加财政收入、提供就业机会、实现产业发展等方面并不比等量资本的民营企业贡献得更多,国家不必白白搭上昂贵的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意义的降低,促进了所有权改革的现实进程,也促进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资本有进有退、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等思维的形成。不过,国有企业停止上缴税后利润却较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平性。国有企业只交税不交利,减少了国家的理论上的财政收入,挤压了公共开支。国有企业不再上缴利润,还抬高了税率,使所得税从原议的25%提高到33%,其本意是以8%的税率来替代国有企业利润,但这对民营企业极不公平。
在客观情况面前,国家开始正视民营化指向的所有权改革的现实。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于正式的所有权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并阐述了国有经济比重降低不影响社会主义性质。大会还对实际上属于民营化改革的股份合作制作了适度肯定。党的十五大有力地促进了思想解放,促进了所有权改革。对全国21个省市区的统计显示,到1998年8月,独立核算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数量达到47631家,占应改制企业的64%,其中江西省国有小企业改制面达到87%,安徽省国有小企业改制面达到93%。在这47631家改制企业中,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10769家,占22.6%;采取整体出售形式的3893家,占8.2%;采取租赁形式的3470家,占7.3%;采取承包形式的2197家,占7.3%;采取股份制形式的2928家,占6.2%;采取兼并形式的2098家,占4.4%;采取破产形式的1340家,占2.8%;其他形式如合资嫁接等形式的20931家,占43.9%[11]。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命题,提出要大力发展股份制,并将放活的范围首次从小型扩大到中型国有企业。会议首次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改为股份制企业,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此后,民营化方向的所有权改革不断从小型企业向中型企业蔓延,大型企业也尝试改制成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向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售一部分存量国有股权。
如果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试图从实用主义转向战略主义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强化了战略主义思维。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深化了战略主义思维,提出了国有企业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行形式。战略主义的思维对于减少所有权改革的阻力、加快所有权改革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1997年以来国有企业的财务困境对所有权改革的促进作用丝毫不亚于战略主义思维。1997年底,国家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实行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以实现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在这三年当中,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具体方式包括剥离不良债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流冗员、实行关闭破产等,同时对许多中小企业甚至大型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改革,改制面急剧扩大。进入21世纪以后,所有权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并且在2003年左右形成高潮,多数小型企业被出售,许多中型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改制成为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在轻纺工业领域,大多数国有企业在那几年里完成了完全民营化或部分民营化。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重化工业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则普遍实行了迂回的部分民营化,即实行分拆方式改制、合资或者上市,母公司仍然维持国有全资,部分资产被分拆成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改制或上市。大规模的调查表明,在改制的企业中,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的格局已经形成,尽管规模较大的企业仍然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如今,国有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大型特大型是国有全资企业之外,其他都已成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再加上国有参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已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渐进所有权改革带来的一道独特风景。
不过,实用主义思维并没有真正被战略主义思维所取代,甚至在2003年之后再次占了上风。2003年之后,中国进入重化工业化时代。重化工业领域中仍然保留了许多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不期而至的重化工业化高潮给国有部门带来了多年未有的发展势头,多数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利润连年增加,所有权改革的压力骤然消除。对于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而言,来自于基层的所有权改革基础推动力也并不是那么强劲。同时,2003年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出资人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权改革进行了规范,也使许多企业打消了所有权改革念头,从而使2003年之后改制进程逐步放缓。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所有权改革还催生了职工身份制度改革,使改制从单纯的所有权改革转向了所有权改革和职工身份制度改革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了产权置换与职工身份置换相结合的双重置换模式。身份置换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出现,使得所有权改革产生了巨大成本。成本支付问题成为影响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双重置换模式的确立,使得中国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引入非国有资本,包括出售存量国有产权和新增非国有资本,使国有全资企业变为含有非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或变为不含有任何国有股的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进一步以上述方式实行二次改制或三次改制,以实现国有股比重的继续降低乃至全部退出。第二,尽可能地改变职工的身份,将他们长期以来在本企业终身就业、养老的身份,改为合约化就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身份。
