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宪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对“波兰宪法裁判官法”文本的分析_众议院论文

波兰宪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对“波兰宪法裁判官法”文本的分析_众议院论文

波兰宪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对波兰《宪法裁判所法》的文本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波兰论文,宪法论文,裁判论文,文本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6)03—0038—05

波兰宪法审查制度创建于1982年,宪法基础是当年3月26日通过的对1952 年宪法的修改案。根据此修正案创设了两个新的国家机关: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宪法裁判所被赋予宪法审查的职能。但宪法审查制度的完全引入是在1985年,这一年波兰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裁判所法》,它是宪法裁判所开展宪法审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1989年波兰政治体制转型,但宪法裁判所在此后不同时期的宪法修正案或新宪法中都被保留下来。波兰现行宪法审查制度的宪法基础是1997年通过的波兰宪法即现行宪法,于同年颁行的《宪法裁判所法》成为宪法审查活动的法律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制度下的两个《宪法裁判所法》文本的分析来探讨波兰的宪法审查的变迁。

一、两部《宪法裁判所法》出台的背景简介

波兰社会制度转型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转变期:第一次社会转变发生于1980年8月至1981年12月,第二次发生于1988年春天到1989年12月[1]。第一次社会转变的直接结果是对1952年宪法进行修改,最终于1982年3月26日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此宪法修正案波兰新设立了两个国家机关: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该修正案第33a条第6款规定:宪法裁判所的管辖权,组织和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波兰议会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着手制定《宪法裁判所法》。由于执政党和反对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因此在经过3年多的激烈争论后《宪法裁判所法》才得以在1985年4月29日经议会批准通过,198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二部《宪法裁判所法》制定于1997年8月1日。这一年波兰现行宪法(以下称为1997宪法)在4月经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大会批准,5月通过全民公决,10月17日正式生效。波兰自1989年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以来就在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到新宪法正式通过经历了近8年时间(其间有1992年的一部过渡性宪法,即“小宪法”),因此在制定新宪法的同时制定一部新的《宪法裁判所法》的工作也在准备之中。另一方面,宪法裁判所自1986年以来的审判实践为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加之民主法治国的理念也被广泛接受,因此在新宪法通过不久议会就颁布了新的《宪法裁判所法》,没有经历第一部《宪法裁判所法》出台时激烈而漫长的争论过程。

二、两部《宪法裁判所法》的不同制度背景分析

波兰引入宪法审查制是通过1982年宪法修正案和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制定完成的。两次立法的宪法基础都是1952年宪法,即宪法审查制的引入是建立在1952年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2]689,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1952年宪法第20条第1、2款);议会颁行法律并实行监督国家其他权力机关与管理机关的工作(第20条第3款)[2]690。 宪法审查制的引入则意味着宪法裁判所监督议会的立法,直接构成对议会至上权力的挑战。因此宪法审查如何协调与权力统一、与议会至上的关系是波兰最初引入宪法审查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引入宪法审查主要是反对派的政治要求,但在80年代初反对派并没有强大到完全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力量,因此无论是1982年的宪法修改还是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制定最后都是以不同政治派别间的相互妥协完成。表现在宪法修正案中就是没有完全确立宪法裁判所的司法地位,只是赋予裁判所有限的审判权,并且有限的审判权到了《宪法裁判所法》中还受到减损(下文对此会有论述)。因此,从1985年到1989年之间的波兰宪法审查制度仍处于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①。社会主义制度的痕迹在1985年的《宪法裁判所法》中清晰可见,该法第13条第6款规定宪法裁判所成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波兰1997年宪法,已明确“民主法治国”的原则(宪法第2条)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第10条)。上述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宪法裁判所真正的司法地位和裁判所比较充分的裁判权。

三、宪法裁判所性质的变化

如果仅仅只从两部裁判所法看,宪法裁判所都被赋予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似乎不同时期的宪法裁判所具有司法性质。但事实上1982年宪法引入的宪法裁判所的司法性质是不明确的,1997年宪法才完全确立了宪法裁判所的司法性质和司法地位。

由于两部《宪法裁判所法》都没有对裁判所的性质加以明确规定(在宪政国家也只有宪法才能规定宪法裁判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此,要看清裁判所的性质必须回到设立裁判所的宪法依据上。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宪法依据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1952年宪法第33a条②[3]。这一条确立了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审查权(第1款),规定了宪法裁判所成员独立的、只服从于宪法的地位(第5款),但是这一条是被置于宪法第四章下,这一章规定裁判所和其他国家机构。另外有单独一章,即第七章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宪法中没有其他条文指明裁判所和法院在性质上的共同之处。立法上的这一安排意味着当时的波兰还没有将裁判所完全视同于司法机关。宪法修正案一方面赋予宪法裁判所具有司法性质的审查权,另一方面回避了对宪法裁判所性质的明确界定并且将宪法裁判所和法院分开规定。

