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批判与省思论文

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批判与省思论文

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批判与省思

□王国飞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摘 要] 全球碳排放量呈增长之势,“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过量碳排放行为可能引致碳排放环境风险,该风险具有三重表现和多元特征。不确定性的干预,环境行政的范围需由环境危险扩张至环境风险。同时,不确定性具有的科学不确定性、引致行为不确定性和文化环境不确定性给传统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带来了挑战。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传统进路,呈现出科学/民主的二分思维,科学理性与民主理性出现了断裂,难以有效因应复杂的风险。破解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存在的理论难题,仅凭借各国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主管部门的威权管制均难以奏效;传统规制主体需要寻求作为规制对象的控排企业、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公众、作为专业支持的专家等主体的支持,并与其建立合作规制关系,共同制定规制政策法律与行动框架,共同分担规制责任。合作规制理念随着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而被提出,具有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内容、规制责任、规制过程等方面的特殊性,成为规制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的重要理论工具。

[关键词] 不确定性;碳排放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规制;合作规制

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GCP)发布的《2018年全球碳预算报告》指出,2016—2017年的全球碳排放量持续攀升,其中2017年增长了1.6%,煤炭、石油、天然气、水泥产生的碳排放量分别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40%、35%、20%和4%,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和地区依次为中国(27%)、美国(15%)、欧盟28国(10%)、印度(7%)① 2018年全球碳项目曾发布《2018年全球碳预算报告》,披露了全球碳排放情况,其中化石燃料和工业排放贡献最大(参见全球碳项目.2018年全球碳预算报告[EB/OL].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5572-1.html.2019-4-26)。人类活动导致大气CO2等温室气体浓度的不断升高,被认为“很可能”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因,最近50a气候变化主要由人类活动驱动这一结论的可信度已由原来66%的最低限度提高到目前的90%(参见葛全胜等.中国碳排放的历史与现状[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1:3)。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曾评估认为,人类活动(如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地球系统碳循环变化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因① 2018年全球碳项目曾发布《2018年全球碳预算报告》,披露了全球碳排放情况,其中化石燃料和工业排放贡献最大(参见全球碳项目.2018年全球碳预算报告[EB/OL].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5572-1.html.2019-4-26)。人类活动导致大气CO2等温室气体浓度的不断升高,被认为“很可能”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因,最近50a气候变化主要由人类活动驱动这一结论的可信度已由原来66%的最低限度提高到目前的90%(参见葛全胜等.中国碳排放的历史与现状[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1:3)。 。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过量碳排放行为可能会引致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这一新型风险表现在:碳排放浓度增加,令气象灾害和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加剧趋势;碳排放量累积,使生态安全面临多重威胁;碳排放量失控,致公众健康遭受诸多疾病威胁。对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序幕,目前该模式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实际上,从全球碳市场控排企业行为到环境损害后果产生,碳排放环境风险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环境问题的复杂的生成机理,具有原因行为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危害后果的多元性等特殊性。

因此本研究拟以笔者所在高校为研究对象,在调查现阶段实践教学体系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后续的对策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数据支持。

目前,专门研究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学成果却极其匮乏② 一个例证是,截止2019年4月25日,以篇名“碳排放环境风险”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为“0”。 。相关研究(如气候变化风险)多集中在风险认知心理学、风险管理学、风险社会学以及气象灾害学等方面,零星的有关法学成果多涉及气候变化诉讼或者碳排放司法等问题,鲜少关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困境、规制理念更新的问题。那么,面对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各国政府因循传统的环境行政管制模式能否奏效?若不能,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应选择何种理念对传统环境行政管制理念进行革新,这一新理念的特殊性何在?如此,上述问题可具体化为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理念的批判与更新的研究。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索性研究。