至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30年道路清晰地呈现。从1978年开始,国家尝试释放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控制,随即演变为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国家在较长时期里刻意回避所有权改革,但对控制权的释放客观上引发了对所有权逐步的被动释放。控制权释放不但导致了内部人的强势地位,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也诱发了他们对所有权方面的要求。在非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大批国有企业逐渐陷入财务困境,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所有权改革的压力。这些因素形成了所有权改革的基础推动力。乡镇企业所有权改革的示范,私有企业的硬预算约束及它们与政府之间的清晰边界,以及私人所有者展现出盘活国有资产的能力,也促使了政府以开放的心态对待所有权改革,促进了所有权改革的战略主义思维的形成。
二、定义中国范式
显然,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非常独特的轨迹和非常独特的举措。不过,如何概括和分析这种独特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甚至存在较大分歧。J.C.Ramo在其《北京共识》一文中,就称中国的改革颠覆了私有化等经典改革方式。但S.Yusuf等人却认为,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小型国有企业出现了大量的私有化[12]。其实,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独特性,远比是否实行了私有化要丰富。中国经过长达30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独特范式。基于对改革经历的总结和剖析,从如下几个方面定义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国范式。
第一,改革长期遵循实用主义思维,并且在较长时间里刻意回避所有权改革和激进推行控制权改革。放权让利的最初成就使许多人相信,中国人有着杰出的智慧可以以激进的控制权改革来替代所有权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早期放权让利、经济责任制、承包制和租赁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之后,才进入到大规模的、得到官方认可和指导的所有权改革阶段,尽管这种所有权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明确的、有计划的私有化有着重大区别。改革路径的阶段性与实用主义改革思维有直接关系,长时期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以解决当时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而并不是要建立某种最终目标模式。实用主义思维使得每个阶段的改革都显得有成效,因为它能对症下药地解决当时火烧眉毛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早期放权让利促进了国有企业产出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在中国,产出增加和收入上升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发展”,也就是说,改革一定要促进发展,否则改革就没有意义。不过,实用主义过于局限于当前困局而顾不上根除国有企业的深层弊病,因而每一阶段的改革都带来后遗症并需要新一轮改革来应对,使改革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实用主义思维和对所有权改革的刻意回避互为因果,实用主义思维有助于回避所有权改革,而对所有权改革的回避强化了实用主义思维。即使1997年党的十五大加强了战略主义思维,但2003年之后国有部门的快速复苏又使机会主义思维抬头。
第二,长时间的激进控制权改革自发地走向长时间的渐进所有权改革,使所有权改革形成较严重的路径依赖特性,导致国有企业从内部人控制转为大规模的内部人持股。最初的放权让利导致了一步比一步更加激进的控制权改革,以管理层为核心的内部人不但获得越来越多的控制权,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产生了隐含民营化成分的非正式所有权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内部人还强化了改革以来所积累净资产的所有权要求,信息对称和谈判优势地位有助于内部人实现这种要求。特别是那些原先规模较小、国家几乎没有注入资本金、主要依靠管理层努力而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管理层要求收购的动力会更强,政府似乎也比较理解和顺应这种要求。控制权改革所导致的企业短期行为和产品市场过度竞争,将大批国有企业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带入财务困境,给政府施加了对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改革的压力。总之,激进的控制权改革随着时间推移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所有权改革的基础推动力。渐进所有权改革是在激进控制权改革赋予内部人的优势地位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所有权改革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在所有权改革中,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改革中,内部人的优势地位甚至主导地位导致了大规模的内部人持股。当然,这种情况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轻微一些。虽然匈牙利和波兰、俄罗斯等国家也有过将国有企业出售给内部人的做法,但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中的内部人主导更加强烈和持久。内部人主导的所有权改革在中国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一些人认为管理层收购和职工持股有悖于公平性,操作过程也缺乏透明度,腐败行为和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在实际当中也时有发生。不过,在路径依赖的大环境中,许多管理层收购产生了良好效果,经营机制实现了根本转换,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中,管理层收购未必合理,但未必不合适。
