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 避免误区——“加入WTO对我国工会影响”研究中若干重要观点之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工会论文,准确论文,观点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经济及社会带来深刻影响,各方面都非常关注。工会理论界对 有关问题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但是研究越深入,涉及到的问题越复杂,越需要以科学的态 度作冷静的观察比较,进行辩证分析,切不可人云亦云,简单套用一些提法,作出似是而非 的论断。要谨防进入误区。目前,有些研究文章的一些提法就值得推敲。
有一种说法是“加入WTO后,中国工会要同国际工会组织接轨,并按国际惯例和运行规则办 事。”乍一看来,确实不错,既然“入世”意味着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工会组织大量 参与经济活动,当然也要与国外接轨。但是我们只要作一点认真地分析,就可知道此说法是 一种认识的误区。世界贸易组织被称为经济上的联合国,有一套“一百多个成员国都必须遵 循的游戏规则”。而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国际工会组织,更没有各 国工会组织都必须遵循的所谓国际惯例和运行规则。如果硬要讲与国际工会组织接轨,首先 就要问中国工会将与世界三大工会组织中的哪一个接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两大工 会阵营对峙,一方是以美国劳联—产联为首建立的国际自由工联,还有欧洲国家的一些天主 教工会组织的世界劳联。另一方是以苏联工会为首建立的世界工联,苏联解体后它的活动很 困难,但并未解散。而目前国际自由工联的力量和声势日渐强大,但它历来坚持反华反共立 场。早在90年代初,国际自由工联的文件中就明确提出,要通过与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接触 ,宣传自由工会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鼓吹独立工会,企图瓦解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基础。 近年来西方工会频频发难,公开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中美两国政府就中国 加入WTO问题签约后,紧接着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西雅图召开成员国会议,中国代表也应邀 参加,本来这次会议将会进一步推动中国“入世”的进程。但会议期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 示威抗议活动,致使会议以失败和无任何结果告终。而这些示威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发动者 之一就是美国劳联—产联,他们派出大批代表前往抗议,并直接向会议提出“将劳工标准写 进贸易协议”的要求,其真实意图是消除发展中国家仅有的劳动力价格低廉这一优势,在劳 动力和对进入美国市场有竞争优势的商品上再筑起一道国际劳工标准的非关税壁垒,以削弱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张劳工问题只能由国际劳工组织解决,坚决拒绝 在西雅图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中国代表明确表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应该讨论与贸易有 关的事宜,而不应该把劳工标准作为议题。由此可见,美国工会与中国代表的立场是针锋相 对的。美国劳联—产联及其下属的十来个行业性工会都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持反对态度,原 因是他们担心自己会员所从事的生产会受到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美国劳联—产联所坚持的 经济利己主义、排华反华倾向和政治上的反共倾向在西雅图会议上暴露无遗。不仅如此,在 美国劳联—产联实际操纵下的国际自由工联于2000年初召开的代表大会上制定了“社会正义 全球化”的行动纲领,并将此确定为21世纪国际工会运动的斗争目标,主张为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要求改变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机构,在该组织内设立贸易 与劳工问题委员会,并要在其章程中写入保障工人权利的条款,从而监督各成员国改进社会 政策,以期最终实现社会公正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国际自由工联还诬蔑中国,说中国工人还 未享有结社、合同、罢工三大劳权,所以中国还不具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社会条件,国际 工会运动必须对此加以反对,如果同意中国加入WTO,那就意味着对社会正义全球化进程的 打 击。在他们的反华主张遭到拒绝,国际自由工联未能如愿打入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的情况下, 就把国际劳工组织当作其实施社会正义全球化的首要阵地,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 专门机构,有参加国的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参加,但它并不是国际工会组织。西方工 会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雇主的支持下,已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劳工 大会变为一个国际人权论坛,并将中国作为他们攻击的首要目标之一。过去的十多年中,西 方工会受到议事规则的限制,只能在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的结社自由委员会上,指控中国违 反工会权利。从2000年开始国际劳工大会对每个国家的劳工权利状况进行审查,并发表所谓 《全球报告》,2000年的《全球报告》中有多处直接对中国进行点名批评,指责中国没有保 障工人的基本权利。尽管西方工会阻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败坏中国的国际形象的图谋绝不 会得逞,但是他们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今后他们还会不断 地利用人权、国际劳工标准、工会权利等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国际自由工联的这些活动, 实际上起到了配合西方反华反共势力企图“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作用,我们必须提 高警惕,坚决反对。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面对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的新形势,以更加积极的 姿态迎接挑战,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讲到“接轨”,目前 还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准确严格的解释,人们使用这个概念时,往往是指与某规则或制度相 衔 接,或者是协调一致。中国“入世”后的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指我国今后将兑现在双边谈 判、多边谈判达成的协议中的承诺,是在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等方面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协调一 致。