一、环境行政的风险转向与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难题

(一)环境行政的扩张:由环境危险到环境风险

危险和风险概念已广见于立法文本③ 2019年3月25日,笔者登陆北大法宝以主题词“危险”进行全文检索,结果显示:国内法律、行政法规数量分别为229、521部,汉译外国法律法规有45部;以主题词“风险”进行全文检索,结果显示:国内法律、行政法规数量分别达299、1315部,汉译外国法律法规达到64部。 ,但二者意蕴不同。德国学者一般以损害发生的盖然性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分。据此标准,若按照可执行、可经证实的方法,某种损害的发生被认定为具有足够的盖然性,即为危险;反之,若损害发生处于盖然性未知状态时,某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则为风险。显然,危险强调的是损害发生的相对确定性,是否存在危险往往需要借助确定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加以判定。申言之,危险是一种损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状态,若这种状态未被采取措施控制或阻断,公共安全或秩序将极可能遭受破坏,引起法益受损。采取措施前需对危险的状态进行综合考量,即,在客观事实认定、诊断分析、历史案例处理经验、危险发展状态预测等因素综合认识的基础上,采取适宜的应对方案[1](p89)。风险是面向未来的,行为原因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联系因科技知识的不足、危害后果难以量化而无法获得确定性的认知。危险和风险在环境领域表现为环境危险与环境风险,类似地可对二者进行界分,前者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相对确定性,后者则是关于未来生态环境损害的不确定性。

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随着行政任务的变化,先后经历了由秩序行政到福利行政,再到风险行政的发展过程。在19世纪立宪主义理念影响下,国家权力被加以限制,宪法中设置的人权条款旨在保障社会自由,国家的作用仅是保障社会的自由发展,不得侵入私人领域,由此出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立现象。对此,“自由法治国”阶段的古典秩序行政观主张,创设良好公共秩序是行政之目的,政府不宜过多干预社会生活,权力的行使需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为前提(即“传送带”模式)④ “传送带”模式源自20世纪初期的美国行政法,此时期行政法的功能是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和授权性立法的程序行事,以切实维护国会的权威。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0.转引自周卫.环境规制与裁量理性[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131. 。即,若要对社会权利、自由予以限制,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不能肆意行动。因此,这一阶段的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依法行政、公权力行政、命令—控制型行政等特点,通常多表现在事后应对,少数情况下的事前防御。

随着共同参与制民主理论的兴起和“公共行政改革”运动的推动,公众参与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世界性发展趋势”[11](p51)。共同参与制民主理论的核心主张是,任何人的生活只要受到某项决策的影响,都有权利参与该项决策的形成过程[12](p15);公众参与应拓展到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层面。受此影响,公众参与已在主体范围、事务领域、介入形式、影响深度方面都有了深刻改变。

伴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复杂性凸显,社会要求对风险进行规制的呼声渐趋高涨,而传统的行政管制对此存在反映不积极、低效的现象,风险行政开始进入学界的视野。风险行政观强调,政府不应满足于现状的关注、良好秩序的保护或建立、公共福利的实现,更应着眼于未来,对社会潜在的危险进行预防[2](p53)。就环境公共行政来说,随着科技的典型副产品——环境风险的展现,秩序行政在干预环境危险时却面临着一种尴尬情形,即在“不存在现实的环境危险却又无法排除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是否干预、如何干预的问题。要有效应对这一尴尬情形,保障公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行政的干预权力就需要由环境危险阶段提前至环境风险预防阶段,由此国家环境行政由传统的以环境危险防御为中心的秩序行政转向了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中心的风险行政。随着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问题的出现,环境风险行政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风险行政将成为继秩序行政、福利行政之后,行政任务的又一主要面相。”[3](p3)

(二)不确定性的干预: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困境

“规制”(或“管制”)一词译自英文“regulation”,富有广泛含义,并见于诸多学科。日本经济学者植草益认为,规制是“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进行规制的主体有私人和社会公共机构两种形式。”[4](p1)而美国经济学者丹尼尔·F.史普博则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5](p45)。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教授安东尼·奥格斯看来,规制基本上是一个政治经济学词汇,与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相联系,以纠正市场失灵满足集体或公众的利益为目标,私人受制于国家并被要求按照特定方式行为,违反规则将面临惩罚[6](p1-2)

其二,碳排放环境风险在引致行为上的不确定性。人类的环境行为决定了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但环境行为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多变性。例如,控排企业于碳市场中获取碳排放权利的行为是不确定的,这些行为可能出现在配额初始分配、配额交易或者配额清缴诸阶段。出现过量碳排放行为也可能是减排技术不过关、碳监测不到位、碳计算错误等原因促成。行为上的不确定性又会引起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分析预测上的困难。

传统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中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断裂的现象,实则是传统风险规制理念的局限性所在。面对碳市场控排企业行为引致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问题,这种传统理念显得“力不从心”:因果关系的认定难、信息获取成本高等。破解复杂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存在的理论难题,合作规制理念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寄予“厚望”。