第三,所有权改革具有渐进性,并且与企业重组交互进行。渐进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权改革从最基层和最小的国有企业依次向更高层和更大的企业推进;二是民营化从面向内部人逐渐面向外部投资者;三是许多企业的所有权改革并不是一次性整体出售,而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来降低国有股比例、形成混合所有制格局,以及通过第二次、第三次改制不断降低国有股比重,一些企业完全实行了非国有化,但相当多的企业至今仍然保持了国有控股;四是一些规模较大、地位较重要的国有企业仍然维持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但它们通过分拆改制、合资和上市方式实行迂回的部分民营化,并可将母公司资产不断装入子公司的方式加深民营化程度;五是大部分改制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状态能保持相当长时间,但股权结构具有动态性。与其他转型国家和英法等国家实行所有权改革之后出现的混合所有制相比,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更加普遍。更重要的是,政府并没有明确地逐渐减少国有股、不断向民间释出国有股的计划。相反,长时间保持混合所有的状态是政府一项明确战略。当然,混合所有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股权结构,总的趋势是国有股比例逐步下降。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改革与重组往往是交互进行的。这里所谓的重组,是指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或提供救助以及帮助企业退出市场的措施,包括增资减债、分流职工、剥离办社会职能、剥离不良债务、关闭破产和兼并、财政贴息鼓励技术改革,等等。所有权改革与企业重组交互进行,在1993年之后的10年里体现得淋漓尽致。
借助非国有企业崛起带来的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充分利用非国有企业崛起给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和重组提供的缓冲作用,也是中国范式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不能肯定发展非国有企业、然后借助非国有企业带来的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有意设计的一项战略,但客观上,非国有企业的崛起对国有企业提供了示范,使国有企业自身和政府逐渐认识到:原来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可以这样安排。特别是乡镇企业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制和租赁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的改制出售,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改革和所有权改革都产生了直接的示范效应。非国有企业的崛起也将国有企业逼到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和买方市场,使许多国有企业逐渐陷入财务困境,对政府和国有企业自身都形成了巨大的改革压力。这是其他转型国家和英法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都不曾有过的因素。非国有企业的崛起给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改革和重组也提供了强大的缓冲作用。在1998~2003年这几年里,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重组和所有权改革,多达3090万国有企业职工下岗[13]。许多下岗职工被非国有部门所吸纳,极大地减轻了社会不稳定。2004年之前的10年里,中国平均每年新增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1000多万,这些人员几乎全部被民营企业所吸纳(任文燕,2004)。非国有企业发展所产生的税收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企业重组带来的财政损失,这也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所没有的。
另外,还可以从改革成本的角度来定义中国范式。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和渐进的所有权改革导致了巨大的企业改革成本。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组成本,即减轻企业包袱和债务负担的成本;二是民营化成本,即实行民营化必须要由国家支付的费用,尽管这两类成本有时难以准确区分。从1994年实行优化资本结构开始,国家就不断为国有企业支付重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国家用于冲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的规模1996年为200亿元,1997年达到300亿元;1997年实行政策性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为675家、被兼并的1022家、实现减员增效的789家,国家支付费用数百亿。在1998~2000年扭亏脱困期间,国家共核销国有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261亿元,实施债转股4050亿元,剥离国有银行主要由国有企业呆坏账造成的不良资产13000亿元并由国家出资按原值收购,采取优先上市政策使307家国有企业在境内筹资2723亿元人民币、22家国有企业境外筹资267亿美元,支付了至少数百亿的资金实现下岗分流职工2100万人[14]。这些都属于重组成本。民营化成本主要是民营化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包括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社保并轨费用和一些附加费用等。民营化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所以这会是一笔较大的费用。尽管其他转型和非转型国家在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时,也会产生一些成本,但中国的成本构成远比其他国家复杂,而且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时间拖延之长较大地增加了成本。国家是否有能力和愿意支付成本,是否深切意识到拖延时间将导致更高成本,将对所有权改革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中国范式的基本分析
从上面五个方面定义中国范式,基本能够概括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独特性。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范式?第二,如何来评价这种范式?第三,这种范式是否不可逆转以及将如何演变?