关于劳工标准,工会权利等问题从来都未列入谈判的范围,中方更没有就这些内容作出 过任何承诺,完全谈不上与任何国际工会组织接轨。加入WTO后,对中国工会的对外活动会 有深刻的影响。中国工会在今后将会与外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发生更多更广泛的接触与交 往,工会的国际工作将更加重要,任务将更繁重、更艰巨,在国际工运领域中面临的挑战可 能会更加尖锐、情况会更加复杂。当然另一方面也会有更多的机遇去多了解情况、多结交外 国工会界的朋友,扩大影响,为今后参与国际劳工规则的制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与“接轨”有密切联系的另一种说法是“中国工会现行的制度要和国际工会组织的运行规 则相融合”,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入任何一个国 际工会组织,为什么要去融合?再说世界上根本没有一个类似经济上的国际惯例那样的“国 际工会组织的运行规则”。世界各国工会组织的运行规则都与本国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 发展水平、民族文化传统等有密切的联系,就是国际自由工联内部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组 织状况及运行规则也不一样。欧美发达国家工会与东南亚国家工会就差别很大。大体上看, 参加国际自由工联的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工会具有与中国工会完全不同的特点:一是西方各国 实行工会多元化,不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各个工会都宣称自己是独立于政党、政府、雇主 组织和宗教团体的。但实际上,一般都与某个政党有着或是紧密或是松散的联系。大多数工 会是以非马克思主义的工会理论流派的学说作为理论依据;二是工会组织相对松散,基本上 是以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为主体,依托大企业开展活动,总工会只发挥协调联系作用。三是 工会组织以非行政方式维护劳动者群体特别是会员的权益。工会并没有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 例划拨经费的经济来源,只能依赖会员的会费生存和开展工作,在企业里工会没有占行政编 制的专职干部,只有靠数量极有限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吸引工人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四 是工会作为雇工的代表与雇主建立谈判对手关系,通过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途径 来调整劳动关系,维护会员的利益,必要时采取罢工的手段迫使资方让步。五是在经济全球 化 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工会会员大量流失。90年代后期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工会 的组织率下降到10-30%左右,西方工会组织积极寻找对策,提出战略工联主义,努力建立 社会伙伴关系,扩大组织发展对象,合并产业工会,加强各派工会乃至区域工会的合作等, 对工会的运行规则不断进行调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工会的运行规则是与资本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正处在调整状态中,绝不可能原封不动地照搬到中国 来。而“融合”意味着自己融化了再与别人合在一起,不符合以我为主的原则,所以我们不 可能不讲原则地与任何一个国际工会组织融合。2001年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发表声 明:中国政府对于上述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将依据中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有 关规定办理。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解释:上述(甲)项是关于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中国的上述法律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工会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从建国起,中国的劳动者就依据这些法律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 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声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很正常的。日本时事社评论认为:中国人大发 表声明内容的目的是“保留该条款规定的有关参加和成立工会的权利,防止出现不利于共产 党控制的自由工会。”连国外的媒体都很注意这方面的动态,国内在研究涉及工会与外国工 会、国际工会组织的关系时,怎能随便讲“接轨”、“融合”呢?不过发达国家的工会长期 在比较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运作,对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工权益形成的一套比较成熟的 经验,还是值得中国工会学习和借鉴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更加健全和完善,推动政企进一步分开,政府职能日益向宏观调控的方向转变,企业和劳 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的权利主体,两者的关系更加明晰。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代 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将更加鲜明。特别是进一步开放的中国市场将会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来 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都强调遵循市场“游戏规则”,并且渗透了各国特色 的企业文化。学习和借鉴这些外国投资者本国的工会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立协调稳定的劳 资关系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效作法,建立适应“入世”以后形势要求的工会运作规则,是我 国工会的一个紧迫而又重要的课题。