“不确定性”是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的基本特征之一,其存在增加了环境行政主体规制的难度。所谓“不确定性”是指以人类现有的知识、科技手段,无法认知碳排放环境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影响范围多大、造成何种损害程度等系列未知事项的总称。从规制的角度来看,不确定性的存在无疑会增加挑战。概括起来,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不确定性的三种表现:

其一,碳排放环境风险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无论现代科学如何发展,人类应对碳排放环境风险的科学知识始终是匮乏的,因为风险是在开放体系内产生的,而碳排放环境信息数据收集总是片面的、模型工具选择也可能脱离现实、风险评估方法和依据更存在缺失或普适性问题。尽管IPCC的研究将气候变化的主因归咎于人类活动,但科学界的反对声从来没有停止过。此外,大气环境组成要素及其关联的复杂性也会带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合作规制是在传统国家行政无法满足风险社会日益增多的规制需求背景下产生的。17世纪以来,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浪潮,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时期(17世纪至20世纪初)、传统福利国家时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今)三个发展阶段。

显然,同一学科间、不同学科间的学者对规制的理解存在规制主体、规制对象等方面的认识差异,但也形成一定的共识:其一,规制主体,尽管有经济学学者认为私人亦可作为规制的主体,但各学科均不排斥行政主体这一基本主体;其二,规制权力,各学科也普遍认为行政主体开展需要有法律依据,即法律要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干预权力;其三,规制对象,各学科均把行政主体的规制活动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相联系,即规制对象具有市场行为指向性;其四,规制目标,规制是为了实现授权法中所界定的公共利益,即规制目的具有公共利益指向性。由此,可以描述规制的共识性定义,即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法行使公权力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的活动。本文研究所采用的规制概念,在承认这一共识性定义的基础上还认为,在应对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这一复杂的环境风险问题上,企业、公众等主体也应成为共同的规制主体。

当今社会,由于控排企业过量碳排放而引起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正威胁着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围绕这一风险,一些碳市场立法先进的国家或地区不断完善传统风险规制的一些成功做法,如基于风险评估的碳排放标准设定,基于风险管理的碳市场资格管理、碳监测计划、碳排放报告等管理制度的完善,基于风险沟通的碳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风险交流制度的采用。与此同时,鉴于传统行政管制理念下风险规制失灵的问题,诸国积极探寻新的风险规制理念,力求建构一个体现科学精神和民主精神融合、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协商透明的新规制模式。传统风险规制理念下规制活动的失灵,逐渐使人们意识到:企业行为引起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问题非常复杂,仅仅凭借碳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各国的碳市场主管部门的威权管制均难以奏效。规制活动失灵、市场调节不足,也使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规制活动的主导者、规制责任的集中承受者——碳市场主管部门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对于解决规制活动低效、失效问题的重要价值。是故,传统规制主体需要寻求作为规制对象的控排企业、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公众、作为专业支持的专家等主体的支持,并与其建立合作规制关系,构筑起多元利益主体能够充分博弈的规制政策法律制定与行动框架,建立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责任共同分担的机制。

二、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科学/民主二分思维

风险规制活动最早兴起于美国经济领域,可追溯到1887年国会设立的第一个现代规制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对铁路的规制,而后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张[7](p1)。不过,在1960年代中叶前,政府规制范围都很有限,仅限于食品药品、运输、航空等有限领域,1960年代中期起随着规制机构大量设置、规制范围的拓展,规制活动才在环境污染领域逐渐凸显,相关的风险规制立法也不断出现,如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修正的《清洁空气法》和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等。在风险规制活动兴起的同时,学界也在不断推进风险规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就环境领域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来讲,学者们的解决方案呈现两个不同群体。恰如牛津大学环境法教授伊丽莎白·费雪所指出,“一个是主张科学和专业知识作为技术风险决策的主要依据,另一个是主张民主和伦理价值作为技术决策的主要依据”[8](p14)。即,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科学路径和民主路径。

(一)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科学进路

科学是求真的知识领域,求真是科学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特征,科学的特性都是由这一根本特性决定的[9](p52)。在风险规制的科学路径主张者看来,风险不是一个社会建构概念,而是一个科学概念,只能通过科学的方式加以理解;而价值选择固然重要,但在风险评估阶段不应考虑,因为基于感性的恐惧、认识、价值选择会影响科学分析,只能在风险评估完成后于决策过程中进行价值融入[8](p14-15)。因此,就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来说,其主要是人类科技发展问题带来的副产品,既然源于科技问题,那么理应主要通过科学决策或专家决策来解决。