首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范式。中国启动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以解决当时的商品短缺问题,从而奠定了实用主义的改革思维,所以早期的放权让利显然是合理选择。不过,控制权改革为何延续这么长时间,而所有权改革为何又如此渐进和摇摆?中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提出所有权改革,基层企业当时也出现了一些自发的民营化指向的所有权改革,而那时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国有企业的实质性改革尚未起步。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意识形态制约、实用主义思维的固定化,以及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过分谨慎,是促使中国范式形成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存在意识形态制约,因而不断解放思想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特别重要。实用主义思维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其也有很大的优点,但其在改革初期的显著效果反而起到了负面作用,使这种思维固定化了。实用主义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过分谨慎,贯穿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全部进程。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需要的是确定能够促进发展、消除贫穷的改革。私有化能够确切地、立竿见影地促进企业发展吗?答案并不总是肯定的。实际情况可能并不尽如人意,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激进私有化改革之后,无不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转型衰退,GDP只有改革前的30%~50%。这些国家的企业产出下降显然不能用需求不足来解释。实际上,正如J.Kornai所言,短缺是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M.Dewatripont和G.Roland等(1992)认为,激进的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直接效果,的确存在不确定性,这种方式的改革并不一定导致产出上升,也有可能导致产出下降。J.Sachs,C.Zinnes和Y.Eilat(2005)通过对20多个国家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除了所有权转移之外,还应该有基本的市场竞争制度和市场规制体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这些是决定私有化能否促进企业效率和竞争力持续改善、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相反,中国更喜欢在推出某项改革举措之前审视:这项改革确定能够达到调动积极性、促进发展的预期目的吗,什么样的改革举措最能够增加确定性、减少不确定性?在改革初期,不管是农村家庭承包制,还是城市企业的放权让利和承包租赁,这个问题实际上存在现成答案,答案就是储存在农民自己、企业自己头脑中的记忆。实践经历告诉他们,这些政策确实会提高产出、促进发展。初期的改革再简单不过了,即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曾经实行过而又有效的政策而已。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过一些民营化指向的所有权改革,但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业领域而不是制造业领域,除了商业服务业存在大量的微型企业这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服务业领域在20世纪50年代曾存在过大量私有制。这恰恰说明,此时中国改革方案的选择是由记忆而不是理论、由经验知识而不是书本知识所指引。新时期的改革产生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又产生了所谓的“动力效应”,使继发的类似改革能够扩展和延续。但是,走过初期阶段以后,人们无法从历史记忆中找到确定的改革举措,而需要从国际经验和理论探讨等方面得到启示,这时,除了意识形态争议以外,不确定性和风险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中国在1988年曾经尝试过激进的市场化改革,当时选择的突破口是价格改革,但结果却导致了出乎预料的较严重通货膨胀和居民抢购,迫使这次激进改革被放弃。毫无疑问,这次激进改革增加了政府和普通民众对于一种新制度的戒心。现实生活中私有制企业时常出现的违法经营、寻租敛财等现象加重了人们对于私有化的疑虑。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是国有企业职工对于私有化持有较严重抵制态度,这种抵制态度主要来自于对铁饭碗和“主人翁地位”的坚持。对于推行改革的人而言,风险不仅仅来自于改革效果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来自其他方面。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诸城市大批小型国有企业被出售,当时推动这项工作的诸城市长陈光就被称为“陈卖光”,中央官员的不断调查和社会舆论的炒作无疑给这个政府官员带来了政治前途风险。所有权改革实施过程本身也很容易产生污点,如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等,这些污点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会导致上访和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在这种特有社会环境中,多数人对改革的风险态度必定是风险厌恶而不是风险爱好。不过,中国也有一些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方法,如允许少数有胆有识的人或者国有部门已经成为严重包袱的地方进行局部试验,以观察试验效果和普通民众的反应。幸运的是,中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使局部试验成为可能。国有部门财务困局的日益严重,来自于国有小型企业内部人的所有权改革基础推动力的日益强劲,会弱化实用主义思维以及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担忧。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促成了中国范式的形成。
如此形成的中国范式,自然带有内生性。1978年启动的中国改革,不管是农村家庭承包制,还是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基本上是基层自发的。基层所选择的制度安排,大都是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的政策。实用主义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避免将某种新制度通过政治系统强加于全社会。后来逐渐成形的战略主义思维,其实是政治体系在国有部门财务困局的压力下对基层业已存在的改革举措的承认并加以归纳和演绎而已。完全可以说,中国范式内生于中国长达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而不是某种外来的东西或者是由政治系统强加的东西。