还有一种说法是“跨国公司执行的是国际工会运行的规则,违法时,中国工会用什么法规 和条款去解决会遇到麻烦。”这显然是对法律不熟悉的说法。学过法律的都知道,主权国家 的法律具有属地主义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该国领土,指该国主权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 、床土和上空区域之内有绝对效力,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工 会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 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 织工会的权利。”这里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就是坚持法律上属地主义的原则。外 国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保障外资企业中的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并按《工会法》 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以“执行国际工会运行的规则”为借口另搞一套,否则就是侵犯我国 主权。跨国企业违法时,中国工会必须依据我国法律去解决,这是毫无疑义的。跨国公司进 入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采取四种形式:一是投资办外商独资企业; 二是与中方合资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三是与中方合作办中外合作企业;四是外国公司在中 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法律对这四种情况作了完备的规定。《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 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 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第95条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合资企业法 实施条例》已有规定,但是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改内容第三项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 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 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众所周知,这次修改是为适应我国将要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具体讲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 来华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上述修改,将原来《实施 条例》中关于工会的内容正式写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一步提高了其法律效力。这 种举措表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将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作为有利于建立协调稳定的劳 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事情看待的。所以,修改的内容不仅是为外资企 业的工会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应该看成是为吸引外资创造了更好的法制条件。当然 ,我们也要看到,今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办企业,采取的形式会有变化。改革开放初期, 他们对中国情况不了解,就要找个中方出资者合作或者是合资,这些企业中往往由中方管理 人员兼任工会主席,开展工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外商将会采 取办独资企业的形式,跨国公司还可以采取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这种分支机构不具 有中国法人资格,是具有外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它与外国公司的关系,同总公 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对这种分支机构中是否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如何活动的问题, 比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里难度更大一些。目前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国《公司法》已对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建立和各种活动作出规定,这些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 有关条款,包括第16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一规定对这些分支机构都具有法律效力。 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这并不能构成拒建工会的理由,因为《工会法》规定是适用 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并没有限于“企业法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投资和 生产经营活动,当然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建立工会。另外,还必须明确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不得以在外国的总公司已建立工会为借口拒绝建工会,更不允许在分支机构中建立与外 国总公司工会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工会,防止西方工会借此渠道对我国境内进行渗透。二是全 国总工会还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修改《公司法》时增加外国公司的 分支机构必须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支持其开展活动的内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 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和分公司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中维护职工权益可能碰到的一些特殊 问题,就是这些企业在外国的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工会搬出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 议书的劳工标准对中国工会提出要求。对此,我国的工会组织必须说明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 只是有选择地在一部分公约上签了字,对未签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我国不承担履行 义务。这是我国主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干涉。各地工会组织必须抓紧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劳 工公约的专门人才,以适应今后这方面工作的需要。将来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 构中的工会可能要与外国总公司的工会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会打 交道,这里边既可能有联络也有斗争。这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认真解决的课题。 不管怎么样,我国工会都必须坚持依据我国法律对跨国公司开展工作,坚持依法维权。这里 还有一个相关问题要特别指出,有的文章说“工会要出台一些相关的政治法规以适应形势的 需要”,这种说法是明显违反依法治国要求的。只有政府才能出台行政法规和政策,工会是 社会团体,这在《工会法》中有明确规定。工会只能制定适用于本组织内部的组织规则。我 们不能授人以柄,让西方工会借此攻击说中国工会居然能象政府一样行使制定法规的职权, 明显是官办工会。在研究涉及贸易组织的问题时,应当避免这种失误。