如果说上面的论证似乎有点勉强的话,我们可以看看1997年的宪法规定。1997年宪法第八章规定法院和裁判所,共分为三部分,即一般条款、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在一般条款部分,第173条明确规定:法院和裁判所(包括宪法裁判所)应当构成独立于其他权力的单独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呢?宪法第10条给出了清晰的解答。第10条第1 款:波兰共和国的政府系统应当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权和平衡的基础上;第2款:立法权应当授予众议院和参议院(Sejm and Senate),行政权应当授予波兰共和国总统和国务院,司法权应当授予法院和裁判所。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和完整地看出宪法裁判所的司法性质。在1952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案)中我们却无法找到类似的规定。理由在于:一方面,1982年宪法修改时波兰并没有改变自1952年以来的国家性质,没有确立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机制,众议院(Sejm)仍然在国家体系中具有最高性;另一方面,1982年宪法修改引入的宪法裁判所被授予的权力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裁判所并没有完全的和最后的裁判权,恰恰是这一点不符合司法的性质。

1982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裁判所司法性质的不明确和有所保留的规定还可以从有关“法官”名称的条文看出。宪法第33a条第4款规定:宪法裁判所成员应当由众议院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的人中选举产生;第5款:宪法裁判所成员应当独立并只服从于宪法。在上述两个条文中都是使用的“宪法裁判所成员”,而没有使用“宪法裁判所法官”;同样,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第五部分的相应条款也是使用的“宪法裁判所成员”,而不是“宪法裁判所法官”;1997年的宪法和《宪法裁判所法》,无论是英语文本还是德语文本,都使用“宪法裁判所法官”一词。

四、宪法裁判所裁判权的变迁

(一)宪法裁判所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33a条第1款规定了宪法裁判所的裁判权:宪法裁判所应当对法律和对其他由主要的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的合宪性进行裁判,应当对法律作出统一有约束力的阐释。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第1条用两个条款将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具体化:其一,裁判所审查由众议院制定和批准的法律的合宪性;其二,裁判所对由国家委员会、最高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最高的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或法律进行审查。上述两项审查内容通常合称为法律规范审查。但是,宪法裁判所并不是有权对所有符合裁判所法第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宪法裁判所法》第21条规定:提交到裁判所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涉及的法律自公布之时、法规自获得批准之时已经经过了5年的时间,那么裁判所应当将此申请转交给制定或批准法律法规的众议院或其他机关。言下之意,就是裁判所对于公布或生效5年的法律法规不再享有裁判权。这一限制条款是裁判所对众议院立法权一定程度的妥协。《宪法裁判所法》的妥协性还表现在:本来1982年宪法修正案还有一个条文赋予了裁判所一项裁判权,即第4条第2款:宪法裁判所应当就政党的目标或活动与宪法的不一致进行裁判。但是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却没有将宪法的这一条文具体化,这就意味着宪法裁判所没有被赋予此项职权,因为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33a条第6款规定:宪法裁判所的管辖权,组织和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既然《宪法裁判所法》没有规定对政党的目标或活动与宪法是否一致的裁判事项,因此宪法裁判所自然不享有该项职权。在这一点上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无疑是对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2款的背离。

1997年宪法第188条规定了裁判所的管辖权:对法律和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对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对由中央机关制定的法规合宪性审查、对政党目标或活动合宪性审查、涉及宪法侵权的诉愿审查。此外,宪法第131 条规定裁判所在众议院请求下对是否存在总统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的审查;第186 条规定国家司法委员会可以就法规涉及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向裁判所提出审查申请;第189条规定裁判所应当解决中央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宪法裁判所法》第2条集中列举了上述宪法中分散规定的裁判权;第3条还规定:任何法院可以就案件审理中涉及法律法规合宪性的问题向裁判所提交审查申请。因此自1997年以来宪法裁判所享有的权力可以归纳为:1)法律规范审查;2)处理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3)审查政党的目标和(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③;4)应众议院申请审查总统是否失去任职能力;5)对公民宪法申诉的审查[4]。

与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相比,新的《宪法裁判所法》规定了宪法裁判所更多的裁判权。1985年的裁判所只享有法律法规审查权一项职权,到1997年裁判所权能发展到5项。这些新增加的裁判权是波兰建设民主法治国的重要内容[5],特别是解决中央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裁判权完全确立了宪法裁判所独立的司法性质的法律地位;对宪法侵权引起的诉愿案件的裁判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比较现实和真实的途径。

(二)宪法裁判所法判决的效力

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33a条第2款规定:宪法裁判所作出的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判决应当由众议院进行审查;第3 款:宪法裁判所作出的其他法规与宪法或法律不一致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宪法裁判所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法规中的不一致。以上条文包含下面三层意思:1)宪法裁判所作出的法律与宪法一致,法规与宪法或法律一致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最后判决;2)宪法裁判所作出法规与宪法或法律不一致的判决有约束力,是最后判决;3)宪法裁判所作出的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判决不是最后判决,不具有约束力,判决必须提交众议院,只有众议院的决定才是最后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众议院对宪法裁判所提交的法律与宪法不一致判决的审查程序和决定效力,《宪法裁判所法》第6条对此做了规定。内容包括:1)众议院的审查时间,众议院在正在举行的会议期间或下次会议期间审查裁判所提交的判决(第2款);2)众议院的审查结果,如果众议院认为裁判所的判决是有根据的,众议院将修改法律,或者取消、部分取消被判决违宪的法律或部分条文;3)众议院审查的限制,如果众议院认为裁判所判决是有根据的,裁判所法对于参会人数和表决通过人数没有规定;但是如果众议院认为判决涉及的法律是合宪的,即否定了裁判所的判决,那么众议院作出推翻裁判所的判决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众议员参加表决情况下的2/3多数票方可生效。