中国对于改革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厌恶尽管拖延了改革进程并产生了较大的改革成本,但却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产出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国不但实现了国有企业在放权让利之后的产出持续增长,也实现了在漫长的渐进私有化进程中企业产出持续增长,尽管不同阶段的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有差别。这使国际上许多经济学家感到困惑。中国范式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足,但这种范式将改革给国有企业内部人带来的不确定感降到了最低,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产出下降。激进的私有化肯定会给内部人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感,使他们失去对未来的明确预期。突然的私有化将使内部人担忧,他们不知道谁将是老板,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原有岗位,也不知道自己未来的工资收益是多少。K.J.Arrow(1984)分析了不确定性下的个人选择,他认为,不确定性下的个人选择将比确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困难得多。不确定性下的个人选择从模型上来说可能比较复杂,涉及非合作博弈等问题,但卸责和偷懒可能是最合理的选择。中国范式在改革前期引入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这些确定性很强的举措,内部人可以清晰地计算出产出增加后自己将得到多少收益,因此,他们会选择努力工作以提高企业产出。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渐进所有权改革过程中,改制企业也普遍出现了产出增长、业绩上升的现象。一方面,因为许多改制主要面向内部人,而且内部人获得的股份基本上不能出售,使得内部人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即使是面向外部投资者的改制,许多情况下内部人特别是管理层事实上可以与外部投资者达成私下协议,以获得更多的确定感。另一方面,研究表明,中国的改制注重通过“承诺”来减少风险、缓解内部人的不确定感。这些承诺一般涵盖企业未来发展目标、就业与解雇、职位保留、福利保障、注册地点和纳税渠道等。显然,这些承诺对于减少风险和缓解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即使是未实行私有化而被保留下来的国有部门,其整体产出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仍然维持了增长,不但因为放权让利的激励机制仍然存在,而且这些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才能提高与中国市场经济成长几乎是合拍的。更何况,那些仍然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也通过分拆式改制、合资和上市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迂回所有权改革,这对于减少政府干预、促进企业运营的商业化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对国有部门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长时期的重组,也有利于国有部门重新获得市场存活能力。
但是,这种产出增长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激进的控制权改革使天平不断向内部人倾斜,内部人的利益日益侵蚀利润,1993年之后停止上缴利润,作为名义最终所有者的国民根本不能享有所有权回报,国家理论上的财政收入减少了,用于改善社会公平的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政府开支也相应受到挤压。国有企业停止上缴利润还抬高了企业税率,对民间投资者构成了极大的不公平,也抑制了民间投资,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激进的控制权改革在强化内部人利益的同时,容易刺激经济扩张和国民收入超分配,引发通货膨胀,这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渐进的所有权改革导致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国有企业几千万内部人所产生的这些成本最终将由十几亿人民大众间接承担。主要面向内部人的所有权改革,尽管在路径依赖的大环境中可能合适,但容易损害公平性。中国范式也拖延了提高经济效率的进程。研究表明,改制一般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而渐进的所有权改革,以及改革中的机会主义思维,都延缓了企业效率的进一步改善。中国范式产生了大量的长时间存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是否具有长期效率、是否会出现公平性方面的问题,仍然需要时间来观察。中国范式可能更有利于外延式发展而不是内涵式发展,但这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中国范式是否不可逆转以及将会如何演变呢?中国范式在改革前十几年里刻意回避所有权改革而关注于控制权改革,在后十几年里刻意保持所有权改革的渐进性,使得民营化程度至今为止远比不上其他转型国家,这是主张渐进改革的经济学家都难以理解的事情。
关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改革,一些经济学家非常推崇大规模快速的私有化,如J.Sacks和W.Woo(1992),以及K.Murphy,A.Shleifer和R.Vishny等人(1992)。而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则主张温和稳健的私有化,如P.Aghion和O.Blanchard(1994),以及M.Dewatripoint和G.Roland等人(1992)。但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私有化最终是不可回避的。主张大规模快速私有化的理由主要是避免改革进程的逆转性和减少改革成本,而主张温和稳健私有化的理由主要是减少不确定性和学习成本。那么,逆转性、改革成本、不确定性和学习成本等诸多因素将如何影响中国范式的稳定性,它们将把中国范式带向什么方向,这是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就改革的逆转性而言,时至今日,中国范式已经成型,且这种范式本身已经包含所有权改革的内容,可能已经没有什么力量使它逆转了。正如已经指出过的那样,中国范式与其他转型国家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它本来并不是靠政治系统强加于这个社会,作为一个内生的范式,它反而是安全的。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人们对于别国私有制的了解日益加深,私有制在人们心目中的不确定性在减少,人们发现,只要法制健全,原来私有制企业不但效率高,而且还可以和国有企业一样具有亲和力甚至变得高尚一些。国内私有制企业不断发展和规范经营将强化这一印象。不过,中国范式注定要支付高昂的可预测改革成本。之所以说是可预测的改革成本,正是前面所说的重组成本和民营化成本,这些成本是可以大致预测的。也许,中国范式避免了更加高昂的由激进改革导致的产出下降和社会不稳定带来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无法预计和测算,也不属于研究范围。
中国范式的确减少了不确定性和学习成本,问题在于,是否需要将不确定性和学习成本降到如此之低以至于损失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收益和学习收益。其实,即使不在乎不确定性收益和学习收益,即使中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化,中国范式仍将面临一些较严重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将决定中国范式未来如何演变。
四、中国范式面临的挑战
与所有其他转型国家相比,中国一直在挑战中对国有企业推行一轮又一轮的改革。
挑战一:国有企业能否真正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并跳出繁荣与衰败交替的周期规律?