这一群体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凯斯·R.孙斯坦教授,他在代表作《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中强调了科学和专家意见对风险规制的重要性,并主张通过高度专家化的方式来处理风险规制问题。与此同时,他也不否认深思熟虑的公众意见、公众的支持与自信对于实现“协商民主”和弥补专家决策不足进而促进规制体系运作上的一定作用,但他最后还是指出普通人在“风险”问题上的认知、政策建议往往是不可靠的[10](p368-369)。显然,他依然突出强调风险决策的客观性,尤其是决策者应具备“求真”的科学理性。这里所谓的“科学理性”是指决策者应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事物的实质方面认识、应对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为此,他们主张,规制主体在规制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确保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目标、方法、过程、程序均是科学的。

(二)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民主进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秩序行政的实质正义受到人民质疑,社会要求国家不能仅承担秩序维持义务,还应积极给付以确保人民基本权利不受到损害或不公平对待,福利行政观因此产生。福利行政观认为,财富公正分配是政府的任务,经济危机是自由市场的产物,需要限缩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展行政主体权力范围并渗透至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才能帮助相对人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已成为一个体现民主价值的重要领域。民主价值的倡导者认为,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应充分体现价值判断,支持理由有四:其一,科学并非客观的,因为碳排放环境风险的科学评估过程总是承载价值的,是否接受风险更是涉及伦理价值、自由自治、信任建设等问题;其二,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关系到生活如何接受或选择这一根本性问题,理应由世界各国的一般公众来解决,而不应由其科技精英决定;其三,科学家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事逻辑,任何强化科学的努力实则是强化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事逻辑;其四,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问题实质上是价值博弈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取决于哪一方的价值能胜出。

世界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同时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6]509面对“世界怎么了”的困惑,习近平总书记以政治家应有的担当,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6]539的中国方案,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6]541-544。

(三)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中科学理性与民主理性的断裂

显然,这两个群体在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问题上出现了认识差异,呈现出“过于强调己方观点而弱化对方观点”的对立现象。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科学论者主张应以科技手段界定、应对风险问题时,而民主论者却对科技及科学共同体的局限性进行放大性指责;同样,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民主论者强调应融入充分的价值判断时,而科学论者却对普通公众感性认知的可靠性提出了强烈质疑。为何出现此种现象,对立现象实质是什么?对此,以贝克为代表的社会学者给出了有力解释。

在贝克看来,科学在工业社会中获得了制度化保障,科学理性成为一种理性工具支配着整个社会的认知活动[13](p8)。受此种理性的影响,若“循着工业社会现代化过程的内在逻辑,人类社会将可能行进到一切都必须按照科技专家所提出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技术统治时代,或者行进到直接由科技专家统治一切的专家政治时代”[1](p114)。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科技理性的支配地位受到了冲击。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等复杂的风险面前,科学理性声称能够客观地研究风险的断言,不断受到实践的质疑,因为这种断言是基于不可靠的猜想假设(如数学概率),处理风险时科技专家们通常又不得不放弃实验逻辑的根基,甚至内部难以形成共识。鉴此,公众开始质疑专家的风险评估、管理等活动,科学家对风险的独断性或垄断性认知也随之被打破,不得不面对社会理性的挑战。显然,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对立现象实际上是由于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造成的。这也正如贝克所说,“在风险论争中变得清晰的,是处理文明的危险可能性的问题上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断裂和缺口。双方都是在绕开对方谈论问题。社会运动提出的问题都不会得到风险专家的回答,而专家回答的问题也没有切中要害,不能安抚民众的焦虑。”[13](p30)

三、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理论困境与突围

高校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的难点在于长效和常态,很多高校在进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时,存在阶段性、短期性、突击性的特点,管理严格、监管力度大则作风情况好,反之则出现工作懈怠、效率低下的情况。要实现常态化的工作作风管理和建设,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点突出理念内化、以技术管人、以制度管人的思想。

(一)环境管制理念的局限性

传统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体现的是“命令—控制”式的环境管制理念,通过设立碳排放许可(即配额初始分配)、碳监测计划、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制度,以及对违反碳市场管理规定的控排企业行为的制裁,强制控排企业履行政府设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来实现政府对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承诺的温室气体阶段性减排的政策目标。