与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规定的裁判所判决效力不同,1997年宪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宪法裁判所的判决应当得到统一并且有约束力的适用,判决应当是最后的④。宪法裁判所判决的效力与宪法裁判所完全独立的司法地位是一致的。

五、宪法裁判所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

宪法裁判所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裁判所与议会的关系。

1980年的波兰仍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议会至上是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而宪法裁判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那么是不是引入宪法审查就意味着推翻了议会至上的特征呢?答案是否定的。除了宪法条文中“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并没有废除外,宪法审查在当时政治体制下还表现出与权力统一、议会至上的协调性。通过对1982年宪法修正案的宪法条文以及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条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审查与议会至上的协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裁判所由国会选举被普遍认为是接受国家权力统一的观念;2)宪法裁判所的工作是服务国会,维护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地位[6];3)宪法裁判所必须向国会呈递裁判所判决案件中的重要信息(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第31条),向国会呈递关于某一法律越权或存在漏洞的评价;4)宪法裁判所只对议会制定法律的一部分享有裁判权;5)裁判所对于国会立法违宪性的判决不是终局的,仍然必须由国会自己决定。协调的实质是宪法裁判所对于议会的依附,这种依附性是当时宪法裁判所与议会关系的本质,并且这种依附关系恰恰是和前面谈到的宪法裁判所的不完全的司法性、有限的裁判权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然,对上述理由的第一条,即“宪法裁判所由国会选举被认为是接受国家权力统一”的观点必须结合具体的政治体制进行分析。波兰1997宪法也同样规定宪法裁判所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但是国家已完全接受和实行“分权和制衡”的原则,而不是“权力统一”原则。

1997年宪法则确立了宪法裁判所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与议会并列、分权和制衡的关系。宪法第10条规定:1)波兰共和国的政府系统应当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权和平衡的基础上(第1款);2)立法权应当授予众议院和参议院,行政权应当授予波兰共和国总统和国务院,司法权应当授予法院和裁判所(第2款)。宪法第173条还规定:法院和裁判所应当构成独立于其他权力的分立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根据1997年宪法和《宪法裁判所法》,宪法裁判所有权对议会所有立法进行审查,而不是只能审查部分法律;宪法裁判所的任何判决都是有约束力并且是最后的,判决不再受到议会的重新审查。

当然,两部《宪法裁判所法》内容上还有一些显著的差别,比如宪法裁判所的构成人数、宪法裁判所成员(法官)任职的期限、裁判所判决的生效时间。但是这些差别主要不是由当时的社会制度决定,也对宪法裁判所的性质和功能没有实质影响。在笔者看来,探讨宪法裁判制度的变迁应当主要关注宪法裁判所性质、裁判权以及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等方面的变化。

波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宪法裁判制度。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议会至上的限制,宪法裁判所没有获得完全独立的司法地位,裁判所只能享有对法律法规审查的一项审查权能,并且审查的权力还受到立法的实际或隐含的限制。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即便在这种有限审查权的限制下宪法裁判所还是通过审判实践发展出“法治国原则”的宪法理论[7]。“法治国原则”成为1997年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2条)。在民主法治和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1997年的宪法裁判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享有更为广泛的审查权力。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它的局限性。例如在1997年《宪法裁判所法》制定过程中,很多学者希望将宪法裁判所“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的审查事项写进去,最后没有成功;宪法裁判所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的范围比德国、西班牙等国家要窄得多。只有辩证分析不同时期宪法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具体内容,我们才能看到波兰宪法审查的局限,看到宪法审查制度变迁中的继承和发展。

收稿日期:2005—09—29

注释:

① 波兰宪法的第1条在1989年改为“波兰共和国是一个法治的、实现社会正义原则的民主国家”。

② 但是这一文本中记录有1983年通过的一个修正案,却没有记录1982年修正案;同时该文本将1983年修正案单独作一部分,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波兰宪法修正案采用将修改的条文加入到宪法原文中的方式,例如1952年宪法第33a就是1982年修正案的一个条文。

③ 1997年宪法第188条第4款规定“政党目标或活动的合宪性”,但是《宪法裁判所法》第2条的规定是“政党目标和(或)活动的合宪性”, 故而此处采用裁判所法的更细致化的规定。

④ 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还涉及判决的生效时间。考虑到生效时间的安排主要是技术性问题,故而本文不作讨论。

标签:;  ;  ;  ;  ;  ;  

波兰宪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对“波兰宪法裁判官法”文本的分析_众议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