在过去30年里,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改革,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单位逐渐接受市场经济洗礼,许多中小企业实行了民营化或者退出市场,但仍然有不少规模较大的企业保持了国有控股甚至维持国有全资,国有部门作为一个整体的产出仍然在不断增长,目前在国民经济中稳定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比重。国有企业甚至在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和2003年至今出现了两个繁荣阶段。但问题是,目前规模仍然庞大的国有部门能否跳出繁荣与衰败交替的周期规律而持久存在,现存的国有控股和国有全资企业能否真正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而持久保留国有制?在过去30年中,国有企业呈现着繁荣与衰败相交替的周期。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算是国有企业的第一个黄金时代,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算是白银时代,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算是青铜时代,而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到2002年算是黑铁时代。2003年至今,可以算是第二个黄金时代。为什么会有黄金时代,为什么又会走出黄金时代?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所有权安排出现轮回,而是市场经济的波峰将国有企业带向黄金时代,又是市场经济的波谷将它们带向黑铁时代。激进的控制权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使它们在保持国有制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但是,市场经济一定有波峰和波谷,也即市场景气和不景气具有交替性。仍然维持国有制但经过激进控制权改革的企业,与市场经济波峰结合比较容易,而与市场经济的波谷结合却较难。私有制企业虽然一样不能逃避市场经济波谷的冲击,但它们与政府之间的清晰边界和硬预算约束注定它们基本能够“自行了断”,而国有企业则不然,1997年之后的“三年攻坚和扭亏脱困”政策已经证明了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恰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波峰时期,轻纺工业化带来了高度繁荣。但当轻纺工业化鼎盛时期完结,并且当非国有企业逐步崛起,就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陷入财务困境。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国家投入巨额重组成本对国有部门进行救赎,国有企业的累积损失和历史包袱骤然卸下,只要出现又一次市场经济波峰,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仍然可以与市场经济结合。幸运的是,2003年以来,多种因素将中国带入重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国民经济进入新一轮波峰时期,这给国有企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但是,正如由轻纺工业化带来的第一轮波峰已经过去一样,这一轮由重化工业化和信息化带来的波峰也必将过去,如果继续维持现存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是否将再次需要国家重新投入巨额重组成本进行救赎?这是应该未雨绸缪的问题。
挑战二:实用主义改革能否真正转向战略主义改革?