这种管制理念,在控制传统的危害后果已经明确的有害物质、行为,遏制或减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传统理念的局限性在于,其防守范围被严格限定,防守范围之外的风险被听之任之。另外,该理念要求政府投入大量的资源来证明碳排放的环境危害性、控排企业行为的违法事实等事项,这将导致环境行政资源的不充裕问题。因此,依循这种理念,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可能因控排企业的排放行为与碳排放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信息获取成本过高等因素而被“搁浅”。那么,“到底是选择等待以降低不确定性,抑或是选择马上行动以避免未来的成本是一个两难的选择”[14](p15),对此国际环境法提出了一个特别有影响力的基本处理方法——采取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规制行动的决策时,应区分风险类型采取适宜的预防手段;在规制措施执行中,适当调整预防措施。

2.2 PVT1在肝癌中的表达与临床特征关系 PVT1在肝癌中的表达水平与肝癌患者肿瘤大小、肿瘤数量、BCLC分期、血管侵犯、甲胎蛋白的表达水平相关(P<0.05);与肝癌患者性别、年龄、饮酒史、吸烟史、HBsAg表达、肝硬化、Child-Pugh分级、癌胚抗原、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表达水平无关(P>0.05)。

由于碳市场机制是由政府构建的,传统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更是由政府一元主导,风险议题的设定、行动措施的采取,均是由政府授权的碳市场主管部门提出。在环境行政管制模式下,作为规制对象的控排企业始终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在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过程中被“噤声”;作为训练有素、具备特定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通常受雇于碳市场主管部门,扮演着碳市场机制设计的智力支持者、碳市场政策的解说员等从属角色,难以在规制活动中提出中立、客观的意见;本应具有社会监督权的公众,常被碳市场立法予以边缘化,以致规制活动中出现“失语”现象。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碳排放环境风险具有利益关系复杂的特征,但多元利益主体却不能在风险规制过程中得到充分博弈,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那么规制效果自不待言。规制失灵的出现,是由于环境管制理念自身存在的规制主体与社会间互动机制缺乏、规制活动中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割裂,不能适应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问题的特质所致。

(二)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理念转向

其三,碳排放环境风险在文化环境上的不确定性。碳排放环境风险是否被公众所接受,多大程度上被公众接受,这不仅与风险是否关乎公众切身利益有关,还与风险分配是否公平合理、风险控制是否有政策法律安排以及行政规制主体是否可信赖等文化环境因素相关。譬如,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较积极,而现任总统特朗普却否认气候变化事实,甚至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这无疑会影响到全球碳减排的实效。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农村地区乡镇初中是校园欺凌事件的高发地。农村初中生群体多为留守青少年,家庭教育缺失、农村地区社会环境杂乱、学校及教师管理方法落后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本文对江苏省S县的五所乡镇初中的学生进行调查,分析当前校园欺凌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校园欺凌治理工作。

预处理后,利用GC/MS仪器对样品进行检测与分析。载气流速为1.3 mL·min-1,GC进样口温度为295 ℃,不分流进样;起始柱温为70 ℃,保持2 min,先以 5 ℃·min-1升至 105 ℃,然后以 1.5 ℃·min-1升至 110 ℃,再以 15 ℃·min-1升至 160 ℃,最后以30℃·min-1升至280 ℃,保持5 min。EI离子源,电子能力为70 eV,离子源温度为230 ℃,传输线温度为280 ℃,质量数扫描范围为30~500 amu。