在第二个黄金时代,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改革徘徊不前,这与实用主义思维并未真正放弃、战略主义思维并未真正实行有关。实用主义其实就是机会主义。从实用主义转向战略主义,与其说是理论的指引或者制度的设计,还不如说是实用主义行为自身提供的教训。1978年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曾经试图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来搞活国有企业。到了20世纪90年代,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合资、上市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先后被认为是搞活国有企业的重大举措。但实践结果表明,这些改革举措要么时过境迁便不再有效,要么干脆就不能产生预期效果。在上下求索中,实践家们终于找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思路,即所有权改革和身份制度改制相结合的改制。国家认可了改制,并以放活、有进有退、战略性改组、布局调整、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等独特的语言体系将改制纳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主义思维框架。但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再次繁荣使战略主义思维受到较大干扰,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几乎全部保持了国有全资性质,尽管它们大多数处于竞争性领域。如果继续固守机会主义思维,则需要静候所有权改革压力的出现。若干年后这些国有企业再次陷入财务困境,国家迫于财务压力而推行所有权改革,改革成本将会更加高昂。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转向战略主义思维,未来所有权改革将面临推动力丧失的问题。在实用主义思维主导的改革氛围中,小型企业内部人具有较强的基础推动力进行以内部人持股为主的所有权改革,这种基础推动力在较大程度上会抵消内部人对于所有权改革而导致的身份市场化和裁员的抵制。但是,大型国有企业所有权很难以内部人持股为主,改革的基础推动力要小得多,既缺乏来自基层政府的基础推动力,更缺乏来自内部人的基础推动力。而且,大型企业的职工人数更多,职工天然地反对身份市场化和裁员,如果没有持股的诱惑力来抵消,大型企业职工将反对所有权改革。对管理层收购和内部人持股的声讨及规范,也会弱化这些基础推动力。因此,需要国家转向战略主义思维,排除干扰和抵制,着力推动所有权改革,同时以建立健全的社会安全网等方式来减轻职工对所有权改革的抵制。
挑战三:混合所有制是中间状态还是终极状态,更深程度的部分民营化是否可以推行?
目前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改造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即使采用战略主义思维,更多大型企业也只会改造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不是实行完全的民营化。那么,混合所有制在中国到底将是一个中间状态还是一个终极状态?一方面,中国的意识形态决定了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只能选择混合所有制而不是完全民营化,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目前似乎运行良好。对于混合所有制还需要认真观察和细致研究,至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全新课题。在经济学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许多人都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直接关系,但这些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内部人持股与外部人持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方面,如R.Morck等(1988)就认为,管理者的决策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是一个常态,当管理者持有企业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后,管理者利益与外部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就会逐步提高。J.McConnel和H.Servaes(1995)则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内部人持有股份的比例与托宾Q值之间具有显著的函数关系。但是,对于国家和私人投资者共同持有同一企业的股份,经济学界缺乏研究。一些略微相关的研究表明,政府总是倾向于干预企业事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有私有企业,但干预私有企业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更少的收益,因此私有制企业的商业化程度更高[15]。对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初步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股东实行共治具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高管人员仍然属于干部,他们的选拔制度和薪酬制度实现市场化存在较大困难,难以成为真正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他们的行为必须要迎合政治要求,这对于企业的商业化运营是一个较大的障碍。即使长期维持混合所有,国家是否应该有计划地逐步降低国有股比例,也是一个有挑战性的问题。
挑战四:如何处理渐进所有权改革中的某些群体利益受损问题,以提高社会公平程度?
一些研究表明,在转型国家的改革初期,改革获得众多的支持,而随着改革的推进,支持开始减少,一些原先支持改革的群体,譬如国有企业的职工,开始反对改革,因为他们担心失去工作,同时也担心财产私有化过程中的不公平。一些经济学家直截了当地警告,转型过程中的某些改革如果不重视社会公平性,将使少部分人得到不当暴利而某些群体受到损害,改革进程本身也将受到威胁[16]。中国在激进控制权改革之后推行渐进所有权改革,某些群体利益受损问题可能更加复杂也更加严重。激进控制权改革导致的内部人控制自然会对所有权改革的方式乃至具体方案产生较大影响,总体而言,内部人容易获得额外利益,但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可能很不公平。内部人获得额外利益意味着社会大众的利益损失,特别是那些得不到其他方式补偿的人们,如农村居民,其利益损失更大。未来如何在改革进程和社会公平性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总之,国有企业很难做到与市场经济的波谷结合,而随着时间推移,重化工业化鼎盛阶段必将过去,新的波谷一定出现。在现有格局下,国有部门延缓所有权改革对于社会公平其实是一种伤害。因此,应该勇敢地放弃机会主义思维、转向战略主义思维,以健全社会安全网等方式减轻职工对于所有权改革的抵制,着力推行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对中央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包括法人整体上市在内的法人整体改制,以实现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的低限目标。同时,要对国内非国有资本显著开放重化工业领域。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并不一定能保证企业在短期内发展得更好,但一定会把国有企业带到一个方向正确的改革之路。中国可以长期维持这些特大型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形态,但国家应该逐步释放更多的国有股,不断降低国有股比例,同时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商业化导向的公司治理,以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商业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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