在自由放任时期,奉行的是霍布斯、大卫·李嘉图等倡导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理论,主张通过市场完全竞争和个人自由的尊重,调动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来促进财富增长和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因而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政府仅以“守夜人”或者“警察”角色出现,其职能被限制在抵御他国侵犯、保护人民和公共机关(或工程)建设等方面。但是,在经济社会获得空前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环境污染、失业等经济与社会问题,自由放任主义面临着“市场失灵”的窘境。到了福利国家时期,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出现,令亚当·斯密倡导的“看不见的手”调节的局限性更加凸显,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对之强烈抨击,并主张通过拓展政府职能、加大政府干预力度、实施经济干预政策、扩大需求等方式推动经济增长,此阶段的政府由“守夜人”转为“全能政府”。反映到环境领域则表现为“命令—控制”式的环境行政管制,保护环境被视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其有权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福利国家”尽管通过政府的广泛干预挽救西方国家于危机之中,创造了战后空前繁荣景象,但是这一景象持续时间很短。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环境污染加剧、失业人数骤增、企业缺少必要激励等发展“停滞”现象,政府干预于是出现了失灵,反思以“权力高度集中”为特征“凯恩斯主义”,出现了以加尔布雷斯(新制度理论的代表)、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和科斯(产权理论的代表)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他们几乎一致主张,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反对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要求“政府退缩,市场回归”,此阶段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转为“有限政府”。受这种思潮的影响,西方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掀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制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15](p1),强调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16](p89-96),思考和探索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行使权力、共担责任、共同整合资源、共同分担风险及共享利益的模式,即“公私合作关系”[17](p92)。尤其是当社会存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时,公私合作被认为是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一剂“良方”。合作规制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盛行于西方国家,现已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法、行政法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规制并非否定或者取代政府的主导或“掌舵人”作用,政府依旧在传统的行政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面对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等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其需要同其他主体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在此意义上,合作规制具有提高政府行政适应性、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也能克服和弥补传统行政的局限性,其实质是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力量,也不单纯依靠企业、专家、公众,而是要在多元主体间寻求分工协作,以实现规制效果的最大化。这一规制理念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其一,合作规制主体: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中,“命令—控制”规制模式和合作规制模式下的主体角色有显著差异① 有环境法学者在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问题时,曾对两种模式下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初步阐释(参见谈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研究——基于哈贝马斯“有效性”的三位意蕴[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74-82)。 。在前一规制模式下,各国政府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是规制活动所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判断者,在规制活动中扮演着领导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并集中承担规制责任;专家常处于“从属”地位,表现在:受聘于规制机构,承担向规制机构单向输送专业知识的义务,并根据规制机构的指示来解释规制政策以回应公众的质疑;企业处于规制对象的地位,被动地接受规制主体的监管,与之形成一种行政监管关系;公众被置于边缘化地位,无法参与或者仅仅以“围观者”身份参与规制活动,也无规制责任可言。但在后一规制模式下,各国政府的绝对支配地位被动摇:尽管其仍是规制活动主导者、领导者和所涉公共利益的最终代表者和表达者,但是公共利益的最终判断和决策的达成须建立在与企业、专家、公众等主体的沟通、论证与协商基础上,规制责任也与这些主体进行分担;专家的知识传递由单向传递向多向专递,如专家除了因雇佣关系须向规制机构履行传递义务外,也可以就特定事项发表中立性的专家见解或者应公众咨询请求而提供咨询意见;企业不再处于被动受监管地位,而是与政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应对自身行为带来的碳排放环境风险等问题;公众由遗忘的角落走到台前,与其他主体平等地参与到规制全过程,共同致力于规制决策的达成,并承担相应的规制责任。显然,行政主体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是合作规制的主体特征。

PEMFC电池主要由质子交换膜、双极板和电极(阴极和阳极)组成。其中质子交换膜、阳极和阴极组合成膜电极装置(MEA),它是PEMFC的关键部件。此外,PEMFC还包括催化层、气体扩散层和气体通道等结构[6],冷启动过程中可能会造成MEA损伤和催化层结构改变等问题[7],致使燃料电池冷启动失败,PEMFC的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选取7个不同氟化钙含量的萤石试样,按1.3实验方法中的步骤操作,每个试样平行分析5次,全钙和碳酸钙的分析结果见表3和表4,表5中氟化钙的结果由表3和表4中全钙和碳酸钙的测定平均值按式(3)计算得到。

其二,合作规制的客体:公共行政事务。合作规制是行政主体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以平等协商行政的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执行的活动。其中,“公共”有面向不确定范围的人和事之意,那么,“公共事务”就应是特定共同体间的一般性、共同性事务而非个体的事务。公共事务不是静态的封闭性概念,相反其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概念,其与特定共同体的认知、行政任务变化、社会新问题的出现等因素有关。但是,并非所有公共事务均属于行政事务,只有那些被国家强制纳入行政管理的事务才属于公共行政事务。换言之,只有实定法才能明确何种事务属于或者不属于行政。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国家行政由给付行政转向风险行政,公共行政事务的范围随之呈现扩张之势。环境行政已由福利行政阶段的全球碳排放环境危险防御转向了风险行政阶段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预防。不难看出,合作规制的客体具有公共行政事务指向性。

其三,合作规制的内容:多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命令—控制”规制模式下,各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由此二者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在传统的环境问题监管中,环保部门允许企业排污、监督企业非法排污行为分别形成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和环境行政监管法律关系。但在合作规制模式下,参与者间的地位平等,形成的是一种合作关系。例如,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合作规制中,各国政府可以与企业、专家、公众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力)与义务,由此他们间就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

其四,合作规制的责任:多元主体间的责任分担。在“命令—控制”规制模式下仅由政府集中承担规制责任,但是在合作规制模式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参与规制活动的企业、专家、公众均应对决策结果负责,体现为“责任共同性”。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来说,因为其在风险规制中具有主导者、领导者和监督者等特殊的角色地位,理应对决策后果进行积极、适当的责任承担;而其他主体对决策的达成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中,各国政府应对基于科学理性和民主理性的最终风险决策负责;企业享有涉及自身切实利益的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方案的知情权,如排放标准、监测标准等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并负有采取特定行动防范碳排放环境风险发生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科学知识、科学规律进行碳排放环境风险评估是专家的义务,若评估结论存在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则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公众不仅享有碳排放环境风险信息的知情权,还对风险规制过程具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若是其权利行使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和约定,则须承担特定的责任。

其五,合作规制信息:双向传递且能实现共享。在“命令—控制”规制模式下规制信息的传递方向是单向的,即“政府—行政相对人”式的自上而下的传递。但是,在合作规制模式下,规制信息的传递则是双向的,表现为“政府、专家、企业、公众”等参与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例如,在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中,各国政府将有关风险的信息传递至其他参与主体,这些主体可以对这些信息提出质疑并提出建议反馈给政府。同样,其他参与主体也须根据规定把自己掌握的碳排放环境风险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给政府。

1323 Establishment of a rabbit decompression sickness model and its evaluation system

其六,合作规制过程:全程性。与“命令—控制”规制的事后救济不同,合作规制则通常以全过程性的形态出现。从一定的时间维度去观察,它体现为较稳定并具有持续性的时间经过。譬如,碳市场配额初始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过程以及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的风险议题拟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等各阶段均应有合作的体现。

四、结语

传统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规制理念——环境行政管制理念遵循的是科学进路和民主进路二分思维,忽视了风险的二元属性——客观存在性与主观建构性,继而出现科学理性与民主理性的断裂问题。而合作规制理念具有规制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的理论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不同主体的优势,此理念下“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等主体都能贡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通过以责任与效率为前提的理性说服与建设性对话,以及制度化参与为保证的平等沟通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来确保……风险规制的合法性”[18](p4)。环境法的生命力源于其开放性、实践性。面对日益凸显且复杂的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等问题,调整“人与人、人—自然—人”间关系的环境法,也要对自身进行调整。迅速而有效因应不断变化的现实,这既是环境法实践的价值所在,也是环境法学理论的价值所在。只有与变化发展的环境实践问题相契合,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理论才能历久弥新,不断地发挥其规范、调节和引导功能。因此,当传统的环境风险规制理念已成为制约新事物成长的瓶颈时,就应毫不犹豫地加以突破。

参考文献:

[1]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德]埃贝哈特·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M].于安,等译.北京:三民出版社,2006.

[3][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3卷)[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5][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余晖,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6][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M].骆梅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M].李红雷,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8][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M].沈岿,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罗仕国.科学与价值: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M].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1]江必新,等.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中国法学,2005(6).

[12][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14][美]詹姆斯·萨尔兹曼,等.美国环境法(第四版)[M].徐卓然,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5][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16]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7]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8]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8.011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08-0076-08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碳市场法律风险合作治理机制研究(19YJC820054)”;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基于低碳绩效的湖北农业碳减排成本与减排潜力研究(18Q077)”;武汉工程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风险沟通机制研究(005299)”;武汉工程大学校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碳排放权的本土法律构造与实现机制研究(18QD13)”;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湖北碳市场控排企业碳排放权实现的综合保障机制研究”(19Q072)。

作者简介: 王国飞(1985—),男,陕西咸阳人,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校聘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杨 幸

标签:;  ;  ;  ;  ;  

全球碳排放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批判与省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